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26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2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思源焰花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吳思源(董事長)
上列上訴人因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事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 年4 月25日104 年度簡字第26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上訴人僅繳納750 元,尚有2,250 元未繳納,其上訴顯不合法。茲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