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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26號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羅貞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2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思源焰花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吳思源(董事長)

上列上訴人因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事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 年4 月25日104 年度簡字第26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上訴人僅繳納750 元,尚有2,250 元未繳納,其上訴顯不合法。茲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羅貞元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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