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34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字第3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志松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方錦珍(董事長)
上列上訴人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 年3 月31日104 年度交字第34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2 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同法第237 條之9 第2 項準用同法第236 條之1 、第236 條之2 第3 項、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及第4 款規定,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原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與「上訴理由」,並應於上訴理由中表明「原裁判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判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上訴人均未表明,其上訴顯不合法。茲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述事項,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