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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34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羅貞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字第3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志松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方錦珍(董事長)

上列上訴人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 年3 月31日104 年度交字第34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2 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同法第237 條之9 第2 項準用同法第236 條之1 、第236 條之2 第3 項、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及第4 款規定,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原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與「上訴理由」,並應於上訴理由中表明「原裁判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判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上訴人均未表明,其上訴顯不合法。茲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述事項,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羅貞元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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