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字第71號原 告 鴻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富進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有如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準用同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1 份及其繕本或影本1 份於本院),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起訴不合程式」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附表: ┌──┬───────────────────────┐│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 │├──┼───────────────────────┤│1 │起訴狀未記載原告代表人陳富進與法人之關係:例如││ │「(董事長)」,並應附具公司執照、變更登記表等││ │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2 │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代表人張朝陽與機關之關係:「(││ │所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