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7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字第71號
- 原告
- 鴻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富進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有如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準用同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1 份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於本院),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起訴不合程式」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 │ ├──┼───────────────────────┤ │1 │起訴狀未記載原告代表人陳富進與法人之關係:例如│ │ │「(董事長)」,並應附具公司執照、變更登記表等│ │ │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 ├──┼───────────────────────┤ │2 │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代表人張朝陽與機關之關係:「(│ │ │所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