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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全字第1號

聲請假處分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陳茂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全字第1號

聲請人
世宏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邱顯耀(董事)
相對人
苗栗縣頭份市公所
代表人
徐定禎(市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民國104 年11月13日104 年度全字第1 號行政訴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中「當事人」欄相對人之代表人姓名「徐定楨」,應更正為「徐定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之裁判亦準用之。

二、經核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假處分事件,前經本院職權裁定移送至有管轄本案權限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然查:相對人苗栗縣頭份市公所之代表人即現任市長姓名為「徐定禎」,惟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中卻誤載為「徐定楨」,乃明顯之誤繕。然此誤繕部分,經與主文及全案情節相核後,尚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原裁定本旨,爰依上開說明,更正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茂榮

書記官 廖仲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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