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全字第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全字第1號
- 聲請人
- 世宏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邱顯耀(董事)
- 相對人
- 苗栗縣頭份市公所
- 代表人
- 徐定禎(市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民國104 年11月13日104 年度全字第1 號行政訴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中「當事人」欄相對人之代表人姓名「徐定楨」,應更正為「徐定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之裁判亦準用之。
二、經核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假處分事件,前經本院職權裁定移送至有管轄本案權限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然查:相對人苗栗縣頭份市公所之代表人即現任市長姓名為「徐定禎」,惟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中卻誤載為「徐定楨」,乃明顯之誤繕。然此誤繕部分,經與主文及全案情節相核後,尚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原裁定本旨,爰依上開說明,更正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