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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12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羅貞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12號

原告
百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自稱代表人 連仕源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有如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準用同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1 份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於本院),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起訴不合程式」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羅貞元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              │
├──┼───────────────────────┤
│1  │起訴狀記載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按:應為代表人)為│
│  │連仕源,惟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
│  │公司法第208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參照),起訴狀未附│
│  │具公司執照、變更登記表等足供證明或釋明連仕源為│
│  │董事長之證據,本院無從認定原告係由合法之代表人│
│  │為訴訟行為。倘連仕源非董事長,應改列董事長為「│
│  │代表人」,記載其姓名、住所及與法人之關係,並附│
│  │具上述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欲同時委任連仕源│
│  │為本件相關訴訟行為,應改列其為「訴訟代理人」,│
│  │並提出經原告及代表人蓋用印鑑章之委任書。   │
├──┼───────────────────────┤
│2  │起訴狀未經原告及代表人蓋用印鑑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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