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妙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苗栗縣政府稅務局間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6 月8 日105 年度簡字第12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2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苗栗縣政府稅務局間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6 月8 日105 年度簡字第12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