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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5號

就業服務法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羅永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5號

原告
天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代表人
蕭朝欽

上列原告因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有如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0 條第1 項、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起訴不合程式」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羅永安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              │
├──┼───────────────────────┤
│1  │未繳納簡易訴訟程序事件起訴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
│2  │起訴狀未正確表明當事人:           │
│  │誤將原告之「代表人」欄位名稱錯載為「法定代理人│
│  │」,應予更正。未記載被告代表人徐耀昌與機關之關│
│  │係:「(縣長)」,應予補充。         │
├──┼───────────────────────┤
│3  │起訴狀未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
│  │原告不服之原處分應係苗栗縣政府105年1月25日府勞│
│  │資字第1050018519號之處分書及勞動部勞動法訴字第│
│  │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書,惟原告未附具該原處分書│
│  │及訴願決定書之正本或影本,本院從而無法核實原告│
│  │本件所欲爭是否確為該字號,且無從得知其內容為何│
│  │。                      │
├──┼───────────────────────┤
│4  │「供證明或釋明證據」及「附屬文件及其件數」之缺│
│  │漏:                     │
│  │原告於當事人欄中填載蕭朝欽為原告之代表人(誤載│
│  │為法定代理人,如上述),然並未於原起訴狀隨狀檢│
│  │附足資證明蕭朝欽具有上述身分之相關文件。另起訴│
│  │狀所載之附件勞動部函影本乙份、冠佑工程行之商業│
│  │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明細)乙份、冠佑工程行開立之│
│  │請款單之「工程類別:泥作粉刷」影本6紙、支票影 │
│  │本12紙,亦應一併提出。            │
├──┼───────────────────────┤
│5  │漏未附具起訴狀之繕本或影本:         │
│  │應同時提出依前項說明補正後之「起訴狀1 份」及其│
│  │「繕本或影本1份」,以供送達被告重新審查或答辯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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