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1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12號
- 原告
- 百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自稱代表人 連仕源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有如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準用同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1 份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於本院),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起訴不合程式」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 │ ├──┼───────────────────────┤ │1 │起訴狀記載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按:應為代表人)為│ │ │連仕源,惟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 │ │公司法第208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參照),起訴狀未附│ │ │具公司執照、變更登記表等足供證明或釋明連仕源為│ │ │董事長之證據,本院無從認定原告係由合法之代表人│ │ │為訴訟行為。倘連仕源非董事長,應改列董事長為「│ │ │代表人」,記載其姓名、住所及與法人之關係,並附│ │ │具上述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欲同時委任連仕源│ │ │為本件相關訴訟行為,應改列其為「訴訟代理人」,│ │ │並提出經原告及代表人蓋用印鑑章之委任書。 │ ├──┼───────────────────────┤ │2 │起訴狀未經原告及代表人蓋用印鑑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