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1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12號
- 原告
- 百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淑雲(董事長)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有如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準用同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1 份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於本院),如逾期未補正或再次補正不完全,即以「起訴不合程式」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 │ ├──┼───────────────────────┤ │1 │未以「起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 │ │提出於「行政法院」: │ │ │①應提出「行政訴訟起訴狀」,而非「不服舉發異議│ │ │ 書」。狀載「提起異議」應更正為「提起行政訴訟│ │ │ 」。 │ │ │②應列自己為「原告」;列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 │ │ 總局新竹區監理所】為「被告」。狀載「申訴人」│ │ │ 應更正為「原告」。 │ │ │③應表明「起訴之聲明」。狀載「應受裁定事項之聲│ │ │ 明」應更正為「起訴之聲明」或「訴之聲明」;「│ │ │ 廢棄」應更正為「撤銷」。 │ │ │④起訴狀應提出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 │ ,而非「苗栗監理站裁決處」。 │ │ │ │ │ │正確格式可參考105 年3 月14日由陳淑美撰狀、以連│ │ │仕源為法定代理人提出之起訴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