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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12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羅貞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12號

原告
百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淑雲(董事長)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有如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準用同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1 份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於本院),如逾期未補正或再次補正不完全,即以「起訴不合程式」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羅貞元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              │
├──┼───────────────────────┤
│1  │未以「起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
│  │提出於「行政法院」:             │
│  │①應提出「行政訴訟起訴狀」,而非「不服舉發異議│
│  │ 書」。狀載「提起異議」應更正為「提起行政訴訟│
│  │ 」。                    │
│  │②應列自己為「原告」;列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
│  │ 總局新竹區監理所】為「被告」。狀載「申訴人」│
│  │ 應更正為「原告」。             │
│  │③應表明「起訴之聲明」。狀載「應受裁定事項之聲│
│  │ 明」應更正為「起訴之聲明」或「訴之聲明」;「│
│  │ 廢棄」應更正為「撤銷」。          │
│  │④起訴狀應提出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  │ ,而非「苗栗監理站裁決處」。        │
│  │                       │
│  │正確格式可參考105 年3 月14日由陳淑美撰狀、以連│
│  │仕源為法定代理人提出之起訴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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