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1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12號
- 原告
- 百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淑雲
- 被告
-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 代表人
- 林翠蓉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9 月29日本院105 年度交字第12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 項、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1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5 年度交字第12號行政訴訟判決係於民國105 年10月4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扣除在途期間,計至105 年10月26日即已屆滿,惟上訴人遲至105 年10月27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本院之收狀戳章在卷可稽,已逾上開得上訴之不變期間。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本件上訴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第236條之2 第3 項、第246 條第1 項、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