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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12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羅永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12號

原告
百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淑雲
被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代表人
林翠蓉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9 月29日本院105 年度交字第12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 項、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1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5 年度交字第12號行政訴訟判決係於民國105 年10月4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扣除在途期間,計至105 年10月26日即已屆滿,惟上訴人遲至105 年10月27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本院之收狀戳章在卷可稽,已逾上開得上訴之不變期間。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本件上訴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第236條之2 第3 項、第246 條第1 項、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羅永安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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