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5號原 告 天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蕭朝欽 上列原告因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有如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0 條第1 項、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起訴不合程式」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羅永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附表: ┌──┬───────────────────────┐│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 │├──┼───────────────────────┤│1 │未繳納簡易訴訟程序事件起訴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2 │起訴狀未正確表明當事人: ││ │誤將原告之「代表人」欄位名稱錯載為「法定代理人││ │」,應予更正。未記載被告代表人徐耀昌與機關之關││ │係:「(縣長)」,應予補充。 │├──┼───────────────────────┤│3 │起訴狀未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 │原告不服之原處分應係苗栗縣政府105年1月25日府勞││ │資字第1050018519號之處分書及勞動部勞動法訴字第││ │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書,惟原告未附具該原處分書││ │及訴願決定書之正本或影本,本院從而無法核實原告││ │本件所欲爭是否確為該字號,且無從得知其內容為何││ │。 │├──┼───────────────────────┤│4 │「供證明或釋明證據」及「附屬文件及其件數」之缺││ │漏: ││ │原告於當事人欄中填載蕭朝欽為原告之代表人(誤載││ │為法定代理人,如上述),然並未於原起訴狀隨狀檢││ │附足資證明蕭朝欽具有上述身分之相關文件。另起訴││ │狀所載之附件勞動部函影本乙份、冠佑工程行之商業││ │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明細)乙份、冠佑工程行開立之││ │請款單之「工程類別:泥作粉刷」影本6紙、支票影 ││ │本12紙,亦應一併提出。 │├──┼───────────────────────┤│5 │漏未附具起訴狀之繕本或影本: ││ │應同時提出依前項說明補正後之「起訴狀1 份」及其││ │「繕本或影本1份」,以供送達被告重新審查或答辯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