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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8號

廢棄物清理法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王瀅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吳浚銨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對於民國109 年6 月10日本院108 年度簡字第18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誤繕為抗告)。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 分之1 ,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王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玉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8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廢棄物清理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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