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8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吳浚銨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對於民國109 年6 月10日本院108 年度簡字第18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誤繕為抗告)。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 分之1 ,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王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