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8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82號
- 原告
- 崴凱工程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鄧智華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有如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準用同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1 份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於本院),並應於補正後之起訴狀抬頭書名「行政訴訟補正起訴狀」,案號「109 年度交字第82號」,以資區別。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起訴不合程式」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 │ ├──┼────────────────────────┤ │ 1 │「當事人」欄之缺漏(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3 第1 項│ │ │、第237 條之9 準用同法第236 條、第105 條第1 項、│ │ │第57條第1 、2 款): │ │ │①起訴狀上「當事人」欄中,應記載「原告崴凱工程有│ │ │ 限公司,代表人及其姓名(董事長)」,並應就代表│ │ │ 人之資格提出足以釋明之證據。原起訴狀誤載原告「│ │ │ 代表人」為「代理人」,並漏載原告崴凱工程有限公│ │ │ 司之代表人與法人之關係,且未提出釋明代表人資格│ │ │ 之證據,均應補正。 │ │ │②起訴狀上「當事人」欄中,應表明被告即原處分機關│ │ │ 名稱全銜為「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代表│ │ │ 人為「黃萬益(所長)」,所在地為「新竹縣新埔鎮│ │ │ 文德路三段58號」。原起訴狀誤載被告即原處分機關│ │ │ 名稱全銜、被告之機關所在地地址及被告機關代表人│ │ │ 等資訊,均應補正。 │ ├──┼────────────────────────┤ │ 2 │「案由」即「訴訟標的」欄之缺漏(行政訴訟法第237 │ │ │條之1 第1 項第1 款、第237 條之9 準用同法第236 條│ │ │、第105 第1 項第3 款): │ │ │起訴狀之「案由」即「訴訟標的」欄中所載交通裁決之│ │ │字號,應為「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109 年11月│ │ │24日竹監苗字第54-ZGC281091號」,原起訴狀記載為「│ │ │苗栗監理站109 年8 月20日竹監苗字第54-ZGC281091號│ │ │」,為求程序完備,應予更正,以茲明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