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88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88號
- 原告
- 袁昱軒
- 被告
-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 代表人
- 黃萬益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21日所為之109 年度交字第88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應更正為「附表編號2至5 所示之處分均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