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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20號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陳雅菡

原告
進鈦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卓志成
訴訟代理人
林孟毅律師
被告
苗栗縣政府
代表人
徐耀昌
訴訟代理人
范安達

何嘉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因被告於民國106 年11月5 日分別以府環水字第1060044638B 號函列原告及第三人聯誠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誠公司)為苗栗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687地號土地)之汙染行為人、以府環水字第1060044637B 號函列原告及第三人聯誠公司為苗栗縣○○鎮○○○段00000 地號土地(下稱440-1 地號土地)之汙染行為人等處分,業已提起行政訴訟,審酌本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之裁判,牽涉原告是否為687 地號土地及440-1 地號土地之汙染行為人,故裁定命在最高行政法院109 年度上字第47號(原審案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7 年度訴字第214 號)判決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最高行政法院109 年度上字第47號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業已終結,此有最高法院109年度上字第47號裁定存卷可查,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雅菡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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