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21號
- 原告
- 聯誠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黃瑞棻
- 訴訟代理人
- 蕭偉松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毓芬律師
- 被告
- 苗栗縣政府
- 代表人
- 徐耀昌
- 訴訟代理人
- 范安達
何嘉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因被告於民國106 年11月5 日分別以府環水字第1060044638B 號函列原告及第三人進鈦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進鈦公司)為苗栗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687地號土地)之汙染行為人、以府環水字第1060044637B 號函列原告及第三人進鈦公司為苗栗縣○○鎮○○○段00000 地號土地(下稱440-1 地號土地)之汙染行為人等處分,業已提起行政訴訟,審酌本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之裁判,牽涉原告是否為687 地號土地及440-1 地號土地之汙染行為人,故裁定命在最高行政法院109 年度上字第296號(原審案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7 年度訴字第203號)判決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最高行政法院109 年度上字第296號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業已終結,此有最高法院109年度上字第296號判決存卷可查,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