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30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王瀅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30號

原告
天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参佰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之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準用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起訴狀有當事人即原告代表人資訊、訴訟標的正確資訊、事實及理由、代表人簽章等缺漏,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7 月3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起訴程式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準用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王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3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玉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