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3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30號原 告 天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参佰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之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準用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起訴狀有當事人即原告代表人資訊、訴訟標的正確資訊、事實及理由、代表人簽章等缺漏,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7 月3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起訴程式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準用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王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300元。 書記官 陳玉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