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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88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陳雅菡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88號

原告
袁昱軒
被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代表人
黃萬益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21日所為之109 年度交字第88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應更正為「附表編號2至5 所示之處分均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雅菡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88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