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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廢棄物清理法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9 日
  • 法官
    賴映岑
  • 法定代理人
    余峻銘、陳華盛

  • 原告
    鴻安通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5號原   告 鴻安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峻銘 被   告 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陳華盛 上列當事人間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經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3 日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該裁定已於110 年5 月6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迄今仍未繳納上開裁判費以為補正,此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98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忞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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