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7號
- 抗告人
- 吉安資源科技工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劉仁演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1月1日所為110年度簡字第7號第一審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人於行政訴訟異議狀所附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案號記載:109年執事聲字第13號,與本件案號不同,抗告人於該狀記載已繳納本件抗告費,顯屬無稽;又抗告人誤抗告為異議,依同法第271條前段規定,視為已提起抗告),茲依同法第27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