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聲再更一字第1號
- 抗告人
- 陳妙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稅務局間聲請再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8月30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到院。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爰依同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命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聲再更一字第1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稅務局間聲請再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8月30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到院。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爰依同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命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抗告。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