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5號
- 原告
- 鴻安通運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余峻銘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 元。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第10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就被告民國109 年8 月27日環廢字第1090053286號、同年9 月9 日環廢字第1090054539號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裁處書及苗栗縣政府109 年苗府訴字第95號訴願決定不服,而向本院提起撤銷訴訟,依該請求撤銷罰鍰之數額在40萬元以下,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則原告應預納第一審裁判費2,000 元。爰依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