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5號
- 原告
- 鴻安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峻銘
- 被告
- 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 代表人
- 陳華盛
上列當事人間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經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3 日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該裁定已於110 年5 月6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迄今仍未繳納上開裁判費以為補正,此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98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賴映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