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7號

廢棄物清理法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劉奕榔

抗告人
吉安資源科技工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劉仁演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1月1日所為110年度簡字第7號第一審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人於行政訴訟異議狀所附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案號記載:109年執事聲字第13號,與本件案號不同,抗告人於該狀記載已繳納本件抗告費,顯屬無稽;又抗告人誤抗告為異議,依同法第271條前段規定,視為已提起抗告),茲依同法第27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劉奕榔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