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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聲再更一字第1號

聲請再審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劉奕榔

抗告人
陳妙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稅務局間聲請再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8月30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到院。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爰依同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命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劉奕榔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再更一字第1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