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稅簡字第1號
- 上訴人
- 陳妙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苗栗縣政府稅務局間地價稅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9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則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應徵上訴費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6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上訴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稅簡字第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苗栗縣政府稅務局間地價稅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9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則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應徵上訴費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6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上訴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