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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74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賴映岑

原告
楊炎祥
被告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表人
張丞邦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蔡孟遑律師
設桃園市○○區○○路00號7~8樓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2月19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同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賴映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74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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