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74號
- 原告
- 楊炎祥
- 被告
-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 代表人
- 張丞邦 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蔡孟遑律師
- 設桃園市○○區○○路00號7~8樓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2月19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同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