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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稅簡字第1號

地價稅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劉奕榔

上訴人
陳妙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苗栗縣政府稅務局間地價稅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9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則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應徵上訴費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6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上訴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劉奕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稅簡字第1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地價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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