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7 日
- 當事人展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鄭玉炲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24號 原 告 展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玉炲 上列原告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正以下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一、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適用簡 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行政訴訟 法第98條第2項)。則原告提起本件撤銷訴訟,欲撤銷之原 處分係屬18萬元罰鍰及環境講習6小時,屬同法第229條第2 項第2、4款之行政訴訟,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故應繳納裁判費2,000元。然原告僅繳納300元,應補正不足之裁判費1,700元(開單繳費)。 二、次按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下列機關:一、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同法第24條第1款)。則本件原處分 係由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所為,並經苗栗縣政府行訴願程序,故被告應列「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代表人:陳華盛、苗栗縣○○鎮○○○路00號)」。 三、起訴狀所列證物二訴願決定書影本未檢附,請提出。 四、原告所僱用之員工於民國110年11月11日何以至正和砂石開 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載運粗砂?係受何人委託?何以其後欲載運至永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又係受何人委託?請提出相關依據(如契約等)證明。 五、所提出車號000-0000號車輛行車紀錄器影片檔,其內攝錄內容為何?請提出勘驗內容文字檔,並擷取重要部分照片一併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劉奕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