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7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44號

回復原狀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8 日

法官劉奕榔

原告
李坤鎔
被告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代表人
黃國樑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經原告併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訴訟救助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而所稱之行政訴訟,指撤銷訴訟、確認訴訟及給付訴訟(行政訴訟法第2、3條);另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五、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而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5款、第105條第1項第3款);又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

二、經查:

㈠原告所提行政訴訟回復原狀狀(簡字卷第17至27頁),就主張各項訴之聲明並未具體敘明各項訴之聲明所由之個別原因事實、訴訟標的,亦未表明各項訴之聲明何以屬公法上爭議,又係提起撤銷、確認或給付訴訟,且符合該等訴訟之要件之情狀及相關依據,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6日裁定命補正上開事項及裁判費,並以111年度救字3號裁定駁回原告訴訟救助聲請後,原告僅具狀更正訴之聲明並再次聲請訴訟救助(簡字卷第35至47頁),然並未依上開裁定意旨補正訴之原因事實、訴訟標的及屬公法上爭議之依據,其訴不合法律上程式,經命補正又未補正,依上所述,自應駁回;又其合併請求損害賠償部分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最高行政法院98年6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㈡意旨參照)。

㈡又原告雖再次聲請訴訟救助,然猶未釋明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亦未提出本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之保證書以代釋明,且前經本院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該會亦函覆未曾就上開事件准予扶助(該會民國111年11月22日函文),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不符,亦應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87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劉奕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44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回復原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