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訴人
- 陳妙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苗栗縣政府稅務局間地價稅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6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應徵上訴費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同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上開上訴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稅簡字第1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地價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