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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苗簡字第102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林靜雯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苗簡字第1026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余浩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14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余浩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吸食器乙組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之記載(如附件),並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中被告所施用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更正為「甲基安非他命」。

二、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條第1 、2 項。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三)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簡易庭 法 官 林靜雯

書記官 劉千瑄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毒偵字第1417號
    被      告  張余浩  男  40歲(民國○○年○月○○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苗栗縣大湖鄉富興村1鄰水尾36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余浩曾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
    法院以96年度苗簡字第938號判決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
    96年12月10日確定,並於97年4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猶不知悛改,於100年8月22日下午3時許,在苗栗縣大湖鄉
    栗林村某山區○○道路旁,以將安非他命放置於玻璃球(未
    扣案)內,並以火加熱燒烤後使成煙霧,再以鼻子吸食之方
    式,施用安非他命1次。嗣於100年8月24日上午7時30分許,
    因警至張余浩位於大湖鄉富興村1鄰水尾36號之住處執行搜
    索後,扣得其所有之吸食器1組,並經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
    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本案之證據清單如下:
  ㈠被告張余浩於警詢及本署偵查時之自白。
  ㈡苗栗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
    制紀錄表影本、勘察採證同意書及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
    驗科藥物檢測中心100年9月8日尿液檢驗報告各1份。
  ㈢扣案之吸食器1組。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述之論罪科刑與刑
    罰執行紀錄,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於有
    期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論以累犯,並加重
    其刑。至扣案之吸食器1組,請依法宣告沒收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檢 察 官  馮美珊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張穎文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苗簡字第1026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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