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28 日
- 當事人黃國洲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48號原 告 黃國洲 號 原 告 許麗秀 樓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被 告 黃崇宏 17樓 被 告 林憲德即明田汽車貨運行 上列被告因民國100 年度交訴字第26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已審結之刑事被告黃崇宏,及其僱用人林憲德即明田汽車貨運行部分,先行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至被告張益逢及廣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俟日後刑事被告張益逢審結後再行移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許蓓雯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雅琦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