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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48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柳章峰許蓓雯林大為

原告
黃國洲
原告
原告
許麗秀
原告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被告
黃崇宏
被告
林憲德即明田汽車貨運行
17樓

上列被告因民國100 年度交訴字第26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已審結之刑事被告黃崇宏,及其僱用人林憲德即明田汽車貨運行部分,先行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至被告張益逢及廣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俟日後刑事被告張益逢審結後再行移送),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許蓓雯

法 官 林大為

書記官 黃雅琦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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