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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74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呂曾達梁晉嘉張新楣

原告
顏心怡
原告
顏小芳
原告
顏小娟
原告
顏小琪
上列原告等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
被   告 吳明吉 住南投縣國姓鄉○○村0鄰○○路000○0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被   告 陽銘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里○○路0段000巷00
法定代理人 文璞  住臺中市○○區○○里○○路0段000巷00
被   告 王坤晋 住臺中市○○區○○里00鄰○○路○段00
0巷00弄00號
居高雄市○○區○○路0號9樓之6
被   告 啟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號9樓之6
法定代理人 梁恒山 住高雄市○○區○○路0號9樓之6

上列被告等因100年度交訴字第44號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坤晉、吳明吉被訴業務過失致死、肇事逃逸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交訴字第44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呂曾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法 官 梁晉嘉

法 官 張新楣

書記官 劉乙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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