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74號
- 原告
- 顏心怡
- 原告
- 顏小芳
- 原告
- 顏小娟
- 原告
- 顏小琪
- 上列原告等共
- 同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
- 被 告 吳明吉 住南投縣國姓鄉○○村0鄰○○路000○0
- 號
-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 被 告 陽銘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設臺中市○○區○○里○○路0段000巷00
- 號
- 法定代理人 文璞 住臺中市○○區○○里○○路0段000巷00
- 號
- 被 告 王坤晋 住臺中市○○區○○里00鄰○○路○段00
- 0巷00弄00號
- 居高雄市○○區○○路0號9樓之6
- 被 告 啟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設高雄市○○區○○路0號9樓之6
- 法定代理人 梁恒山 住高雄市○○區○○路0號9樓之6
上列被告等因100年度交訴字第44號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坤晉、吳明吉被訴業務過失致死、肇事逃逸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交訴字第44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呂曾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