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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呂曾達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37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桂霖

具 保 人 倪春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5832號),本院就本院100年4月1日沒入保證金之裁定,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倪春香因被告陳桂霖涉嫌竊盜案件,經依檢察官於民國99年12月2 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然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傳喚,並經本院命具保人督同被告到庭應訊,被告均未到庭,再經本院囑託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派警拘提,被告亦未到案。本院依此認被告已經逃匿,於100 年4 月1 日裁定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此有刑事裁定書附卷可佐,合先敘明。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受刑人在逃匿中為要件,如具保停止羈押之受刑人雖曾逃匿,但已緝獲歸案者,即不得再以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笫268 號判決可資參照。經查,本件被告陳桂霖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經本院命具保人督同被告到庭應訊,被告均未到庭,再經本院囑託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派警拘提,被告亦未到案,此有本院具保人傳票及被告傳票送達證書、照片、報告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3 月25日竹檢家博100 助60字第08174 號函等資料附卷可稽。惟查,被告已於100 年3 月31日入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上揭說明,被告既已入監服刑,即無從再以其曾逃匿為由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原裁定據尚未登入被告陳桂霖於100 年3 月31日入監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而於100 年4 月1 日為沒入具保人上述保證金之裁定,其沒入保證金之基礎事實自有未洽,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曾達

書記官 劉容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7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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