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4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14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422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清裕 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曾永照 代 理 人 韓邦財律師 上2 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韓邦財律師 被 告 康博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代 表 人 曾盛陽 代 理 人 黃秀禎律師 選任辯護人 黃秀禎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雙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