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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422號

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林大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422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清裕
被告
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曾永照
代理人
韓邦財律師
上2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韓邦財律師
被告
康博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曾盛陽
代理人
黃秀禎律師
選任辯護人
黃秀禎律師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大為

書記官 高雙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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