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4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減字第4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周靜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減字第4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振輝

上列受刑人因犯稅捐稽徵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100 聲減字第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振輝所犯附表編號1 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詳如附表編號1 所載,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減刑後之附表編號1 與附表編號2 所列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1 月7 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查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 所列日期犯妨害公務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 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 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已減刑之附表編號2 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減字第4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