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苗交簡字第284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苗交簡字第284號
- 聲請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梁夢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5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梁夢麟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罰金新臺幣陸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為警查獲時之酒精濃度值、酒後行駛之時間及路段、未肇事產生實害、被告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應適用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
(二)刑法第185 條之3 、第42條第3 項前段。
(三)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 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
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1570號
被 告 梁夢麟 男 31歲(民國○○年○月○日生)
籍設苗栗縣泰安鄉梅園村2鄰梅園14
號
現居苗栗縣頭屋鄉○○村○○鄰○○街
42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背安全駕駛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梁夢麟於民國100 年2 月8 日12時許起至13時30分許止,在
苗栗縣頭屋鄉「長興餐館」飲用酒類過量後,已達不能安全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猶於酒後隨即駕駛車牌號碼MYD-
498 號重型機車欲返回頭屋鄉住處。迨於同日13時40分許,
行經頭屋鄉○○村○○街時,因體內酒精成分作用影響致意
識不清,因而失控擦撞路旁護欄。嗣經員警至現場處理並將
梁夢麟送往衛生署苗栗醫院救治,經該院抽取血液檢測,測
得其體內血液酒精濃度值達184.9MG/DL,換算呼氣酒精濃度
值高達每公升0.974 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梁夢麟供承不諱,且有衛生署苗栗醫院
血液檢驗報告、員警職務報告、刑法第185 條之3 案件測試
觀測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
單影本、車禍事故調查表及現場照片等附卷可資佐證,被告
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梁夢麟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酒醉駕駛之公共
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檢 察 官 蕭 慶 賢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彭 國 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