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苗簡字第4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22 日
- 法官周靜妮
- 當事人陳忠欽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苗簡字第496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忠欽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 偵字第20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忠欽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陳忠欽(曾經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入監服刑,並於民國98年12月31日因徒刑執行完畢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然本次所犯並非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不構成累犯。)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其品行、智識程度、被害財物僅為白鐵軟管及白鐵籃各1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應適用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 (二)刑法第337 條、第42條第3 項前段。 (三)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巫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7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 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2095號被 告 陳忠欽 男 47歲(民國○○年○月○○日生) 籍設苗栗縣竹南鎮○○里○鄰○○路2 段288巷5號 於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忠欽曾因施用毒品、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2月等刑,於民國98年12月31日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於99年6月26日下午3時許,在苗栗縣竹南鎮○○里○○路1425號金益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前之大馬路旁,拾獲杜興福所遺失之白鐵軟管1條及白鐵籃1個(已認領)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將上開物品侵占入己,旋即持往黃建峰經營之苗栗縣頭份鎮○○里○○路33號榮揚行資源回收場變賣,得款新臺幣315元。 二、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函轉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忠欽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且與證人黃建峰、杜興福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134號審理中之證述大致相符,此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134號審判筆錄及判決書各1份等在卷可憑,被告罪嫌洵 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檢 察 官 陳 怡 龍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書 記 官 彭 國 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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