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苗簡字第9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苗簡字第986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書銘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23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羅書銘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被害人即普惠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新臺幣貳萬伍仟玖佰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2 項。 (二)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3 款。 (三)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苗栗簡易庭 法 官 蔡志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廖仲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