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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易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7 日
  • 法官
    呂曾達周靜妮梁晉嘉
  • 法定代理人
    于學釗、任秉威、蘇泓展

  • 被告
    震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于學釗何修榕環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寶康伯思健康事業有限公司法人維先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重易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震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于學釗 選任辯護人 詹漢山律師 許永展律師 被   告 于學釗 選任辯護人 詹漢山律師 許永展律師 洪明儒律師 被   告 何修榕 選任辯護人 潘兆偉律師 江錫麒律師 黃鼎鈞律師 被   告 環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于學釗 選任辯護人 洪明儒律師 被   告 寶康伯思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任秉威 被   告 維先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蘇泓展 上列2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洪明儒律師 被   告 歐思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張鴛鴦 選任辯護人 蘇靜怡律師 羅豐胤律師 被   告 陳耀寬 選任辯護人 蘇靜怡律師 羅豐胤律師 張慶宗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383號、第6111號、100 年度偵字第581 號),及移送併辦(100 年度偵字第42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震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受雇人執行業務犯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之明知為違反第六條第一項之食品而販賣罪,共貳罪,各處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玖拾萬元。 環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受雇人執行業務犯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之明知為違反第六條第一項之食品而販賣罪,共貳罪,各處罰金新臺幣肆拾伍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捌拾萬元。 寶康伯思健康事業有限公司因其受雇人執行業務犯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之明知為違反第六條第一項之食品而販賣罪,處罰金新臺幣肆拾伍萬元。 維先股份有限公司因其受雇人執行業務犯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之明知為違反第六條第一項之食品而販賣罪,共貳罪,各處罰金新臺幣肆拾伍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捌拾萬元。 于學釗共同犯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之明知為違反第六條第一項之食品而販賣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品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佰捌拾萬元。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品沒收。 何修榕共同犯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之明知為違反第六條第一項之食品而販賣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品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拾萬元。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品沒收。 歐思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其受雇人執行業務犯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未經核准擅自製造健康食品罪,處罰金新臺幣捌拾萬元。 陳耀寬犯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未經核准擅自製造健康食品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 事 實 一、何修榕於民國93年3 月10日至99年6 月7 日間擔任震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即代表人(下稱震達公司,原為銓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嗣後變更登記為震達公司。公司所在地於96年12月27日,變更登記為臺中市○○區○○路○段000 號6 樓之8 。公司負責人於99年6 月8 日變更登記為于學釗,公司所在地於99年12月27日變更登記為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7 樓之3 ),並兼任副總經理且為受雇人,負責行政管理及財務業務;于學釗係震達公司實際負責人兼任總經理且為受雇人,負責健康食品開發、行銷業務。于學釗另為設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7 樓之3 環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環海公司,公司所在地於99年11月17日變更登記為臺中市○○區○○○街00號1 樓)之代表人兼總經理且為受雇人,亦為設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6 樓之12寶康伯思健康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寶康伯思公司,登記負責人為任秉威)、設在臺北市松山區○○路0 段00號6 樓維先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維先公司,登記負責人即代表人為蘇泓展)之實際負責人兼總經理且為受雇人。繆沂蓁(其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的犯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1 年2 月15日,以100 年度上易字第1548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緩刑3 年確定)為設在臺中市○○區○○路000 號3 樓荷華達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荷華達康公司)之負責人即代表人,黃章彥(其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的犯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1 年2 月15日,以100 年度上易字第1548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緩刑3 年確定)為荷華達康公司之監察人,亦為中醫師,與他人共同研發「等大人」產品配方,並提供「等大人」產品配方給荷華達康生技公司製造。 二、「等大人」偽健康食品部分: (一)何修榕、于學釗、繆沂蓁、黃章彥於「等大人」產品未經科學化之安全及保健功效評估試驗,以證明無害人體健康及具有明確保健功效,且未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3 條、第7 條規定向行政院衛生署(下稱衛生署)申請查驗登記為合法之健康食品之情況下。何修榕、于學釗仍於96年11月8 日,以環海公司之名義與荷華達康公司負責人繆沂蓁簽約,向荷華達康公司購買「等大人」偽健康食品。繆沂蓁、黃章彥為圖不法利益,基於製造「等大人」偽健康食品之犯意聯絡,由黃章彥提供「等大人」偽健康食品配方,由繆沂蓁依于學釗之指示,交由不知情位於臺中市○○區○○路00號之優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優生公司),違法製成「等大人」濃縮湯品(分為男性飲用之「龍湯」、女性飲用之「鳳湯」)及膠囊之偽健康食品。復由荷華達康公司以每盒成品新臺幣(下同)390 元賣給震達公司,並由優生公司逕將成品交付震達公司。繆沂蓁、黃章彥2 人,復對震達公司提供「等大人」偽健康食品之成分具有改善過敏性鼻炎等(輔助調整過敏體質)之特定保健功效之資料,又教導震達公司銷售人員如何向客戶說明「等大人」偽健康食品具有上述特定保健功效。 (二)于學釗、何修榕明知「等大人」產品未經衛生署核發健康食品許可證,仍基於違法販賣偽健康食品之犯意聯絡,自優生公司將「等大人」偽健康食品交付後,共同以依含量及膠囊或湯飲之不同,分別以868 元、1,046 元、1,733 元、2,500 元之平均價格,將「等大人」偽健康食品,交由全國各地包括苗栗縣在內之特定藥局及「屈臣氏」、「康是美」通路,販賣予不特定的消費者,迄於99年4 月22日為警查獲為止。 (三)于學釗、何修榕、繆沂蓁、黃章彥希冀使「等大人」偽健康食品能暢銷獲取較大的利潤,其4 人共同基於違法廣告偽健康食品之犯意聯絡,由繆沂蓁、黃章彥提供「等大人」產品具有如附表一「違反衛生署公告之保健功效項目」欄所示之「輔助調整過敏體質」特定保健功效資料,向震達公司、維先公司企劃部廣告人員葉志忠及媒體廣告企劃人員王明崴等人,說明「等大人」偽健康食品之成分具有上述之特定保健功效。復由黃章彥提供本人及曾祖父黃海泉相片刊登在媒體報紙上,于學釗、何修榕則指示公司內部之廣告企劃人員或媒體廣告企劃人員,利用父母期待小孩長高、小孩能改善過敏體質等心理,使知名藝人徐乃麟(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代言增加公信力。其等自98年6 月9 日起至99年9 月19日止,於附表一「廣告刊登日期」所示之時間,以環海公司之名義在如附表一所示之蘋果日報包括苗栗縣地區發行之全國版刊登如附表一「廣告內容」欄所示之廣告,擅自宣稱具有「輔助調整過敏體質」之保健功效。並以環海生技公司之免付費電話0000000000(你安心、我安心),為閱讀者之諮詢電話。于學釗、何修榕迄99年4 月22日為警查獲時止,合計共賣出「等大人」各類偽健康食品10萬2595盒,銷售額合計2 億1,659 萬5570元,扣除成本後,淨利約2,100 萬元。 三、「起陽籽」(同產品另一名稱為「震達起陽籽」、「維康起陽籽」、「神奇韭菜籽」,以下僅稱「起陽籽」)偽健康食品部分: (一)陳耀寬為設在臺中市○○區○○街000 號1 樓歐思佛(OX-- FORD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為陳耀寬之母親陳張鴛鴦,下稱歐思佛公司)之股東兼執行業務者且為受雇人。何修榕、于學釗、陳耀寬3 人於「起陽籽」產品未經科學化之安全及保健功效評估試驗以證明其無害人體健康及具有明確保健功效,且未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3 條、第7 條規定向衛生署申請查驗登記為合法之健康食品之情況下,于學釗、何修榕仍於97年4 月25日以寶康伯思公司之名義與歐思佛生技公司簽約。並由寶康伯思公司向歐思佛公司購買「起陽籽」偽健康食品(訂約產品原名稱為「天然韭菜籽產品」),約定寶康伯思公司得自行決定商品之容器、包裝圖樣及外盒之設計等事項。陳耀寬則基於違法製造偽健康食品之犯意,將「起陽籽產品」等偽健康食品,以每盒180 元或240 元(其中60元係陳耀寬的研發費權利金以及產品包裝標示之肖像權利金)之價格出售寶康伯思公司,並依于學釗之指示將「起陽籽」偽健康食品成分即韭菜籽複方原料,交付不知情的優生公司打錠製造、包裝完成後,再由優生公司逕將「起陽籽」成品送交震達公司。陳耀寬復對震達公司提供「「起陽籽」偽健康食品之成分具有「調節血脂」、「輔助調節血壓」、「調節血糖」、「免疫調節」等特定保健功效資料,並教導震達公司銷售人員如何向客戶說明「起陽籽」偽健康食品成分具有上述特定保健功效。于學釗、何修榕則基於違法販賣健康食品之犯意聯絡,自優生公司將「起陽籽」偽健康食品交付後,共同依膠囊數量為60顆或90顆或名稱之不同,分別以每盒1,876 元、3,200 元、2,800 元之平均價格,交由全國各地包括苗栗縣在內之特定藥局及「屈臣氏」、「康是美」通路,販賣予不特定之消費者。 (二)于學釗、何修榕、陳耀寬等人企使「起陽籽」產品熱銷獲取較大的利潤,共同基於違法廣告之犯意聯絡,由陳耀寬提供「起陽籽」產品具有如附表二「違反衛生署公告之保健功效項目」欄所示之特定保健功效資料,向震達科技公司企劃部廣告人員葉志忠及媒體廣告企劃人員王明崴等人,說明「起陽籽」產品成分具有上述保健功效。陳耀寬並提供本人相片供刊登在報紙廣告上。于學釗、何修榕則指示震達公司、維先公司廣告企劃人員,或委請蘋果日報廣告企劃人員,依陳耀寬提供及教導之保健功效資料製作廣告,自98年8 月11日起至99年2 月26日止,於附表二「廣告刊登日期」所示之時間,以環海公司、寶康伯思公司之名義在蘋果日報、自由時報包括苗栗縣地區發行之全國版刊登如附表二所示廣告,擅自宣稱具有「調節血脂」、「輔助調節血壓」、「調節血糖」、「免疫調節」功能之特定保健功效。並以環海生技公司之免付費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號,為閱讀者之諮詢電話。陳耀寬復親自參與電視廣告節目之錄影,由不知情的藝人長青主持「長青樂活大計劃」節目,以「身體健康才是真幸福」為標題,並以報導之方式違法廣告宣稱「起陽籽」產品之主要成分韭菜籽,具有預防三高之高血壓、高血糖、高血脂之特定保健功效。陳耀寬復於長青出外景接受訪問時,以英國牛津大學博士之身分,宣稱韭菜籽可分解三酸甘油脂、膽固醇、血脂肪、燃燒血糖、降低血糖、改善心血管疾病、預防糖尿病等「調節血脂」、「輔助調節血壓」、「調節血糖」、「調解免疫」之保健功效,並於前述廣告電視節目上播放。而上述廣告節目,則於前述廣告期間,持續在國興、緯來電視頻道上播出多次。于學釗、何修榕迄於99年4 月22日為警查獲時止,合計共售出「起陽籽」各類型偽健康食品合計共11萬3518盒,銷售額共2 億3,876 萬 1,270 元,扣除成本淨利約2300餘萬元。 四、嗣經于學釗於99年12月21日同意交付如附表七所示之「等大人」、「起陽籽」各類型偽健康食品,並經警查扣在案。 五、案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並指揮苗栗縣警察局移送、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報告、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移送及吳玉蘭、陳沛涵、劉秋櫻、李月霞、蔡淑慧、陳世德、蔡文隆、吳周育妙、張志名、郭秋萍、徐素鈴、邱玉文、潘瑞卿、宋宗輝、陳政元、黃聰穎、劉福煌、簡樹鐘、曾榮枝、郭建華等人告訴後,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當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亦即被告之自白係出於自由意思,且與事實相符者,即有證據能力,反之,若係非法取供者,因其陳述非出於任意性,其所為之陳述即無證據能力。本案依據偵查筆錄之記載,檢察官確有於訊問時,依法告知被告三項權利後,再就本案之犯罪事實逐一訊問被告,並予被告充分之機會說明與解釋,且本院亦查無被告有何處在遭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當方法之狀態下而為自白之情事,或有何外部因素足資影響被告陳述之意思自由。綜上說明,被告何修榕(參審卷二第210 頁正面)、被告于學釗(參審卷一第113 頁正面)、被告維先公司之代表人蘇泓展、被告寶康伯思公司之代表人任秉威(參審卷二第210 頁背面)等人,於本院審理時所為之自白,均堪認出於自由意志,得採為 本件判決之基礎。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自得為證據。經查,本件證人即共同被告何修榕(參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一第107 至111 頁)、證人陳美宜、王明崴(參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一第28至32頁、第161 至163 頁、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三第191 至192 頁、第197 頁、第200 頁)、證人葉志忠(參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三第185 至200 頁)、證人黃惠宇(參99年度偵字第2383號卷一第84至85頁)、證人余金蘭、吳玉蘭、陳春鳳、陳沛涵、賴麗緞、彭國榮、胡寶銀、黃秀梅、劉秋櫻、林淑惠、余美慧、雍懿湘、李月霞、余國正、蔡淑慧、陳世德、蔡文隆、吳周育妙、林界宏(參99年度偵字第2383號卷二第19至21頁、第28至30頁、第37至39頁、第46至48頁、第54至56頁、第63至65頁、第71至73頁、第80至82頁、第89至91頁、第97至99頁、第106 至108 頁、第115 至117 頁、第125 至127 頁、第133 至134 頁、第143 至145 頁、第153 至155 頁、第162 至164 頁、第171 至173 頁、第181 至183 頁)、證人謝光霓、劉昌盛、廖真、鄭瑞枝、黃福彬、陳政元、張靜霞、楊儒權、蕭月貞、陳永民、鄧玉姬、吳惠然、趙文雄、黃聰穎、廖文錫、林麗璋、劉秋菊、彭秋萍(參99年度偵字第2383號卷三第81至83頁、第85至87頁、第89至91頁、第93至95頁、第97至99頁、第101 至103 頁、第105 至107 頁、第109 至111 頁、第113 至115 頁、第117 至11 9頁、第121 至123 頁、第125 至127 頁、第129 至131 頁、第133 至135 頁、第137 至139 頁、第141 至143 頁、第145 至147 頁、第149 至151 頁)等人,於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之證述,性質上雖屬審判外之陳述,惟其等係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證述,且均經具結,復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再者,證人即共同被告何修榕(參審卷七第5 至18頁背面)、證人葉志忠(參審卷三第323 至333 頁)、王明崴、黃惠宇(參審卷四第267 頁背面至第274 頁正面、第274 頁背面至第284 頁正面)、證人陳沛涵、賴麗緞、彭國榮、胡寶銀、劉秋櫻、余美慧、黃秀梅、吳玉蘭(參審卷五第190 頁背面至第196 頁背面、第197 頁背面至第201 頁背面、第202 頁正面至第204 頁正面、第204 頁正面至第207 頁正面、第207 頁正面至第211 頁正面、第211 頁正面至第214 頁正面、第214 頁正面至第218 頁背面、第218 頁背面至第221 頁背面)等人,復於審理時為證,接受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交互詰問,衡諸上開規定,自具有證據能力,併此敘明。 三、復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等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透過當事人等到庭所為之法庭活動,在使訴訟程式順暢進行之要求下,承認傳聞證據於一定條件內,得具證據適格。等大人使用者林碧純、江美慧等人的使用心得、訪談紀錄(參審卷一第152 至168 頁、審卷五第102 至103 頁),對被告等人而言,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經公訴人、被告等人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且經本院審理時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經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表示意見,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認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說明,自均具證據能力。 四、關於非供述證據之物證,或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於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均應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法取得,並已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即不能謂無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1401號、6153號判決要旨參照)。再按照相機拍攝之照片,係依機器之功能,攝錄實物形貌而形成之圖像,除其係以人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為攝取內容,並以該內容為證據外,照片所呈現之圖像,並非屬人類意思表達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當非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之範圍內,其有無證據能力,自應與一般物證相同,端視其取得證據之合法性及已否依法踐行證據之調查程序,以資認定(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3854號)。查卷附被告陳耀寬於102 年3 月8 日審理時,提出的起陽籽產品照片、電視節目翻拍照片(參審卷八第16至17頁、第33至36頁、第38至47頁),均係以電子科技設備運作所留存之影像紀錄,並非屬供述證據,不受傳聞法則之限制,經核亦無違法取得之情形,自有證據能力。又按「除前三條之情形外,下列文書亦得為證據:一、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二、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三、除前二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定有明文。而被告陳耀寬於102 年3 月8 日審理時,提出之統一發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文字及圖形近似檢索查詢結果明細、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委託試驗報告書等檢驗報告(參審卷八第10至15頁、第23至30頁、第78至80頁、第84至90頁、第223 至239 頁),係屬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所定之文書證據,且無顯不可信的情形,亦非屬供述證據,不受傳聞法則之限制,亦無違法取得之情形,自均有證據能力。又被告陳耀寬於同日提出的電子郵件及附件(均為影本,參審卷八第2 至4 頁、第5 至9 頁、第20至23頁、第54至57頁、第59至74頁、第91頁、第94頁、第95至96頁、第100 至102 頁、第107 至114 頁)部分。經查,證人即被告歐思佛公司的職員兼被告陳耀寬的助理范慧雯於審理時結證稱:「(問:你與震達公司email 使用的信箱是張鴛鴦陳嗎?)對。」、「(問:為什麼你會使用張鴛鴦陳的信箱來作為聯絡的窗口?)因為當初跟yahoo 申請信箱要有一個人的名字來申請,因為我已經有自己的信箱了,所以我就用公司的負責人陳張鴛鴦的名義來申請。」、「(問:信箱內容都是歐思佛公司使用的嗎?)絕大多數。」、「(問:你剛才回答張律師說,陳耀寬你稱為老師,有些訊息要給震達公司,也是透過這個信箱嗎?)是。」等語(參審卷五第23頁背面)。再徵諸證人即被告維先、震達等公司的企劃人員葉志忠於審理時結證稱:「(問:起陽籽的資料是什麼人提供的?)是歐思佛公司,主要是找陳耀寬,或一位范小姐【指范慧雯】。」、「(問:你們公司什麼人接收起陽籽的資料?)也是企劃部或秘書組接收。」、「(問:同卷【指99年度他字第238 卷㈡】第27頁EMAIL ,是誰寄給你的?)歐思佛公司寄的。」、「(問:28頁以下幻燈片簡報資料,直到41頁,是不是27頁EMAIL 的附件?附件是寫廣告資料及教育宣傳資料.doc『28至41頁』?)這封EMAIL 附的檔案應該是40、41頁的資料。前面的簡報應該是歐思佛公司提供,但不記得是不是同一封EMAIL 裡面提供的。」、「(問:但你肯定是歐思佛公司提供的嗎?)是。」、「(問:報社他們在刊登或是製作完內容之後,像是陳耀寬和黃章彥的照片是由誰提供的?)黃章彥的照片是繆沂蓁提供的。陳耀寬的照片是跟他們公司的范小姐【指范慧雯】或直接跟陳耀寬要的。」等語(參審卷三第330 頁正面、背面),由此足證上述電子郵件及附件,確係被告歐思佛公司與被告震達公司間,就有關起陽籽產品的成分、功效、教育、宣傳及推廣等事宜,相互聯繫的資料及內容,及被告歐思佛公司所接收有關前述事項的文件,並與待證事項具有關連性,且無顯不可信的情形,自不受傳聞法則之限制,經核亦無違法取得之情形,均有證據能力。 五、復按刑事訴訟法上「證據排除原則」,係指將具有證據價值,或真實之證據因取得程序之違法,而予以排除之法則。偵查機關「違法」偵查蒐證適用「證據排除原則」之主要目的,在於抑制違法偵查、嚇阻警察機關之不法,其理論基礎,來自於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之實踐,鑒於一切民事、刑事、行政、懲戒之手段,尚無法有效遏止違法偵查、嚇阻警察機關之不法,唯有不得已透過證據之排除,使人民免於遭受國家機關非法偵查之侵害、干預,防止政府濫權,藉以保障人民之基本權,具有其憲法上之意義。此與私人不法取證係基於私人之地位,侵害私權利有別,蓋私人非法取證之動機,或來自對於國家發動偵查權之不可期待,或因犯罪行為本質上具有隱密性、不公開性,產生蒐證上之困窘,難以取得直接之證據,冀求證明刑事被告之犯行之故。而私人不法取證並無普遍性,且對方私人得請求民事損害賠償或訴諸刑事追訴或其他法律救濟機制,無須藉助證據排除法則之極端救濟方式將證據加以排除,即能達到嚇阻私人不法行為之效果,如將私人不法取得之證據一律予以排除,不僅使犯行足以構成法律上非難之被告逍遙法外。而私人尚需面臨民、刑之訟累,在結果上反而顯得失衡,亦難抑制私人不法取證之效果。是偵查機關「違法」偵查蒐證與私人「不法」取證,乃兩種完全不同之取證態樣,兩者所取得之證據排除與否,理論基礎及思維方向應非可等量齊觀,私人不法取證,難以證據排除法則作為其排除之依據及基準,應認私人所取得之證據,原則上無證據排除原則之適用。惟如私人故意對被告使用暴力、刑求等方式,而取得被告之自白(性質上屬被告審判外之自白)或證人之證述,因違背任意性,且有虛偽高度可能性,基於避免間接鼓勵私人以暴力方式取證,應例外排除該證據之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3561號裁判要旨參照)。又私人錄音或監聽行為,並無如國家機關之執行通訊監察,應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聲請核發或補發通訊監察書等之法定程序及方式;而參酌通訊保障監察法第29條第3 款並明文規定,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而非出於不法之目的者,不罰。因此私人為保全證據所為之錄音,私人之錄音、錄影,如係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又非出於不法目的者,既非法所不許,其錄音、錄影所存取之聲音、影像等內容,即難謂係違法取得之證據而排除其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5539號、99年台上字第164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監察他人之通訊,如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不罰。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 款規定至明。私人就其因犯罪而被害之情事,自行或委託他人從事類似任意偵查之錄音、錄影等取證之行為,如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又非出於不法目的者,既非法所不許,則所取得之錄音、錄影等證物,如其內容具備任意性者,自可為證據。」(最高法院101 年度上訴字第6416號判決要旨參照)。本件被告陳耀寬於102 年3 月8 日審理時提出的電話通聯譯文及光碟,係震達公司陳建發、震達公司女職員與陳嬿竹姪女間的電話通聯譯文,係通訊之一方陳嬿竹姪女所為之錄音,且其錄音目的係為了詢問關於震達公司產品的研發、功能等事宜,復為被告陳耀寬是否有參與違法製造、廣告偽健康食品等情自保之用,並無不法目的。且該等錄音內容又係關於產品功能性之通常對話之談話內容予以記錄,自具任意性。是該錄音光碟即應有證據能力。又該錄音光碟既有證據能力,則本於該錄音光碟之通聯譯文(參審卷八第240 至249 頁),即有證據能力。至被告震達公司、環海公司、寶康伯思公司、維先公司、被告于學釗之辯護人,認被告陳耀寬於102 年3 月8 日審理時提出的上述電子郵件、錄音譯文及光碟等文件及物品均無證據能力(參審卷七第107 至109 頁),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六、張志名、郭秋萍、王淑貞、羅泳騰、徐素玲、邱玉文、潘瑞卿、王裕民、吳桂芬、邱阿卻、陳忠和、李清興、郭重佑、陳澤民、羅重熹、宋宗輝、陳志雄、林寶松、劉福煌、簡樹鐘、曾榮枝、劉兆祥、郭建華、王清水、莊春桂、鄭秉堂、蔡美苓、王綉滿、楊明仁等人,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時的陳述,及徐素玲、張靜霞、張妙莉、林瑞娟、張志名等人之陳述狀(參99年度偵字第2383號卷二第218 至242 頁),均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均係傳聞證據,均無證據能力。 七、至於本院下列所引用卷內之文書證據及證物,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均未主張排除下列文書證據、證物之證據能力。又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本院審酌前揭文書證據、證物並非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反面解釋及第159 條之4之 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之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何修榕固坦承於案發當時擔任震達公司負責人,並係該公司的副總經理,負責行政管理及財務業務。「等大人」是黃章彥醫師發明,配方給荷華達康公司,優生公司是代工,製作出來的商品由震達來銷售。「起陽籽」是陳耀寬發明,由陳耀寬的歐思佛公司提供原料給優生公司打錠,製作成品後由震達公司販賣。震達公司為銷售上述產品,曾在蘋果日報、自由時報等全國版的報紙刊登廣告,但未向衛生署申請查驗登記為健康食品,亦未取得健康食品標章等事實。但其否認有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的犯行,辯稱:「等大人」、「起陽籽」是食品,不是健康食品。震達公司伊占百分之30的股份,于學釗約占百分之40的股份,產品廣告內容是總經理于學釗決定的,伊不負責產品銷售等語;被告于學釗固坦承於案發時擔任震達公司的總經理,負責產品行銷業務,亦係環海公司負責人,且為寶康伯思公司、維先公司的最大股東、實際負責人、總經理兼業務執行者。其為銷售「等大人」、「起陽籽」產品,曾在蘋果日報、自由時報等全國版的報紙刊登廣告,然未向衛生署申請查驗登記為健康食品,亦未取得健康食品標章等事實。但其否認有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的犯行,辯稱:伊是學土木工程,對行銷有興趣,伊有請教衛生局的朋友,沒有健康食品的標章,就不要去貼那個標章,也不要說這個產品是健康食品。「等大人」、「起陽籽」是食品,不是健康食品。等大人是一個中藥方,也是轉骨方,但健康食品管理法13個類別中,並沒有轉骨的項目,如何經過認證。在報紙廣告上所刊登起陽籽的功效,是研發者陳耀寬提供的,陳耀寬發現韭菜籽有很多元素及營養成分,伊聽完陳耀寬的簡報後,才能去銷售。徐乃麟不是伊找他代言,是伊請他主持節目。等大人廣告上有黃章彥出現的畫面,是因為黃章彥是研發者,這個產品的功能需要他自己出來講,不能叫伊出來講。廣告的內容不是伊自己編的,如果研發者沒有講,伊不可能會編這些東西等語。被告寶康伯思公司代表人任秉威,對於被告寶康伯思公司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行為坦承不諱;被告維先公司之代表人蘇泓展,對於維先公司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行為坦承不諱(參審卷二第210頁背面)。 二、被告何修榕、于學釗、被告震達公司、環海公司、寶康伯思公司、維先公司,及其等的辯護人辯稱: (一)被告何修榕於案發期間雖係震達公司之登記負責人,惟實際業務範圍僅限於行政管理及財務管理,並未綜理執行震達公司之整體業務,震達公司最重要之行銷業務由同案被告于學釗負責。同案被告于學釗係環海公司負責人,亦為寶康伯思公司、維先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等大人」、「起陽籽」之廣告內容,縱有提到保健功效,因非被告何修榕之權責,亦即被告何修榕對於廣告內容並無決定及執行之權利。則不論決定及執行之被告于學釗是否成立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 條、第21條第1 項後段之罪,被告何修榕既非行為人,自不能認為其有此部分之犯行。 (二)被告何修榕既非「明知」廣告內容可能有談及保健功效,雖其有關財務管理部分,縱有包括銷售之相關財務業務,仍應不該當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1條第2 項之「明知」要件,故不成立該販賣之罪。「等大人」產品部分,環海公司與震達公司自付進貨成本,各別銷售,並自負盈虧,被告何修榕非環海公司負責人,未參與該公司之經營及廣告企劃。震達公司銷售「等大人」、「起陽籽」產品期間,從未表明該商品為健康食品,亦未宣稱該商品具有健康食品管理法所稱之特定保健功效。且上述產品包裝盒均顯示為「食品」,而無標示「健康食品」之標示,亦無「衛署健食字號」及「綠色橢圓標識」等,足以使人誤解該產品為「健康食品」之標示。而「起陽籽」產品部分,係由環海公司或震達公司,自付進貨成本,各別銷售,並自負盈虧。凡由震達公司下單之商品命名為「震達起陽籽」,由環海公司下單之商品命名為「維康起陽籽」,本案廣告內容係為輔助實體通路(藥局)銷售維康起陽籽而製作廣告之專案,與震達起陽籽無關。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 至10及附表二在蘋果日報、自由時報所載之等大人、起陽籽商品廣告費用,均係由同案被告于學釗擔任實質負責人之環海公司及寶康伯思公司所支付,此部分廣告行為與被告何修榕無關。起陽籽商品廣告所載服務電話0000000000係環海公司之免付費電話號碼,凡消費者撥打此電話號碼就會進入環海公司之銷售管道,並非震達公司之銷售管道。 (三)被告于學釗自始至終從未有任何標示或廣告系爭食品為健康食品的行為,有關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1條第1 項後段係指行為人「違反第6 條第1 項」,並不包括「違反第6 條第2 項」乙事。而從本案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所載,被告可能涉嫌違反之行為皆係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 條第2 項「食品標示或廣告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有特定保健功效者,應依本法之規定辦理之」。依健康食品管理法整部立法用語觀之,第6 條業明文區分第1 項及第2 項兩種不同之行為態樣,且對照同法第16條,即明文規定「違反第6 條」(並不區別第1 項或第2 項)。而同法第19條、第24條於規範其他行為之罰則時,亦均明文規定係指該條文之第1 項或第2 項等,因此,顯然立法者於立法之初,即有意區別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 條第1 項及第2 項之行為。是今若以類推解釋之方式而將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1條第1 項後段認定包括「違反第6 條第2 項」者,實有未當,亦與刑法第1 條所規定「行為時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之罪刑法定主義相悖。 (四)起訴書附表一之廣告論述「同時還能調整與改善體質,讓全身脫胎換骨,有些過敏性疾病還會因體質改善而不藥而癒」等語,應屬一般常識說法,且僅引述稱「調整與改善體質」,非謂「調整與改善『過敏性』體質」。而衛生署公告健康食品分類第10項之「輔助調整過敏體質功能」所稱之功效則為:「有助於減少過敏反應相關細胞激素之分泌。有助於減少抗原特異性免疫細胞增生、、」等語,顯見本案「等大人」產品廣告內容所述僅是一般常識性說法。「等大人」產品本身即與民間轉骨湯中藥成分大致相同,故廣告所述中醫用語,重在氣血調理。而環海公司名義刊登之「震達等大人」商品之廣告,係在宣傳「震達等大人」具有促進成長期小孩生長發育之轉骨效用,而該促進生長發育之效用,非屬健康食品管理法所規範之13類特定保健功效中之任何一類,並未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 條第2 項,自無成立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1條第1 項之罪之餘地。又廖聞地之廣告,僅係引用消費者廖聞地及其母親使用等大人商品後之感激心情,並未宣稱等大人有輔助調整過敏體質之保健功效。復觀「等大人」整體廣告論述,係依據黃章彥醫師之藥理分析及其看診經驗,旨在強調如何助益成長。是以客觀而論,有關「等大人」之廣告用語,既未廣告具有健康食品管理法所規定之特定效用,不能認為即屬「保健功效」用語。被告于學釗銷售該產品,自亦無成立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1條第2 項之罪之餘地。 (五)空白刑法係指其規定之犯罪的構成要件,尚待行政機關以行政命令加以填補的刑罰法規。自受空白刑法規範者之立場觀察,為認識空白刑法之規範內容,涉及⒈在授權明確層次有授權明確性的問題。⒉用來填補空白要件之行政命令的內容是否明確,此係構成要件明確性問題,此有司法院釋字第680 號解釋黃茂榮、葉百修大法官協同意見書可資參照。刑罰法規關係人民生命、自由及財產權益,自應依徇罪刑法定原則,以制定法律之方式規定之。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須自授權之法律規定中得預見其行為之可罰,其授權始為明確,方符刑罰明確性原則,此有司法院釋字第522 號解釋可資參照。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1條第1 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健康食品或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而是否屬同法第6 條第1 項規定之「健康食品」而為同法第21條第1項 之規範對象,需依同法第2 條定義及該條所授權主管機關之公告認定。上開公告既係根據同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授權衛生署制定補充規範之法規命令,以填補空白構成要件,自屬空白刑法,其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且人民須自授權法律規定中得預見其行為之可罰。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 條第2 項前段雖規定:「本法所稱之保健功效,係指增進民眾健康、減少疾病危害風險,且具有實質科學證據之功效,非屬治療、矯正人類疾病之醫療效能」,然食品中符合上開規定者不知凡幾,上開規定使得大多數的食品列為健康食品。而這樣的廣泛授權,幾近於概括授權,授權目的、範圍、內容自不明確,人民無法自授權之法律規定中得預見其行為的可罰,從而此種對刑罰空白法規的授權已違反授權明確性原則,據此授權而規定之行政命令亦即衛生署公告應屬無效。 (六)「罪刑明確性原則」係罪刑法定主原則之派生原則,指何種行為構成犯罪,此一行為應科以刑罰,在刑事立法上,必須力求明確,始具有公示作用而生預告之效果。本案所涉衛生署公告之內容,必須一望即知,才符合罪刑明確性原則之構成要件明確性。若不同之人即為不同之解釋或仍須透過衛生署解釋,始能得悉公告所指之內容,其公告內容無法一望即知,即屬公告內容不明確,不合明確性原則,自不發生公告周知效力,無從發生空白刑法補充規範之效力。有關健康食品之定義及解釋,本案檢察官偵查之初,還特別傳訊衛生署官員,足見其公告內容需透過衛生署解釋,並非一望即知。衛生署公告內容不明確,不合構成構成要件明確性原則,自不發生公告周知效力,無從發生空白刑法補充規範之效力。 (七)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1條第1 項既已明文規定處罰的行為態樣共有三種:⒈「未經核准擅自製造健康食品」、⒉「未經核准擅自輸入健康食品」、⒊「違反第六條第一項」,則依罪刑法定主義原則,自不得再擴大解釋,或類推解釋為包含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 條第2 項之行為,亦即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1條應採形式說。又依行政院衛生署94年3 月31日衛署食字第0000000000號函「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表」所示,及參考行政院衛生署多年之處分案例及函釋認定,復就本案起訴書所載被告所為之廣告內容觀之,明顯皆屬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之問題,尚非構成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1條第1 項之行為。復觀之健康食品管理法修正前後之規定,均將「非以治療、矯正人類疾病目的」列為要件,並參酌本法第4 條規定健康食品保健功效之表達方式,其立法理由第2 項:「所謂保健功效,係指一般預防或防止特定疾病之功效,故本法允許健康食品在不涉療效之前提下,進行一般性保健功效之標示」,足見所謂保健功效的表達方式,應在不涉及醫療效能(以治療、矯正人類疾病為目的)之前提下,進行一般性保健功效之標示。如其表達方式已涉及療效者,應非本法所適用範圍,而應是用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予以處罰。既然「等大人」、「起陽籽」產品已屬宣稱療效,本件被告所為廣告內容即已超越「廣告保健功效」之範疇,應非依本法論斷。本件被告所為廣告既經主管機關依食品衛生管理法所規定之「食品具有廣告療效」而予以處罰,則不應再以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規定加以論斷。本件被告於廣告時使用之文句(詳如起訴書附表所載),並非在描述經衛生署公告之13類保健功效其中任何1 項,因此本件被告應無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虞。 (八)行政院衛生署及各地衛生局多年來之處分案例及函釋認定,皆係屬公開資訊,上網查詢拾手可得,被告乃一般民眾,對於上述政府機關之專業認定,有百分之百的信任。本件公訴人的法律見解之認定遽變成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1條第1 項,無異徹底推翻被告過去對行政院衛生署及各地衛生局所為處分案例之認知。被告對於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欠缺主觀犯意,不該當本罪,此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 年度上易字第1144號判決可佐。退萬步言之,若認被告涉有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1條罪嫌(即採實質說),然被告基於對上述政府機關專業認定之信賴,所為之行為實難謂有任何故意可言,亦屬刑法第16條違法性錯誤,阻卻罪責,本件應免除其刑事責任。 (九)行政院衛生署於89年7 月31日以衛署食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健康食品之調節血糖功能評估方法、健康食品之護肝功能評估方法」;及於92年8 月29日以衛署食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健康食品之調節血脂功能評估方法、、」;及於95年10月5 日以衛署食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健康食品之輔助調節血壓功能評估方法」;及於96年7 月12日以衛署食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健康食品之輔助調整體質功能評估方法」,係明確記載為健康食品管理法第3 條第2 項,既然於上開公告評估方法時即同時公告保健功效之項目,為何依據中未載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 條?依法律明確性原則,除法條內容須明確外,授權亦須明確性,本案之公告更應明確性。但前述公告主旨內容僅指評估方法,未敘及保健功效之項目。且遍查行政院衛生署之法規資料檢索系統公告,均未有任何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 條第2 項授權公告何謂「保健功效」。是行政院衛生署從未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 條第2 項公告有關「腸胃功能改善」、「護肝功能」、「輔助調整過敏體質」、「調節血脂」、「輔助調節血壓」、「調節血糖」、「免疫調節」等保健功效甚明。 三、被告陳耀寬固坦承係歐思佛公司的股東、「起陽籽」的研發者,亦為寶康伯思公司與歐思佛簽訂之商品推廣合作契約書的履約輔助人,曾至震達公司發表起陽籽的學術研究報告等事實。但其否認有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的犯行,辯稱:伊是研發者,不是經銷商,也不是販賣者。伊單純研究,歐思佛公司單賣原料,伊只提供研究心得及數據,伊沒有參與廣告,也沒有參與廣告製作,長青當初的採訪僅是學術的訪談,螢幕上出現的0800電話係後製,伊不知情,也沒有在攝影棚參與錄影。伊不認得王明崴,王明崴所講的與伊所知道的事實不符,伊不知道王明崴是蘋果日報的廣告商,甚至其他的廣告伊亦不知情。所有報紙的廣告稿,通常是很貴的,所有文字的編修一定是句句斟酌,是誰負責斟酌、負責審稿,伊怎麼會知道?伊的確在97年4 月25日與震達于學釗簽訂合約,但是在合約書內容很詳細地指定伊的相片及牛津大學陳耀寬博士技術指導僅用在包裝外盒上面。97年4 月18日由歐思佛公司發給震達的解小姐的電子郵件,有明確說內容必須要符合衛生法規,否則被罰,而當時震達的包裝外盒也有寫上食品兩字。另98年10月22日再次email 給震達公司張秘書強調這是食品,一定要依據食品來認定。伊賣原料予震達公司,每1 顆起陽籽錠,並付出清洗、篩選等金錢,每顆單價3.3315至3.6165元,賣給震達4 元,不含研發費用,在這樣的利潤下,對一個研發者而言,是不是有暴利,是不是該配合去做非法的廣告呢?每顆0.5 元是優生跟歐思佛請款的證據,這個東西不是歐思佛公司製造,歐思佛公司只有賣原料,一直到打錠這個過程,到了打錠之後這一帶是震達負責。代工費是震達、環海公司支付給優生公司,此有優生向環海請款代工費的發票可證。再由HU00000000代工發票,可見震達下單給優生,優生幫震達代工製造,不是由歐思佛公司製造。發票的最後一張,這是100 年3 月31日因為開了裸錠入PTP 片,外盒代工費用,外盒由震達公司提供,接著彩色的包裝外盒,這個地方有品牌的商標,震達起陽籽、維康起陽籽,可以證明商品所有人是震達公司,外包裝及內包裝有GGUARANTY ,可證明商品所有人是震達公司。震達後來以每盒4500元的高價出售,利潤非歸伊本人。伊不能為了暴利而配合震達做廣告,伊亦未領取任何代言或車馬費。伊研發起陽籽,銷售原料予震達,都是合法的行為,實因震達公司非法廣告,才讓伊因此而受連累。根據范慧雯的證詞及電子郵件,可知范慧雯曾向同學表示要向震達購買起陽籽,可見起陽籽是震達製造,不是歐思佛製造,否則若是歐思佛製造的產品,何須向震達公司購買呢?自己賣不是更好賺嗎?震達被檢察官偵查後,方密集要求伊提供起陽籽的相關資料。優生於99年5 月3 日email 給伊「煩請老師過目後用印代工合約書」,伊一定要簽,地檢署那邊伊必須要補合約日期。當時是因為這個技術的問題,伊代付優生的代工費,代付這些農產品的出貨,這些都有發票證據,跟優生的合作是在事後伊不知情的時候簽的。檢察官第一次傳訊伊是99年6 月,伊之前都不知道,伊是在不知情下於99年5 月3 日,他給伊這個合約書跟優生合作。研究資料內容本質是正當並沒有不法,而廣告本身也是法律所允許的。此事件只是震達公司將文獻資料摘錄部分的內容,去做超越法律所允許的廣告尺度而觸法,就法律學觀點,依伊的認知,研究資料不等於非法廣告等語。 四、被告歐思佛公司、被告陳耀寬的辯護人辯稱: (一)被告陳耀寬以歐思佛公司的名義,將「韭菜籽」之主副原料,自97年起販售震達公司,經統計後為1900公斤韭菜籽原料。震達公司將被告陳耀寬提供之主副原料打錠包裝後,以「震達起陽籽」、「複方維康起陽籽」予以廣告行銷,被告陳耀寬並未分擔震達公司的成品,亦未分享震達公司的利潤。被告歐思佛公司、陳耀寬,僅係單純的原料供應者,其等係以合理利潤將食品「韭菜籽」賣斷給震達公司,並未因震達公司之後續販賣而有任何利益分享。 (二)被告陳耀寬雖於97年4 月25日簽約前後至震達公司一、二次,但係以「韭菜籽」研發者的身份,對震達公司所屬人員發表研究心得報告,俾供震達公司所屬人員對「韭菜籽」有更進一步的認識,並非對震達公司所屬人員實施所謂的廣告行銷教育訓練。其所提供之食品「起陽籽」原料為韭菜籽、人蔘、當歸、川芎、淮山、蒜頭(見99他238 號卷第238 卷三第103 頁),其中人蔘、當歸、川芎、淮山、蒜頭,係常見且為一般民眾所熟悉無害於人體之食品,其功效更於中醫藥典均有明載。而「韭菜籽」係其以研發之「真空微波破壁」技術萃取自韭菜,韭菜之功效,除中藥醫典明載外,更有多位學者發表研究或心得(見同上他卷第124 至147 頁)之文獻資料。且經其鑽研專書後,發現優良之實心韭菜籽含有學理上可以降血糖之有機鉻,亦無害於人體。被告提供原料予震達公司製作合法食品之行為本身並未違法,被告篩選優良實心的韭菜籽,與其他食品原料加以粉碎,販售予震達公司,由震達公司委託合法之廠商優生公司打錠,該打錠後之「起陽籽」食品經送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及SGS檢驗結果證實含有鋅、鉻、錳、銅等多種珍貴微量元素、維他命B1 、B2 、B6 、B12、菸鹼酸等多種營養素,以及30多種胺基酸,更無西藥、重金屬、農藥殘留(見99他238 卷二第49至75頁之檢驗報告)。「起陽籽」食品確為無害於人體之合法產品,是被告供應合法食品「起陽籽」之原料予震達公司之行為本身,客觀上並無違法。實則違犯健康食品管理法之具體行為,應係震達公司將「起陽籽」食品引進消費市場時,不當之宣傳行為,而非被告提供「起陽籽」食品原料之行為。 (三)被告歐思佛公司、被告陳耀寬均未實際參與「震達起陽籽」、「複方維康起陽籽」之行銷、廣告工作。被告陳耀寬確實不知道震達公司之人員,會將其所提供有關「韭菜杍」研究報告、文獻資料作成廣告來宣傳行銷。況關於系爭媒體廣告之製作、刊登,期間被告陳耀寬均從未參與討論、決定,事先震達公司亦未告知。且被告陳耀寬並未向震達公司收取任何車馬費、廣告代言等費用。 (四)被告歐陳耀寬雖為被告歐思佛公司履約輔助人身分,於97年4 月25日與震達公司所指示、協助推廣業務之寶康伯思公司簽訂「商品推廣合作契約書」。惟雙方合約範圍僅授權寶康伯思公司得使用「陳耀寬博士推薦」或其他同義文字,並無授權寶康伯思公司得任意使用被告之相關資料作成平面、立體廣告、電子媒體廣告。被告陳耀寬於97年6 月間,與助理范慧雯前往台中市大業路、文心路口摩根餐廳,當面向被告于學釗要求每盒售價不得高於1200元、不得亂廣告。被告等提供文獻資料在於分享研究心得,並表明對食品原料之提供責任,並無提供廣告素材之主觀意圖,更未主導或參與震達公司不當廣告之製作,亦不知震達公司於廣告內容中加入被告等未提供之資訊。此由被告委請律師於99年8 月6 日寄發存證信函(見99年度偵字第1383號卷一第92至94頁),要求震達公司終止一切不當廣告之行為,被告震達公司依然故我,於99年8 月11日至100 年2 月8 日刊登不當廣告(見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二第77至95頁)等情,可知被告對震達公司廣告之製作及刊登確實無置喙之餘地。且震達公司係於99年3 月底始密集要求被告陳耀寬提供韭菜籽相關研究資料,被告陳耀寬始指示助理范慧雯於99年4 月15日傳送「廣告宣傳暨教育訓練重點」予震達公司企劃部葉志忠,目的係要求震達公司廣告不能超出研究報告及檢驗報告內容,及震達公司對員工教育訓練時不得誇大療效。嗣震達公司仍一再電請被告陳耀寬繼續提供相關資料,被告陳耀寬認已無相關資料可提供,遂於99年5 月4 日指示助理范慧雯僅逕以夾帶附件(文字檔)方式將相關內容資料(檢驗報告、學術報告)傳送予震達公司葉志忠。當時被告陳耀寬尚不知本案已開始偵辦,就時間比較而言,可證明「98年6 月9 日至99年2 月8 日在蘋果日報全國版所刊登廣告及98年12月10日至99年2 月26日在自由時報全國版所刊登廣告」,與被告陳耀寬所提供資料無關。 (五)被告陳耀寬受邀上電視台採訪,該電視訪談性之節目,係針對農產品「韭菜杍」的研究心得、研究數據及國內學者專家等參考文獻作專業性之說明,並非針對「震達起陽籽」、「複方維康起陽籽」為任何推薦保證或行銷等商業行為。扣案光碟的內容,應屬於訪談性之節目,並非商業性之廣告節目。系爭光碟內容,被告陳耀寬雖提及:「某一研究團隊,使100 人食用「韭菜杍」後,其中85人之高血壓、高血脂、高血糖均降低,醫學證明『韭菜杍』有效改善百分之八十五之三高患者」之說法。被告陳耀寬係依據其曾經瀏覽過之相關領域資料,憑記憶所談,然關於人數、數據有些許差距,但確有相關依據。被告歐思佛公司、陳耀寬,確無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 條第1 項之規定甚明。復根據98年4 月20日在中視播出長青所主持的節目照片所示,可見並無0800的免付費專線電話,亦無血糖降低、刺激胰島素等涉及特定保健功效的字卡在螢幕上。由此可見國興衛視播出的長青主持的節目中,有關免付費專線及特定保健功效的文字,都是後製,與被告陳耀寬無關,被告陳耀寬事前及事後均不知情。 (六)如何區別食品、健康食品、藥品,現今之法規範界線模糊,一般人難以分辨,如何遣詞用字介紹食品成為遊走在違法邊緣之危險行為,將令學界及產業界產生寒蟬效應。一般民眾究竟該如何分辨「食品」、「健康食品」、「藥品」?雖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 條之法條文字對「保健功效」有所定義,惟「增進民眾健康、減少疾病危害風險」之文字仍過於抽象,一般人實難以分辨,如何能苛求人民於界限模糊之法規範環境下有正確認知?被告陳耀寬身為大學老師,平常致力於學術專業領域之研究,對於並非專業之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 條所謂「保健功效」為何、「增進民眾健康、減少疾病危害風險」之文字解釋為何,根本無暇去注意,亦難苛求其能有正確之認知。若謂只要食品說明言及有益於人體,即為說明食品「增進民眾健康、減少疾病危害風險」而該當於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 條所謂「保健功效」,進而觸犯健康食品管理之規定,無異將該條所謂說明「保健功效」之「增進民眾健康、減少疾病危害風險」之義範圍無限擴張。 (七)行政院衛生署所函覆之公告,並不符行政程序法第150 條至第158 條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 條之規定,亦未明載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 條第2 項之授權,可知行政院衛生署未確實履行同法第2 條第2 項之授權義務合法公告,則人民無從預見,自不得以刑罰相繩。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 條第2 項之「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授權,若適用刑罰層次,因涉及人民人身自由及以外之權利限制,依規範密度而言,須經法律授權,且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作抽象對外發生法律效果,而應屬授權制定法規命令層次。行政院衛生署自應依相關法律規定及母法之授權,為合法之法規命令公告,始能補充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成為同法第6 條、第21條刑罰之援引依據。行政院衛生署根本未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 條第2 項之授權為合法之法規命令公告,自無從補充母法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 條第2 項之構成要件。健康食品管理法第3 條第2 項規定之保健功效評估方法等此種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乃立法者授權行政機關訂定、發布行政規則之層次,與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 條第2 項,因同法第6 條、第21條之援用而涉及刑罰,須符刑罰明確性原則,屬授權制定法規命令之層次不同。依據司法院大法官第524 號解釋意旨,應不得以健康食品管理法第3 條第2 項行政規則之發布,取代同法第2 條第2 項法規命令之制定義務。 五、惟查: (一)「等大人」偽健康食品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至4部分):⒈「等大人」產品未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3 條、第7 條規定,向衛生署申請查驗登記為合法之健康食品等情,業據被告何修榕(參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一第101 頁、第109 至110 頁,審卷二第210 頁正面)、于學釗(參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一第123 頁)陳述明確。復經證人即同案被告繆沂蓁證述屬實(參審卷三第286 頁背面),且有「衛生署審核通過之健康食品一覽表」網頁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佐(參99度他字第238 號卷一第13頁)。由此足證,「等大人」產品尚未依健康食品管理法之上述規定,向衛生署申請查驗登記為合法之健康食品,亦即「等大人」產品並非合法的健康食品等事實應可認定。 ⒉被告震達公司負責人兼副總經理即被告何修榕、環海公司負責人兼總經理、震達公司、寶康伯思公司及維先公司總經理即被告于學釗,於96年11月8 日以環海公司之名義,與同案被告即荷華達康公司之負責人繆沂蓁簽約,向荷華達康公司購買「等大人」產品。而同案被告即時任荷華達康公司監察人之黃章彥,提供「等大人」產品配方,由同案被告繆沂蓁依被告于學釗之指示,交由優生公司,製成「等大人」濃縮湯品(分為男性飲用之「龍湯」、女性飲用之「鳳湯」)及膠囊之產品。復由荷華達康公司,以每盒成品390 元出售被告震達公司,並由優生公司逕將成品交付被告震達公司。同案被告繆沂蓁、黃章彥並對被告震達公司,提供「等大人」產品之成分具有改善過敏性鼻炎之特定功效資料,復教導被告震達公司銷售人員如何向客戶說明「等大人」產品具有上述特定功效。被告何修榕、于學釗則以依含量及膠囊或湯飲之不同,分別以868 元、1,046 元、1,733 元、2,500 元之平均價格,將「等大人」偽健康食品,交由全國各地包括苗栗縣在內之特定藥局及「屈臣氏」、「康是美」通路販賣。迄於99年4 月22日為警查獲為止,「等大人」各類偽健康食品102595盒,銷售額合計2 億1, 659萬5570元,扣除成本後,淨利約2,100 萬元等情,業據被告何修榕(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一第97至101 頁、第108 頁、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三第77至78頁、第195 至196 頁,審卷一第120 頁)、被告于學釗(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一第116 至118 頁、第125 至127 頁、第136 頁、第142 至143 頁、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三第73至75頁)陳述明確。復據證人即同案被告繆沂蓁(參審卷三第276 至288 頁)、黃章彥(參審卷三第333 至340 頁)、證人即被告震達公司企劃部職員葉志忠(參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三第185 至200 頁,審卷三第323 至333 頁)等人證述屬實。又有證人繆沂蓁以電子郵件寄予證人葉志忠之等大人轉骨方相關資料、出貨環海明細表(參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二第3 至18頁、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三第86至94頁、第95頁)、商品推廣合約書(參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第206 至211 頁)、「等大人」產品銷售量與價格表、被告維先公司、寶康伯思公司101 年2 月14日刑事陳報狀、98年6 月起的等大人銷售價量表(參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二第76頁、審卷三第48至52頁)在卷可憑,足堪信為真實。 ⒊證人王明崴證稱(參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一第161 至163 頁,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三第191 至200 頁,審卷四第267 至274 頁): ⑴伊之前在蘋果日報工作4 、5 年,後來離開蘋果日報。伊一開始不認識震達公司,是蘋果日報的黃天生副總找伊。伊的工作在台北家中,屬接案子的模式。伊幫客戶彙整,但相關資料都是由客戶提供,由伊調整為蘋果日報的要求的模式,有大標、副標、段標、內文等格式。震達與伊的對口單位是行銷企劃部門,廣告要不要登,哪時候登,通常是震達公司的葉志忠與伊聯絡。 ⑵伊曾至震達公司開會,就是為了要廠商提供資料做廣告。開會一開始是由廠商代表或專家陳述、介紹產品,在過程中不懂的伊都會問。開會頻率約一個月二、三次,于學釗、何修榕都有到這邊打一下招呼,然後就去忙他們自己的,也有廠商代表在場。新產品問市時,製造廠商會派代表到會議上介紹這個產品的功能與研發背景。等大人的廠商代表是一男一女,但不知道名字,黃章彥是中醫師,是他們找來的見證人。在開會時,震達公司的人,會說伊是負責蘋果日報廣告的這一部份。 ⑶伊的原則是他們提及功效、療效,一定是依據他們介紹的範圍內,伊只是將他們提供的資料整理的比較平順。伊負責他們在蘋果日報98年8 月至99年1 月間的廣告,是仿蘋果日報之前製作的模式。印象中與廠商接觸2 、3 次,第一次是廠商介紹產品的功能,第二次可能就是針對之前已登過的廣告,進行討論與修改。伊不是創作者,創作一定要有所本,資料一定是他們提供的。這產品不是伊研發的,一定有專家在現場解說的,伊是用他們提供的資料作文案的張本。伊製作的廣告產品功能,並未遭製造廠商、震達公司指責超出他們介紹的範圍。如果伊寫的報導有超出他們的範圍,他們看過有問題,他們可以不登。決定刊登的人不是伊,如果伊所提供的廣告文案內容有超過他們的範圍,他們不會同意伊去刊登,這是邏輯的問題。 ⑷伊請款是向震達的何修榕副總,有登出來才收錢,至於震達內部,他們會統計,伊是每月的跟震達請款。內容的部分伊不知道是誰確認的,伊只知道跟她請款,有刊登的資料,她才會付款。 ⑸蘋果日報公元2009年9 月9 日A3版刊登:「讓孩童遠離流感威脅....台灣的孩童有半數以上屬於過敏體質,在換季時容易有過敏現象,造成免疫力降低,好的方子不但能幫助轉骨增高,還能改善孩子體質、增強抵抗力,遠離換季時的過敏、流感威脅」的廣告資料,伊不知道是哪位人員提供的,但伊是依據震達公司提供的資料去寫的。 ⒋證人即被告震達等公司企劃部職員葉志忠證稱(參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三第185 至200 頁,審卷三第323 至333 頁): ⑴伊於98年初在維先公司企劃部擔任企劃部副理,且有參與震達公司、環海公司及寶康伯思公司的企劃業務,此四家公司的真正負責人為于學釗。何修榕是副總經理,因為行政管理事務上她的職務就是副總經理,又負責財務。當時任職時就知道上述4 家公司都同一個老闆于學釗,所以跟企劃有關的工作都是同時負責。 ⑵報社會把公司、企劃部人員提供、整理的廣告資料予廣告人員,廣告資料是向廠商索取素材。伊們想要刊登某廣告時,會去訂報紙空白的版面,這個動作叫委刊,伊或秘書會打電話去報社詢問哪天有合適的版面。因為這與費用有關係,伊們會跟何修榕副總說報社給的價錢對不對,何修榕副總覺得價錢沒有錯,伊們就會出一個委刊單,確認後報紙會留一個版面。廣告商製作好廣告稿後,會拿給企劃部,企劃部再拿給于學釗看,于學釗做最後的決定,定稿後就刊登。 ⑶廣告的過程,一開始不管是伊們或是報社、廣告公司都對產品不了解,所以都會先找廠商來做說明,說明產品的緣由、起源,及產品的特色。如果由伊們轉告給廣告公司或是報社資料會失真,所以伊們會找原開發的廠商來做說明。討論過程,原廠商講解產品,伊們或是廣告公司或是報社對於產品不了解,都會詢問。 ⑷報社會把確實有刊登的報紙稿,伊們稱為報樣,加上當初委刊單及發票來對伊們請款。伊們內部會有請款單,承辦人員,像伊的話會在承辦人上面簽名之後,呈到何修榕副總經理,副總經理會詢問伊請款跟當初簽約的價錢是否是事實,如果正確的話副總會簽名,給財務部做付款的動作,何修榕會看到這個東西確實有刊登。 ⑸蘋果日報公元2009年6 月9日A3版登載「轉骨專家說: 選對好方子,才能真成長....不過只要這段期間調理得宜,就能幫進入發育期得孩子打好底子,除了長得高之外,包括智力、體力、免疫力都可以有充實的基礎,有些過敏性疾病還可以因體質改善不藥而癒。....」、蘋果日報公元2009年6 月23日A3版登載「經大批人體實驗證實」、「市場唯一人體實驗」、蘋果日報公元2009年9 月9 日A3版刊登:「讓孩童遠離流感威脅..... 台灣的孩童有半數以上屬於過敏體質,在換季時容易有過敏現象,造成免疫力降低,好的方子不但能幫助轉骨增高,還能改善孩子體質、增強抵抗力,遠離換季時的過敏、流感威脅」等廣告資料,及廣告中黃章彥的照片、等大人轉骨方相關資料,均是荷華公司繆沂蓁提供。黃章彥有到公司做功能說明,提及他的家族及有在大雅國小的使用等大人產品的資料。 是由證人王明崴、葉志忠上述證詞觀察,可見其等2 人證詞相符,足徵其等2 人證詞均屬實,均堪採信。 ⒌證人即同案被告繆沂蓁證稱(審卷三第276 至288 頁,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三第195 至196 頁): ⑴伊是荷華達康公司負責人,伊是向黃章彥醫師及其他醫師購買股權,公司有生產及銷售等大人產品。伊在接下這個公司以前,就有這支產品,但不叫等大人,叫名門閨秀及狀元及第。等大人產品是黃章彥醫師研發的配方,應該是黃章彥醫師的祖傳秘方。荷華達康公司提供原料,委託優生公司製造生產,後來有銷售給環海公司、震達公司及寶康伯思公司。伊當時是跟他們的負責人于學釗、何修榕接觸,有給他們產品的簡介及特徵的資料,這是黃章彥給伊,伊再給震達的于學釗、何修榕,黃章彥有跟他們說產品的效用。因為他們要販賣,所以有簽約。就伊的認知上述產品有長高及調整體質的功效,因為伊不懂所以請黃章彥醫師解釋這個產品。他們當時決定與荷華達康公司簽約,就是認同產品有長高及調整體質的功效。 ⑵96年11月8 日簽了推廣合約書之後,黃章彥醫師有到震達公司、環海公司為他們的員工做教育訓練。後來震達公司有請伊們去拍攝廣告,由黃章彥醫師說明產品的功效,黃章彥醫師有說祖傳秘方吃了之後,會促進小孩長高及調整體質的效用。當時是伊主動找震達公司,伊知道他們有在為產品廣告,伊賣斷等大人產品給震達公司。等大人產品在94年之前,就有提供給大雅國小排球隊的隊員吃,伊買下荷華達康公司後仍繼續提供排球隊員吃。排球隊員吃了之後,變得比較健康,伊有將這個結果提供給震達公司。推廣合約書是于學釗或何修榕出面與伊簽的,因為伊都是跟他們兩位接觸,但已忘記與何人簽約,但任秉威均未出面。 ⑶伊有提供專業的資料給葉志忠去做廣告,但他們怎麼發揮伊不知道。等大人產品包裝外盒,由伊們設計,請震達公司確認。等大人產品沒有向衛生署申請健康食品的許可證及查驗登記,荷華達康公司在生產等大人產品的過程,在跟震達公司配合期間,曾談過要衛生署申請跟衛生署申請健康食品許可證,但都沒有申請。何修榕曾問伊是否可研究走健康食品許可證這條路,伊回答有向工研院詢問是否能申請許可證,工研院說不可以,伊們產品申請前,需要經過公家院所的動物或人體實驗報告才能提出申請,當時震達公司已向伊們買下產品。 ⒍證人即同案被告黃章彥證稱(審卷三第333 至340 頁):⑴伊本來沒有在荷華達康公司當監察人,是荷華及于學釗到伊的診所,因為等大人這個產品是伊祖傳的,伊對產品比較瞭解,請伊將功能介紹給大家。等大人本來是伊們很多醫師開一間公司所製造的產品,因公司經營不善,才把產品及專利權都賣給荷華達康,也把產品的功能介紹一併交給荷華達康。是荷華達康將等大人產品交給震達。 ⑵震達有到伊的診所拍攝錄影帶,蘋果日報廣告下方的照片是伊(指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二第78頁背面之98年6 月9 日A3版廣告),廣告中所載的轉骨方效用,是伊在臨床上的經驗。過敏性鼻炎的部分,等大人不是直接對過敏性鼻炎有效,而是等大人成長方,伊們建議都要在成長期給小孩子服用,大概要三到五年的時間,還要搭配運動、睡眠、飲食營養均衡等。過敏性鼻炎與體質有關,所以體質有改善的話,過敏性鼻炎自然也會有改善,是屬於間接性的,而不是直接性的。黃湘芸及廖聞地兩人,那是90幾年時,他們是大雅國小的排球隊,從國小開始服用等大人,到高中的成果。黃湘芸及廖聞地兩位媽媽講的話實在,這是伊們賣給荷華達康之後,伊們才跟荷華達康一起去大雅國小給他們服用等大人。前述廣告中有黃海泉懸壺濟世代代相傳的照片,是伊提供給荷華達康,左邊是伊,右邊是伊祖父。 ⑶伊提供給荷華達康等大人的成分內容及功效表,沒有提到可以調整過敏體質的功能,是因等大人成長方係間接性改善鼻子過敏,而不是直接治療鼻子過敏。等大人成長方可幫助成長,中醫認為轉骨方可以調整小朋友的過敏體質。伊有至震達,跟銷售小姐做產品的功能介紹、教育訓練,怕他們不瞭解功效而在銷售中誇大療效,何修榕、于學釗亦均有聽伊的教育訓練課程。 ⑷伊祖父是民國前15年生,伊家在梧棲開中藥房,他是中醫。伊們在中醫診所使用的是食品加藥品,等大人屬於食品有轉骨的功效,但沒有在中醫診所使用的那麼好。等大人的成分,在中醫上本來就有開脾健胃、補腎養氣、疏肝解鬱、養血活血這些功能,但像等大人產品有十幾味的中藥材合併起來經過化學作用,就未必具有單一藥材的成份功效,因為是食品所以不會對人體有危害。蘋果日報等平面媒體有關等大人的文字敘述內容,可能是廣告的關係吧,它把所有要講的話濃縮成,當然會讓消費者覺得可以直接改善過敏體質。但等大人產品是間接性的調整,實際上還要輔以充足的睡眠、運動,才會在成長過程中改善、調整身體。 ⒎茲將證人即購買「等大人」產品之吳玉蘭等人的證詞分敘如下: ⑴證人吳玉蘭證稱:伊在98年9 月9 日及9 月15 日 購買等大人產品,是看了蘋果日報及電視的廣告此產品才買,買給伊兩個兒子吃,共買了7 萬2 千元。伊買這個產品,除了小孩長高外,還想有調整過敏體質、增強免疫力等語(參99年度偵字第2383號卷二第28至30頁,審卷五第219 至221 頁)。證人陳沛涵證稱:伊於98年8 月29 日 購買3 萬元的等大人產品,曾看蘋果日報及徐乃麟代言這個產品。伊的小孩在發育期,看廣告內容,還有震達的客服講的,很讓伊心動,伊買來想給小孩長高、調整過敏體質、提高免疫力且更健康。就廣告內容及客服與伊溝通所講的,伊認為等大人產品是食品,且屬有健康功能的食品等語(參99年度偵字第2383號卷二第46至48頁,審卷五第191 至196 頁背面)。證人賴麗緞證稱:伊於98年6 月12日購買等大人產品,在報紙有看過此產品,電視也有。伊本來想要讓青春期的小孩長高,依據報紙登的電話打過去問,接電話的小姐說過敏也有效,伊想小孩有時候鼻子不好,伊想對過敏有效,且廣告那麼大,就買來試試看,共花了5 萬元。因為廣告那麼吸引人,就可以花這筆錢,買的時候就是覺得很貴等語(參99年度偵字第2383號卷二第54至56頁,審卷五第19 7頁背面至201 頁正面)。證人彭國榮證稱:伊於98年9 月16日購買等大人產品,花了3 萬多元。伊是在電視購物頻道看到徐乃麟代言此產品,也在蘋果日報看過,伊依據電視上秀出來的電話,打過去買的。伊主要是讓小孩長高,附帶增強免疫力等語(參99年度偵字第2383 號 卷二第64至65頁,審卷五第202 至204 頁)。證人胡寶銀證稱:伊於98年7 月16日購買等大人產品,在電視及蘋果日報有看過此產品,記得徐乃麟有代言。伊主要是為了讓女兒長高,共花了2 萬多元。這個產品是誰研發不記得了,好像有一個中醫傳人等語(參99年度偵字第2383號卷二第71至73頁,審卷五第204 頁背面至207 頁)。 ⑵證人黃秀梅證稱:伊於98年6 月18日購買等大人產品,在報紙有看過此產品,電視也有,伊買了1 年份3 萬多元。報紙的廣告伊看過(指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二第78頁背面之蘋果日報98年6 月9 日A3版廣告),伊買這個產品,是為了讓小孩長高、調整小孩過敏體質並提高免疫力。伊觀念中的健康食品,應可以增強免疫力等語(參99年度偵字第2383號卷二第80至82 頁 ,審卷五第214 頁背面至218 頁正面)。證人劉秋櫻證稱:伊於98年9 月18日購買等大人產品,金額9 千元。伊之前看電視廣告,又看到報紙登蠻久,又看到徐乃麟的廣告,覺得徐乃麟形象不錯,想讓小孩長高,然後打電話去問。伊打電話去問價錢覺得很貴本來不想買的,但在電話中,小姐跟伊說很多人買,效果很好,並告訴伊有一個奶奶有買,可讓伊幾盒,說服伊後,伊就買三小盒,貨隔天就送到等語(參99年度偵字第2383號卷二第89至91頁,審卷五第207 頁背面至210 頁背面)。證人余美慧證稱:伊於98年9 月17日購買等大人產品,金額6 萬元。伊之前看電視廣告及蘋果日報廣告版,之後打電話去買,伊的小孩有一點過敏的問題。伊看了這個廣告以後,因為廣告有小孩子可以長高,調整過敏體質,增強免疫力的內容,伊願意花6 萬元的價格去買這個產品等語(參99年度偵字第2383號卷二第106 至108 頁,審卷五第211 頁背面至214 頁)。證人雍懿湘證稱:伊於98年6 月9 日購買等大人產品,給伊兒子、女兒喝,金額共13萬元。伊小孩跟伊一樣鼻子不好,買等大人是為了讓小孩長高。伊之前看報紙廣告,每天看,就會認為會不會真的有效,伊打電話過去問,對方一直跟伊推銷。等大人很貴,比藥房轉骨方價格高很多等語(參99年度偵字第2383號卷二第115 至11 7頁,審卷五第287 頁背面至290 頁)。證人陳世德證稱:伊於98年7 月9 日購買等大人產品,給伊女兒吃,金額共6 萬元。伊小孩有過敏,因報紙廣告且有藝人代言,伊打電話過去問,對方告訴伊幫助成長,且對過敏有幫助,報紙有也有如此的廣告,所以才去買等語(參99年度偵字第2383號卷二第153 至155 頁,審卷五第285 至286 頁背面)。 ⑶證人蔡文隆證稱:伊於98年8 月間購買等大人產品,給伊女兒吃,為了讓女兒長高。伊有看報紙廣告,有提到可以調整體質、改善過敏,其中的清朝皇室國醫讓伊很心動,認為有效果然後去買等語(參99年度偵字第2383號卷二第153 至155 頁,審卷五第274 至277 頁)。證人王淑貞證稱:伊於98年11月18日購買等大人產品的龍鳳飲,給伊兒子、女兒吃。伊有看電視廣告,亦有看到報紙廣告,且有看到藝人徐乃麟代言,並有提到可以改善過敏體質。伊小孩有過敏,早上起來容易打噴嚏,晚上鼻塞,就想買來試試,看可不可以改變小孩的體質等語(參審卷五第277 至280 頁)。證人吳桂芬證稱:伊於98年9 月、11月及99年6 月購買等大人產品,給伊小孩吃。伊有看電視廣告,看可不可以讓小孩長高等語(參審卷五第283 至284 頁)。證人邱阿卻證稱:伊於98年7 月1 日購買等大人產品,給伊小孩使用。伊有看電視徐乃麟的廣告,想買來讓小孩長高等語(參審卷五第281 至283 頁)。 ⑷證人謝光霓證稱:98年間花3 萬多元買等大人龍湯,伊是看蘋果日報廣告的廣告才買的,有徐乃麟的推薦,伊想讓小孩子長高。伊小孩有過敏現象,容易鼻塞,早上起來一直擤鼻子。等大人廣告強調透過調整體質,會對身高有幫助,伊認為等大人是健康食品等語(參99年度偵字第2383號卷三第81至83頁,審卷六第121 頁正面至第124 頁背面)。證人張靜霞證稱:98年7 、8 月間購買等大人產品,是看電視廣告後買的,記得有藝人代言,被廣告吸引,主要是為了讓女兒長高。伊購買時認為等大人是健康食品,就像市面上的雞精等語(參99年度偵字第2383號卷三第105 至107 頁,審卷六第125 頁正面至第128 頁正面)。證人蔡美苓證稱:伊於98或99年間購買等大人產品,共花了9 萬多元。伊當時看了蘋果日報廣告還有徐乃麟代言,朋友跟伊講小孩吃了有長高,叫伊趕快去買。伊兒子的部分吃完了,女生吃的部分還有6 盒,但不讓伊退貨等語(參審卷六第128 頁背面至第132 頁背面)。 ⑸證人余金蘭證稱:在98年10月、11月間買了3 萬3 千元的「等大人」產品,是雞精瓶裝的。伊看了蘋果日報中徐乃麟介紹的廣告然後去買,是為了給小朋友增高,但伊小孩吃了,發現沒效,沒有長高等語(參99年度偵字第2383號卷二第19至20頁)。證人陳春鳳證稱:在98年6 月間買了3 萬4 千元的「等大人」產品,主要是為了讓孩子長高。伊之看電視廣告,後來看到徐乃麟代言,內心掙扎很久,不知道有沒有效,又看到蘋果日報大幅刊登,才去買等語(參99年度偵字第2383號卷二第37至39頁)。證人林淑惠證稱:98年間看蘋果日報廣告,伊就打電話去買,對方就用宅配方式到貨,伊買等大人的龍湯96瓶給兒子喝,總共4 萬5 千元。伊是為了讓孩子長高、調整過敏體質、提高免疫力才買的等語(參99年度偵字第2383號卷二第97至99頁)。證人李月霞證稱:98年5 、6 月間,伊看電視及蘋果日報廣告,伊打電話去問,對方是一位戴君蓉小姐與伊接洽,伊買龍湯給兒子喝,總共2 萬多元。伊是為了讓孩子長高、調整過敏體質、提高免疫力才買的等語(參99年度偵字第2383號卷二第125 至127 頁)。證人余國正證稱:伊98年總共花3 萬元買等大人產品,在報紙上看到廣告,廣告上有提到可以調整體質、改善過敏,伊買的時候認為是健康食品等語(參99年度偵字第2383號卷二第133 至135 頁)。證人蔡淑慧證稱:98年購買等大人產品之龍湯,共3 萬元。看到蘋果日報上的廣告有台中市一所小學的球員喝了這個湯效果很好,伊只是想讓小孩的生長板晚點密合有空間去長高長壯。這個配方是黃姓中醫師發明,印象中廣告有提到調整體質、改善過敏,買的時候認為是健康食品等語(參99年度偵字第2383號卷二第144 至145 頁)。證人吳周育妙證稱:98年購買等大人產品,買了3 千8 百元,要給女兒喝。蘋果日報有報導等大人產品會長高,買等大人時認為它是健康食品等語(參99年度偵字第2383號卷二第171 至173 頁)。證人林界宏證稱:伊於98年9 月與99年2 月,買了兩次等大人產品,第1 次花3 萬多,第2 次花4 萬。伊是看有線電視購物頻道與蘋果日報,伊打電話去問時還沒有決定要買,他們是寄蔡文城博士署名的檢驗報告給伊,才決定買的。伊是為了讓孩子長高、調整過敏體質、提高免疫力才買的等語(參99年度偵字第2383號卷二第182 至183 頁)。 ⑹是觀諸證人吳玉蘭等人的前述證詞,復參酌震達等大人產品的廣告內容【詳如後述之理由欄貳、五、㈠、⒏⑴至⑹所示】所示。可知其等或係看到蘋果日報等平面媒體的「等大人」產品的廣告,或見電視媒體的「等大人」產品之廣告,或看到藝人徐乃麟代言「等大人」產品之廣告。而在上述廣告中曾提及服用「等大人」產品可使小孩長高,且有調整過敏體質的功效,其等於心動之下,希望其等的小孩長高,或希冀調整、改善其等小孩的過敏體質,乃撥打廣告所附的電話,與客服人員聯絡後,於上述期間先後購買「等大人」產品給其等之小孩服用等事實。 ⒏茲將震達等大人產品之廣告內容分敘如下: ⑴蘋果日報98年6 月9 日A3全版廣告中載有:同時還能「調整」與「改善」體質,讓全身脫胎換骨,有些「過敏性疾病」還會因體質改善而不藥而癒等內容。且有「徐乃麟:長高一輩子只有一次,力薦震達等大人讓孩子從此高人一等」之文字記載及徐乃麟人手握等大人產品的照片,復有徐乃麟與等大人「成功案例廖聞地、黃湘芸」3 人合照之照片。亦有「轉骨專家說:選對好方子才能真成長」文句及黃章彥個人照片,並有宅配專線:0000000000(你安心、我安心)電話號碼等情,此有被告于學釗所陳報之98.99 年蘋果日報刊期、版面紀錄及蘋果日報影本各1 份在卷可考(參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二第77至78頁,即附表一編號1 部分)。 ⑵蘋果日報98年6 月23日A3半版廣告中載有:「乃哥嚴選力薦震達等大人」之內容及徐乃麟手握等大人產品的照片、徐乃麟與廖聞地(192 公分)、黃湘芸(172 公分)3 人合照的照片,亦有「最重要的是經大批人體試驗證實有效的轉骨方湯劑」等文字記載,復有「名中醫黃海泉第4 代傳人黃章彥中醫師強調:選對好方子,才能真成長」之內容及黃章彥個人照片。又有「黃海泉懸壺濟世代代相傳,黃海泉的中藥鋪歷經一百五十多年歲月,四代懸壺濟世、醫術醫德兼具,尤其是祖傳轉骨藥膳秘方造福鄉里,更蔚為地方美談」之文句,及黃章彥與黃海泉合照之照片,並有宅配專線:0000000000(你安心、我安心)電話號碼等情,此有被告于學釗所陳報之98.99 年蘋果日報刊期、版面紀錄及蘋果日報影本各1 份在卷可考(參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二第77頁、第79頁)。 ⑶蘋果日報98年7 月8 日A3全版廣告中載有:「徐乃麟表示,會推薦等大人是因為它的品質和效果都非常優異,不僅經過實踐大學黃惠宇教授實驗室進行等大人的小白老鼠養殖實驗證實,還有台中縣國小排球隊長期使用實證」、「徐乃麟說震達等大人是老中醫黃海泉的百年藥方、、,是市面上唯一經過人體證實的有效方子」等內容,此有被告于學釗所陳報之98.99 年蘋果日報刊期、版面紀錄及蘋果日報影本各1 份在卷可考(參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二第77頁、第80頁)。 ⑷蘋果日報98年7 月17日C2直半版廣告中載有:「乃哥力薦電視賣翻」等文句及徐乃麟的照片,亦有「震達等大人不僅經過台中縣國小排球冠軍隊長期使用證實,也特別請實踐大學黃惠宇教授實驗室史無前例進行等大人轉骨配方的小白老鼠養殖實驗證實效果」等內容。復有黃海泉、黃章彥合照之照片,及「黃章彥醫師為黃海泉老中醫第四代傳人,將百年家傳轉骨方以高科技萃取,至今已造福48萬人次」等字句等情,此有被告于學釗所陳報之98.99 年蘋果日報刊期、版面紀錄及蘋果日報影本各1 份在卷可考(參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二第77頁、第81頁)。 ⑸蘋果日報98年8 月4 日A3全版廣告中載有:「聞地從小就有過敏性鼻炎的困擾,每天一早總是在一連串打噴嚏、擤鼻涕的聲音中起床,讓聞地媽媽心疼不已,只是帶他看過許多醫生,得到的答案都是:『過敏無法根治』國小五年級那一年,聞地參加國小排球隊的長高計畫,開始喝震達「等大人」效果讓聞地媽媽很驚喜:「其實聞地剛開始喝的時候沒有什麼感覺,但沒想到半年、一年左右,很明顯看到改變,現在他的過敏症狀已經很久沒出現了!聞地的媽媽才知道,原來震達等大人還可以調整體質. . . . . 聞地非常感謝震達等大人:「都是因為震達等大人,我才能擺脫難過的過敏症狀,變得高人一等。」、「有些過敏性疾病還可以因體質改善不藥而癒」等文句,此有被告于學釗所陳報之98.99 年蘋果日報刊期、版面紀錄及蘋果日報影本各1 份在卷可考(參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二第77頁、第82頁,即附表一編號2部分)。 ⑹蘋果日報98年9 月9 日A3全版廣告中載有:「臺灣的孩童有半數以上屬於過敏體質,在換季時容易有過敏現象,造成免疫力降低,好的方子不但能幫助轉骨增高,還能改善孩子體質、增強抵抗力,遠離換季時的過敏、流感的威脅」、「過敏問題也一起解決了,廖聞地從小早起床就會打噴嚏、流鼻水,過敏的問題一直醫不好,小五起就服用震達等大人,剛開始喝其實沒什麼感覺,直到半年、一年左右,就真的很明顯的在改變,現在幾乎沒有這個症狀了」等文句,此有被告于學釗所陳報之98.99 年蘋果日報刊期、版面紀錄及蘋果日報影本各1 份在卷可考(參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二第77頁、第86頁,即附表一編號3部分)。 ⑺蘋果日報98年9 月19日C3半版廣告中載有:「臺灣的孩童有半數以上屬於過敏體質,在換季時容易有過敏現象,造成免疫力降低,好的方子不但能幫助轉骨增高,還能改善孩子體質、增強抵抗力,遠離換季時的過敏、流感的威脅」等文句,此有被告于學釗所陳報之98.99 年蘋果日報刊期、版面紀錄及蘋果日報影本各1 份在卷可考(參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二第77頁、第88頁,即附表一編號4部分)。 ⒐被告何修榕陳稱及證稱: ⑴「(問:你在震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現任何職?)我是擔任副總經理,登記是董事長。」、「(問:震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為誰?)我。」、「(問:『等大人』產品有無取得健康食品標章?)沒有。」、「( 問:【提示蘋果日報『等大人』廣告】這是貴公司刊登之廣告?)是我們公司委託王明崴製作,我們公司有提供產品資料,王明崴製作完成後會給我們公司一份,我們公司向蘋果報社買廣告版面,再由廣告公司直把廣告刊登出來,我們跟蘋果之間我有委託刊登單可以證明。」、「(問:何人決定刊登此廣告內容?)我們公司是業主,但我們是委外製作。」、「(問:【提示自由時報公元2010年2 月26日B3. 版廣告】這是貴公司刊登之廣告?)是。」、「(問:何人決定刊登此廣告內容?)是我們公司總經理于學釗和我決定刊登,也是委外製作。」、「(問:此廣告內容何人決定?)也是專家提供資料,我們再給廣告製作商來製作。」等語(以上參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一第97頁、第101 至102 頁)。 ⑵「(問:剛才檢察事務官有提示報紙廣告內容,該內容是否為震達公司刊登的?)是震達公司委託環海公司刊登該廣告。」、「(問:這些產品的廣告內容是何人決定?)是我們于學釗總經理。」、「(問:你有決定權?)我負責財務與管理。」、「(問:你知道不知道震達公司要刊登這些廣告?)知道。」、「(問:刊登前就知道?)刊登前就知道,因為這是管理的過程。」、「(問:這些廣告內容所記載的保健功效是你自己想出來的,還是黃章彥等人提供?)『等大人』的配方是黃章彥醫師提供,『等大人』與『勝透力』的廣告內容所記載的功效是荷華公司裏繆小姐提供的、、」、「(問:您出資?)我占30%的股份,于學釗好像是占40多%。」、「(問:你們自已有在做研發?)沒有。8 、9 年前就接觸健康食品,台灣人不太了解保健概念,就想以廣告方式讓國人了解。客人對我們的信賴度不錯,就以震達為品牌做行銷。」、「(問:為何『勝透力』、『起陽籽』、『等大人』產品沒有向衛生署申請查驗登記為健康食品,並經衛生署發給健康食品許可證?)有些商品要申請也沒那麼快,有些健字號的東西,我們也希望賣比較好的東西,『等大人』是醫師的配方、、」、「(問:既然你的意思認為這些醫師與陳耀寬那麼有名、厲害,為何不向衛生署申請?)當時會希望他們會去做這個健康食品許可證,但是有些東西沒有開放,我們有叫廠商、荷華去研究看能不能走這條路。」、「(問:既然沒有健康食品許可證,你就以食品方式來賣?)是。」、「(問:是否被衛生署罰過?)是。」、「( 問:為何你們在食品的包裝上沒有記載報紙廣告上的功效?)外盒好像不能寫。」、「(問:當時是希望他們做那幾個產品的許可證?)等大人與轉骨的東西,韭菜籽我比較沒有接觸。」、「(問:那時是否向荷華公司買等大人產品了嗎?)那時已買了。」、「(問:「(問:『很久以前有過問』指的是多久以前?)有時候就是問一下,問一下。之前均是認為是食品,如果有進一步的東西就更好。」、「(問:當時是與荷華的誰說過這些話?)向繆沂蓁。」、「(問:當時震達是否已向你們購買產品?)應該是我去年【指98年】以電話詢問過繆沂蓁。」(以上參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第107 至110 頁、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三第77頁、第195 至196 頁)。「(問:對本案尚有何意見?)這件事我覺得很委屈,我是負責公司財務,廣告內容我無權限去審查,我是負責管理及客服部門,實際操盤的人不是我,能否請求再考量。我與我的家人股份占30%,于學釗跟他的家人股份占70%,依投資股份分紅。」(以上參99年度偵字第2383號卷一第77頁)等語。 ⑶其於審理時證稱:伊在震達公司掛名副總經理,負責管理及財務,管理大概是行政程序。震達公司是一家行銷為專業的公司,銷售健康的東西、家庭用品,大約有8 年。真正行銷比較久應該是5 、6 年吧,大概94、95年開始做。震達公司的最高主管是總經理于學釗,伊及家人占震達及維先公司百分之30的股份。震達公司的管理階層,在總經理之下有副總、協理、經理、副理等人,共約15人,環海、維先公司差不多。寶康伯思比較單純,是一個開發公司,大概3 、5 人。伊公司有賣小綠人標章的健康食品、有食字號的食品,本案發生時伊知道有些要申請小綠人標章。震達公司一開始本來是伊自己的,伊是跟于總認識以後,把這家公司帶進去,這家公司一開始叫銓達。震達公司曾設在臺中市○○區○○路○段000 號6 樓之8 ,環海公司設在臺中市○○區○○路○段000 號7 樓之3 ,位於震達公司樓上。維先公司設在臺北市松山區○○路0 段00號6 樓,有請一組20幾位人員為服務人員,接聽客戶或民眾看到報紙免付費專線電話,與客戶接洽出售震達公司銷售的「等大人」及「起陽籽」(以上參審卷七第5 頁正背面、第11頁背面、第12頁背面、第13頁正面、第14頁正面)。 ⑷是觀諸被告何修榕的上述陳述及證詞,可知被告何修榕係證稱伊為震達公司的登記董事長且為副總經理,伊及家人就震達及維先公司出資百分之30,于學釗約百分之40,伊負責財務、管理及客服部門,並依投資股份分紅。蘋果日報刊登震達公司「等大人」產品廣告,係震達公司提供資料委託環海公司刊登廣告,並委由王明崴製作,廣告製作完成後會給公司1 份。等大人廣告內容,是由總經理于學釗決定。自由時報2010年2 月26日B3版「起陽籽」、「維力康」及「勝透力」等廣告內容,是由于學釗及伊決定。伊於刊登廣告前,就知道震達公司要刊登上述廣告,因為此係管理的過程。伊於8 、9 年前就接觸健康食品,因國人不瞭解保健概念,就想以廣告方式讓國人瞭解。「等大人」的廣告內容所記載的功效,是荷華達康的繆沂蓁提供。「等大人」產品並未取得衛生署的健康食品許可證及標章,伊於98年間曾打電話詢問繆沂蓁,請繆沂蓁研究是否可以申請健康食品許可證等情。 ⒑被告于學釗陳稱及證稱: ⑴「(問:你在環海生技公司現任何職?)我是負責人兼總經理。」、「(問:環海生技公司實際負責人為誰?)我是實際負責人。」、「(問:『等大人』、『勝透力』、、是你們公司負責銷售、廣告?)我們負責銷售跟廣告。」、、「(問:迄今因銷售多少『等大人』、、共獲利多少?)『等大人』約獲利7000萬、、」、「(問:【提示蘋果日報『等大人』、自由時報『勝透力』、『起陽籽』及某報紙『維康起陽籽』廣告】這是貴公司刊登之廣告?)是我們刊登的廣告。」、「(問:何人決定刊登此廣告內容?)是我決定的。」、「(問:此廣告內容何人決定?)內容是委託給外面的寫稿人員負責,有些部分我會看過,大部分都是授權企劃部,最後還是會呈給我看過。」、「(問:此廣告刊登之期間?此廣告刊登之報紙種類?)『等大人』是從98 年6月7 日開始,最遲至98年11月在『蘋果日報』刊登,自由時報也有刊登但是只有幾篇、、」、「(問:依據廣告內容,『等大人』產品可『調整體質』?)對。」、「(問:依據上述自由時報廣告內容,貴公司是以『勝透力』產品為健康食品來廣告?)不是,像『維力康』就有小綠人【經過國家認證健康食品標籤】。」、「(問:為何你的『勝透力』會跟『維力康』等擺在一起,稱『健康三寶』?)因為那是我公司的三支產品,礙於廣告篇幅所以擺在一起行銷。」、「(問:『等大人』、『勝透力』、『起陽籽』、『維康起陽籽』產品有無取得健康食品標章?)沒有。」等語(參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一第116 至123 頁)。 ⑵「(問:剛才檢察事務官有提示報紙廣告內容,該內容是否為震達公司委託環海公司刊登的?)是。」、「(問:震達公司是誰委託環海公司做廣告?)其實都是我一個人。」、「(問:董事長何修榕負責?)她負責行政管理、財務,我負責行銷、商開、創意。」、「(問:荷華公司與陳耀寬會跟震達、環海公司討論廣告內容並指導你們廣告內容?)商品進來,他們會提報產品的價值、功能及能量元素,我了解後,把我聽懂的東西,向寫報紙的溝通,他們會問是否有農藥殘留等把關,再來寫文案的內容,之後我們會召開會議,請歐思佛與荷華公司來向廣告業者介紹產品的內容,讓廣告業者可以來寫。到最後在公司廣告費是由我核發,所以所有的廣告都要經過我決定才能定案。決定前對於我已知的用詞、用句不妥的,我都會做刪除。我是做土木工程,對行銷有興趣,在做健康食品前,有請教衛生局的朋友,健康食品管理法規定,沒有健康食品的標章,就不要去貼那個標章,也不要說這個產品是健康產品。」、「(問:既然是健康食品的行銷者,為何不去稍微去做研究一下?)我們的產品有二種,一種是有認證的健康食品,一種是保健食品。」、「(問:『維力康』、『北蟲草』有向衛生署申請查驗登記為健康食品,並經衛生署發給健康食品許可證?)有。」、「(問:為何『勝透力』、『超陽籽』、『等大人』產品沒有向衛生署申請查驗登記為健康食品,並經衛生署發給健康食品許可證?)因為到衛生署申請時,聽『維力康』的廠商說這個產品要動物試驗等要需要3 年的時間申請,第二『維力康』與『北蟲草』不是我自己去申請的,我接觸到此產品時,他們已取得認證,我行銷也較安心。『維力康』是先取得代理權,然後再來取得代理權的產品是『等大人』,再來是『勝透力』,『北蟲草』虧了很多錢沒有行銷起來,以時間來說是在『等大人』之後,在『起陽籽』前後、、」等語(參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一第125 至127 頁)。 ⑶「(問:蘋果日報部分的廣告是委託王明崴製作的?)大部分之前的版面是這樣。」、「(問:除了王明崴,其他大部分都是你們企劃部做的?)是。」、「(問:99年5 月6 日陳報狀提出之『震達等大人』投影片是何人提供的?)那應該是當初廠商荷華達康公司來做簡報時提出的。」、「(問:上開陳報狀『附件7 』是『等大人』、『勝透力』、『起陽籽』產品的銷售額?【提示】)是。」、「(問:三種產品銷售額共10億9,537 萬7,736 元?)這是一次整理三年的時間。」、「(問:淨利多少?)合理是10到12%左右、、」、「(問:上開陳報狀『附件8 』之『98 、99 年蘋果日報刊期、版面紀錄』、『98、99年平面媒體刊期、版面紀錄』所附之平面媒體廣告影本是這三種產品的廣告?)是。」、「(問:依據陳報狀記載,這三種產品是自98年6 月9 日至99年2 月8 日在蘋果日報全國版刊登廣告,98年12月10日至99年2 月26日在自由時報全國版刊登廣告?)差不多。」、「(問:那電視廣告有在幾家電視台?)國興有。而且有做CF的很多,CF短秒的在TVBS也有。國興也有、緯來。」、「(問:廣告期間跟平面媒體的期間差不多?)應該差不多。」等語(參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一第141 至145 頁、99年度偵字第2383號卷一第75頁)。 ⑷「(問:震達公司於民國97年間就開始賣『維康起陽籽』、『起陽籽』產品,為何至98年8 月間起才開始登廣告?)『等大人』的產品開始販賣的時間比『起陽籽』先,都是在97年間。在98年8 月後是為了OTC 【藥局的傳統通路】,他們希望於些產品能有廣告的協助。還沒有廣告之前,產品賣的普普通通。我的產品就上述二種還賣的不錯,其他的有些都賣的不好。」、「(問:蘋果日報企劃編輯部製做的廣告是否會超過你們所提供的資料?)原則上不會,也沒有例外、、、」、「(問:自由時報的廣告是由何人製作?)是我提供其他以前刊登過的廣告,請自由時報自行排版後刊登出來。」等語(參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三第73頁、第192 至194 頁)。 ⑸「(問:你在維先公司是擔任總經理嗎?)是。」、「(問:你除了在起訴的那段期間是環海公司負責人以外,其實你就是你這四家公司的總經理?)是。」等語 (參審卷七第116 頁正面至第119 頁背面)。 ⑹其於審理時結證稱:何修榕在98、99年間在震達公司擔任副總,震達的前身叫銓達。伊跟何修榕合夥,由何修榕擔任負責人,伊係總經理,何修榕的工作主要是行政庶務,到後來像財管的東西慢慢以何修榕為主的分工。伊於96、97年間,就已經有賣經認證的健康食品,一個是維力康,一個為北蟲草。震達及另外家公司,何修榕及何修榕的家人股份占百分之30,伊及家人占約百分之70。當時健康食品只有9 類功效,例如沒有免疫力這一類,等大人不知道由衛生署規定的哪一類別,不會有符合的類別,所以無法申請健康食品許可證。起陽籽、等大人產品沒有申請查驗登記為健康食品,並經衛生署發給健康食品許可證,是因維力康的廠商說產品要動物實驗需要3 年時間申請,維力康、北蟲草不是伊申請的。伊接觸到此2 產品時已取得認證,行銷得比較安心,伊先取得維力康的代理權,後來是等大人,再來是勝透力、北蟲草。諮詢專線0000000000申裝地址是在台北市○○區○○路○段00號6 樓,這邊有派駐人員在那裡接聽電話說明產品功效,因為伊們有一些行銷客服及售後服務的事要做,那邊應該有20幾個人。「等大人」的產品開始販賣的時間比「起陽籽」先,都是在97年間。在98年8 月後是為了OTC ,他們希望於些產品能有廣告的協助。還沒有廣告之前,產品賣的普普通通。伊的產品就上述二種還賣的不錯,其他的有些都賣的不好。(參審卷七第30頁背面、第31頁正面、第33頁正面、第37頁正面、第42頁背面至第43頁正面、背面、第44頁正面、背面、第45頁正、背面)。 ⑺是觀察被告于學釗之上述陳述及證詞,可知被告于學釗係證稱:伊係環海生技公司負責人兼總經理,亦係震達公司、寶康伯思公司、維先公司之總經理,上述四家公司都是伊在操控。「等大人」產品在蘋果日報刊登的廣告,是伊們公司所刊登,伊及家人在環海及震達公司佔大部分股份,約百分之70左右。廣告內容大部分是委託王明崴寫稿,部分為公司企劃人員所做,最後還是會呈伊看過後,由伊做決定。依據廣告內容,「等大人」產品可以調整體質。震達公司負責人何修榕,係公司的副總經理,負責行政、管理、財務,伊負責行銷、商開、創意,何修榕及其家人就震達及另一家公司共出資約百分之30。伊們會召開會議,請歐思佛與荷華公司來向廣告業者介紹產品的內容,讓廣告業者可以來寫,最後公司的廣告費是由伊核發。伊們的產品有兩種,一種是有認證的健康食品,如「維力康」、「北蟲草」,另一種是保健食品。「等大人」、「起陽籽」產品,均尚未取得健康食品標章,因伊曾聽「維力康」的廠商說,這個產品要動物試驗等要需要3 年的時間去申請。「等大人」、「起陽籽」產品剛開始販賣時,銷售量普通。伊們自98年6 月9 日起至99年1 月20日止,在蘋果日報、自由時報廣告後,上述2 產品就賣得比較好。銷售產品的合理利潤約百分之10至12,「等大人」約獲利7000萬、「起陽籽」約獲利7500萬。蘋果日報企劃編輯部製做的廣告,原則上不會超過伊們所提供的資料,也沒有例外等情。 ⒒被告何修榕於93年3 月10日至99年6 月7 日間擔任震達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即董事長,並擔任震達公司副總經理,與其家人就震達及維先公司部分,出資約百分之30,且負責行政、管理、財務等工作。被告于學釗則為環海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並擔任震達公司、寶康伯思公司、維先公司的總經理,負責行銷、商開、創意等工作。震達公司、維先公司、寶康伯思公司、環海公司,係由被告于學釗及其家人出資約百分之70等情,業據被告何修榕、于學釗陳述明確,且有震達、環海公司基本資料各1 份、經濟部中部辦公室101 年12月20日經中三字第00000000 000號書函所附的震達公司設立及歷次變更登記資料影本1 份(參審卷一第37頁、第42頁、審卷六第4 至99頁)在卷可憑,足堪信為真實。復斟酌證人即荷華達康公司負責人繆沂蓁證稱:荷華達康公司提供原料,委託優生公司製造生產,後來有銷售給環海公司、震達公司。伊當時是跟他們的負責人于學釗、何修榕接觸,有給他們產品的簡介及特徵的資料,這是黃章彥給伊,伊再給震達的于學釗、何修榕,黃章彥有跟他們說產品的效用。因為他們要販賣,所以有簽約等語【參審卷三第276 至288 頁,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三第195 至196 頁,如理由欄貳、五、㈠、5 、⑴至⑶所示】。復衡酌證人黃章彥證稱:「(問:提示99他字第238 號卷㈢19頁,你說震達有派于學釗、何修榕及秘書三人前往參加教育訓練,是否實在?)對。」、「(問:所以于學釗跟何修榕都有去聽你的教育訓練?)是。」、「(問:你對他們三人的教育訓練內容有哪些?)一樣阿,介紹這些功能。」等語(參審卷三第337 頁背面至第338 頁正面)。由此可知被告何修榕、于學釗2 人,係以震達公司負責人的身份,與荷華達康公司簽約購買「等大人」產品,復由荷華達康公司將「等大人」配方,交由優生公司生產後,再由荷華達康公司出售予震達公司,震達公司旋即予以銷售。被告于學釗、何修榕2 人,均曾聆聽證人黃章彥介紹「等大人」產品的功能等事實。繼斟酌證人葉志忠證稱:何修榕是副總經理,因為行政管理事務上她的職務就是副總經理。報社會把確實有刊登的報紙稿,伊們稱為報樣,加上當初委刊單及發票來對伊們請款。伊們內部會有請款單,承辦人員,像伊的話會在承辦人上面簽名之後,呈到何修榕副總經理,副總經理會詢問伊請款跟當初簽約的價錢是否是事實,如果正確的話副總會簽名,給財務部做付款的動作,何修榕會看到這個東西確實有刊登等語(參審卷三第325 頁正面、第326 頁正面及背面),及證人王明崴證稱:有登出來收錢,至於震達內部,他們會統計,伊是每月的跟震達請款。內容的部分伊不知道是誰確認的,伊只知道跟她請款,有刊登的資料,她才會付款等語(參審卷四第272 頁正面)。再觀諸被告何修榕陳稱及證稱:伊與伊的家人股份占百分之30,于學釗跟他的家人股份占百分之70,依投資股份分紅。伊及家人投資的百分之30為震達、維先公司,寶康伯思公司、環海公司另外有其他的股東等語(參99年度偵字第2383號卷一第77頁,審卷七第5 頁正背面、第11頁背面、第12頁背面)。由此可見,被告何修榕與其家人投資震達公司、維先公司,出資百分之30,且依投資股份分紅。震達公司委託報社刊登的廣告報紙稿,會在向震達公司請款時,與委刊單、發票一併送至震達公司。而震達公司之承辦人、葉志忠等人旋將內部公文及上述文件,呈送被告何修榕核閱。被告何修榕於此時,即會看見報紙廣告內容等事實。復查,被告何修榕於前述期間擔任震達公司董事長,復擔任副總經理負責行政、管理、財務等重要工作,又係震達公司的大股東、依投資比例分紅。且其接觸健康食品8 、9 年,欲以廣告方式讓國人瞭解(參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一第109 頁之何修榕訊問筆錄,審卷七第5 至6 頁),並知悉「等大人」產品未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3 條、第7 條規定,向衛生署申請查驗登記為合法之健康食品等情,均已如前述。再觀察被告于學釗陳稱及證稱:等大人產品還沒有廣告之前,產品賣的普普通通,廣告後就賣得不錯等語(參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三第73頁,審卷七第第45頁正、背面),可見「等大人」產品於蘋果日報等平面媒體廣告後之銷售狀況較先前為佳等事實。是被告何修榕於震達公司負責管理及財務等重要工作,且依投資比例分紅,對於上情應屬知之甚稔。被告何修榕與被告于學釗2 人,就「等大人」產品,未依上述規定向衛生署申請查驗登記為合法之健康食品,但仍與荷華達康公司簽約購買「等大人」產品,復委由不知情的優生公司製造「等大人」產品,並將優生公司製作的「等大人」產品予以銷售。又透過證人黃章彥等人教導震達公司的銷售人員,向客戶說明「等大人」產品具有輔助調整過敏體質之功效,再由知名藝人徐乃麟代言,並在蘋果日報全國版刊登「等大人」產品具有前述特定功效之廣告而擴大、提高銷售量及成果等情,均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可認定。至證人即共同被告于學釗於審理時以證人身份另證稱:何修榕沒有參與產品廣告的製作與核稿等語(參審卷七第31頁背面、第47頁正面、背面);證人葉志忠另證稱:在刊登廣告之前要先委刊,就是訂版面,何修榕會知道,但那時後廣告內容還沒出來。在刊登廣告之後,可能何修榕會看到報紙的刊登,或是伊們在請款單上附上報樣,何修榕會看到這東西確有刊登,但不見得會去看內容等語(參審卷三第329 頁正面),均與證人黃章彥、繆沂蓁的上述證詞不符,亦與被告何修榕證稱:廣告刊登前就知道,因為這是管理的過程,這個產品本來就要做廣告。8 、9 年前就接觸健康食品,臺灣人不太了解保健概念,就想以廣告方式讓國人了解。客人對伊們的信賴度不錯,就以震達為品牌做行銷等語(參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一第108 頁、第109 頁)不合。而被告于學釗係震達公司的總經理兼最大且為實際負責人股東,係被告何修榕的事業夥伴;證人葉志忠係維先公司的企劃部經理,負責震達、維先、環海及寶康伯思等公司的廣告事宜,被告何修榕係震達公司的副總經理及股東,且為證人葉志忠的頂頭上司,衡諸常情,其等2 人於作證時,本即會偏向被告何修榕,而為有利於被告何修榕的陳述。是被告于學釗、證人葉志忠2 人有關被告何修榕未參與「等大人」產品違法廣告事宜的證詞,或係基於事業夥伴關係,或係基於上下隸屬及老闆、員工的關係,因彼此關係密切具有一定的情誼,在人情義理的考量下,於證述時迴護被告何修榕,應可認定,均不足以作為對被告何修榕有利的認定,附此敘明。 ⒓按「本法所稱健康食品,係指具有增進民眾健康、減少疾病危害風險,具有實質科學證據之功效,非屬治療、矯正人類疾病之醫療效能,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 條定有明文。本條係95年5 月17日修正之規定,立法理由明示係修正「健康食品」之定義範圍,作為主管機關查驗認定之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3 條另規定符合該條第1 項條件,而申請查驗登記者,應發給健康食品許可證,同法第4 條則規定健康食品之「保健功效」,應如何表達即標示之方式。由此可知,經健康食品審查許可之產品,除具保健功效外,其標示或廣告方式,係呈現其具有經查驗之「功效」,而非僅係標示「健康食品」之字樣甚明。一般民眾亦係根據食品標示或廣告所具有之功效,認定是否健康食品,可資佐證。又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 條第1 項「食品非依本法之規定,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所稱「食品」乃上位概念,包括「健康食品」及「非健康食品」二者。立法意旨,乃在限制「非健康食品」,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以免魚目混珠,誤導民眾,以維護國民健康,並保障消費者之權益(健康食品管理法第1 條參照)。是故食品如未經取得健康食品許可證,而陳述或表現具有特定之保健功效,性質上已屬於健康食品之標示或廣告,均屬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 條第1 項規定,其理自明。復按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 條第2 項規定:食品標示或廣告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有特定保健功效者,應依本法規定辦理之。係因食品如標示或廣告「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有特定保健功效」,已可認定係健康食品之標示或廣告,應先依本法第7 條規定,申請查驗登記,始得製造或輸入。如食品未依第7 條規定申請,而直接於食品上標示或廣告「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有特定保健功效」者,該等標示或廣告,已然違反同法第6 條第1 項規定,應依同法第21條第1 項處罰,實可認定。 ⒔衛生署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規定公告健康食品保健功效項目時,亦同時公告該項目之評估方法。目前已公告有13項保健功效(不易形成體脂肪、輔助調整過敏體質、調節血糖、調節血脂、延緩衰老、抗疲勞、護肝、牙齒保健、改善骨質疏鬆、胃腸功能改善、免疫調節、促進鐵吸收、輔助調整血壓),此有衛生署101 年4 月5 日署授食字第0000000000函、同函所附的96年7 月12日衛署食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公告事項一、訂定「健康食品之輔助調整過敏體質功能評估方法」及「健康食品之不易形成體脂肪評估方法」,自中華民國96年10月1 日起生效。二、市售食品宣稱(以製造日期為準)涉屬上開保健功效者,自生效日起認屬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規定】、95年10月5 日衛署食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公告事項一、訂定「健康食品之促進鐵吸收功能評估方法」及「健康食品之輔助調節血壓功能評估方法」,自96年1 月1 日起生效。二、市售食品宣稱(以製造日期為準)如涉屬上開保健功效者,自生效日起認屬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規定】、92年8 月29日衛署食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公告修訂「健康食品之調整血脂功能評估方法」、「健康食品之胃腸功能改善評估方法」、「健康食品之改善骨質疏鬆功能評估方法」、「健康食品之護肝功能(針對化學性肝損傷)評估方法」,並增訂「健康食品之抗疲勞功能評估方法」及「健康食品之延緩衰老功能評估方法」】、89年7 月31日衛署食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公告「健康食品之調節血糖功能評估方法」、「健康食品之護肝功能評估方法」】、88年8 月2 日衛署食字第00000000號公告【公告「健康食品安全評估方法」、「健康食品之調節血脂功能評估方法」、「健康食品之改善骨質疏鬆功能評估方法」、「健康食品之免疫調節功能評估方法」、「健康食品之胃腸道功能改善評估方法」及「健康食品之牙齒保健功能評估方法」】在卷可憑(以上參審卷三第85至90頁)。由此足證,衛生署業已就「不易形成體脂肪」、「輔助調整過敏體質」、「調節血糖」、「調節血脂」、「延緩衰老」、「抗疲勞」、「護肝」、「牙齒保健」、「改善骨質疏鬆」、「胃腸功能改善」、「免疫調節」、「促進鐵吸收」、「輔助調整血壓」等保健功效予以公告。本件「等大人」產品在蘋果日報全國版所刊登的上述廣告,雖非係直接於產品標示稱「等大人」為「健康食品」,但以蘋果日報98年6 月9 日A3全版廣告【即理由欄貳、五、㈠、8 、⑴部分】所示,綜合「調整」、「改善」與「過敏性疾病」等文字及整篇廣告內容意旨,足見其就等大人產品實宣稱具有「輔助調整過敏體質」之保健功效;蘋果日報98年8 月4 日A3全版廣告【即理由欄貳、五、㈠、8 、⑸部分】所示,綜合「過敏性鼻炎」、「調整體質」與「擺脫難過的過敏症」等文字及整篇廣告內容意旨,足見其就等大人產品實宣稱具有「輔助調整過敏體質」之保健功效;蘋果日報98年9 月9 日A3全版廣告、99年9 月19日C3半版廣告【即理由欄貳、五、㈠、⑹、⑺部分】所示,綜合「過敏體質」、「過敏現象」、「遠離換季時的過敏」、「打噴涕、流鼻水、過敏的問題」、「現在幾乎沒有這個症狀了」等文字及整篇廣告內容意旨,可見其就等大人產品實宣稱具有「輔助調整過敏體質」之保健功效,均足以使不特定社會大眾經由前述廣告內容,產生「等大人」產品係具有「輔助調整過敏體質」特定保健功效之食品等事實。 ⒕復查,本院將上述廣告用語,送請行政院衛生署衡酌之結果,行政院衛生署函復本院略以:「產品如屬一般食品,而非健康食品,倘其廣告內容宣稱經衛生署公布之健康食品13項保健功效(不易形成體脂肪、輔助調整過敏體質、調節血糖、調節血脂、延緩衰老、抗疲勞、護肝、牙齒保健、改善骨質疏鬆、胃腸功能改善、免疫調節、促進鐵吸收、輔助調整血壓),則涉及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 條規定」。另以,廣告用語:【同時還能「調整」與「改善」體質,讓全身脫胎換骨,有些「過敏性疾病」還會因體質改善而不藥而癒。】(以上廣告用詞即附表一編號1 所示,蘋果日報98年6 月9 日A3 版震達等大人產品的廣告內容)、【聞地從小就有過敏性鼻炎的困擾,每天一早總是在一連串打噴嚏、擤鼻涕的聲音中起床,讓聞地媽媽心疼不已,只是帶他看過許多醫生,得到的答案都是:「過敏無法根治」國小五年級那一年,聞地參加國小排球隊的長高計畫,開始喝OO產品效果讓聞地媽媽很驚喜:「剛開始喝的時候沒有什麼感覺,但沒想到半年、一年左右,很明顯看到改變,現在他的過敏症狀已經很久沒出現了!」聞地的媽媽才知道,原來OO產品還可以調整體質。聞地非常感謝OO產品「都是因為震達等大人,我才能擺脫難過的過敏症狀,變得高人一等。」】(以上即附表一編號2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 」所示,蘋果日報98年8 月4 日A3 版震達等大人產品的廣告內容)、【臺灣的孩童有半數以上屬於過敏體質,在換季時容易有過敏現象,造成免疫力降低,好的方子不但能幫助轉骨增高,還能改善孩子體質、增強抵抗力,遠離換季時的過敏、流感的威脅。】(以上即附表一編號3 、4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 、8 」所示,蘋果日報98年9 月9 日、98年9 月19日A3 版等震達大人產品的廣告內容)、【「過敏問題也一起解決了」廖聞地從小早起床就會打噴嚏、流鼻水,過敏的問題一直醫不好,小五起就服用OO產品,剛開始喝其實沒什麼感覺,直到半年、一年左右,就真的很明顯的在改變,現在幾乎沒有這個症狀了」】(以上即附表一編號3 、4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 」所示,蘋果日報98年9 月9 日A3 版震達等大人產品的廣告內容),均涉嫌宣稱「輔助調整過敏體質」保健功效等情,此有本院101 年3 月21日苗院國刑康100 重易1 字第06829 號函、衛生署101 年4 月5 日署授食字第0000000000函在卷可考(參審卷三第77至79頁、第91至92頁),係與本院上述認定相同。 ⒖震達「等大人」產品既未經申請許可,依上開說明,即係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 條第1 項規定,應依同法第21條規定處罰。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 條第2 項雖僅稱「應依本法之規定辦理之」,未明定其法律效果。惟未依本法之規定辦理,其製造或輸入者即非健康食品,依法不得標示或廣告有健康食品之功效,自違反同條第1 項之規定,得依同法第21條第1 項處罰。而上述宣稱「等大人」產品具有「輔助調整過敏體質」之保健功效之廣告文字,不特定之消費者既可以透過上該蘋果日報廣告之閱覽,知悉「等大人」產品係具有保健功效,自已達到廣告該公司上開產品之效用,自屬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 條第1 項所稱之廣告無訛。復查,依據被告于學釗、何修榕前述陳述、證詞,及參考證人繆沂蓁、黃章彥、葉志忠、王明崴、證人即購買等大人產品之證人吳玉蘭等人等人的證詞,復衡酌前述報紙廣告內容所示。可徵被告于學釗、何修榕、繆沂蓁、黃章彥等人,希望使「等大人」產品暢銷獲利,先由證人繆沂蓁、黃章彥提供「等大人」產品具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輔助調整過敏體質」特定保健功效資料,向震達公司、維先公司企劃部廣告人員葉志忠及媒體廣告企劃人員王明崴等人,說明「等大人」產品之成分具有上述之特定保健功效。復由證人黃章彥提供本人及曾祖父黃海泉相片刊登在媒體報紙上,並以知名藝人徐乃麟代言增加公信力,自98年6 月9 日起至99年9 月19日止,於附表一「廣告刊登日期」所示之時間,以環海生技公司之名義在如附表一所示之蘋果日報之全國版刊登如附表一「廣告內容」欄所示之廣告,擅自宣稱具有「輔助調整過敏體質」之保健功效。並以環海生技公司之免付費電話0000000000,為消費者之諮詢電話。被告于學釗、何修榕迄99年4 月22日為警查獲時止,總計共賣出「等大人」各類偽健康食品102595盒,銷售額合計2 億1, 659萬5570元,扣除成本後,淨利約2,165 萬餘元【起訴書原記載共賣出7116盒,銷售金額合計5 億2396萬9486元,淨利約7 千萬元;但查,依據被告維先公司、寶康伯思公司101 年2 月14日刑事陳報狀、98年6 月起的等大人銷售價量表(參審卷三第48至52頁)所載,可知被告于學釗先前陳報的銷售數量,誤將「勝透力」部分計入,將之扣除後的銷售金額如上所述。而依據罪疑唯輕的法理,「等大人」的銷售數量金額,既係根據被告于學釗等人之陳報狀及明細表作認定(另參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二第第76頁),應以最有利於被告于學釗等人之上述減縮後之銷售金額,為其等上述期間違法銷售「等大人」偽健康食品之金額。至起訴書就銷售數量係記載7116盒,但衡諸被告于學釗於偵查時提出的銷售數量及價格表所示,應係合計為239741盒,起訴書容有誤載。但以最有利於被告于學釗等人之方式計算,應以審理時提出的明細表,即102595盒,為其等違法銷售的數量。並以被告于學釗陳稱百分之10至12的利潤,以百分之10計算其等的淨利,附此敘明】等事實,應可認定。 (二)「起陽籽」偽健康食品部分(即附表二編號1 至5 部分): ⒈「起陽籽」產品未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3 條、第7 條規定,向衛生署申請查驗登記為合法之健康食品等情,業據被告何修榕(參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一第105 頁、第109 至110 頁,審卷二第210 頁正面)、于學釗(參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一第123 頁)、陳耀寬(參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三第196 頁)陳述明確。且有「衛生署審核通過之健康食品一覽表」網頁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佐(參99度他字第238 號卷一第13頁)。由此足證,「起陽籽」產品尚未依健康食品管理法之上述規定,向衛生署申請查驗登記為合法之健康食品,亦即「起陽籽」產品並非合法的健康食品等事實,應可認定。 ⒉被告何修榕陳稱及證稱: ⑴「(問:【提示自由時報公元2010年2 月26日B3. 版廣告】這是貴公司刊登之廣告?)是。」、「(問:何人決定刊登此廣告內容?)是我們公司總經理于學釗和我決定刊登,也是委外製作。」、「(問:此廣告內容何人決定?)也是專家提供資料,我們再給廣告製作商來製作。」、「(問:何時開時銷售『起陽籽』產品?)一年多了。」、「(問:國內有多少商家銷售『起陽籽』產品?)我們公司及一些藥局還有屈臣氏等通路。」、「(問:迄今銷售多少『起陽籽』產品?)10幾萬組。」、「(問:迄今因銷售多少『起陽籽』產品而共獲利多少?)獲利大概產品售價10% 。商品售價因顆粒數跟ML數不一樣,如果是550ML 、90顆是賣3200元。另外維康『起陽籽』售價從2200到2500元。」、「(問:依據上開廣告內容,『起陽籽』產品可『有效對抗四高』?)對。」、「(問:所謂『四高』,依據廣告內容是指『高血壓、高血脂、高血糖、高膽固醇』?)是。」、「(問:依據廣告內容,『起陽籽』產品『能快速有效的對抗酸性體質對人體的危害』?)是,陳耀寬博士有提供他研究報告資料給我們,我們才會幫他銷售、、」、「(問:依據廣告內容,『起陽籽』產品可『確實有效改善四高問題』,增進身體健康?)就如廣告所述可以降血糖、血壓、血脂、高膽固醇。所以可以增進身體健康。」、「(問:『起陽籽』是何人發明?)我們公司販售的『起陽籽』是陳耀寬博士發明的,也是他委託我們銷售,歐思佛公司就是陳耀寬他們的,歐思佛公司提供原料給優生公司製成後再由我們販賣。」、「(問:據本署調查健康食品審查登記有關於降血脂是保健功效,而你們公司宣稱『起陽籽』有降血脂功效,為什麼你們不去取得查驗登記?)我有聽于學釗講,如果能申請就要申請,現在都還在評估可行性,這部份是陳博士和優生公司去處理。」、「(問:但你們沒有取得登記許可,卻宣稱可以有這些保健功效,這明顯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你有意見?)我是相信陳耀寬博士提供的資料。」(以上參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一第102 至105 頁)。 ⑵「(問:剛才檢察事務官有提示報紙廣告內容,該內容是否為震達公司刊登的?)是震達公司委託環海公司刊登該廣告。」、「(問:有關『維康起陽籽』、『等大人』、『勝透力』等產品在廣告區域是否為全國各縣市?)是。刊登在全國版。」、「(問:這些產品的廣告內容是何人決定?)是我們于學釗總經理。」、「(問:你知道不知道震達公司要刊登這些廣告?)知道。」、「(問:刊登前就知道?)刊登前就知道,因為這是管理的過程。」、「(問:這些廣告內容所記載的保健功效是你自己想出來的,還是黃章彥等人提供?)、、『起陽籽』是陳耀寬的歐思佛公司提供的。我們是向歐思佛公司下訂單。」、「(問:荷華公司與陳耀寬知道你們會刊登廣告?)知道,因為荷華公司及歐思佛的專家都要跟我們的企劃開會,看片子怎麼拍,或是由我們公司企劃部的人與委外自己去寫。」、「(問:你們這些產品是否與上開二家公司買斷?)是。」、「(問:你們這二家公司是否都需要輔導你們公司銷售?)當然要。」、「(問:如何輔導你們銷售?)要做銷售訓練、、、歐思佛公司是陳耀寬自己來。」、「(問:如何廣告?荷華公司與陳耀寬是否有過來討論?)這個部分是由企劃部在規劃。內容是由我們企劃部與他們聯絡,一開始他們就會提供資料。」、「(問:他們是否知道你們會將他們提供的資料拿來做廣告?)當然知道。」、「(問:為何當然知道?)這個產品本來就要做廣告。」、「(問:為何『勝透力』、『起陽籽』、『等大人』產品沒有向衛生署申請查驗登記為健康食品,並經衛生署發給健康食品許可證?)有些商品要申請也沒那麼快,有些健字號的東西,我們也希望賣比較好的東西,、、『韭菜籽』是陳耀寬,在朝陽有做研究,有提出研究報告。」、「(問:既然你的意思認為這些醫師與陳耀寬那麼有名、厲害,為何不向衛生署申請?)當時會希望他們會去做這個健康食品許可證,但是有些東西沒有開放,我們有叫廠商、荷華去研究看能不能走這絛路。」、「(問:為何陳耀寬與荷華為何沒有去申請衛字號?)很久以前有問過,但是他們說還要找專家與醫師來評估。」(以上參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一第107 至110 頁)、「(問:『起陽籽』廣告上的內容都是由歐思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陳耀寬提供的?是否有超過他們提供的範圍?)差不多都是這樣。都是依據陳耀寬提供的資料交給廣告公司。」、「(問:廣告公司會擅自不依據你們提供的資料作廣告?)不會。」(參99 年 度他字第238 號卷三第77頁)等語。 ⑶其於審理時結證稱:起陽籽由歐思佛公司研發、製造、生產,伊們就是做銷售,就是總代理。起陽籽銷售迄今獲利百分之10,伊認為很合理。陳耀寬賣給伊們公司的價格,一定含有他的利潤,進價就已經含利潤。因為陳耀寬希望伊們把他的知名度跟產品打出來,希望把產品賣好。伊們要花很多的預算在市場行銷及廣告費,這兩塊的成本最少35%、40%。伊們是跟歐思佛公司買完整的產品,直接上架販賣。陳耀寬希望伊們賣的跟市場通路要區隔。起陽籽是陳耀寬博士提供研究報告資料給伊們,才會幫他銷售,伊們公司是買產品,從來沒有買原料。伊們就是行銷公司沒有工廠、研發中心,很多人希望伊們幫他們賣東西,大家都應該知道,陳耀寬應該也知道。伊們與陳耀寬吃飯聊天時,有聊到申請小綠人標章的話題。伊不管採購合約,但公司簽完後,伊會知道大概採購的金額、數量。伊公司與陳耀寬、歐思佛公司簽約後,伊公司辦教育訓練,曾與陳耀寬在伊公司碰面。伊與于學釗亦曾在摩根西餐廳與陳耀寬見面,談及起陽籽合作事宜,但已忘記是在簽約前或後,印象中當時正準備要向陳耀寬買起陽籽產品(參審卷七第6 頁背面至第7 頁背面、第10頁背面、第11頁正面、背面、第15頁背面至第16頁正面、第17頁正面、背面)。 ⑷是由被告何修榕上述陳述及證詞,可知被告何修榕證稱「起陽籽」是陳耀寬發明,陳耀寬有提供研究報告資料給伊們,委託伊們幫他銷售。歐思佛公司提供原料給優生公司製造成產品後,再由伊們販賣。震達公司是一個行銷公司,「起陽籽」產品本來就要廣告,陳耀寬當然知道所提供的資料會拿來做廣告,伊們要花很多的預算在市場行銷及廣告費,這兩方面的成本最少35%、40%。歐思佛的專家即陳耀寬都要跟伊們公司的企劃開會,看片子怎麼拍,或是由伊們公司企劃部的人委外去寫。震達公司做教育訓練時,陳耀寬曾到場。「起陽籽」在報紙上的廣告,是刊登在全國版,係震達公司委託環海公司去刊登。報紙的廣告內容中提及可有效對抗「高血壓」、「高血脂」、「高血糖」、「高膽固醇」四高,都是依據陳耀寬提供的資料交給廣告公司。「起陽籽」未申請查驗登記為健康食品及健康食品標章,因有些商品要申請健字號也沒那麼快,但當時會希望廠商研究是否可以去做健康食品許可證這條路,可是他們說還要找醫師或專家評估。自由時報2010年2 月26日B3版廣告,報紙廣告內容是由伊與總經理于學釗決定刊登,並委外製作。「起陽籽」迄今銷售約10幾萬組,獲利大概產品售價百分之10等情。 ⒊被告于學釗陳稱及證稱: ⑴「(問:『等大人』、『勝透力』、『起陽籽』等產品是你們公司負責銷售、廣告?)我們負責銷售跟廣告。」、「(問:何時開始銷售『等大人』、『勝透力』、『 起陽籽』產品?)、、『起陽籽』在97年中。」、「(問:迄今因銷售多少『等大人』、『勝透力』、『起陽籽』產品而共獲利少?)、、『起陽籽』約獲利7500萬、、」、「(問:【提示蘋果日報『等大人』、自由時報『勝透力』、『起陽籽』及某報紙『維康起陽籽』廣告】這是貴公司刊登之廣告?)是我們刊登的廣告。」、「(問:何人決定刊登此廣告內容?)是我決定的。」、「(問:此廣告刊登之期間?此廣告刊登之報紙種類?)、、『起陽籽』是從98年7 、8 月份起至今【99】年的1 、2 月份左右、、」、「(問:依據廣告內容,『 起陽籽』產品可『確實有效改善四高問題』, 增進身體健康?)是。」、「(問:關於『維康起陽籽』部分,依據提示報紙之整個廣告內容:『韭菜籽被證實能夠改善現代人『四高一低』【高血脂、高血壓、高血糖、高膽固醇和低體力】的危機』、『維康起陽籽』產品含有韭菜籽,有『最先進《高倍率真空微波破壁萃取技術》完整保留韭菜籽精華』、『為了您的健康和權益,請指明購買正版的《維康起陽籽》』,所以廣告內容是以『維康起陽籽』產品有韭菜籽,『能夠改善現代人《四高一低》【高血脂、高血壓、高血糖、高膽固醇】?)是,這些效能是研發者提供給我的。」、「(問:剛才檢察事務官有提示報紙廣告內容,該內容是否為震達公司委託環海公司刊登的?)是。」、「(問:這些廣告內容所記載的保健功效是你自已想出來的,還是需要黃章彥、荷華公司、歐思佛等人提供?)當然需要他們提供,因為商品是他們研發的。只有他們懂商品的功能。」、「(問:『起陽籽』是向陳耀寬買的?)是。」、「(問:荷華公司與陳耀寬會跟震達、環海公司討論廣告內容並指導你們廣告內容?)商品進來,他們會提報產品的價值、功能及能量元素,我了解後,把我聽懂的東西,向寫報紙的溝通,他們會問是否有農藥殘留等把關,再來寫文案的內容,之後我們會召開會議,請歐思佛與荷華公司來向廣告業者介紹產品的內容,讓廣告業者可以來寫、、」、「(問:所以他們這二家公司都需要負責日後銷售的幫忙?)對產品的基轉當然要由研發者來說明。第一次洽談後經過我們評定後不錯,就會包裝上市,做廣告的人也要了解這些產品,歐思佛、荷華的人就要來對做廣告的人說明產品的概念,做廣告的人才有辦法寫。另一個銷售人員的訓練,也需要歐思佛、荷華的人來協助。」、「(問:有沒有問過荷華公司的負責人及陳耀寬,他們的產品為何沒去申請健康食品的許可證?)、、第二『韭菜籽』是因為我沒有接觸過牛津大學的博士,我一看到他對他的信賴度就有60%,另外他有對我說明我就信賴他,第三他在做台灣植物的萃取。我深信保健食品確實對人體有些功效,他很快得到我的信任,我就決定要推出此產品。另外上星期我已經找之前『維力康』健康食品的中國醫藥大學的教授幫我做降血脂的實驗,以韭菜籽的複方來申請健康食品許可證。」(以上參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一第116 至118 頁、第121至122 頁、第124 至127 頁)。 ⑵「(問:優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楊明仁提供之單據表示歐思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受託製作之產品有起陽籽打錠、韭菜籽打錠,這兩種有何不同?)這二種是同一個產品,韭菜籽跟起陽籽是同一個產品,但是一般人不了解起陽草是什麼東西,我們這樣大家比較耳熟能詳。」、「(問:上開兩種產品由優生公司直接交貨給震達公司?)是。但以合約關係是我跟歐思佛進成品,優生是我介紹做的,因它是比較標準的製藥廠。」、「(問:『維康複方超陽籽』與『起陽籽』兩種有何不同【提示廣告】?)成份是相同的,是錠的大小顆不一樣。」、「(問:為何名稱要完全不一樣?)一個取名維康,一取名為起陽籽,是因為我們有一部分通路是藥局的,它比較小,價格可以比較低。」、「(問:既然成份一樣,就做大小區分就好,為何一個要叫維康複方起陽籽,一個要叫起陽籽?)因我之前有要申請起陽籽商標,但專利局沒有准。」、「(問:既然你是要打震達公司的品牌,為何『維康起陽籽』產品在報紙廣告時,又不寫是震達公司,只留服務專線0000000000?)維康的產品我們是區隔在傳統藥局的通路。」、「(問:但你之前說過是要打震達公司的品牌,但為何維康起陽籽並沒有把震達公司的起陽籽打出來?)因震達公司也有自己的起陽籽。在藥局部分很多藥師會因進的價錢有銷售利潤,但在網路上可能進多少賣多少,把價格弄的很亂,所以我價格比較做區隔,以免影響售價。」、「(問:國興衛視台99年1 月21日廣告之『神奇韭菜籽』也是你們震達公司的產品?)是維先股份有限公司的產品。」、「(問:電視廣告上之諮詢專線0000-000-000電話是登記維先公司?)是。『神奇韭菜籽』也是我們環海公司賣的。」、「(問:維先公司與震達公司有何關係?)都是我自己的公司。」、「(問:諮詢專線0000-000-000申裝地址在台北市松山區○○路0 段00號6 樓,這邊有派駐人員在那裡接聽電話說明產品功效?)有。因我們有一些行銷、客服及售後服務的事要做。那邊應該有20幾個人吧。」、「(問:『起陽籽』也有由設於臺中市○○區○○路○段000 號6 樓之12寶康伯思公司在蘋果日報刊登廣告?)是。」、「(問:寶康伯思公司的情形也是與維先公司一樣?)其實它們都一樣,都是我的,都是一支起陽籽、、」、「(問:負責人任秉威有無參與上開產品的銷售業務?)其實都是我負責的。」、「(問:你有出資,但你沒有掛上任何董事、監察人的職位?或是你擔任總經理?)我的觀念只是這些公司都是我在操控的。」、「(問:您之前一直說要打震達公司的形象品牌,為何部分廣告用維先公司、寶康伯思公司,而沒有顯示是震達公司的產品?)如果檢察官把廣告攤開,除了震達跟環海,我都沒有打其他公司的名字。」、「(問:為何用不同家公司名義賣?)我是希望區隔不同的通路。」、「(問:維先、寶康伯思、震達、環海是專門銷售給那個通路?四個通路有分隔的很清楚?)沒有辦法很清楚。」、「(問:蘋果日報部分的廣告是委託王明崴製作的?)大部分之前的版面是這樣。」、「(問:除了王明崴,其他大部分都是你們企劃部做的?)是。」、「(問:其他電視廣告是誰製作的?)有外面的製作公司,專門在拍廣告的傳播公司。」、「(問:是那一家?)有一家是藝人長青認識的、、」、「(問:99年5 月6 日陳報狀提出之『天然奈米鹼元素起陽籽』投影片是何人提供的?)是歐思佛公司。」、「(問:上開陳報狀『英國牛津大學陳耀寬博士研究室廣告宣傳暨教訓練重點』是連同上開資料一起交給你的?)確實是陳耀寬交出來的,但時間點我不確定是同一個時間。」、「(問:上開陳報狀『附件7 』是『等大人』、『勝透力』、『起陽籽』產品的銷售額?)是。」、「(問:淨利多少?)合理是10到12%左右、、」、「(問:上開陳報狀『附件8 』之『98、99年蘋果日報刊期、版面紀錄』、『98、99 年平面媒體刊期、版面紀錄』所附之平面媒體廣告影本是這三種產品的廣告?)是。」、「(問:依據陳報狀記載,這三種產品是自98年6 月9 日至99年2 月8 日在蘋果日報全國版刊登廣告,98年12月10日至99年2 月26日在自由時報全國版刊登廣告?)差不多。」、「(問:那電視廣告有在幾家電視台?)國興有。而且有做CF的很多,CF短秒的在TVBS也有。國興也有、緯來。」(參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一第136 至第138 頁、第140 至143 頁)。 ⑶「(問:震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7年間就開始賣『維康起陽籽』、『起陽籽』產品,為何至98年8 月間起才開始登廣告?)『等大人』的產品開始販賣的時間比『起陽籽』先,都是在97年間。在98年8 月後是為了OTC 【藥局的傳統通路】,他們希望於些產品能有廣告的協助。還沒有廣告之前,產品賣的普普通通、、」、「(問:你們跟這荷華達康、歐思佛二家公司有簽約他們要配合銷售?)商品功能方面,他們確實要出來配合說明。商品是他們研發的,他們對產品最瞭解。」、「(問:廣告內容有無經過陳耀寬、黃章彥、繆沂蓁事先過目?)沒有。」、「(問:廣告內容是否有超過他們三位給你們的產品功能資訊範圍?)沒有。」、「(問:他們三位是否知道你的這些產品會刊登廣告來銷售?)、、他們一定知道我行銷的習慣是會刊登廣告。」、「(問:他們三位提供這些產品的功能向你們公司做簡 報,目的就是要你們的銷售人員對顧客介紹這些產品的這些功能?)是。我們一定要知道這些產品的特色,我們銷售人員才能向顧客介紹。」、「(問:蘋果日報企劃編輯部製作的廣告是否會超過你們所提供的資料?)原則上不會,也沒有例外、、」、「(問:『經陳耀寬博士進行大規模驗證效果』【蘋果日報公元2010年2 月8 日A5版登載】,這廣告資料是誰提供的?)我不知有沒有這些資料,但都不是我自已編的,如果研發者沒有講,我不可能會編這些東西。」、「(問:蘋果日報公元2009年6 月23日A3版登載『何謂黃金萃取工法』內容一文的廣告資料也是研發者提供給你的?)萃取工法是工廠提供的一種方法,我自己那有辦法編,我知道是以純水去萃取的。」、「(問:在報紙廣告上所刊起陽籽的功效,是何人提供的?)是研發者陳耀寬提供的。」、「(問:自由時報的廣告是由何人製作?)是我提供其他以前刊登過的廣告,請自由時報自行排版後刊登出來。」、「(問:在報紙廣告上所刊起陽籽的功效,是何人提供的?)是研發者陳耀寬提供的。」、「(問:是否知道陳耀寬不滿?)陳耀寬發過幾次脾氣,都是我在安撫的。但針對報紙稿發過脾氣,我沒有具體印象,有幾次是針對窗口小姐的應對進退態度發過脾氣。」、「(問:每一份報紙或刊登之前是否均會給你看過才會登?)流程確實是這樣,我是公司統籌是最後核決的角色,我說可以廣告才可以登。」、「(問:報紙上所登內容是否均由你負責?)是。因為我是公司負責人,刊登廣告的內容,一定都是經過我看過,不用再找廣告商來。」(以上參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三第73至75頁、第194 頁、第197 至198 頁)。 ⑷「(問:請問對於陳耀寬說他在上開合約簽訂之後,到 震達公司有對起陽籽產品的成份功效做報告,他說是他 基於他的專業所作的學術研究報告,不是去幫你們震達 公司作教育訓練,實情是如何?)其實從地檢的時候, 他一直這麼說,我不知道案子會拖到今天這麼大。當初 在地檢時檢察官問我說,如果他這樣講,我不予置評, 我不想做一些攻擊,因為以前大家一起合作好好的。韭 菜籽產品效果真的很多客人用的不錯,明明就效果不錯 ,可是如果來我公司作這些東西,如果今天我有一支產 品是我的或者是別人的,他來幫我用學術的角色來分析 這個東西,那我覺得他是純粹是做顧問或是提供專業。 但是我們現在談的東西是韭菜籽,這支東西真空微波破 壁萃取技術,從西湖買原料及等等相關種種,我這輩子 知道世界上有個東西叫韭菜籽是因為陳耀寬研發者告訴 我的,如果這個的情形,他到我公司來,那請問要作什 麼學術演講。」、「(問:請問於97年4 月25日陳耀寬 與你的寶康伯思公司簽訂商品推廣合作契約書以後,一 直到長青所主持的長青樂活大計劃,在介紹起陽籽相關 成分功能效果電視廣告節目,這段期間銷售量如何?) 絕對比沒有打廣告來的好,但是明確的數字我沒有辦法 講,我現在沒有辦法用記憶的,但是一定有打廣告一定 好這是確定的、、」、「(問:提示審卷四第37-38 頁 被告陳耀寬辯護人所提出的資料,第37頁是起陽籽天然 鹼元素的產品封面、DM的一些文字內容記載,第38頁有 記載這項產品的封底,有震達整合行銷有限公司,地址 :臺中市○○區○○路○段000 號7 樓之5 ,服務專線 :00-00000000 ,請確認震達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是你們 提供給歐思佛公司,還是他們本來就知道你們叫做震達 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這上面寫的是康達整合行銷,康 達公司與震達公司有什麼不同,我們幾家公司裡面,上 次我大概說明過了,早期我們幾家公司是為了因應某些 通路,這些公司在一般的同業或合作廠商他們的統一稱 呼我們為震達為代表公司。」、「(問:那康達呢?) 康達也是我其中的一家公司。」、「(問:所以實際上 雖然是寶康伯思公司以名義人的身分來跟歐思佛公司簽 訂起陽籽的銷售契約,但是實際上是你在主導在賣是嗎 ?)是。」(參審卷七第116 頁正面至第119 頁背面) 。 ⑸其於審理時結證稱:97年4 月25日與歐思佛公司簽訂的 商品合作推廣契約書,是伊與陳耀寬在震達公司簽訂, 任秉威不在場,震達、寶康伯思公司都是伊的,簽約後 行銷推廣是由伊公司負責。伊公司買的是起陽籽成品, 以成品計價,直接向歐思佛公司下訂單。伊只管跟陳耀 寬下訂單,陳耀寬必須交成品給伊,是叫優生交貨,研 發者從來沒有給伊配方比例。起陽籽的功效、療效等資 料,都是陳耀寬提供的。起陽籽的包裝盒及包裝設計, 是伊公司負責。起陽籽的行銷廣告,如報紙上的東西, 伊的企劃人員及委外寫稿的人,是陳耀寬提供資料,他 也幫伊公司員工做教育訓練,這是他專業的部分。伊不 會寫這些東西,陳耀寬上完課,做完教育訓練後,他們 才會下去寫這個稿,然後才登廣告。80%、90%都是陳 耀寬提供,伊有呈上教育訓練課程內容,包含POWE RPOINT。「震達起陽籽」、「維康起陽籽」的品名是伊們決 定的,一個要走屈臣氏、一個要走康是美而做區隔,一 個是用90顆,維康做60顆的單價、總金額較低。伊們公 司賺的錢如果用百分比來算不會比上游多。陳耀寬交貨 給伊,不管伊賣到多少錢,如果產生利益不用回給陳耀 寬,但是這裡面賠錢,陳耀寬也不用幫伊出錢。伊們出 售起陽籽的定價,包括行銷廣告的費用。行銷廣告包含 報紙及第4 台。國興衛視99年1 月21日播放的長青節目 ,是長青爭取主持這個節目做的這種廣告,長青編一個 架構、大綱,然後呈到公司企劃部大家看一下,節目的 主要內容還是專家如何去談他自己的。廣告就是一個曝 光、告知的一個動作,是由專家來告知、說明,其他的 人比方說主持人長青他們扮演好玩或主持的角色。伊們 企劃看完了,長青他們統籌拍攝,就是委託拍片。長青 在國興衛視的節目也是廣告,叫置入性行銷,節目不是 電視台做的,那個節目是把他拿出來賣1 個小時多少錢 ,基本上對伊們來講也是廣告,只是型態不同,還有一 種廣告是30秒,有很多種類型。陳耀寬的東西人家拿來 賣100 元的成本,所以如果陳耀寬賣伊240 元,陳耀寬 毛利就有60%,但是伊公司的淨利沒有10%。一個節目 廣告時間約8 分鐘,1 天出現1 次約4 、5 萬元,1 個 月約幾百萬元,節目的資料一定是研發者給伊們,伊們 才有資料給長青。97年6 月間在台中市大業路與文心路 口的摩根西餐廳,與陳耀寬談到起陽籽售價,那時候是 希望不要超過2500元,不是1200元。一檔廣告費要那麼 多錢,陳耀寬是主角,伊提升他的知名度,他讀牛津大 學,1200元的東西能做嗎,這是個簡單的數學可算的出 來的。因為行銷的通路不一樣,放到藥局,藥局要抽走 50%,伊的管理要有人鋪藥,需付薪水、獎金,還有公 司的管銷。起陽籽的廣告內容有說可以對抗四高,高血 壓、高血脂、高血糖、高膽固醇,及可以對抗酸性體質 ,是王明崴他們寫的,經過伊公司的企劃部門的葉志忠 等人層轉上來,伊們只管這個東西能不能對四高有幫助 這一件事情,如果有,是誰講的,是專家講的,只要吻 合,這樣的廣告用語就會放行。長青與王明崴的角色是 一樣的,一個走電視廣告,一個是走平面報紙的廣告, 伊公司審查的是伊們資料上能不能對四高有幫助。伊公 司在報紙或電視廣告上所說起陽籽的功效,絕對沒有超 過陳耀寬所說明的範圍。伊們沒有能力去編撰,伊讀的 是土木工程,伊們是行銷公司,起陽籽有什麼功能,一 定是研發者陳耀寬提供。長青那個節目事實上也是廣告 ,因為那個要付錢的,伊們花錢賣時段,伊們付費,並 不是一個電視台的節目邀請專家來訪談。長青節目製播 過程已忘記,節目內容有可能是研發者提供,亦有可能 是研發者提供給伊們公司,伊們公司再給長青。在長青 節目的螢幕上有寫諮詢專線0000000000,就是置入性行 銷,並談及韭菜籽延伸的起陽籽的廣告,節目看起來在 談健康、養生、解決方法,但進到廣告之後的0800其實 就是在講這個節目的內容,利用廣告時間去曝光電話號 碼。伊不確定陳耀寬事先知悉廣告時間有圖卡,或有廣 告出現,但他一定知道伊們是如此做,因為伊們公司用 這種方法做行銷已經蠻久了,所以一般的研發商會找伊 公司合作,也可以自己去鋪藥局,伊公司的做法,在合 作前當然會極為瞭解。在電視廣告製播、報紙廣告的過 程中,陳耀寬對節目的拍攝頗多意見,亦有電子郵件, 並曾以個人身份提出意見要求震達公司配合辦理。陳耀 寬對於自己的產品很用心。長青節目線0000000000,預 防三高徹底改變酸性體質,預防三高危機等標題,是長 青的公司下的。陳耀寬自己曾與伊通過電話,包括照片 的擺法、大小,照片要不要簽名之類的事情。寶康伯思 公司與歐思佛公司所簽的合作契約書,商品韭菜籽就是 起陽籽。來找伊公司合作的人,都知道伊們公司會加上 一些廣告的力量去宣傳,廣告費用要花多少伊無法預期 ,歐思佛公司不用花錢,伊左手跟歐思佛公司買貨,右 手還要付錢去買平面及電視廣告。行銷天然韭菜籽即起 陽籽,讓民眾知悉而去購買的最佳方式就是廣告,而廣 告要有個著力點。陳耀寬一定知道於伊公司是行銷代理 公司,會用廣告去推廣。當初曾有廠商欲以100 元為1個單位出售伊起陽籽,跟陳耀寬購買起陽籽的成本後來為 240 元,伊仍向陳耀寬購買的原因,是信賴他的品質。 伊在與陳耀寬簽約前後,就知道他是牛津大學的化學博 士、在大學任教,他跟伊說起陽籽後,伊即信賴他的講 法。當韭菜籽賣得不錯時,伊曾問過陳耀寬是不是可以 申請健康食品。伊亦於99年4 月22日前,詢問中國醫藥 大學參與維力康健康食品實驗的教授,看有沒有機會拿 到健康食品的認證而更加值。蘇泓展、任秉威均未參與 產品廣告、行銷工作。「震達起陽籽」、「維康起陽籽 」、「神奇韭菜籽」等產品,都是跟歐思佛公司買了之 後,才由伊的震達等公司銷售。諮詢專線0000000000 申裝地址是在台北市○○區○○路○段00號6 樓,這邊有 派駐人員在那裡接聽電話說明產品功效,有一些行銷客 服及售後服務的事要做,那邊應該有20幾個人。等大人 產品開始販售的時間比起陽籽先,都是在97年,98年8 月後是為了OTC 藥局的傳統通路,他們希望於這些產品 能有廣告的協助,還沒有廣告之前產品賣的普普通通, 伊的產品就上述兩種還賣得不錯,其他的賣的不好。震 達起陽籽、維康起陽籽及神奇韭菜籽都是伊公司所銷售 的產品。陳耀寬發過幾次脾氣都是伊在安撫的,但針對 報紙稿發過脾氣伊沒有具體的印象,有幾次是對窗口小 姐的應對進退態度發過脾氣(參審卷七第18頁背面、第 19頁背面、第21頁背面、第22頁背面至第23頁被面、第 24頁正面、背面、第27頁正面、背面、28頁正面至第29 頁背面、第33頁正面至第34頁背面、第37頁正面至第38 頁背面、第39頁正面、背面、第41頁正背面、第43頁正 面至第44頁背面、第45頁正面、第46頁背面、第48頁正 面)。 ⑹是觀察被告于學釗之上述陳述及證詞,可知其係證稱: 震達、環海、維先及寶康伯思等4 家公司,都是伊在操 控的,以四家公司銷售產品,是要區別不同的通路。「 起陽籽」產品在蘋果日報等平面媒體刊登的廣告,是伊 們公司所刊登。伊的公司是行銷代理公司,陳耀寬與伊 簽約時,即知道伊會以報紙、電視廣告的方法,來銷售 起陽籽。伊是向陳耀寬買起陽籽成品,推銷起陽籽最佳 的方法為廣告。廣告要花費在簽約時並不能確定,但不 論報紙、電視廣告,伊公司均支付龐大的金額。報紙廣 告的部分是委託王明崴寫稿,部分為公司企劃人員所做 ,最後還是會呈伊看過後決定。電視廣告部分則委由長 青製作節目,以置入性行銷的方式,將諮詢專線00000 00000 以廣告的方式曝光,目的在銷售韭菜籽即起陽籽 。依據伊公司的廣告內容,「起陽籽」產品可以對抗「 高血壓」、「高血脂」、「高血糖」、「高膽固醇」等 「四高」,這些效能,是研發者陳耀寬給伊的,只有他 懂商品的功能。國興電視台99年1 月21日廣告的「神奇 韭菜籽」是維先公司的產品,也是環海公司賣的。報紙 廣告內容,是震達公司委託環海公司刊登。震達公司董 事長何修榕負責行政、管理、財務,伊負責行銷、商開 、創意。伊們會召開會議,請歐思佛與荷華公司來向廣 告業者介紹產品的內容,讓廣告業者可以來寫,最後公 司的廣告費是由伊核發。伊們的產品有兩種,一種是有 認證的健康食品,如「維力康」、「北蟲草」,另一種 是保健食品。「等大人」、「起陽籽」產品,均尚未取 得健康食品標章,因為到衛生署申請時,聽「維力康」 的廠商說這個產品要動物試驗等要需要3 年的時間申請 。 「等大人」、「起陽籽」產品剛開始販賣時,銷售量普 通。伊們自98年6 月9 日起至99年1 月20日止,在蘋果 日報、自由時報廣告後,上述2 產品就賣得比較好。銷 售產品的合理利潤約百分之10至12,「等大人」約獲利 7000萬、「起陽籽」約獲利7500萬。蘋果日報企劃編輯 部製做的廣告,原則上不會超過伊們所提供的資料,也 沒有例外。「震達起陽籽」、「維康起陽籽」、「神奇 韭菜籽」等產品,都是跟歐思佛公司買了之後,才由伊 的震達等公司銷售。陳耀寬曾對窗口小姐的應對進退態 度發過脾氣,均是伊在安撫的,但未曾有印象針對報紙 稿發過脾氣等情。 ⒋被告陳耀寬陳稱及證稱: ⑴「(問:你在歐思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現任何職?)沒有。該公司是家族企業。負責人是我母親。但因韭菜籽是我發明該公司韭菜籽是我負責。我負責研發並將食品原料交由優生製藥、生產,優生製藥再轉交給震達販售,該商品所有權是震達公司。我只負責提供原料例如韭菜杍、蒜頭、當歸經過我們篩選粉碎後連同配方交給優生添加賦型劑製成錠狀,再由優生依照一般食品規定來生產。我的獲利是約農產品價格百分之10,優生加工費是我給的,商品賣出後獲利屬於震達公司所有,我的原料費用是震達給。」、「(問:出資額多少?)當初成立的資本額約100 萬,我本人約持股百分之30,但關於韭菜籽我是實際負責人。」、「(問:何時發明『起陽籽』產品?)94年。」、「(問:如何發明『起陽籽』的配方?)我一直研究農產品薑、韭菜籽、蒜頭等,我依照中醫的書籍本草綱目等文獻加上專家學者的研究文獻,進一步去做研究,我是依照本草綱目的治療療效,例如裡面有說可以降三高的功效,我去研究裡面的成分,看為何可以降三高,結果印證裡面含的有機鉻,學理上有機鉻可以降血糖印證了韭菜杍裡面有有機鉻,又因為只有優良的實心的韭菜杍有這個成分,含量才高,所以我做的作動是把他篩選,才賣給震達公司。」、「(問:當初三方坐下來談時,有哪些人?)我、震達公司于學釗、優生公司陳先生跟吳經理。」、「(問:什麼時候開始販賣?)賣兩年左右。」、「(問:你怎麼協助震達公司銷售起陽籽?)我只有承諾我的肖像權給他用,我確實有提供關於韭菜杍相關資料給震達公司【呈研究資料1 份】、、」、「(問:于學釗有無在震達公司給你看過廣告的資料?)都是事後我才看到,因為我怕他把我肖像權誤用,所以我特別要求他要把報紙留下來給我看,我會特別注意,在合約上有註明行政罰鍰由震達公司負責【如所呈之合約書】。」、「(問:多久去一次震達公司做教育訓練?)大約1-2 次,我去台中文心路的公司一次,我去震達台北公司一次,我做研究發表而非教育訓練,當時公司所有人都在,我跟他們說我研究心得文獻記載還有他人專家學者的發表,我有做電子資料給參與者看」、「(問:像是跟業務人員講解韭菜杍的好處、成分、功能、專利這些東西嗎?)就是全部依照我的研究心得報告來講解。」、「(問:複方維康起陽籽也是你賣給震達公司的嗎?)原料也是。」、「(問:為什麼同一個起陽籽要以『複方維康起陽籽』、『震達起陽籽』等名稱銷售?)顆粒大小不一樣,一個是530 毫克、一個是350 毫克。我賣原料的價格也不一樣,一個是60顆240 元、另一個是60顆18 0 元。」、「(問:依據廣告內容『起陽籽』產品可『有效對抗四高』,這是你跟震達公司負責人說的?)我去震達公司作發表時確實有講,我講的是降3 高,是針對起陽籽研究的成果做說明。」、「(問:『有效對抗四高』就是有效對抗高血壓、高血脂、高血糖及高膽固醇?)我講的降三高是高血壓、高血脂、高血糖,但是沒有講降膽固醇。」、「(問:『複方維康起陽籽』在蘋果日報廣告稱可以改善酸性體質、遠離心血管疾病,你是提供什麼資料給震達公司,讓該公司這樣廣告?)我只有在研究發表跟提供資料有講降三高,改善酸性體質是根據韭菜杍是鹼性食品含豐富的微量元素才講的,遠離心血管疾病我就不記得。」、「(問:『複方維康起陽籽』、『震達起陽籽』產品有無申請查驗登記為健康食品?)我不知道。我本意賣給他就是要做一般食品,一盒原料賣給他是180 元或240 元,他賣到2 千多元這麼貴我不知道。」、「(問:你跟于學釗、何修榕、王明崴有恩怨?)沒有。他們應該不會陷害我。」(以上參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三第1 至8 頁)。 ⑵「(問:【提示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偵查卷㈡《附件4 》『寄件者:陳張鴛鴦、寄件日期:2010年4 月15日星期四上午9 :18、收件者:震達/ 企劃部等、主旨:廣告宣傳暨教育訓練重點』電子郵件及『天然奈米鹼元素起陽籽』投影片資料、『英國牛津大學陳耀寬博士研究室、廣告宣傳暨教育訓練重點』資料】這份電子郵件及投影片資料、廣告宣傳暨教育訓練重點是你寄給震達公司的文件?)我演講的時候有用此份文件,是受邀演講,這份投影片資料是我的,電子郵件是我請我的助理寄過去給震達。我是受邀去震達公司演講、、」、「(問:報載登『起陽籽』產品『唯一經陳耀寬博士於朝陽科技大學實驗驗證效果』,這也是你提供的資料?)當時我人在朝陽大學,我對韭菜杍成分做分析,然後依據我分析的成分,再以醫藥文獻做參考來發表我的報告。」、「(問:是否有做過動物實驗?)沒有。」、「(問:『維康起陽籽』產品廣告上面記載的標題『國際證實』,是你提供的資料?)我只有提供我演講的資料及參考文獻資料,我沒有提供『國際證實』資料。」「(問:在去年震達公司何修榕是否有問過你韭菜籽的產品是否有要申請健康食品許可證?)是今年的事情,有這件事,我沒有申請健康食品,當初我賣給震達公司是一般食品,所以並沒有申請健康食品許可證。我是對韭菜籽做研究報告,但不是對震達起陽籽與維康起陽籽做研究報告。」、「(問:震達及維康的起陽籽有何不同?)他們都是除了韭菜籽外,均有添加其他的可供食品的中藥材,他們是複方。」(以上參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三第96至98頁、第198 頁)。 ⑶「(問:有無看到契約書上『甲方寶康伯思健康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寶康伯思公司】負責人任秉威?)沒有。跟我訂約的是于學釗。」、「(問:你去震達公司發表『起陽籽』產品時,有講到『起陽籽』產品可降三高、抗四高?)我有講到降三高,當時去做演講時,是依據我的研究報告數據及文獻資料去分析,認為有這些功效。」、「(問:你去發表這些研究報告時,『起陽籽』產品開始賣震達公司了沒有?)差不多在訂約那個時候。」、「(問:所謂的降三高就是降高血壓、高血脂、高血糖?)是。」、「(問:既然未做過任何實驗,你憑什麼說『起陽籽』產品可降三高、調解免疫功能等保健功效?)因為它是一般食品,所以只做到這一些,如果是健康食品才需要做到人體或動物實驗。」、「(問:起陽籽的所有配方,均是你提供的?)是。」、「(問:既然是你提供的,那你對震達公司的人員做教育訓練宣導,也就是對整個『起陽籽』產品的功效做宣導?)產品名稱是震達起陽籽,韭菜杍的中醫學名就是起陽籽。我是針對起陽籽做宣導,並不是針對震達起陽籽做宣導。」(以上參99年度偵字第2383號卷一第69至71頁)。 ⑷伊於警詢時說個人在歐思佛公司持股30%是真實的。從97 年4月25日簽約開始,至99年6 月14日警詢時,賣了約兩年左右的起陽籽。審卷四第29至40頁的文件資料,都是經過伊學術的研究參考別人的文獻所作的整理,是事實的陳述。起陽籽在自由時報98年12月10日廣告內容(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二第94頁),其中關於伊是牛津大學畢業、第一位榮獲英國國家獎學金與專利獎的臺灣博士、中華民國化妝品科學學會秘書長、工研院特定中藥草專家均是正確。伊曾提過有研究過高倍率真空微波萃取技術,但沒有自稱係首位透過上述技術從韭菜籽中取得精華成分的發明者。范慧雯97年4 月23日email 給震達公司的文件(審卷四第43頁),其中提到天然起陽籽可以幫助人體維持鹼性健康狀況,起陽籽針對酸性體質有所改善,是4 月16日摘錄伊的研究報告,這個資料是伊給震達的。蘋果日報98年8 月11日維康起陽籽的廣告(同上他卷第83頁)內容,「酸性體質引爆十大危機」是正確的。「陳博士在在高濃稠的血液試管裡加入韭菜籽濃縮萃取物後,原本濃稠凝結的暗紅色的血液立即溶解轉為清澈健康的鮮紅色,原本阻塞的管道也立刻變的暢通」,證實了韭菜籽確實可以溶解血脂肪、三酸甘油脂,是伊在97年7 月22日接受長青採訪時所講的,伊是敘述一段實驗過程,是對的。蘋果日報98年8 月20日起陽籽的廣告(同上他卷第84頁)內容,其中透過高倍率真空微波萃取技術取得菁華成分,這問題可以有這些的改善。蘋果日報98年9 月8 日A3版(同上他卷第84頁)起陽籽的廣告內容,其中陳博士現場用實驗證明韭菜籽確實能溶解血脂肪、三酸甘油脂這個部分它漏掉了,伊在接受採訪的時候是用實驗證明人造血的確是能溶解、降低血脂肪、三酸甘油脂;高血壓正確,含愛力茵增加好的膽固醇降低壞的膽固醇,這是沒錯,伊是根據學術研究,還有參考文獻所作的判斷;糖尿病含有機鉻,能刺激胰島素分泌、預防糖尿病發生、調節血液中的血糖,這也是伊呈給庭上佐證的資料;高血脂含韭菜酵素,能分解血脂肪、降低三酸甘油脂,這也是伊個人研究,憑著學術做判斷,所講的話沒錯;富含天然鹼元素促進新陳代謝、增加免疫力、維持健康鹼性體質,這也是根據佐證資料跟研究所講的事實;調整酸性體質、有效預防高血壓、高血脂、高血糖、高膽固醇,這也是根據實驗佐證資料作事實的陳述(以上參審卷七第120 頁背面至第126 頁正面)。 ⑸其於審理時結證稱:伊是歐思佛公司的股東,范慧雯是伊的助理,起陽籽產品是伊研發,自93年之前就開始研究韭菜籽,陸續有發表研究論文,是以一個學者公開事實陳述。依據本草綱目、國內外的文獻,韭菜籽就叫起陽籽。根據伊的研究及文獻,韭菜籽有微量元素,亦有幫助腎功能,且有助氧、助血糖、抗氧化等功能,還有威而剛的功能,伊都有發表。伊於97年4 月與震達公司接觸,97年4 月25日簽約。震達公司問伊所有的研究,伊把所有可以提供出來的數據都提供出來。伊在檢察官訊問時,確曾回答到震達發表起陽籽產品時,有講到降三高,當時去做演講時是依據研究報告數據及文獻資料去分析認為有這些功效,這是實在的。97年4 月25日與寶康伯思公司所簽訂的商品推廣合作契約書,伊有在上面蓋章,伊是契約輔佐人。伊請范慧雯於97年4 月8 號以電子郵件將起陽籽的文稿寄給震達公司的羅秘書,裡面提到商品名稱,並有產品功能使用方法以及保存方式(審卷四第29至30頁)。范慧雯於97年4 月17號用電子郵件的方式,將起陽籽產品應怎麼包裝、裡面要敘述什麼樣的文字以及產品說明書的內裝配件,應提到天然鹼元素鉻、鋅、錳等,包括鉻可以活絡、活化胰島素,是血糖重要的調節劑,錳能幫助血糖調解、幫助新陳代謝,亦有內容新聞報導專家的話:「英國牛津大學陳耀寬生化博士」、「請針對新聞採訪博士的文章角度去剪貼,公信力才大」等內容(審卷四31至40頁),寄予震達公司企劃部。范慧雯依照伊的指示於97年4 月25日用電子郵件寄給震達企劃部,有關起陽籽包裝的內容及產品說明書、內裝配件、天然鹼元素,起陽籽含有鉻等相關的微量元素的文字記載等內容(審卷四第75至80頁)。伊請范慧雯於97年10月3 日,以電子郵件寄予震達公司,有關韭菜籽的資料,其中有商品名稱天然起陽籽錠,酸性體質是所有病痛的來源,強調十大死因,高血糖、糖尿病、高血壓、高血脂,增強免疫系統功能障礙,強化性功能男女均可。產品成分,包括韭菜籽、人參、當歸、淮山、川芎、蒜頭、山梨醇賦形劑、蒜頭,大蒜除了含有傳統的營養成分外,亦含有一種非生理機能有重要影響的硫化物及愛力茵。起陽籽錠含其他中藥的元素功能,有硫化物成分:幫助降低血脂肪,降血壓,預防心血管疾病突發;含有磷成分,幫助骨骼牙齒主要的成分,還有含愛力茵及多種維他命:幫助增強抵抗力、抗眼疾、預防老化等內容(審卷四第85至89頁),這份文章是依據參考文獻及研究數據所提供的資料。伊與寶康伯思公司簽約時,因伊投入研究韭菜籽的研究多年,花了很多心血,伊以此推理認知到寶康伯思公司也要花很多心血、錢。伊知道寶康伯思公司是要作廣告去推銷韭菜籽商品。依據合約第2 條的規定,寶康伯思公司賣越多合約內的天然韭菜籽商品,伊的供貨就越多。伊有看過范慧雯於是99年1 月14日,以電子郵件寄予震達公司的文件,主旨是「正港起陽籽VS山寨版」,郵件的內容包括「多品牌策略:震達維康增加一個品牌行銷,屈臣氏是最主要也是指標性的藥妝店,陳耀寬可以協調上架新商品。單一品牌策略、研究團隊:陳耀寬教授、許鎮輝醫師、陳孟平醫師、許慶修博士等專家來鞏固震達正港起陽籽,陳耀寬可以協調專家一起上節目。行銷人員教育訓練:山寨版!古人的起陽籽!!陳耀寬可以配合。」這個是為了證明市面上有很多山寨版韭菜籽,所以為了要證明什麼叫真正的伊研究的,什麼是山寨版韭菜籽而發的一個email 。伊於97年7 月22號下午2 點30分,地點在優生實驗室接受長青採訪,伊有用人造血加入天然起陽籽或韭菜籽錠,把它搗碎然後放入人造血裡面的試管做實驗。97年4 月25日跟寶康伯思公司簽本件商品合作推廣契約之後,有到震達台中的公司去做起陽籽功能特色的研究心得報告。范慧雯在歐思佛公司上班也兼伊在朝陽科技大學裡面的助理,薪水伊及歐思佛公司均有支付。伊與范慧雯跟沒有無金錢糾紛或是嫌隙、怨恨(以上參審卷七第82至100 頁)。 ⑹是由被告陳耀寬之上述陳述及證述,可知被告陳耀寬係陳稱及證稱:歐思佛公司是伊家族企業,負責人陳張鴛鴦為伊母親,伊出資約百分之30。韭菜杍的中醫學名就是起陽籽,伊負責研發並將食品原料,如韭菜籽、蒜頭、當歸等物品,經過篩選粉碎後,連同配方交給優生公司添加賦型劑製成錠狀,優生公司再轉交給震達公司販售。伊是依照中醫書籍及專家學者的研究文獻,其中有提到可以降高血壓、高血脂、高血糖之三高,改善酸性體質是根據韭菜籽是鹼性食品含豐富的微量元素才講的。伊進一步研究,印證韭菜籽裡的有機鉻可以降血糖,且只有優良的實心韭菜籽有此成分,含量才高,伊篩選後才賣給震達公司,但其中有添加中藥材,是複方。當時在洽談的時候,有震達公司于學釗、伊及優生公司吳經理在場。伊沒看過商品推廣合作契約書上之甲方康寶伯思公司負責人任秉威,伊是與于學釗訂約。伊在訂約前後,曾至震達位於台中市文心路的公司,及震達台北的公司,做起陽籽的研究成果報告,講解韭菜籽的優缺點,並提供關於韭菜籽的相關資料,當時所有的人都在場。「複方維康起陽籽」、「震達起陽籽」的原料,都是伊賣給震達公司,但顆粒大小不一樣,一個是530 毫克,一個是350 毫克;伊賣的原料價格也不一樣,一個是60顆240 元,另一個是60顆180 元。伊賣給震達公司的是一般食品,所以沒有申請健康食品許可證,也沒有經過動物及人體實驗,但曾以儀器分析它的成分、數據。伊在99年4 、5 月份時,因朋友告知伊震達公司有在報紙刊登廣告,乃要求于學釗將報紙留下。伊跟于學釗、何修榕、王明崴沒有恩怨,他們應該不會陷害伊。伊與范慧雯亦無金錢糾紛及仇恨等情。 ⒌證人葉志忠證稱:伊於98年初在維先公司企劃部擔任企劃部副理,且有參與震達公司、環海公司及寶康伯思公司的企劃業務,此4 家公司的真正負責人為于學釗,于學釗是總經理,有絕對的決策權。當時任職時就知道上述4 家公司都同一個老闆于學釗,所以跟企劃有關的工作都是同時負責。何修榕是副總經理,因為行政管理事務上她的職務就是副總經理,又負責財務。報社會把確實有刊登的報紙稿,伊們稱為報樣,加上當初委刊單及發票來對伊們請款。伊們內部會有請款單,承辦人員簽名之後,呈到何修榕副總經理,副總經理會詢問伊請款跟當初簽約的價錢是否是事實,如果正確的話副總會簽名,再給財務部做付款的動作,何修榕會看到這個東西確實有刊登。起陽籽的資料是歐思佛公司提供,主要是陳耀寬,或是一位范小姐。起陽籽產品的說明,伊有參與。「寄件者:陳張鴛鴦、寄件日期:2010年4 月15日星期四上午9 :18、收件者:震達/ 企劃部等、主旨:廣告宣傳暨教育訓練重點」電子郵件及「天然奈米鹼元素起陽籽」投影片資料、「英國牛津大學陳耀寬博士研究室、廣告宣傳暨教育訓練重點」等電子郵件及投影片資料、廣告宣傳暨教育訓練資料,都是歐思佛公司寄的。報社刊登的廣告內容,陳耀寬的照片,是向歐思佛公司的范小姐,或直接跟陳耀寬要的。最開始伊沒有印象要向歐思佛公司說刊登什麼廣告,但廣告持續刊登過程中,歐思佛公司知道是要做廣告用的,伊在與歐思佛公司溝通的過程中,電話中有提到。歐思佛公司也有提供相片準備給伊們做廣告使用,印象中歐思佛公司曾經在EMAIL 提到要提供陳耀寬的簽名給伊們,好像陳耀寬或是他們公司的范小姐說,有民眾主動跟他們講到在報紙上看到陳耀寬的相片,怕是有人盜用,歐思佛公司這邊就提供陳耀寬的簽名讓伊們放在報紙上面。持續刊登廣告的過程中,陳耀寬應該是知道刊登的這部分。伊們公司會請產品廠商到公司說明,因為公司賣的是產品不是原料。歐思佛公司來說明之前,都有陸續提供伊們公司產品的資料,因為這個產品是在刊登廣告之前就有銷售,為了刊登報稿之前,才請陳耀寬到公司來說明。伊們不會對陳耀寬很明確說是哪家報社的誰,伊們會跟他說,請他來說明是為了對產品做廣告行銷,所以請他來說明。在陳耀寬到公司做說明之前,伊見過陳耀寬,但不記得幾次。報社那邊認為要對產品做介紹的話,最好由最瞭解產品的專家來說明。伊將歐思佛公司提供的產品資料給廣告公司。在廣告刊登的期間,陳耀寬只有針對廣告做正面的建議,沒有提到伊們刊登的哪些東西是不能用的,或是不妥的,所以伊們認為陳耀寬提供的東西,都可以作為廣告素材來使用。陳耀寬來說明時就已經知道提供的資料是要作為廣告行銷的用途,伊當時感覺不到陳耀寬到底是滿不滿意,但他當時跟伊要廣告時,沒有對伊發脾氣,也沒有提出抗議等語(以上參審卷三第323 頁正面、背面、第325 頁正面、第326 頁正面、第328 頁正面、背面、第329 頁正面、第330 頁至331 頁、第332 頁背面至第333 頁正面)。又徵諸本院101 年6 月10日苗院國刑康100 重易1 字第015963號函、香港商蘋果日報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01 年6 月20日101 蘋文字第0071號函及同函所附的廣告委刊單(參審卷三第23 1至247 頁)所示,可見被告何修榕確曾以震達公司副總經理的身份,在蘋果日報98年12月10日B3版、99年1 月21日B3版之「起陽籽(韭菜籽)」廣告委刊單上蓋章或簽名等事實,由此足見證人葉志忠證稱:何修榕是副總經理,報社會把確實有刊登的報紙稿,伊們稱為報樣,加上當初委刊單及發票來對伊們請款。伊們內部會有請款單,承辦人員簽名之後,呈到何修榕副總經理,副總經理會詢問伊請款跟當初簽約的價錢是否是事實,如果正確的話副總會簽名,給財務部做付款的動作,何修榕會看到這個東西確實有刊登等語屬實,堪以採信。 ⒍證人王明崴證稱:伊係負責震達公司在98年8 月至99年1 月中的廣告,通常都是企劃部門的葉志忠跟伊聯絡登廣告事宜,跟伊說什麼時候要登。伊曾至震達開會,就是為了要廠商提供資料做廣告。開會一開始是由廠商代表或專家陳述、介紹產品,在過程中不懂的伊都會問。開會頻率約一個月二、三次,于學釗、何修榕都有到這邊打一下招呼,然後就去忙他們自己的,也有廠商代表在場,開會時震達公司會說伊是負責蘋果日報廣告這一部份。新產品問市時,製造廠商會派代表到會議上介紹這個產品的功能與研發背景。開會時有看過陳耀寬,至少見到2 次,他是專家,起陽籽是他發現找到的,他有介紹起陽籽的功效。伊們開會不是一大疊的資料,而是有powerpoint,他們整理好,有專家、廠商來開會討論,伊是負責紀錄、整理。伊記得抗四高這些字句,印象中是在接手之前,在蘋果日報就有看過這些字句,伊予以沿用。廣告有登出來才收錢,至於震達內部,他們會統計,伊是每月的跟震達請款。內容的部分伊不知道是誰確認的,伊只知道跟她請款,有刊登的資料,她才會付款。起陽籽「商品最大賣點」、「各種慢性病改善」的簡報資料,有在蘋果日報刊登,是透過震達拿到的。伊的原則是他們提及功效、療效,一定是依據他們介紹的範圍內,伊只是將他們提供的資料整理的比較平順。伊不是創作者,創作一定要有所本,資料一定是他們提供的。這產品不是伊研發的,一定有專家在現場解說的,伊是用他們提供的資料作文案的張本。伊製作的廣告產品功能,並未遭製造廠商、震達公司指責超出他們介紹的範圍。如果伊寫的報導有超出他們的範圍,他們看過有問題,他們可以不登。決定刊登的人不是伊,如果伊所提供的廣告文案內容有超過他們的範圍,他們不會同意伊去刊登,這是邏輯的問題等語(參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一第162 頁、同他卷三第191 頁、第192 頁,審卷四第269 頁正面、背面、第270 頁背面、第271 頁正面、背面、第272 頁正面、第273 頁背面)。是由證人王明崴、葉志忠上述證詞觀察,可見其等2 人證詞相符,足徵其等2 人證詞均屬實,均堪採信。 ⒎證人即被告歐思佛公司會計兼陳耀寬助理范慧雯證稱:97年6 月某日晚上9 時30分左右,陳耀寬、伊、于學釗及何修榕副總4 人,約在大業路及文心路口的摩根西餐廳。談話內容是剛跟于學釗他們有接觸,伊們歐思佛公司賣給震達公司的韭菜籽原料,有聽外面朋友說價錢有點貴。那天主要是跟他講,伊們賣給他的530 mg、60入的韭菜籽不能超過一盒1200元。陳耀寬當場有談到廣告不能違背觸法這方面,于學釗說是OK的,不會有這個問題發生。進去之後沒有馬上討論,中間進行閒談,到結束差不多一個小時左右。審卷四第41頁97年4 月23日、97年10月3 日email 與附件,及同卷第107 頁98年7 月27日附件提到降血脂肪等,及同卷第151 頁98年10月30日email 提到「下次刊登韭菜籽可參考網站資料」,都是伊寄給震達公司的教育訓練資料及內容,均係陳耀寬給伊寄予震達。審卷四第237 頁、第261 頁以下的資料,是陳耀寬的一些研究報告跟教育訓練的,是對震達公司員工的教育訓練。在98年10月左右有一些風聲說震達在做廣告,伊不會特別去看這些廣告,這中間陳耀寬有請伊一起跟震達公司葉志忠拿廣告報紙,中間有跟他催過好幾次,到98年11月21日或22日左右,有收到葉志忠寄給伊的報紙資料,伊轉交給陳耀寬。審卷四第107 、108 、109 頁的研究資料,係陳耀寬提供給伊,伊再email 予震達公司張秘書。審卷四第152 、153 頁的報紙,係陳耀寬給伊,伊掃瞄後再email 給震達公司。審卷四第151 頁中信的第2 行,是伊寫的,就是伊們知道震達公司有刊登廣告了,陳耀寬跟伊講,如果他們要再次廣告的話,可以參考這些網站資料。審卷四第157 頁email 給震達公司何副總的內容「何副總、于總,韭菜籽新發現,韭菜籽能有效清除自由基,數據非常漂亮,2 、抗氧化,其數據勝過許多保健食品,表示韭菜籽有1 、抗老化2 、防癌效果。將來平面媒體可以加以宣傳,文字稿部分陳老師將來會加以整理彙總。」,是伊所寫,內容係陳耀寬所告知。伊都是由公司的陳耀寬指示,才會發email 給震達公司等語(參審卷五第20至30頁)。 ⒏茲將本件起陽籽即韭菜籽的相關電子郵件及附件內容分敘如下: ⑴寄件者為張鴛鴦陳,收件者為震達張秘書,日期為2008年4 月23日,內容為4 月25日教育訓練資料的電子郵件及附件(參審卷四第41至74頁):上述教育訓練資料內有「商品最大賣點。酸性體質是所有病痛的來源。天然起陽籽可以幫助人體維持鹼性健康狀況。強調十大死因性:糖尿病、高血壓、高血脂。增強免疫系統功能障礙。強化性功能。天然起陽籽的功效,人體絕不可缺乏」、「各種慢性病的改善。十大死因:高血壓、糖尿病。糖尿病病因。高血壓病因。」等文句(參審卷四第43至44頁),及「天然『韭菜籽』中含有的微量元素的功能。含有『鉻』成分:幫助糖尿病患者遺(應為胰之誤)島素正常分泌。含有『硫化物』成分:幫助降低血脂肪,降血壓,預防心血管疾病突發。含有多種珍貴微量元素與維他命群,也能抗癌,預防老化」等文字記載(參審卷四第52頁)。復有「商品成分、特色。全部成分:韭菜籽、人蔘、當歸、淮山、川芎、蒜頭、山梨醇。每10 0公克含天然有機鹼元素」、「元素含量ppm 功能。鉻〈0.1 可以活化胰島素,是血糖的調節劑。預防糖尿病、活化胰島素、降低血糖值。協助蛋白質的輸送到所需之處。預防高血壓、心臟病、血壓高的作用。」、「真空微波萃取技術。微波是電磁波的一部份。電磁波的能量可藉由傳導滲透到植物的組織,使得細胞膜壁很自然地打開,進而釋放出所選擇的有效成分到很安定的溶劑中。也就是說微波的能量可集中於植物細胞的精華,能夠萃取植物的最重要的有效成分。真空是將儀器內之空氣抽掉保持無氧狀態,以免萃取液和空氣中的氧氣產氧化作用。真空微波萃取的速度很快,只需幾分鐘的時間,即可萃取出植物的有效成分,有別於傳統的溶劑萃取技術,需要數小時之久。真空微波萃取的優點在於它有效防止有效成分的氧化,以及高溫長時間萃取而破壞使活性退化或高分子化。同時它可以保證萃取液於顏色上的一致性及較佳的保存期限。」、「真空微波萃取特性:真空微波萃取法其原理即是利用微波震動的方式控制能量,打破植物的細胞壁,讓植物的珍貴成分自然流出、、」等文句(參審卷四第53至54頁、第61至63頁)。又有「使用方法/ 食用方法。每天服用3 顆、、保存期限:三年、、。研發單位:委託英國牛津大學陳耀寬博士、、」、「相關Q&A、、為什麼天然起陽籽有這麼神奇的療效?A:各種不同的微量元素有不同的療效,請參考整理的總表格,這些療效是經過歐美日各國的科學家不斷做人體實驗研究發現的。建議您可以上網找專業的書籍做更深入的了解。但是綜合的原因是因為韭菜籽可以抗抗自由基氧化,也就是抗老化,抗身體機能老化衰竭。」、「什麼病可以保證效果?無效退費?A:只要您每天食用2 錠天然起陽籽,2 個月後,保證醫院身體健康檢查報告一定會降下來,保證絕對有效的病症如下:糖尿病、高血壓、血脂肪、膽固醇、尿酸、脂肪肝。其餘的,如抗癌、增強體力精力、增強性功能、增強免疫力,因為這些醫院沒有實際的檢驗數據,無法以科學的方法認定。但您的身體一定會清楚的告訴您天然有機鹼元素確實有效。」、「什麼人適合食用天然起陽籽?A:無論男女老少都適合,特別是有下列狀況及早更應服用:糖尿病患者,幫助胰島素正常分泌,降血糖。高血壓患者降血壓、血脂肪。性功能衰弱,勃起障礙者,調適更年期障礙、、」等文字敘述(參審卷四第66至67頁、第68至71頁、第73頁)。 ⑵寄件者為張鴛鴦陳,收件者為震達公司的羅特助,日期為2008年5 月29日,係證人范慧雯請羅特助將後述信函轉交被告于學釗,信函內容為:「昨日在電話中向您(指于學釗)報告之事陳老師(指陳耀寬)和歐思佛公司想表達的意思如下:1.已有許多人來電向陳老師詢問購買起陽籽之事且指定要陳老師研發的起陽籽,但也反應貴公司所販售的起陽籽錠非常貴,陳老師很擔心引起外界誤解為大賺暴利錢。故請貴公司能否降低售價,或是以加量不加價方式、、⒉有關產品一組180+60=240元之貨款,其中60元就是陳老師的研發費權利金以及同意貴公司在產品包裝標示所支付的肖像權利金、、。⒊陳老師上節目和錄影這段期間,我們協助安排採訪人物,腳本製作及策劃場景等等的安排,還包括打點人情,拜託見證來賓出席錄影、資料撰寫編排、、。而且老師實驗的人造血價錢非常的貴,100cc 都是上萬元,目前實驗室也買不到原料了。種種的合作配合出錢出力,而貴公司花錢請的製作單位卻推來推去。4.現在各校都有不成文默契規範專任老師上節目次數、、因此建議貴公司聘請其他的醫生或專家上節目,暫時先別安排陳老師上節目。已經錄製完成的節目,如有重播能否將次數降為最低不要過於密集,以免有不良效應。」(參審卷四第83至84頁)。 ⑶寄件者為張鴛鴦陳,收件者為震達張秘書,日期為2009年7 月28日,內容為「天然鹼元素」、「老師簡介廣告」、「韭菜籽改善勃起」、「東森錄影手板」等資料的電子郵件及附件(參審卷四第107 至117 頁):「天然鹼元素(起陽籽)萃取濃縮精華陳耀寬)實驗部分」- 「⒈好壞起陽籽:市面上當季好的起陽籽取得不易,因為起陽籽過季後有效成分會漸漸消失,變成空殼而沒有效果。⒉實驗:兩杯水,分別加入起陽籽,活的起陽籽(好的)會往下沈,死的起陽籽(不好的)會浮在水面上。⒊排毒代謝毒素保護肝臟:生活中吃入很多化學物質,例如過量防腐劑、、。⒋實驗:兩個燒杯分別加入純水,並個別加入漂白水(代表毒素),攪拌均勻。一杯加入起陽籽萃取濃縮粉,一杯不加。兩杯滴入氯測定液,沒加起陽籽萃取濃縮粉的會程(應為呈之誤)現黃色(代表毒素存在),加入起陽籽濃縮粉的不變呈原色(代表毒素已被分解)。⒌降低血脂肪預防心臟病高血壓:生活中常吃『高鹽、高油、高膽固醇』食物容易導致心血管疾病發生,例如心臟病、高血壓、高血脂肪及血管硬化等。⒍實驗:兩支試管內分別放入高農(應為濃之誤)稠狀的人造血,一支試管加入起陽籽萃取濃縮粉,一支不加。加入起陽籽萃取濃縮粉的試管,高農(應為濃之誤)稠狀的人造血會液化,變成不稠(代表清血管、降血脂肪)、、」、「⒈陳耀寬博士,現任朝陽科技大學和中國醫藥大學教授,工研院技轉中心特聘中藥草專家,以及台中市政府市政顧問,他不但取得英國牛津大學化學博士學位,而且指導老師還是世界知名學者、英國皇家研究院院士- 格林教授。、、⒌現在他更發現了台灣之寶- 韭菜籽(起陽籽),運用更高科技『真空微波破壁萃取』技術,製造出三高剋星起陽籽精華回饋社會,造福人群,特推薦給國人。」、「26位40 歲以上人體實驗食用2 個月後結果,90%滿意度(改善勃起)」、「韭菜籽的重要營養素,鉻:提升胰島素活性、調節血糖,硫:幫助胺基酸形成,降膽固醇、、」、「酸性體質的高危險群、、。高血壓、高血脂肪、心血管疾病患者、、高血糖、糖尿病、、」、「2007年國內十大死因⒈惡性腫瘤(40306 人)⒉心臟疾病(13003 人)⒊腦血管疾病(12875 人)⒋糖尿病(10231 人)、、⒏腎炎、腎徵候群及腎性病變(5099人)、、⒑高血壓性疾病(1977人)。腎臟與心血管疾病,每年拆散了4 萬3 千多個家庭。」等文句(參審卷四第108 至109 頁、第112 頁、第115 頁、第117 至118 頁)。 ⑷寄件者為張鴛鴦陳,收件者為震達何副總,日期為2009年10月20日,內容為附上老師文件、七大營養及營養標示檢驗報告之電子郵件及附件(參審卷四第137 至140 頁):可見歐思佛公司提供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出具的委託試驗報告書,該報告書係關於韭菜籽即起陽籽錠的微生物檢驗、重金屬檢驗、營養成分等檢驗報告予震達公司的何副總即被告何修榕等情。 ⑸寄件者為張鴛鴦陳,收件者為震達葉志忠,日期為2009年10月30日,內容為「下次刊登有關韭菜籽廣告時可以用的一些網站請供參考及相關網址」之電子郵件及附件(參審卷四第151 至153 頁):可見歐思佛公司提供臺灣時報98年8 月31日醫療健康15版、自由時報2009年8 月31日中市焦點B5 版的報導資料予震達公司葉志忠。上述報紙內有被告陳耀寬的照片,及「朝陽科技大學教授陳耀寬表示,韭菜、蒜頭、西洋蔥,也有增強免疫力的功效。中國古老的秘方也是用韭菜、大蒜西洋蔥來增強體力,預防病毒感染。陳耀寬表示,這三樣如果吃法錯了,就無法提昇免疫力,其正確食法,例如吃韭菜,要吃韭菜花,當然韭菜籽最好。」等文句。 ⑹寄件者為張鴛鴦陳,收件者為震達何副總,日期為2009年11月18日,內容為「韭菜籽新發現:⒈韭菜籽能有效清除自由基,數據非常漂亮⒉抗氧化其數據勝過許多保健食品表示韭菜籽錠有⒈抗老化⒉防癌功效。將來平面媒體可以加以宣傳,文字稿部分陳老師將會整理彙總」之電子郵件及附件(參審卷四第157 至158 頁):可見歐思佛公司以電子郵件,將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委託試驗報告書,及被告陳耀寬依據該報告書所示認韭菜籽有抗老化及防癌功效的資料,寄予震達公司的何修榕副總經理等情。 ⑺寄件者為張鴛鴦陳,收件者為震達/ 企劃部、林秘書、葉志忠,日期為2010年4 月15日,內容為「廣告宣傳暨教育訓練重點,此為現階段最重要資料,煩請相關人員詳讀此資料」之電子郵件及附件(參審卷四第237 至238 頁,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二第27至41頁):可見歐思佛公司以電子郵件,將起陽籽(韭菜籽)之廣告宣傳及教育訓練重點、天然鹼元素(起陽籽)萃取濃縮精華實驗部分之實驗過程及結果,寄予震達公司等情。 ⒐是觀諸證人范慧雯的上述證詞,復參酌上述電子郵件及附件等資料所示,可知證人范慧雯係證稱前述電子郵件及附件,均係受被告陳耀寬的指示,寄予震達公司的相關人員等情。再觀諸證人葉志忠、王明崴的前述證詞【參理由欄貳、五、㈡、⒌、⒍所示】,可知其等2 人證述的情節相符,足見其等2 人證述的內容屬實,均堪採信,已如前述。又衡酌被告陳耀寬陳稱:伊在訂約前後,曾至震達位於台中市文心路的公司,及震達台北的公司,做起陽籽的研究成果報告,講解韭菜籽的優缺點,並提供關於韭菜籽的相關資料,當時所有的人都在場等語(參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三第4 至5 頁)。準此,被告陳耀寬曾至震達公司,與證人王明崴、葉志忠等人開會,在開會過程中,震達公司人員曾介紹證人王明崴為負責廣告之人,被告陳耀寬在會中則介紹「起陽籽」產品的功效、特色,並提供「起陽籽」的相關資料。且其親自參與宣傳起陽籽產品的節目錄製,並親自以昂貴的人造血實驗,且表示韭菜籽有降血脂肪等功效。證人王明崴復依據震達公司所提供的資料,並在會中聽取廠商、專家的發言,所摘記的重點,整理成蘋果日報所需要的格式,並理順相關文字,作為文案的張本。而被告陳耀寬即係「起陽籽」的專家。文案中只要有提及功效、療效,係依據上述資料記載,未曾遭製造廠商、震達公司指責超出他們介紹的範圍等事實,應可認定。⒑茲將證人即購買「起陽籽」產品之劉昌盛等人的證詞分敘如下: ⑴證人劉昌盛證稱:伊在98至99年間,看中國時報或自由時報的廣告,宣稱「起陽籽」有避免高血壓、高血脂、高血糖及高膽固醇發生,調節提升免疫力,向震達公司購買起陽籽。伊吃過1 次後,對方又打電話過來,伊又買1 次,好像1 次就買2 萬多等語(參同上偵卷第2383號卷三第85至87頁)。證人廖真證稱:伊於98年10月間,向震達公司買起陽籽,買9 千元共2 盒吃3 個半月。伊是看電視,報紙也有刊登廣告,宣稱「起陽籽」有避免高血壓、高血脂、高血糖及高膽固醇發生,調節提升免疫力,伊才去買等語(參同上偵卷第89至91頁)。證人黃福彬證稱:伊於98年間,向震達公司買起陽籽2 次,第1 次買1 盒4 千元,之後又買1 萬7 千元5 盒。伊是看蘋果日報及電視廣告,宣稱「起陽籽」有避免高血壓、高血脂、高血糖及高膽固醇發生,調節提升免疫力,伊才去買等語(參同上偵卷第97至98頁)。證人陳政元證稱:伊於98年間,向震達公司買起陽籽4 盒8 千元月。伊是看蘋果日報廣告,宣稱「起陽籽」有避免高血壓、高血脂、高血糖及高膽固醇發生,調節提升免疫力,伊才去買等語(參同上偵卷第101 至103 頁)。證人鄭瑞枝證稱:伊於98年間向震達公司買起陽籽,買2 萬多元共6 盒。伊看中國時報或自由時報的廣告,宣稱「起陽籽」有避免高血壓、高血脂、高血糖及高膽固醇發生,調節提升免疫力,對方打電話來訪談伊,伊亦有看到電視播放等語(參99年度偵字第2383號卷三第93至94頁)。 ⑵證人陳永民證稱:伊於99年年初,向震達公司買起陽籽,共買了2 盒,買了5 千元,是在電視上看到廣告。廣告宣稱「起陽籽」有避免高血壓、高血脂、高血糖及高膽固醇發生,調節提升免疫力。伊自認有高血脂毛病,想要改善才去買等語(參99年度偵字第2383號卷三第117 至119 頁)。證人楊儒權證稱:伊於98年9 月間,向震達公司買起陽籽及勝透力,共買了3 萬8 千元,是在電視上看到廣告。廣告宣稱「起陽籽」有避免高血壓、高血脂、高血糖及高膽固醇發生,調節提升免疫力等語(參同上偵卷第2383號卷三第109 至111 頁)。證人蕭月貞證稱:伊於98年年中,向震達公司買起陽籽,共買了3 萬元,是在電視及報紙上看到廣告。廣告宣稱「起陽籽」有避免高血壓、高血脂、高血糖及高膽固醇發生,調節提升免疫力,伊才去買等語(參同上偵卷第11 3至115 頁)。證人鄧玉姬證稱:伊於98年年底,以電話向震達公司訂購起陽籽,買了3 萬多元,是在電視及蘋果日報上看到廣告,常常看到。廣告宣稱「起陽籽」有避免高血壓、高血脂、高血糖及高膽固醇發生,調節提升免疫力,伊才去買等語(參同上偵卷第121 至123 頁)。證人吳惠然證稱:伊向震達購買起陽籽,花了2 、3 萬元。伊先在高速公路T壩看到,後來在報紙看到專題報導。廣告上有寫可以避免高血壓、高血脂、高血糖及高膽固醇發生,伊有糖尿病,就打電話去問,對方告訴伊很多客戶有糖尿病,吃了很不錯,伊才購買等語(參同上偵卷第125 至127 頁)。 ⑶證人趙文雄證稱:伊於98年間,向震達公司買起陽籽,買了1 或2 盒,一盒3 千元。伊是在蘋果日報或自由時報上看到廣告。廣告宣稱「起陽籽」有避免高血壓、高血脂、高血糖及高膽固醇發生,調節提升免疫力。伊因有糖尿病,才去購買等語(參99年度偵字第2383號卷三第1297至131 頁)。證人黃聰穎證稱:伊於98年年底,向震達公司訂購起陽籽,買了近1 萬元,是在電視及報紙上看到廣告。廣告宣稱「起陽籽」有避免高血壓、高血脂、高血糖及高膽固醇發生,調節提升免疫力,伊才去買等語(參同上偵卷第133 至135 頁)。證人廖文錫證稱:伊向震達公司訂購起陽籽,買1 年份3 萬9 千多元,給伊及父親吃,伊父親血糖很高,是在電視及報紙上看到廣告,廣告打的很大。廣告宣稱「起陽籽」有避免高血壓、高血脂、高血糖及高膽固醇發生,調節提升免疫力,伊才去買等語(參同上偵卷第133 至135 頁)。證人林麗璋證稱:伊於98年間,向震達公司買起陽籽,買了幾千元,是在報紙上看到廣告。廣告宣稱「起陽籽」有避免高血壓、高血脂、高血糖及高膽固醇發生,調節提升免疫力,寫的好像真的一樣,因為伊本身有高血壓才去買等語(參同上偵卷第141 至143 頁)。 ⑷是觀諸證人劉昌盛等人的前述證詞,復參酌「震達起陽籽」產品的廣告內容【詳如後述之理由欄貳、五、㈡、⒒⑴至⑸所示】,可知其等或係看到蘋果日報、自由時報,或電視上播放的「起陽籽」產品廣告。而在上述廣告中曾提及服用「起陽籽」產品有避免高血壓、高血脂、高血糖及高膽固醇發生,調節提升免疫力等功效,其等於心動之下,購買「起陽籽」產品服用等事實。 ⒒茲將本件「震達起陽籽」、「維康起陽籽」產品之廣告內容分敘如下: ⑴蘋果日報98年8 月11日A3半版廣告中載有:「在研究成果發表的記者會中,陳博士在高濃稠的血液試管裡,加入韭菜籽濃縮萃取物後,原本濃稠、凝結的暗紅色血液立刻溶解,轉為清澈、健康的鮮紅色,原本阻塞的管道也立刻變得暢通,證實了韭菜籽確實可溶解血脂肪、三酸甘油脂。」等文句(參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二第77至78頁)。另有「酸性體質引爆十大危機。癌症、糖尿病、、」,「維康起陽籽首波上市熱賣一空」,「天然鹼元素,能促進新陳代謝與免疫功能,維持健康鹼性體質」,「維康起陽籽調整酸體質、幫你鹼回一條命,服務諮詢專線0000000000」等文字記載。復有「牛津大學博士耗費八年研究,韭菜籽『鹼』回健康人生」,「根據牛津大學博士陳耀寬在朝陽科技大學所做的大規模人體實驗發現,韭菜籽所含的十幾種天然微量『鹼』元素可幫助人體平衡酸毒、、」等文句,此有被告于學釗所陳報之98.99 年蘋果日報刊期、版面紀錄及蘋果日報影本各1 份在卷可考(參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二第77頁、第83頁,即附表二編號1部分)。 ⑵蘋果日報98年8 月20日A3全版廣告中載有:「2008年,由英國牛津大學陳耀寬博士和台灣生技業者共同發表的研究報告。這份研究報告中發現,韭菜籽透過『高倍率真空微波破壁萃取技術』所取得的精華成分,不但能夠拯救威脅現代人的四高問題:高血壓、高血脂、高血糖、高膽固醇。」等文句。另有「萬中選一的『起陽籽』」,「救四高!拼性福!服務專線0000000000維康起陽籽」,「『維康起陽籽』中含有鉻、錳、鋅、、等十種天然有機鹼元素,、、,有機『鉻』:能刺激胰島素分泌、預防糖尿病、調節血液中的血糖,『韭菜酵素』:分解血脂肪、降低三酸甘油脂、、」、「經牛津大學陳耀寬博士實驗證實,能溶解血脂肪、三酸甘油脂」、「在公開發表會上,陳博士將高度濃稠的人造血試管裡,加入韭菜籽濃縮萃取物,原本濃稠、結塊的暗紅色血液立刻溶解,呈現健康清澈的鮮紅色,順暢地在血管裡流通,陳博士現場用實驗證明韭菜籽確實能溶解血脂肪、三酸甘油脂」、「韭菜籽與傳統抗三高藥物比較,高血壓,糖尿病,高血脂、、」等文字記載,此有被告于學釗所陳報之98 .99年蘋果日報刊期、版面紀錄及蘋果日報影本各1 份在卷可考(參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二第77頁、第84頁,即附表二編號2部分)。 ⑶蘋果日報98年9 月8 日A3全版廣告中載有下列文句,有被告于學釗所陳報之98.99 年蘋果日報刊期、版面紀錄及蘋果日報影本各1 份在卷可考(參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二第77頁、第85頁,即附表二編號3部分): ①「神奇韭菜籽正發燒」、「21世紀醫學新希望搶救三高」「陳博士經過多年的研究,證實天然韭菜籽透過『高倍率真空微波破壁萃取技術』取得的鹼元素精華,能夠改善體質、拯救四高問題」。 ②「救四高!找性福指名購買維康起陽籽」「『韭菜籽』與『傳統抗三高藥物』比較」:韭菜籽(起陽籽)就高血壓方面:「含愛力茵,增加好的膽固醇、降低壞的膽固醇」;糖尿病方面:「含有機鉻,能刺激胰島素分泌、預防糖尿病發生、調節血液中的血糖」;高血脂方面:「含韭菜酵素,能分解血脂肪、降低三酸甘油脂」。 ③「經牛津大學陳耀寬博士實驗證實,能溶解血脂肪、三酸甘油脂」。 ④「經陳耀寬博士於朝陽科技大學大規模人體實驗證實,能對抗三高、改善酸性體質」。 ⑤維康起陽籽能「增加免疫功能」、「調整酸體質、有效預防高血壓、高血脂、高血糖、高膽固醇」。「韭菜籽(起陽籽)」與「傳統抗三高藥物」比較。「高血壓,傳統藥物:降血壓藥物,長期服用無法根治;韭菜籽:含愛力茵,增加好的膽固醇、降低壞的膽固醇。糖尿病,傳統藥物:口服或施打胰島素,長期服用無法根治,影響腎功能;韭菜籽:含有機鉻,能刺激胰島素分泌、預防糖尿病發生、調節血液中的血糖。高血脂,傳統藥物:降血脂藥物STATIN、LIPITOR ,影響肝功能、無法根治;韭菜籽:含韭菜酵素,能分解血脂肪、降低三酸甘油脂」。 ⑥「維康起陽籽VS他牌比較表」:維康起陽籽效果- 經牛津大學陳耀寬博士實驗證實,能溶解血脂肪、三酸甘油脂」,他牌- 未經任何實驗證實,效果令人質疑。 ⑷蘋果日報99年1 月16日E3半版、自由時報99年1 月21 日B3半版廣告中載有下列文句,有被告于學釗所陳報 之98.99 年蘋果日報刊期、版面紀錄及蘋果日報影本 各2 份在卷可考(參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二第77頁 、第90頁、第93頁、第96頁,即附表二編號4部分):①標題:「國際證實+媒體報導韭菜籽大爆紅」。 ②經過媒體大幅報導,韭菜籽被證實能改善現代人四 高一低(高血脂、高血壓、高血糖、高膽固醇和低 體力)的危機。 ③專家提醒消費者:「雖然韭菜籽中的精華能夠改善 酸性體質、遠離心血管疾病,但還是得透過高科技 的萃取技術,才能取得有效成分,不好的技術,只 能萃取韭菜纖維、酵素,對健康幫助其實很有限。 」。 ④截至目前為止,唯一經過大規模實驗確認有效果的 ,僅由英國牛津大學生化博士所開發的「高倍率真 空微波破壁萃取」技術,能從九公斤的韭菜花中, 萃取約莫1 公克高濃度的韭菜籽,也是其他產品遠 遠不及的。 ⑤全民瘋韭菜,你選對了嗎?請至全台指定經銷點指 名(指明)購買維康起陽籽。最先進「高倍率真空 微波破壁萃取技術」完整保留韭菜杍精華。服務專 線:0000000000 。 ⑸自由時報99年2 月26日B3半版廣告中載有下列文句, 有被告于學釗所陳報之98.99 年蘋果日報刊期、版面 紀錄及蘋果日報影本各1 份在卷可考(參99年度他字 第238 號卷二第93頁、第96頁,即附表二編號5 部分 ): ①標題:「維力康、勝透力、起陽籽」台灣人的健康 三寶!強肝、顧腎、抗四高一次到位。第3 寶陳耀 寬博士研發天然鹼元素起陽籽。韭菜籽救四高、強 力抗酸化。 ②根據許多研究顯示,如果體質偏酸,細胞的作用因 此變弱,新陳代謝也跟著減慢,除了容易有高血壓 、高血脂、高血糖、高膽固醇等四高問題,還可能 引發骨質疏鬆症、動脈硬化、腎結石、關節炎、痛 風、糖尿病及各種癌症。 ③英國牛津大學陳耀寬博士發現以「真空微波破壁萃 取技術」所萃取的「韭菜籽」精華中有十多種天然 鹼元素,能快速有效對抗酸性體質對人體的危害, 並經陳博士於朝陽科技大學實驗證實,確實有效改 善四高問題。 ④生技領導品牌,震達三寶大有來頭。震達三寶宅配 專線0000000000。 ⒓茲將本院勘驗國興衛視電視台99年1 月21日播放廣告節目之光碟1 片(附於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四第37頁證物袋中)的結果,分敘如下(參審卷六第159 至219 頁): ⑴前述光碟內容為長青主持的「長青樂活大計劃」廣告節目,長青稱:「在五月份,衛生署公佈1 份報告,說十大死亡原因,(癌症、心臟病、腦充血、糖尿病)。前四名我們臺灣人都很多,這是怎麼引起的,因為最主要臺灣人因酸性體質所引起的,所以今天要好好討論一下,為什麼酸性體質,會引起這麼多病痛。」,且於螢幕上顯示「身體健康才是真幸福」、「癌症、心臟病、腦充血、糖尿病,腦充血還有糖尿病」等字幕(以上參審卷六第159 至160 頁)。長青稱:「我們乾脆來看一支VCR 以後,你們就知道為什麼可以改變酸性體質好不好,來請」。之後隨即播放VCR ,螢幕上出現「神奇韭菜籽解秘大搜查」、「這就是韭菜籽」、「神奇韭菜籽解秘大搜查,天然鹼元素,這叫鹼元素體。固心臟,天然鹼元素。預防心臟病、高血壓、代謝身體裡的毒素。改善男性性功能障礙」等字幕及圖像。另,外景助理欣儀稱:「我知道有一種方法可以快又有效的改變你跟大嫂的酸性體質,讓你百病不侵、、」,長青稱:「什麼方法,妳快跟我講。」。欣儀稱:「(預防心臟病、高血壓)長青哥,江大哥的意思就是說我們的韭菜籽可以預防心臟病、高血壓。代謝身體裡的毒素,保護肝臟,降低血脂肪,改善男性性功能障礙、、」,長青稱:「真的假的」,欣儀稱:「長青哥我告訴你,就是因為認識了江大哥,我才知道韭菜籽有這麼多好的功用」(以上參審卷六第189 至192 頁)。 ⑵嗣於廣告後螢幕顯現「神奇韭菜籽解秘大搜查,長青哥,快一點」等字幕,及「長青、欣儀2 人、一部箱型車,一棟白色建築物」等畫面。欣儀稱:「長青哥快一點」,長青稱:「欣儀,妳帶我來生技公司是要做什麼」,欣儀稱:「要帶你去實驗室」,長青稱:「我還需要實驗,我要實驗什麼」,欣儀稱:「你不是要吃韭菜籽,想要吃韭菜籽改善你的酸性體質,就必須跟我去見一個人」,長青稱:「要見什麼人」,欣儀稱:「跟我走你就知道了。陳博士,這位是長青大哥。」,長青稱:「久仰」。螢幕上則出現陳耀寬,並有「陳耀寬博士畢業於牛津大學,研發及技術指導,神奇的天然鹼元素,是全國唯一有破壁技術,利用真空微波,萃取韭菜籽菁華」等字幕。欣儀稱:「長青哥我跟你講,陳博士就是那個把我們珍貴的韭菜籽,做出改善我們酸性體質的那個人喔」,長青稱:「陳博士可以請問一下?為什麼韭菜籽可以來改變酸性體質,而且還可以預防一些重大疾病」。之後螢幕出現「神奇韭菜籽解秘大搜查,其中的有機鋅,所以有有機鋅它可以改善」等字幕,畫面上且有「中華日報,有機鋅含量是龍蝦的三倍,韭菜花,綠色威而剛」內容的報紙及圖片。陳耀寬稱:「因為韭菜籽在我們本草綱目裡面有記載,它就是起陽草,起陽草裡面的籽叫做起陽籽,所以從起陽,韭菜就可以顧名思義就長長久久,起陽就是恢復元氣。我的研究裡面這些韭菜籽含有十幾種微量元素,這十幾種微量元素可以改變我們的酸性體質、、、,因為蔬菜水果裡面有微量元素,韭菜籽裡的微量元素,是蔬菜水果好幾倍,所以十幾種微量元素,可以改善我們的酸性體質,其中的有機鋅,它這韭菜籽有機鋅的含量是龍蝦的三倍,所以有機鋅它可以改善男人的性功能障礙。」,長青稱:「漂亮」,欣儀稱:「博士,那我想請問你,為什麼韭菜籽可以預防我們心血管疾病呢」。陳耀寬稱:「韭菜籽的愛力茵的成分,還有酵素,因為愛力茵它可以增加好的膽固醇,降低壞的膽固醇,而且它的酵素可以分解血脂肪,還有降低三酸甘油脂,因為愛力茵跟酵素的總合作用,所以把我們的血脂肪可以降低下來。」、「有關於韭菜籽的功效,我們來做一個實驗給你們看」,長青稱:「真的嗎,我們去看一下」,欣儀稱:「好…」(以上參審卷六第193 至196 頁)。 ⑶嗣於螢幕顯現「神奇韭菜籽解密大搜查,實驗一韭菜籽降血脂、降血脂實驗。我們就是仿製血脂肪過高。人造血,這就好比我們人的血管。人造血,血管阻塞就會爆血管了」等字幕,及「陳耀寬居中,長青、欣儀分居其左右側。陳耀寬持人造血試驗的動作」等畫面。陳耀寬並稱:「(降血脂實驗)這就是人造血我們就是仿製血脂肪過高、三酸甘油脂過高、膽固醇過高的血。」,長青復稱:「(人造血)血要是阻塞了怎麼辦。」,陳耀寬則稱:「是,這就好比我們人的血管,如果這個血脂肪高,或是膽固醇過高的時候,血管阻塞就會爆血管了」。長青又稱:「你看像這個,這是人造血,我們人的血如果像這樣,你看搖都不會動」,陳耀寬稱:「不會動」。長青稱:「好像蒟蒻一樣」,陳耀寬稱:「這就是會造成爆血管或是中風」。長青稱:「這樣喔」,陳耀寬稱:「心肌梗塞的血」。長青稱:「心肌梗塞、、,我們要注意自己的心血管。」,陳耀寬稱:「心血管,預防,我們現在做一個實驗給你看」。長青稱:「好啊」,陳耀寬稱:「我們經過真空微波萃取破壁,萃取的韭菜籽,它可以針對心血管疾病的改善」(以上參審卷六第196 至198 頁)。 ⑷後於螢幕上出現陳耀寬,並有「牛津大學陳耀寬博士,專利破壁技術,有效保留營養素,所謂的真空微波萃取破壁技術」等字幕,陳耀寬稱:「所謂的真空微波萃取破壁技術,是把儀器裡面的氧抽掉,保持無氧狀態,這一種萃取方式就不會把有效成分跟空氣結合,氧化作用而失去效果。這一種萃取效果,有別於傳統的高溫的溶劑萃取,、、,可以萃取有效成分而且不會氧化,也不會有高溫破壞它的效果,萃取出來的效果,是比傳統的更要好」;嗣於螢幕顯現「神奇韭菜籽解密大搜查,實驗一韭菜籽降血脂、降血脂實驗。將韭菜籽濃縮錠搗成粉狀。在高濃稠狀人造血中加入韭菜籽萃取濃縮粉。血液馬上變得清澈,血色暗紅轉為鮮紅」等字幕,及陳耀寬上述實驗過程之畫面。欣儀稱:「好神奇」,長青:「好神奇喔,你看,變水水的,剛才好濃稠,現在變水水的」,陳耀寬稱:「現在分解了,把一些三酸甘油脂、膽固醇、血脂肪給分解了」。欣儀稱:「真的耶」,陳耀寬稱:「你看剛剛很稠的,現在你看這樣子。」。長青稱:「剛剛很濃稠,現在水水的」,陳耀寬稱:「這樣血就清了」,長青稱:「都清了」(以上參審卷六第198 至200 頁)。嗣後,長青復稱:「所以我要請教一下,韭菜籽為什麼可以預防糖尿病」。之後螢幕上出現「神奇韭菜籽解密大搜查,血糖燃燒,轉化熱量。降血脂實驗。血糖降低,所以血糖就會降低了。有一個研究團隊。血糖降低,醫學證明,有效改善85%三高患者,結果發現有85人」等字幕,及陳耀寬、長青2 人。陳耀寬稱:「這個經過破壁技術還有真空微波萃取的韭菜籽,裡面含有有機鉻。有機鉻,經過人體消化吸收的時候,跟胺基酸結合,就形成葡萄糖的耐受因子,叫GTF 。(血糖燃燒轉化成熱量)它可以把血糖燃燒轉換成熱量。(血糖降低)所以血糖就會降低了。(醫學證明韭菜籽有效改善85%的三高患者)有一個研究團隊,他們做100 個人的實驗,把100 個人,他也高血壓的或高血脂的、高血糖的,他們做一個實驗,吃了韭菜籽吃了一個半月之後他們再做檢驗,結果發現有85個人,把高血壓的或者高血糖的,或者高血脂肪的都有降下來,所以證明這個韭菜籽它有85%的功效。」。嗣後螢幕顯現「牛津大學陳耀寬博士,有機鋅,是龍蝦的3 倍。對於性功能有很大的幫助。預防攝護線腫大。有機鉻,刺激胰島素,預防糖尿病。分解血液中的血糖。抗氧化,預防癌症。有機硒,有機鍺。酵素,愛力茵,分解血脂肪,預防新血管疾病」等字幕及陳耀寬之畫面,陳耀寬於上述畫面播放中稱:「起陽籽裡面含有幾十種微量元素。(有機機鋅是龍蝦的3 倍)其中有機鋅它的含量是龍蝦的三倍。(預防攝護腺腫大)它可以有效的預防攝護腺腫大。(女性更年期障礙)或者是女性的更年期障礙。(對於性功能有很大的幫助)對於性功能的幫助也很好。(有機鉻)另外微量元素,鉻,有機鉻。(刺激胰島素)它可以有效的刺激胰島素的分泌。(預防糖尿病)可以預防糖尿病。(分解血液中的血糖)還可以分解血液中的血糖。(有機硒,有機鍺)另外其他的有機硒或其他的鍺。(抗氧化預防癌症)它可以抗氧化預防癌症的發生。(酵素愛力茵分解血脂肪預防心血管疾病)另外的愛力茵跟酵素呢,它可以分解血脂肪,有效的預防心血管疾病。」(以上參審卷六第201 至205 頁)。之後則顯現陳耀寬及「牛津大學陳耀寬博士,日常生活當中的毒素來源很多。肝腎衰竭,肝癌,肝炎」等字幕,陳耀寬稱:「日常生活當中的毒素來源很多、、造成我們肝臟的負擔。這個毒素如果沒排除掉的話,造成肝腎衰竭、肝癌、肝炎。起陽籽它可以有效的排毒,起陽籽的排毒,因為起陽籽裡面含有重要的愛力茵還有酵素,它可以快速的分解毒素、、、還有它可以預防心血管疾病、預防腦中風,甚至於高血壓、心臟病,還有血糖過高導致的糖尿病,所以除此之外,它可以抗氧化、抗老化」(以上參審卷六第208 至209 頁)。 ⑸嗣後為主持人長青,來賓乾德門、彭莉、許鎮輝中醫師等人的對話內容,其中許鎮輝中醫師稱:「我們剛才有說過高血壓、糖尿病、心臟病等等,他都可以用到這個韭菜籽」(參審卷六第211 頁)。而其等對話過程中,螢幕上則出現「預防三高危機,徹底改變酸性體質」、「韭菜籽使用後,對性功能障礙有幫助?」、「酸性體質改變的救星」、「九公斤的韭菜,僅有300 公克的韭菜籽」、「諮詢專線0000000000」、「樂活幸福叮嚀,韭菜籽(天然鹼元素),長青親身體驗」等字幕(以上參審卷六第209 至218 頁)。長青稱:「、、我相信節目進行到這裡,許醫師也說的非常清楚,我知道每位觀眾朋友大家都非常了解,要如何改善你的酸性體質,跟如何來預防你的慢性疾病跟心血管疾病,還有糖尿病、、、所以長青在這裡祝福你身體健康,歡迎你再次收看長青樂活大計劃,拜拜」、「現代人生活緊張,工作壓力又大,環境污染又那麼多、、,為了我們的身體健康當然需要保養,今天長青帶各位去產地看過了,也看過了實驗,對嗎?所以長青要用最嚴格的態度來替大家監督,人家說保養品要是吃得對,九斗換一石,吃得好你的身體自然就沒煩惱,會像長青一樣,比實際的年齡看起來還年輕20歲,絕對沒問題。」(以上參審卷六第218 至219頁)。 ⒔再徵諸「震達起陽籽」、「維康起陽籽」產品之平面媒體廣告內容【參理由欄貳、五、㈡、⒒】所示,及衡諸證人范慧雯證稱受被告陳耀寬的指示,將相關資料及文件,寄予震達公司等語,暨參酌上述電子郵件及附件(參審卷四第41至74頁、第107 至117 頁、第137 至140 頁、第151 至153 頁、第157 至158 頁、第237 至238 頁,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二第27至41頁)、長青樂活大計畫節目勘驗的影像文字紀錄【參理由欄貳、五、㈡、⒓,詳如審卷六第159 至219 頁】所示。由此可知,前述蘋果日報「震達起陽籽」、「維康起陽籽」產品廣告內容所載,有關韭菜籽的成分、功能,及可改善高血壓、高血糖、高血脂、對抗三高、溶解分解三酸甘油脂,暨調節免疫功能、韭菜籽透過「高倍率真空微波破壁萃取技術」取得的鹼元素精華能夠拯救三高,及實驗過程及結果等文字敘述,實與被告陳耀寬提供予震達公司的教育訓練及相關文件資料內容相符。且被告陳耀寬於長青之「長青樂活大計劃」廣告節目中,將「起陽籽」可以預防心血管疾病、預防腦中風、高血壓、血糖過高導致的糖尿病等功效詳加介紹,並將「起陽籽」錠搗碎後加入人造血予以實驗,已如前述。由此益見證人王明崴證稱:開會不是一大疊的資料,而是有powerpoint,他們整理好,有專家、廠商來開會討論,伊是負責紀錄、整理。伊的原則是他們提及功效、療效,一定是依據他們介紹的範圍內,伊只是將他們提供的資料整理的比較平順。陳耀寬是起陽籽的專家等語,及被告于學釗證稱:伊們出售起陽籽的定價,包括行銷廣告的費用。行銷廣告包含報紙及第4 台。國興衛視99年1 月21日播放的長青節目,是長青爭取主持這個節目做的這種廣告。廣告就是一個曝光、告知的一個動作,是由專家來告知、說明,其他的人比方說主持人長青他們扮演好玩或主持的角色。長青在國興衛視的節目也是廣告,叫置入性行銷,節目不是電視台做的,那個節目是把他拿出來賣1 個小時多少錢,基本上對伊們來講也是廣告,只是型態不同等語(參審卷七34至46頁)均為真實可採。 ⒕復衡諸前述商品推廣合作契約書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商品名稱為天然韭菜籽產品。」。同條第二項規定:「為使本約商品促於推廣起見,甲(寶康伯思公司)、乙(歐思佛公司)雙方就本約商品上市時之名稱,得另行約定之。」;第三條規定:「本約商品推廣區域為中華民國所轄區域。基於甲方必須投入鉅額成本推銷本約商品起見,乙方同意於本約有效期間,甲方於推廣區域內有獨家經銷權。」;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甲、乙雙方同意甲方於合約期間內推廣本約商品時,得使用『陳耀寬推薦』或其他同義文字、、」;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本約商品之容器、包裝圖樣由甲方決定,費用由甲方負擔。」、同條第二項規定:「甲方得依其實際需求自行設計外盒,雙方約定之產品內容為錠狀含530mg ×60顆或400mg ×90顆。乙方同意 陳耀寬博士名字授權予甲方外盒使用並協助本約商品之容器、包裝標示內容均屬正確無誤、、」;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甲方同意於本約有效期間內,不得販售非乙方提供以『韭菜籽』為名之產品,否則甲方以違約論。」。是觀諸上述契約書的契約及商品名稱、內容所示,可知被告于學釗、陳耀寬雙方簽訂該等契約,除了是被告于學釗的寶康伯思公司,向被告陳耀寬所屬的歐思佛公司購買天然韭菜籽,亦即嗣後雙方同意之「震達起陽籽」、「維康起陽籽」、「神奇韭菜籽」等商品名稱的產品以外,彼此尚負有推銷、推廣該等產品的權利與義務,被告寶康伯思公司得自費且自行決定商品的容器、包裝圖樣及外盒之設計。復觀察上述契約書第三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及被告陳耀寬證稱:伊與寶康伯思公司簽約時,因伊投入研究韭菜籽的研究多年,花了很多心血,伊以此推理認知到寶康伯思公司也要花很多心血、錢等語(參審卷七第91頁正背面),可知身為歐思佛公司契約履行輔助人的被告陳耀寬,知悉前述韭菜籽即起陽籽產品,被告于學釗所有的寶康伯思、震達等公司,必須投入鉅額成本推銷韭菜籽即起陽籽產品等情。再觀諸證人即共同被告于學釗證稱:廣告係讓一般民眾瞭解產品的最佳方式。他(指陳耀寬)一定知道伊就是一個行銷代理公司,然後伊會用廣告去推廣等語(參審卷七第41頁正面至背面),及參考被告陳耀寬證稱:伊知道寶康伯思公司是要作廣告去推銷韭菜籽商品等語(參審卷七第91頁正背面),足證被告陳耀寬對於被告于學釗必定會以平面或電視媒體廣告的方式,推銷、推廣該等產品乙節知之甚稔。且依上述契約書第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可知被告陳耀寬復同意被告于學釗所有的寶康伯思公司推廣合約內的商品即「起陽籽」時,可使用「陳耀寬博士推薦」或其他同義文字。再觀察上述契約第二條之規定:「本約自訂約日起生效。訂約後第一年度甲方向乙方所下訂單之數量,未達成15000 組以上,本合約即自動解除,第二年起若每年達成10000 組則本約即自動延長之,未達成本合約即自動解除」,可見被告于學釗所有的寶康伯思、震達等公司,訂約的第一年、第二年,必須向被告歐思佛公司購買上述數量的產品,合約方屬有效。繼觀諸證人即優生公司執行長楊明仁證稱:優生有受託在韭菜籽添加賦型劑、打錠及膜衣,費用是歐思佛公司負擔。歐思佛公司提供原料給伊們,震達公司提供包裝盒給伊們,包裝完送貨到震達公司指定的地點。伊們認為震達公司及歐思佛公司是一體的,一起行銷的等語(參審卷五第184 至187 頁背面),及參考被告歐思佛公司於98年10月30日所開立,買受人為被告寶康伯思公司,品名為起陽籽(530 ×60 入),數量1102,單價為240 元,金額為264480元的統一發票影本1 紙(參審卷七第52頁);被告歐思佛公司(要求優生公司開立發票:井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陽籽打錠之訂貨單8 張、中國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貨通知單4 份(參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一第81至82頁、第83至90頁)、優生公司製造起陽籽產品97年99年間生產批量明細表3 份(參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五第112 至114 之1 頁)所示,可見被告寶康伯思公司,係下訂單予被告歐思佛公司購買起陽籽成品,被告歐思佛公司委託優生公司打錠製造起陽籽成品,並將成品逕送被告震達公司,起陽籽成品單價為1 組180 元或240 元等情無訛。再查,被告于學釗所有的寶康伯思、震達等公司,若銷售「起陽籽」產品的情形甚佳,大於前述合約基本數額,則合約持續進行,被告歐思佛公司出貨予寶康伯思公司的「起陽籽」產品數量亦隨之增加,彼此互蒙其利。復參酌被告陳耀寬於99年6 月14日接受警詢時陳稱:起陽籽賣兩年左右等語(參99年度他字第23 8號卷三第3 頁、審卷七第121 頁正面),被告何修榕陳稱:起陽籽迄今銷售10幾萬組等語(參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一第103 頁),被告于學釗陳稱:起陽籽迄今(指99年4 月22日)銷售約有30萬盒,每盒2500元。起陽籽獲利約7500萬元等語(參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一第116 頁)。再衡酌優生公司製造起陽籽產品97年99年間生產批量明細表3 份(參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五第112 至114 之1 頁)所示,可知被告歐思佛公司及被告寶康伯思、被告震達等公司,於上述合約有效的2 年期間,「起陽籽」之產品銷售量,遠大於上述契約書的約定數量可見一斑。繼斟酌前述蘋果日報「震達起陽籽」、「維康起陽籽」產品廣告所載的內容,其中有關韭菜籽的成分、功能性,及可改善高血壓、高血糖、高血脂、對抗三高、溶解分解三酸甘油脂,暨調節免疫功能、韭菜籽透過「高倍率真空微波破壁萃取技術」取得的鹼元素精華能夠拯救三高,及實驗過程、結果等文字敘述所示,衡酌被告陳耀寬於實驗過程所陳述的內容,可見與被告陳耀寬提供予震達公司的教育訓練及相關文件資料內容相符等情,已如前述。復斟酌證人即共同被告于學釗的上述證詞【參理由欄貳、五、㈡⒊⑷⑸⑹】,可見被告陳耀寬為達到推廣、推銷前述韭菜籽即起陽籽產品之目的。換言之,上述產品推廣、推銷後賣得狀況良好,被告于學釗所有的寶康伯思等公司及被告歐思佛公司、被告陳耀寬均屬有利可圖的考量下,被告陳耀寬委由不知情的優生公司非法製造起陽籽成品後,將之出售予被告于學釗的被告震達等公司。復同意被告于學釗所有的寶康伯思公司等公司,以被告陳耀寬係牛津大學化學博士之名義,做為上述產品廣告內容之一,並積極且主動提供「起陽籽」的成分、功效及實驗結果予震達公司,作為震達公司以廣告的方式,推銷、推廣「起陽籽」產品。復親自參與起陽籽產品廣告節目之錄影,並以人造血實驗且陳述起陽籽具有改善高血脂、對抗三高、溶解分解三酸甘油脂等功能之事實,應可認定。至證人楊明仁於審理時另證稱:震達公司向優生公司下單,出多少盒、一盒多少錢,伊們向他們報價等語(參審卷五第186 頁背面至第187 頁)。然查,其於審理時復證稱:伊受們受歐思佛公司委託在韭菜籽添加賦型劑及打錠,伊們向歐思佛公司收取添加賦型劑、打錠、膜衣等代工費用,係純代工的計價,代工的費用不高。伊們認為震達公司及歐思佛公司是一體的,一起行銷的等語(參審卷五第184 至18 5頁、第18 6頁)。再觀諸被告陳耀寬陳稱:優生的加工費是伊給的等語(參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三第1 至2 頁),復衡諸上述被告歐思佛公司於98年10月30日所開立,買受人為被告寶康伯思公司的統一發票影本1 紙、被告歐思佛公司(要求優生公司開立發票:井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陽籽打錠之訂貨單8 張、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專業機構及被告陳耀寬,分別就「起陽籽錠」(散裝)、「韭菜籽錠」(非市售包裝)等產品所作的檢驗報告【參審卷四第96至100 頁、第101 至10 2頁、第103 至105 頁(買主:被告震達公司)、第132 至13 6頁(買主:被告震達公司)、第142 至143 頁、第15 4至156 頁、第 158 頁、第195 至198 頁、第224 頁、第22 6頁、第228 頁、第230 至232 頁、第235 至236 頁、第244 頁、第 246 頁、第258 至250 頁】及新光產物保險公司產品責任保險單、投保證明書(被保險人為被告歐思佛公司、川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參審卷四第145 頁、第25 1至252 頁、第258 至260 頁)所示,可見被告歐思佛公司係基於起陽籽製造商的地位,委託上述專業機構或自行檢驗起陽籽產品,並投保產品責任險等情。再徵諸上述商品推廣合作契約書所示,益見被告寶康伯思公司下單向被告歐思佛公司訂購起陽籽產品,但係由被告歐思佛公司將韭菜籽複方原料交付優生公司,委由優生公司製造為成品後,逕行交貨與被告震達公司銷售等事實。是證人楊明仁雖證稱震達公司向優生公司下單等語部分,顯與上述事實不符,不足採信,自不得作為對被告歐思佛公司、被告陳耀寬有利的認定。 ⒖被告何修榕於93年3 月10日至99年6 月7 日間擔任震達公司(包含先前之銓達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即董事長,並任副總經理,對震達、維先公司出資約百分之30,且負責行政、管理、財務等工作,復依投資股份分紅。被告于學釗則為環海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並擔任震達、環海、寶康伯思、維先公司總經理,負責行銷、商開、創意等工作,並與其家人出資約百分之70【參理由欄貳、五、㈠、⒒所示】。被告何修榕、于學釗均知悉「起陽籽」產品,未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3 條、第7 條規定,向衛生署申請查驗登記為合法之健康食品等事實【參理由欄貳、五、㈡、⒈所示】,均已如前述。再斟酌被告陳耀寬之上述陳述【參理由欄貳、五、㈡、⒈⒋所示】,可知被告陳耀寬對於「起陽籽」產品,未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3 條、第7 條規定,向衛生署申請查驗登記為合法之健康食品等事實,亦知之甚詳。復衡酌被告于學釗、何修榕2 人的上述證詞及陳述,繼觀諸卷附97年4 月25日簽訂的商品推廣合作契約書(參99年度他字238 號卷三第31至36頁)所示,可知被告陳耀寬研發「韭菜籽」即「起陽籽」,並將原料如韭菜籽、蒜頭、當歸經過篩選粉碎後,連同配方交給優生公司添加賦型劑製成錠狀的成品,優生公司再將成品交付給震達公司販售。但上述契約係被告陳耀寬與被告于學釗簽訂,寶康伯思負責人任秉威並未出面洽談及簽約。震達公司銷售的「震達起陽籽」、「維康起陽籽」、「神奇韭菜籽」,均係震達公司向歐思佛公司購買的成品,由優生公司逕行交貨予震達公司銷售等事實。復查,被告何修榕接觸健康食品8 、9 年,欲以廣告方式讓國人瞭解,知悉「起陽籽」產品要刊登廣告,且在刊登前即已明瞭。震達公司委託報社刊登的廣告報紙稿,會在向震達公司請款時,與委刊單、發票一併送至震達公司。而震達公司之承辦人、葉志忠等人旋將內部公文及上述文件,呈送被告何修榕核閱,被告何修榕於此時,即會看見報紙廣告內容,亦如前述【以上參理由欄貳、五、㈠、⒋⒐⒒、㈡⒌⒌】。又觀諸證人范慧雯證稱:伊於97年6 月某日晚上9 時30分左右,與陳耀寬、于學釗及何修榕副總4 人,在台中市大業路及文心路口的摩根西餐廳見面,談話內容為歐思佛公司賣給震達公司的韭菜籽原料,陳耀寬有談到廣告不能違背觸法等語(參審卷五第21頁),及參酌寄件者為張鴛鴦陳,收件者為震達何副總,日期為2009年11月18日,內容為「韭菜籽新發現:⒈韭菜籽能有效清除自由基,數據非常漂亮⒉抗氧化其數據勝過許多保健食品表示韭菜籽錠有⒈抗老化⒉防癌功效。將來平面媒體可以加以宣傳,文字稿部分陳老師將會整理彙總」之電子郵件及附件(參審卷四第157 至158 頁)所示。足證被告何修榕對於「起陽籽」產品,以被告陳耀寬提供的上述資料,作為廣告內容等情,甚為明瞭。又觀察被告何修榕陳稱:「(問:【提示自由時報公元2010年2 月26日B3. 版廣告】這是貴公司刊登之廣告?)是。」、「(問:何人決定刊登此廣告內容?)是我們公司總經理于學釗和我決定刊登,也是委外製作。」、「(問:此廣告內容何人決定?)也是專家提供資料,我們再給廣告製作商來製作。」、「(問:迄今銷售多少『起陽籽』產品?)10幾萬組。」、「(問:迄今因銷售多少『起陽籽』產品而共獲利多少?)獲利大概產品售價10% 、、」、「(問:依據上開廣告內容,『起陽籽』產品可『有效對抗四高』?)對。」、「(問:所謂『四高』,依據廣告內容是指『高血壓、高血脂、高血糖、高膽固醇』?)是。」、「(問:依據廣告內容,『起陽籽』產品『能快速有效的對抗酸性體質對人體的危害』?)是,陳耀寬博士有提供他研究報告資料給我們,我們才會幫他銷售、、」、「(問:依據廣告內容,『起陽籽』產品可『確實有效改善四高問題』,增進身體健康?)就如廣告所述可以降血糖、血壓、血脂、高膽固醇。所以可以增進身體健。」等語(以上參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一第102 頁)。再考諸被告于學釗陳稱及證稱:起陽籽產品還沒有廣告之前,產品賣的普普通通,廣告後就賣得不錯等語(參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三第73頁,審卷七第45頁正面、背面)。由此可徵被告何修榕與被告于學釗2 人,就「起陽籽」產品,未依上述規定向衛生署申請查驗登記為合法之健康食品,但仍與歐思佛公司簽約購買「起陽籽」產品,委由不知情的優生公司製造「起陽籽」產品,並將優生公司製作的「起陽籽」產品予以銷售。又透過被告陳耀寬教導震達、維先公司的銷售人員,向客戶說明「起陽籽」產品具有健康食品之成分具有分解三酸甘油脂、膽固醇、血脂肪、燃燒血糖、降低血糖、改善心血管疾病、預防糖尿病等功效。被告陳耀寬復親自參與電視廣告節目的錄影,由藝人長青主持「長青樂活大計劃」節目,以「身體健康才是真幸福」為標題,並以報導之方式違法廣告宣稱「起陽籽」產品之主要成分韭菜籽具有預防三高之高血壓、高血糖、高血脂之功效。被告陳耀寬復於長青出外景接受訪問時,以英國牛津大學博士之身分,宣稱韭菜籽可分解三酸甘油脂、膽固醇、血脂肪、燃燒血糖、降低血糖、改善心血管疾病、預防糖尿病等功效,並於前述廣告電視節目上播放。而上述廣告節目,則於前述廣告期間,持續在國興、緯來電視頻道上播出多次。被告于學釗、何修榕、陳耀寬等3 人,對於以前述平面媒體及電視廣告,宣稱「起陽籽」產品具有上述特定功效之廣告而擴大、提高銷售量及成果等情,均知之甚稔且互蒙其利等事實,應可認定。然查: ⑴證人即共同被告于學釗於審理時以證人身份證稱:何修榕沒有參與產品廣告的製作與核稿等語(參審卷七第31頁背面、第47頁正面、背面);證人葉志忠另證稱:在刊登廣告之前要先委刊,就是訂版面,何修榕會知道,但那時後廣告內容還沒出來。在刊登廣告之後,可能何修榕會看到報紙的刊登,或是伊們在請款單上附上報樣,何修榕會看到這東西確有刊登,但不見得會去看內容就是等語(參審卷三第329 頁正面),均與前述論證所得不符,亦與被告何修榕證稱:廣告刊登前就知道,因為這是管理的過程,這個產品本來就要做廣告。8 、9 年前就接觸健康食品,臺灣人不太了解保健概念,就想以廣告方式讓國人了解。客人對伊們的信賴度不錯,就以震達為品牌做行銷等語(參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一第108 頁、第109 頁)不合。而被告于學釗係震達公司的總經理兼最大股東,係被告何修榕的事業夥伴;證人葉志忠係維先公司的企劃部經理,負責震達、維先、環海及寶康伯思等公司的廣告事宜,被告何修榕係震達公司的副總經理,且為證人葉志忠的頂頭上司,則被告于學釗、證人葉志忠2 人上述證詞,應係基於上述密切的關係,而於證述時迴護被告何修榕,應可認定,均不足以作為對被告何修榕有利的認定。 ⑵證人吳新三即長青雖證稱:「長青樂活大計劃」是一個討論韭菜籽的節目,不知道有「0000000000」、「顧心臟、排毒」、「高血壓、高血糖、高血脂」、「改善性功能」的字幕、標題,這是後製的,當場沒有。陳耀寬博士的畫面,是在中科的優生裡拍的,不是在錄製現場。沒有人知道照片被人拿去做廣告,伊只是在做節目,不是在做廣告。伊沒有印象陳耀寬有說「會把高血壓或高血糖都降下來」、「100 個高血壓跟糖尿病的患者吃了一個半月的韭菜籽之後,有85人血壓跟糖尿病都降下來」,太久了。伊不知道節目的諮詢電話要做什麼等語(參審卷五第6 至14頁背面),但與證人即共同被告于學釗證稱:國興衛視99年1 月21日播放的長青節目,是長青爭取主持這個節目做的這種廣告,叫置入性行銷,節目不是電視台做的,那個節目是把他拿出來賣1 個小時多少錢,基本上對伊們來講也是廣告,只是型態不同。廣告就是一個曝光、告知的一個動作,是由專家來告知、說明,其他的人比方說主持人長青他們扮演好玩或主持的角色等語(參審卷七第25頁背面至第27頁背面、第33頁背面至第34頁正面、第35頁正面)不符。再觀諸卷附的起陽籽腳本(參審卷五第85至92頁)所示,可知長青、陳博士即被告陳耀寬等人,在拍攝該廣告節目時,已決定於實驗室中相互對話,且對話內容業已事先擬定等情。復斟酌前述長青樂活大計劃廣告節目光碟勘驗的結果(參審卷六第193 至19 6頁),可見長青與被告陳耀寬的對話內容,與上述腳本(參審卷五第90至91頁)所載大致相符。又參酌歐思佛公司於99年1 月14日寄予震達公司的電子郵件及附件- 正港起陽籽VS山寨版,及陳耀寬簽名載有「1.多品牌策略:震達、維康、增加一個品牌行銷屈臣氏(屈臣氏是最主要的也是指標性的藥妝店)。陳耀寬也可以協調上架新商品!3.檢討:目前維康品名叫做韭菜籽和正版的震達叫起陽籽產品名不一樣。4.高速公路T Bar看板要增加強調〈正港〉陳耀寬博士研發的起陽籽。將震達和陳耀寬再綁在一起,強調全台唯一。5.研究團隊:陳耀寬教授、許鎮輝醫師、陳孟平醫師、許慶修博士等專家來鞏固震達〈正港起陽籽〉,陳耀寬可以協調專家一起上節目!6.平面媒體+電子媒體:正港起陽籽製造機密及技術『七日玄冥期』+『真空微波破壁』萃取+『低溫冷凍乾燥』。7.應用報紙做聲明稿!正港震達起陽籽英國牛津博士陳耀寬教授研發!請震達策劃進行!8.比較『真空微波破壁萃取』和其他萃取技術成分功效!以前節目和平面媒體已有登過!9.行銷員教育訓練:山寨版!唬人的起陽籽!!陳耀寬可以配合!」內容的文件(參審卷五第93至94頁)。由此益見,被告陳耀寬不但對於被告于學釗的震達、寶康伯思等公司,會以電視媒體、報紙廣告之方式推廣銷售起陽籽產品乙節知之甚稔。其不但提供有關「起陽籽」產品的專業文獻、研究成果予被告震達公司的企劃人員,作為廣告的資料。又親自至震達公司對銷售人員,講解「起陽籽」具有的成分、功效,及如何向客戶推薦、推銷該產品。且以專家的身份參與長青主持上述廣告節目錄影,或以口述,或以實驗的方式,宣稱起陽籽「調節血脂」、「輔助調節血壓」、「調節血糖」、「調解免疫」等保健功效,透過電視媒體的傳播,提高起陽籽銷售量,藉此使被告于學釗的公司及歐思佛公司彼此互蒙其利等事實,應可認定,均已如前述。至證人長青,或因時光流逝對廣告節目拍攝之前後過程記憶不清,或為保護自己、迴護被告陳耀寬,而為上述避重就輕、與事實有所出入的證詞,自不得作為對被告陳耀寬有利的認定。 ⑶至證人許鎮輝證稱:伊係以中醫師的身份,在長青主持的節目中,談臨床上韭菜籽的使用及功能。伊未見陳耀寬出現,亦未看到腳本,也沒有看到0000 000000 、0000000000,是現場即問即答。錄影後沒看到此節目,不知道是一次性或帶狀節目等語(參審卷五第15至20頁),係說明其參與長青上述節目的經過,亦不足以作為對被告陳耀寬有利的認定,併此敘明。 ⒗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 條、第3 條、第4 條之規定,可知經健康食品審查許可之產品,除具保健功效外,其標示或廣告方式,係呈現其具有經查驗之「功效」,而非僅係標示「健康食品」之字樣。一般民眾亦係根據食品標示或廣告所具有之功效,認定是否健康食品。故食品如未經取得健康食品許可證,而陳述或表現具有特定之保健功效,性質上已屬於健康食品之標示或廣告,均屬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 條第1 項規定。復參酌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 條第2 項規定,可知食品如標示或廣告「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有特定保健功效」,已可認定係健康食品之標示或廣告,應先依本法第7 條規定,申請查驗登記,始得製造或輸入。如食品未依第7 條規定申請,而直接於食品上標示或廣告「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有特定保健功效」者,該等標示或廣告,已然違反同法第6 條第1 項規定,應依同法第21條第1 項處罰等情,已如前述【參理由欄貳、五、㈠⒓所示】。 ⒘行政院衛生署業已就「不易形成體脂肪」、「輔助調整過敏體質」、「調節血糖」、「調節血脂」、「延緩衰老」、「抗疲勞」、「護肝」、「牙齒保健」、「改善骨質疏鬆」、「胃腸功能改善」、「免疫調節」、「促進鐵吸收」、「輔助調整血壓」等保健功效予以公告等情,亦如前述【參理由欄貳、五、㈠⒔所示】。本件「起陽籽」產品在蘋果日報、自由時報全國版所刊登之廣告,及長青主持的「長青樂活大計劃」廣告節目之內容,雖非係直接於產品標示稱「起陽籽」為「健康食品」,但以蘋果日報98年8 月11日A3全版廣告【即理由欄貳、五、㈡、⒒、⑴,亦即附表二編號1 部分】所示,綜合凝結的暗紅色血液立刻溶解,轉為清澈、健康的鮮紅色,證實了韭菜籽確實可溶解血脂肪、三酸甘油脂等文字敘述,足見其就「起陽籽」產品實宣稱具有「調節血脂」之保健功效;蘋果日報98年8 月20日A3全版廣告【即同上⑵,亦即附表二編號2 部分】所示,綜合「不但能夠拯救威脅現代人的四高問題:高血壓、高血脂、高血糖、高膽固醇」等文字及整篇廣告內容意旨,足見其就「起陽籽」產品實宣稱具有「調節血糖」、「調節血脂」、「輔助調節血壓」之保健功效;蘋果日報98年9 月8 日A3全版廣告【即同上⑶部分,亦即附表二編號3 部分】所示,綜合「就高血壓方面,增加好的膽固醇、降低壞的膽固醇」、「能刺激胰島素分泌、預防糖尿病發生、調節血液中的血糖」、「高血脂方面,能分解血脂肪、降低三酸甘油脂」、「能溶解血脂肪、三酸肝油脂」、「能對抗三高、改善酸性體質」、「增加免疫功能」、「調整酸體質、有效預防高血壓、高血脂、高血糖、高膽固醇」等文字敘述及內容意旨,足見其就「起陽籽」產品實宣稱具有「調節血糖」、「調節血脂」、「輔助調節血壓」、「免疫調節」之保健功效;蘋果日報99年1 月16日B3半版、自由時報99年1 月21日B3版半版廣告【即同上⑷部分,亦即附表二編號4 部分】所示,綜合「能改善酸性體質、遠離心血管疾病」、「能改善現代人四高一低(高血脂、高血壓、高血糖、高膽固醇和低體力)」等文字敘述及內容意旨,足見其就「起陽籽」產品實宣稱具有「調節血糖」、「調節血脂」、「輔助調節血壓」之保健功效;自由時報99年2 月26日B3半版廣告【即同上⑸部分,亦即附表二編號5 部分】所示,綜合「救四高、強力抗酸化」、「體質偏酸容易有高血壓、高血脂、高膽固醇等四高,還可能引發動脈硬化、糖尿病」、「真空微波破壁萃取技術的韭菜籽,能快速對抗酸性體質對人體的危害」等文字敘述及內容意旨,足見其就「起陽籽」產品實宣稱具有「調節血糖」、「調節血脂」、「輔助調節血壓」之保健功效;長青之上述廣告節目中,由長青主持該節目,透過被告陳耀寬以口述及實驗的方式,闡述及宣稱神奇韭菜籽即起陽籽之成分,具有預防三高之高血壓、高血糖、高血脂之功效,且可分解三酸甘油脂、膽固醇、血脂肪、燃燒血糖、降低血糖、改善心血管疾病、預防糖尿病等功能【參理由欄貳、五、㈡、⒓⑴至⑸】,足見該廣告節目就「起陽籽」產品實宣稱具有「調節血糖」、「調節血脂」、「輔助調節血壓」之保健功效。是由上述蘋果日報、自由時報及長青電視廣告節目的內容觀察,復徵諸證人劉昌盛等人的上述證詞,足證不特定社會大眾,確實會經由前述廣告內容,產生「起陽籽」產品係具有「調節血糖」、「調節血脂」、「輔助調節血壓」、「免疫調節」等特定保健功效之食品印象。又本院將前述廣告用語,送請行政院衛生署審酌之結果,行政院衛生署亦認前述廣告用語,認蘋果日報98年8 月11日A3全版廣告【即理由欄貳、五、㈡、⒒、⑴,亦即附表二編號1 部分】、蘋果日報98年8 月20日A3全版廣告【即同上⑵,亦即附表二編號2 部分】、蘋果日報98年9 月8 日A3全版廣告【即同上⑶部分,亦即附表二編號3 部分】,分別涉嫌宣稱具有「調節血糖」、「調節血脂」、「輔助調節血壓」、「免疫調節」等保健功效,核與本院上述認定相同,此有本院101 年3 月21日苗院國刑康100 重易1 字第06829 號函、行政院衛生署101 年4 月5 日署授食字第0000000000號函各1 份在卷可佐(參審卷三第77至79頁、第91至92頁)。至衛生署前述函文說明三、(五)雖認:標題「國際證實+媒體報導00籽大爆紅。」(依標題下方廣告文,係經國際「證實能改善現代人『四高一低』(高血脂、高血壓、高血糖、高膽固醇和低體力)【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 、7 之蘋果日報99年1 月16日E3版廣告、自由時報99年1 月21日B3版廣告】、「00籽救四高、強力抗酸化」(四高係指高血脂、高血壓、高血糖、高膽固醇)【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之 自由時報99年2 月26日B3版廣告】等用語如僅稱「四高」且並未敘明係何功能,尚難判定是否屬健康食品13項保健功效內涵等情(參審卷三第78至79頁、第92頁)。然查:⑴蘋果日報99年1 月16日E3半版、自由時報99年1 月21日B3半版廣告中另載有下列文句,有被告于學釗所陳報之98.99 年蘋果日報刊期、版面紀錄及蘋果日報影本各2 份在卷可考(參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二第77頁、第90頁、第93頁、第96頁),茲分敘如下: ①經過媒體大幅報導,韭菜籽被證實能改善現代人四高一低(高血脂、高血壓、高血糖、高膽固醇和低體力)的危機。 ②專家提醒消費者:「雖然韭菜籽中的精華能夠改善酸性體質、遠離心血管疾病,但還是得透過高科技的萃取技術,才能取得有效成分,不好的技術,只能萃取韭菜纖維、酵素,對健康幫助其實很有限。」。 ⑵自由時報99年2 月26日B3半版廣告中載有下列文句,有被告于學釗所陳報之98.99 年報紙刊期、版面紀錄及自由時報影本各1 份在卷可考(參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二第93頁、第96頁): ①標題:「維力康、勝透力、起陽籽」台灣人的健康 三寶!強肝、顧腎、抗四高一次到位。第3 寶陳耀 寬博士研發天然鹼元素起陽籽。韭菜籽救四高、強 力抗酸化。 ②根據許多研究顯示,如果體質偏酸,細胞的作用因 此變弱,新陳代謝也跟著減慢,除了容易有高血壓 、高血脂、高血糖、高膽固醇等四高問題,還可能 引發骨質疏鬆症、動脈硬化、腎結石、關節炎、痛 風、糖尿病及各種癌症。 ③英國牛津大學陳耀寬博士發現以「真空微波破壁萃 取技術」所萃取的「韭菜籽」精華中有十多種天然 鹼元素,能快速有效對抗酸性體質對人體的危害, 並經陳博士於朝陽科技大學實驗證實,確實有效改 善四高問題。 ⑶綜合「能改善酸性體質、遠離心血管疾病」、「能改善現代人四高一低(高血脂、高血壓、高血糖、高膽固醇和低體力)」【即蘋果日報99年1 月16日E3半版、自由時報99年1 月21日B3半版廣告】、「救四高、強力抗酸化」、「體質偏酸容易有高血壓、高血脂、高膽固醇等四高,還可能引發動脈硬化、糖尿病」、「真空微波破壁萃取技術的韭菜籽,能快速對抗酸性體質對人體的危害」【即自由時報99年2 月26日B3半版廣告】等文字敘述。復斟酌廣告中前後文之內容意旨,足證其就「起陽籽」產品實宣稱具有「調節血糖」、「調節血脂」、「輔助調節血壓」之保健功效。且衛生署前述函說明四中載明:「另食品廣告內容違規事實之判定,係視個案傳達消費者訊息之整體表現,包括文字敘述、產品品名、圖案、符號等,綜合研判。」等語(參審卷三第92頁),益見前述廣告內容,實均有宣稱「起陽籽」產品具有「調節血糖」、「調節血脂」、「輔助調節血壓」等保健功效無誤。衛生署先前認定上述廣告部分內容,並未敘明係何功能,尚難判定是否屬健康食品13項保健功效內涵乙節,係因上述函詢資料及內容過於簡略使然,自不得作為對被告于學釗、何修榕、陳耀寬等人有利的認定,附此敘明。 ⒙震達「起陽籽」產品既未經申請許可,依上開說明,即係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 條第1 項規定,應依同法第21條規定處罰。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 條第2 項雖僅稱「應依本法之規定辦理之」,未明定其法律效果。惟未依本法之規定辦理,其製造或輸入者即非健康食品,依法不得標示或廣告有健康食品之功效,自違反同條第1 項之規定,得依同法第21條第1 項處罰。而上述宣稱「起陽籽」產品具有「調節血糖」、「調節血脂」、「輔助調節血壓」、「免疫調節」等保健功效之廣告文字,不特定之消費者既可以透過上該蘋果日報廣告及電視廣告之閱覽,知悉「起陽籽」產品係具有保健功效,自已達到廣告該公司上開產品之效用,自屬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 條第1 項所稱之廣告無訛。而被告陳耀寬明知「起陽籽」產品,未經科學化之安全及保健功效評估試驗以證明其無害人體健康及具有明確保健功效、且未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3 條、第7 條規定向衛生署申請查驗登記為合法之健康食品之情況下,竟與被告于學釗簽約,復由被告于學釗等人以被告震達公司、寶康伯思等公司的名義,在平面媒體、電視媒體宣稱該產品具有上述特定保健功效之廣告方式,推廣銷售「起陽籽」產品。並委託優生公司製造起陽籽產品,將之出售予被告于學釗之被告寶康伯思公司、震達等公司,應係違法製造「起陽籽」偽健康食品無誤。而被告于學釗、何修榕、陳耀寬3 人,透過上述平面(報紙)、電視媒體,或以文字、圖片,或以陳述的方式,宣稱「起陽籽」各類產品,具有「調節血糖」、「調節血脂」、「輔助調節血壓」、「免疫調節」等保健功效等情,均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可認定。另依據被告維先公司、寶康伯思公司於101 年2 月14日刑事陳報狀及98年8 月起的韭菜籽銷售價量表所示(參審卷三第48至52頁),可知「起陽籽」各類偽健康食品係售出合計26536 盒,銷售總金額為2 億3876萬1270元。但以「起陽籽」產品1876元、3200元、2800元之平均價格計算,銷售總金額尚不到1 億元,顯不合理。復依據被告于學釗於99年5 月6 日刑事陳報狀所附之「起陽籽」銷售量及銷售額表格(參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二第1 頁、第76頁)所示,可知「起陽籽」偽健康食品的銷售量為113518盒,銷售金額為2 億8165萬7050元。以上述兩次銷售價量表所示,輔以該產品之每盒銷售價格,並以最有利於被告的方式計算,應認被告于學釗、何修榕為警查獲時止,共售出「起陽籽」各類型偽健康食品合計共11萬3518盒,銷售額共2 億3,876 萬1,270 元,扣除成本淨利約2387餘萬元,作為認定其等銷售量及金額之基準,附此敘明。 (三)被告于學釗、何修榕、陳耀寬等人,及其等暨被告震達公司、環海公司、寶康伯思公司、維先公司、歐思佛公司等公司之代表人及辯護人的上述辯解,本院不予採信之說明: ⒈依據證人吳玉蘭、陳沛涵、賴麗緞、黃秀梅、余美慧、陳世德、蔡文隆、王淑貞、謝光霓、李淑貞、林淑惠、李月霞、余國正、蔡淑慧、吳周育妙、林界宏等人的證詞【參理由欄貳、五、㈠、⒎⑴至⑸所示】,復參酌震達等大人產品的廣告內容【詳理由欄貳、五、㈠、⒏⑴至⑹】所示。可知證人吳玉蘭等人或係看到蘋果日報等平面媒體的「等大人」產品的廣告,或見電視媒體的「等大人」產品之廣告,或看到藝人徐乃麟代言「等大人」產品之廣告。且上述廣告中敘及服用「等大人」產品可使小孩長高,復有調整過敏體質的功效,其等希望小孩長高、調整及改善過敏體質,乃於上述期間購買「等大人」產品,給其等之小孩服用。被告于學釗、何修榕等人銷售「等大人」產品,確係以上述方式及方法,標示、廣告宣稱該等產品具有「調整過敏體質」的保健功效,進而吸引證人吳玉蘭等人購買「等大人」產品,均如前述【參理由欄貳、五、㈠⒊至⒒、⒔至⒕所示】。 ⒉參酌證人劉昌盛、廖真、黃福彬、鄭瑞枝、陳政元、陳永民、楊儒權、蕭月貞、鄧玉姬、吳惠然、趙文雄、黃聰穎、廖文錫、林麗璋等人的證詞【參理由欄貳、五、㈡、⒑⑴至⑷所示】,復衡酌「起陽籽」產品的廣告內容【詳理由欄貳、五、㈡、⒒⑴至⑸】所示。可知證人劉昌盛等人,或係看到蘋果日報等平面媒體的「起陽籽」產品的廣告,或係看到電視廣告。且上述廣告中敘及服用「起陽籽」產品有避免高血壓、高血脂、高血糖及高膽固醇發生,調節免疫力等功效,乃於上述期間購買「起陽籽」產品,給其等或家人服用等事實。被告于學釗、何修榕銷售「起陽籽」產品,確係以上述方式及方法,標示、廣告宣稱該等產品具有「調節血糖」、「調節血脂」、「輔助調節血壓」、「免疫調節」的保健功效,進而吸引證人鄭瑞枝等人購買「起陽籽」產品等情,均如前述【參理由欄貳、五、㈡⒉至⒕所示】。 ⒊經健康食品審查許可之產品,除具保健功效外,其標示或廣告方式,係呈現其具有經查驗之「功效」,而非僅係標示「健康食品」之字樣,方屬健康食品。食品如未經取得健康食品許可證,而陳述或表現具有特定之保健功效,性質上已屬於健康食品之標示或廣告,均屬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 條第1 項規定,已如前述【參理由欄貳、五、㈠⒓、⒖所示】。而觀諸附表一編號1 至4 所示之震達「等大人」產品廣告用詞之內容意旨,可見該產品確實宣稱具有「輔助調整過敏體質」之保健功效,均足以使不特定社會大眾經由前述廣告內容,產生「等大人」產品係具有「輔助調整過敏體質」特定保健功效食品的認識或印象等事實,亦如前述【參理由欄貳、五、㈠、⒔、⒕所示】。再衡酌附表二編號1 至5 所示之「起陽籽」產品廣告用詞之內容意旨,可見該產品實宣稱具有「調節血糖」、「調節血脂」、「輔助調節血壓」、「免疫調節」的保健功效,均足以使不特定社會大眾經由前述廣告內容,產生「起陽籽」產品係具有「輔助調整過敏體質」特定保健功效的食品的認識或印象等事實,亦如前述【參理由欄貳、五、㈡、⒑至⒕、⒗至⒙所示】。 ⒋按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本法所稱健康食品,指具有保健功效,並標示或廣告其具該功效之食品。」,同條第2 項亦明定:「本法所稱之保健功效,係指增進民眾健康、減少疾病危害風險,且具有實質科學證據之功效,非屬治療、矯正人類疾病之醫療效能,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審諸前述條文之結構及內涵,顯然與懲治走私條例第2 條第1 項,將犯罪構成要件委由行政機關補足之規定迴異,純屬就「健康食品」及「保健功效」為說明之定義性條文。再者,觀諸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 條第2 項之「保健功效」定義,可以預見國家對於一切泛稱食品具有「增進民眾健康」、「減少疾病危害風險」等功效之言論,均在國家進行商業性言論管制之列,其意義並非一般人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司法院釋字第617 號、602 號解釋、最高法院100 年臺上字第3047號判決意旨參照)。上述規定,核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36 號解釋中所指之檢肅流氓條例第2 條第3 款關於霸佔地盤、白吃白喝與要挾滋事行為,以及欺壓善良之規定,以及同條例第2 款關於品行惡劣、遊蕩無賴之規定,容有未盡明確之處之情形顯不相同。 ⒌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 條於95年5 月17日修正前,其原條文規定為:「本法所稱健康食品,係指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有特定之保健功效,特別加以標示或廣告,而非以治療、矯正人類疾病為目的之食品。」並無任何公告之規定。其於修正後始於增列之「保健功效」定義後,加入「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等文字。然觀之該條修正立法理由為:「一、修正健康食品之定義範圍。二、國際間針對營養素有其公認之定義,唯對於特殊營養素則在任何法規資料或科學文獻中,並未有明確定義。故建議刪除,而保健功效來明訂規範。三、明訂保健功效之定義。」可知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 條於95年5 月17日之修正,其目的乃在使「健康食品」及「保健功效」定義明確化,並無將行政機關之「公告」程序列為「保健功效」成立與否要件之意,更遑論授權行政機關予以補充。本件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 條第2 項之「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考究立法意旨,較接近客觀處罰條件,目的在限縮「保健功效」要件之成立範圍,已較原定義之規範方式,更有利於明確性之認定。再者,上述條文之規定,既非「保健功效」定義之授權,而係在法律解釋上,中央主管機關自以客觀上揭櫫公告該法所規範之「保健功效」項目為已足,實無須拘泥於公告所依據之條文項號。因此,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既已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3 條第2 項規定,分別於88年8 月2 日以衛署食字第00000000號、89年7 月31日以衛署食字第0000000000號、92年8 月29日以衛署食字第0000000000號、95年10月5 日以衛署食字第0000000000號、96年7 月12日以衛署食字第0000000000號等公告「健康食品安全評估方法」、「健康食品之調節血脂功能評估方法」、「健康食品之免疫調節功能評估方法」、「健康食品之輔助調節血壓功能評估方法」、「健康食品之調節血糖功能評估方法」、「健康食品之輔助調整過敏體質功能評估方法」(參審卷三第85至90頁),將「輔助調整過敏體質功能」等項均公告認定係屬健康食品之「保健功效」,自無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亦無違反罪刑法定主義及法律安定性之要求。繼查,依據衛生署以上述文號公告之健康食品之「不易形成體脂肪功能」、「輔助調整過敏體質功能」、「調節血糖功能」、「調節血脂功能」、「延緩衰老功能」、「抗疲勞功能」、「護肝功能」、「牙齒保健功能」、「改善骨質疏鬆功能」、「胃腸功能改善」、「免疫調節功能」、「促進鐵吸收功能」、「輔助調整血壓功能」、「健康食品安全性」等評估方法(即前述公告之附件,參審卷五第298 至312 頁)所示,可見衛生署公告上述保健功效評估方法之際,亦同時公告各該保健功效項目,並明確規範該等保健功效項目的評估方法自明。由此益見上述公告的內容,業已使一般民眾知悉主管機關公布的上述保健功效的項目及內涵為何,此觀諸衛生署101 年3 月27日署授食字第0000000000號函、101 年4 月5 日署授食字第0000000000號(參審卷三第85至90頁、第91至92頁)自明。又查,是否有標示或廣告上列衛生署公告之「保健功效」,判斷標準應不止在於文字描述之形式,更在於文字描述之內涵是否會使消費者認定有上述之功能。蓋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規範目的係在「加強健康食品之管理與監督,維護國民健康,並保障消費者之權益」(健康食品管理法第1 條參照),則有無特定保健功效之認定,即不能遠離一般國民、消費者之認知標準,而流於僵化的形式。否則,過於拘泥於文字之形式,而不論其文字表達、暗示之意涵,無異使相關產品之製造、銷售者,只要利用文字形式之不同縱使實質意義相同,仍得規避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規範,而悖於立法之目的。而本件徵諸證人陳沛涵(參99年度偵字第2383號卷二第46至48頁,審卷五第191 至19 6頁背面)、謝光霓(參99年度偵字第2383號卷三第81至83頁,審卷六第121 頁正面至第124 頁背面)、張靜霞(參99年度偵字第2383號卷三第105 至107 頁,審卷六第125 頁正面至第128 頁正面)、余國正(參99年度偵字第2383號卷二第133 至135 頁)、蔡淑慧(參99年度偵字第2383號卷二第144 至145 頁)、吳周育妙(參99年度偵字第2383號卷二第171 至173 頁)等人,均證稱認為「等大人」係健康食品等情;證人黃章彥證稱:蘋果日報等平面媒體有關等大人的文字敘述內容,可能是廣告的關係吧,它把所有要講的話濃縮成,當然會讓消費者覺得可以直接改善過敏體質等語(參審卷三第340 頁),均已如前述。由此益見就一般消費者的觀點,係認震達「等大人」產品,具有「調整過敏體質」保健功效之健康食品。因此,被告何修榕、于學釗、陳耀寬及其等3 人之辯護人、被告震達公司、環海生技公司、寶康伯思公司、維先公司、歐思佛公司之辯護人,認健康食品管理法之上述規定,違反罪刑法定主義、授權明確性原則,及被告於廣告時使用之文句,並非在描述經衛生署公告之13類保健功效其中任何1 項等語,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⒍衡諸被告于學釗(參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一第120 至121 頁、第126 至127 頁,審卷七第44頁正面)、何修榕(參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一第109 頁,審卷七第11頁背面、第17頁正面)的上述陳述,可知其等2 人於數年前即已接觸健康食品,震達公司銷售的「維力康」、「北蟲草」產品,有向衛生署申請查驗登記為健康食品,並經衛生署發給健康食品許可證等事實。由此足見,其等2 人,對於製造、銷售或廣告宣稱具有衛生署公告之保健功效的健康食品,須向衛生署申請查驗登記為健康食品,復經衛生署發給健康食品許可證方可為之等情,與常人相較,應更為明瞭、清楚。再觀諸證人繆沂蓁證稱:何修榕曾問伊是否可研究走健康食品許可證這條路,伊回答有向工研院詢問是否能申請許可證,工研院說不可以。伊們產品申請前,需要經過公家院所的動物或人體實驗報告才能提出申請,當時震達公司已向伊們買下產品等語(參審卷三第287 頁、99年度偵字第238 號卷三第195 至196 頁),被告何修榕於99年7 月19日接受檢察官訊問時陳稱:「(問:你於99年4 月22日偵查庭陳稱:『當時會希望他們會去作這個健康食品許可證,但是有些東西沒有開放,我們有叫廠商、荷華去研究看看能不能走這條路。』、『【問:為何陳耀寬與荷華為何沒有去申請衛字號】?答:很久以前有問過,但是他們說還要找專家與醫師來評估』,這句話是否有印象?)有。」、「(問:當時是希望他們做那幾個產品的許可證?)等大人與轉骨的東西、、、」、「(問:那時是否向荷華公司買等大人產品了嗎?)那時已買了。」、「(問:『很久以前有過問』指的是多久以前?)有時候就是問一下,問一下。之前均是認為是食品,如果有進一步的東西就更好。」、「(問:當時是與荷華的誰說過這些話?)向繆沂蓁。」、「(問:當時震達是否已向你們購買產品?)應該是我去年【指98年】以電話詢問過繆沂蓁。」等語(參99年度他字第195 至196 頁),可見被告何修榕在震達公司與荷華達康公司簽約購買「等大人」產品後,曾經要求荷華達康公司研究向衛生署申請健康食品許可證等事實。復衡酌被告何修榕陳稱:「(問:依據廣告內容,『等大人』產品可『調整體質』?)是黃醫師跟我說可以調整體質。」、「(問:調整體質對身體健康有何幫助?)對小孩子過敏、腸胃吸收、女孩子手腳冰泠,男孩子暴躁易怒,等大人主要是賣給成長發育的人。」等語(參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一第99至100 頁),被告于學釗陳稱:「(問:依據廣告內容,『等大人』產品可以『調整體質』?)對。」等語(參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一第118 頁)。再觀諸證人黃章彥證稱:等大人成長方可幫助成長,並間接性改善鼻子過敏,中醫認為轉骨方可以調整小朋友的過敏體質。伊有至震達,跟銷售小姐做產品的功能介紹、教育訓練,怕他們不瞭解功效而在銷售中誇大療效,何修榕、于學釗亦均有聽伊的教育訓練等語(參審卷三第337 至338 頁)。又參酌證人賴麗鍛(參99年度偵字第2383號卷二第54至56頁,審卷五第197 頁背面至201 頁正面)、雍懿湘(參99年度偵字第2383號卷二第115 至117 頁,審卷五第28 7頁背面至290 頁)、陳世德(參99年度偵字第2383號卷二第153 至155 頁,審卷五第285 至286 頁背面)、李月霞(參99年度偵字第2383號卷二第125 至127 頁)等人證稱:客服人員曾向渠等推薦稱「等大人」產品具有調整過敏體質的功能等語,均已如前述。由此可見,被告何修榕、于學釗2 人,向荷華達康公司購買「等大人」產品時,業已知悉該等產品,具有輔助調整過敏體質的特定功效,並要求客服人員宣稱「等大人」具有該等功效,復欲要求荷華達康公司向衛生署申請查驗登記為健康食品、發給健康食品許可證等事實。再觀察被告于學釗證稱:「(問:為何『勝透力』、『超陽籽』、『等大人』產品沒有向衛生署申請查驗登記為健康食品,並經衛生署發給健康食品許可證?)因為到衛生署申請時,聽『維力康』的廠商說這個產品要動物試驗等要需要3 年的時間申請,第二『維力康』與『北蟲草』不是我自己去申請的,我接觸到此產品時,他們已取得認證,我行銷也較安心。『維力康』是先取得代理權,然後再來取得代理權的產品是『等大人』,再來是『勝透力』,『北蟲草』虧了很多錢沒有行銷起來,以時間來說是在『等大人』之後,在『起陽籽』前後、、」【以上參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一第127 頁】、「(問:震達公司於民國97年間就開始賣『維康起陽籽』、『起陽籽』產品,為何至98年8 月間起才開始登廣告?)『等大人』的產品開始販賣的時間比『起陽籽』先,都是在97年間。在98年8 月後是為了OTC 【藥局的傳統通路】,他們希望於些產品能有廣告的協助。還沒有廣告之前,產品賣的普普通通。我的產品就上述二種還賣的不錯,其他的有些都賣的不好。」【以上參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三第73頁】等語。可證被告于學釗係聽聞「維力康」之廠商,提及產品申請衛生署核發健康食品許可證,有關之動物試驗須經過3 年的時間,方足以申請。但因商業利益之所繫,不待有可能花費冗長的時間申請衛生署核發健康食品許可證,隨即對外銷售「等大人」產品。復因藥局傳統通路銷售量不佳,乃以平面媒體廣告(詳如理由欄貳、五、㈠、8 所示之蘋果日報廣告內容)之方式,廣為宣稱「等大人」產品,具有「調整輔助過敏體質」的保健功效,成功吸引為數眾多的消費者與廣告所示的免付費專線電話聯繫。再經客服人員大力推銷「等大人」產品具有幫助成長及調整過敏體質等功能,消費者於心動之下進而購買「等大人」產品,被告震達等公司、被告于學釗、何修榕則獲得較先前為佳的銷售成果等事實。是被告何修榕、于學釗辯稱:「等大人」產品,係保健食品,不是以健康食品銷售,衛生署公告的保健功效沒有「等大人」這一項,所以無法申請等語,應為避重就輕之詞,均不足採信。 ⒎被告何修榕、于學釗2 人,係以震達公司負責人的身份,與荷華達康公司簽約購買「等大人」產品,復由荷華達康公司將「等大人」配方,交由優生公司生產後,再由荷華達康公司出售予震達公司銷售。被告何修榕於上述期間擔任震達公司董事長,復擔任副總經理負責行政、管理、財務等重要工作,又係震達公司的大股東、依投資比例分紅,且曾聆聽證人黃章彥介紹「等大人」產品的功能,知悉該產品具有調整體質的保健功效及該公司欲以平面媒體廣告之方式銷售。「等大人」產品於蘋果日報廣告後,銷售狀況較先前為佳等情,均已如前述【參理由欄貳、五、㈠、⒍、⒐、⒑、⒒所示】。再斟酌被告于學釗陳稱:伊在環海與震達公司占大部分的股份,震達委託環海公司做廣告是伊1 人決定。伊的觀念裡,震達、環海、維先及寶康伯思這些公司都是伊在操控等語(參99年度他字第124 頁、第140 頁,審卷七第116 頁、第119 頁),及證人葉志忠證稱:於98、99年在維先公司服務,擔任企劃部副理,有關震達公司、環海公司、寶康伯思公司的業務,伊都有參與。這4 家公司真正的負責人是總經理于學釗,何修榕是負責行政管理跟財務方面,她的職務是副總經理。報社會把確實刊登的報紙稿,加上當初的委刊單及發票來對伊們請款。伊們內部有請款單,承辦人員簽名後,呈到何修榕副總經理,副總會詢問伊請款跟當初簽約的價錢是否是事實,如果都正確的話,副總會簽名,給財務部門做付款的動作等語(參審卷三第323 頁、第325 頁、第326 頁)。暨被告何修榕陳稱:「(問:廣告費需要好幾百萬元、千萬元,怎會不用經過你同意?)我負責出帳。不用經過我同意,錢要出去我會知道,大家就是權責分工。」、「(問:企劃部門有哪一些人?)現在企劃部內有葉志忠等人。」等語(參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三第78頁),及證人繆沂蓁證稱:伊當時是跟他們的負責人于學釗、何修榕接觸,有給他們產品的簡介及特徵的資料,這是黃章彥給伊,伊再給震達的于學釗、何修榕,黃章彥有跟他們說產品的效用。推廣合約書是于學釗或何修榕出面與伊簽的,因為伊都是跟他們兩位接觸等語(參審卷三第276 至288 頁,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三第19 5至196 頁)。由此可見,被告于學釗係震達、環海、維先、寶康伯思等公司的大股東及實際負責人,被告何修榕曾與證人繆沂蓁洽談購買「等大人」事宜,亦負責震達等大人產品廣告費用請款審核的工作,對於前述非法廣告及販賣宣稱具有調整體質保健功效之「等大人」產品等情知之甚稔,自不能推諉為不知,亦如前述【參理由欄貳、五、㈠、⒍、⒐、⒑、⒒】。是被告何修榕之辯護人辯稱被告何修榕之業務範圍僅限於行政管理及財務管理,並未綜理執行震達公司之整體業務。「等大人」產品部分,環海公司與震達公司自付進貨成本,各別銷售,並自負盈虧,被告何修榕非環海公司負責人,未參與該公司之經營及廣告企劃。在蘋果日報所載之等大人商品廣告費用,均係由同案被告于學釗擔任實質負責人之環海公司及寶康伯思公司所支付,此部分廣告行為與被告何修榕無關。前述商品廣告所載服務電話,係環海公司之免付費電話號碼,凡消費者撥打此電話號碼就會進入環海公司之銷售管道,並非震達公司之銷售管道,自不能認其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 條、第21條第1 項後段之罪等語,核與上述被告于學釗、何修榕等人及證人繆沂蓁、葉志忠等人的證詞不符,亦與前述卷證資料不符,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⒏被告何修榕接觸健康食品8 、9 年,欲以廣告方式讓國人瞭解,知悉「起陽籽」產品要刊登廣告,且在刊登前即已明瞭,因為此係管理的過程。對於「起陽籽」產品,係以被告陳耀寬所提供之宣稱該產品具有改善高血壓、高血糖、高血脂、對抗三高、溶解分解三酸甘油脂、調節免疫功能等資料,作為廣告內容。且於證人葉志忠等人將內部公文及報紙廣告等文件,呈送其核閱,其於此時,即會看見報紙廣告內容。自由由時報99年2 月26日B3. 版的起陽籽廣告,係由其及被告于學釗所決定刊登。其與被告于學釗,對於以前述平面媒體及電視廣告,宣稱「起陽籽」產品具有前述特定功效之廣告而擴大、提高銷售量及成果等情知之甚稔等情,均如前述【參理由欄貳、五、㈡、⒌⒍⒖】。被告何修榕及其辯護人辯稱:「起陽籽」之廣告內容,縱有提到保健功效,因非被告何修榕之權責,亦即被告何修榕對於廣告內容並無決定及執行之權利。「起陽籽」商品廣告費用,均係由被告于學釗擔任實質負責人之環海公司及寶康伯思公司所支付,此部分廣告行為與被告何修榕無關等語,顯與上述證人葉志忠等人的證詞及證據資料相佐,可見其等所辯亦有所誤解,均不足作為對被告何修榕有利的認定。 ⒐被告陳耀寬知悉起陽籽產品,未經科學化之安全及保健功效評估試驗以證明其無害人體健康及具有明確保健功效。且未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3 條、第7 條規定向衛生署申請查驗登記為合法之健康食品之情況,竟為達到推廣、推銷前述韭菜籽即起陽籽產品之目的,與被告于學釗所有的寶康伯思公司,簽訂上述商品推廣合作書。同意被告于學釗所有的寶康伯思公司,以其名義,做為上述產品廣告內容之一。又積極且主動提供「起陽籽」的成分、功效及實驗結果予震達公司,作為震達公司以廣告的方式,推銷、推廣「起陽籽」產品。其又於長青主持「長青樂活大計劃」節目中,親自以英國牛津大學博士之身分,當場實驗並宣稱「韭菜籽」之成分可分解三酸甘油脂、膽固醇、血脂肪、燃燒血糖、降低血糖、改善心血管疾病、預防糖尿病等「調節血脂」、「輔助調節血壓」、「調節血糖」」等保健功效等事實,均如前述【參理由欄貳、五、㈡、⒒至⒕、⒗至⒘】。再衡酌證人葉志忠、王明崴的上述證詞【參理由欄貳、五、㈡、⒌至⒍】,亦可知被告陳耀寬確曾至震達公司,向與會之證人葉志忠、王明崴等人,介紹起陽籽及韭菜籽的產品特色及功能等事實。繼斟酌證人范慧雯的前述證詞及上述電子郵件、資料【參理由欄貳、五、㈡、⒎至⒏】、歐思佛公司於99年1 月14日寄予震達公司的電子郵件及附件- 正港起陽籽VS山寨版,及陳耀寬簽名的文件(參審卷五第93至94頁)所示,及衡諸證人即共同被告于學釗證稱:長青他們統籌拍攝,就是委託拍片。長青在國興衛視的節目也是廣告,螢幕上有寫諮詢專線0000000000,就是置入性行銷,談及韭菜籽的廣告。節目不是電視台做的,那個節目是把他拿出來賣1 個小時多少錢,基本上對伊們來講也是廣告,就是利用廣告時間去曝光電話號碼。一檔廣告費要那麼多錢,陳耀寬是主角,伊提升他的知名度。來找伊公司合作的人,都知道伊們公司會加上一些廣告的力量去宣傳,廣告費用要花多少伊無法預期,歐思佛公司不用花錢。陳耀寬一定知道於伊公司是行銷代理公司,會用廣告去推廣。在電視廣告製播、報紙廣告的過程中,陳耀寬對節目的拍攝頗多意見,亦有電子郵件,並曾以個人身份提出意見要求震達公司配合辦理。陳耀寬對於自己的產品很用心等語【參理由欄貳、五、㈡、⒊⑸】,及被告陳耀寬證稱:伊知道被告于學釗的寶康伯思等公司,會用廣告的方式來推廣、推銷天然韭菜籽產品等語(參審卷七第91頁正、背面)。由此益見,被告陳耀寬在簽約前即已知悉被告于學釗會以廣告的方式來推廣「起陽籽」商品,並至震達公司與證人王明崴、葉志忠等人開會,介紹起陽籽的特色及功能。復提供起陽籽具有「輔助調節血壓」、「調節血糖」、「調解免疫」等保健功效之資料予震達公司,作為廣告宣傳推廣該產品之用。又親自參與長青主持之上述節目的錄影,並將起陽籽即韭菜籽錠搗碎後加入人造血實驗,宣稱韭菜籽確實可溶解血脂肪、三酸甘油脂【參理由欄貳、五、㈡、⒓⑵至⑷】等事實。由此可徵,被告陳耀寬係親自參與上述「起陽籽」偽健康食品的廣告事宜,非僅單純地以學者身份,在震達公司或長青所主持的廣告節目,做學術研究心得報告。被告陳耀寬及辯護人辯稱:陳耀寬只提供研究心得及數據,沒有參與廣告,也沒有參與廣告製作,當初的採訪僅是學術的訪談等語,均屬避重就輕之詞,均不足採信。 ⒑健康食品管理法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依據具體個案情狀,而適用法令所為之行政處分,核屬行政權之行使,而非司法權之發動。是本件縱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及其他地方主管機關,對於本件或其他疑似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案件,均未曾援引健康食品管理法予以裁罰,或移送司法機關偵辦,亦僅屬相關行政機關適用法律是否妥適之層次,而無從解免人民知法之義務。況被告何修榕結證稱:「(問:你們自已有在做研發?)沒有。8 、9 年前就接觸健康食品,台灣人不太了解保健概念,就想以廣告方式讓國人了解。客人對我們的信賴度不錯,就以震達為品牌做行銷。」、「(問:為何『勝透力』、『起陽籽』、『等大人』產品沒有向衛生署申請查驗登記為健康食品,並經衛生署發給健康食品許可證?)有些商品要申請也沒那麼快,有些健字號的東西,我們也希望賣比較好的東西,『等大人』是醫師的配方、、」、「(問:既然沒有健康食品許可證,你就以食品方式來賣?)是。」、「(問:是否被衛生署罰過?)是。」、「(問:為何你們在食品的包裝上沒有記載報紙廣告上的功效?)外盒好像不能寫。」、「(問:當時是希望他們做那幾個產品的許可證?)等大人與轉骨的東西、、」等語(參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一第109 至11 0頁),被告于學釗陳稱:「(問:『維力康』、『北蟲草』有向衛生署申請查驗登記為健康食品,並經衛生署發給健康食品許可證?)有。」、「(問:為何『勝透力』、『超陽籽』、『等大人』產品沒有向衛生署申請查驗登記為健康食品,並經衛生署發給健康食品許可證?)因為到衛生署申請時,聽『維力康』的廠商說這個產品要動物試驗等要需要3 年的時間申請,第二『維力康』與『北蟲草』不是我自己去申請的,我接觸到此產品時,他們已取得認證,我行銷也較安心。『維力康』是先取得代理權,然後再來取得代理權的產品是『等大人』,再來是『勝透力』,『北蟲草』虧了很多錢沒有行銷起來,以時間來說是在『等大人』之後,在『起陽籽』前後、、」等語(參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一第125 至127 頁)。由此足徵,被告于學釗、何修榕,早知有健康食品管理法相關規範,且被告震達公司在銷售「等大人」、「起陽籽」產品前,即在銷售業已取得衛生署核發的健康食品許可證之健康食品「維力康」,洵無因地方主管機關之裁罰,而有所誤認之情事。是被告何修榕、于學釗、被告震達公司、環海公司、維先公司、寶康伯思公司及其等之辯護人,雖均辯稱衛生署及各地衛生局多年來之處分案例及函釋,對於未取得健康食品管理法許可證之食品違規,均係依食品衛生管理法加以處罰,並未曾引用健康食品管理法裁罰,被告對於上述政府機關之專業認定,有百分之百的信任,對於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欠缺主觀犯意,不該當本罪。復提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99年1 月22日通傳播字第0000000000號函、行政院衛生署98年7 月28日衛署食字第0000000000號函、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8年6 月18日北市衛藥字第00000000000 號函、臺中市政府衛生局99年4 月8 日府授衛食字第0000000000號裁處書、99年4 月23日府授衛食字第00 00000000 號、第00000000000 號裁處書、99年10月13日府授衛食字第0000000000號裁處書、南投縣政府衛生局98年6 月24日府授衛食字第00000000000 號裁處書、98年10月12日府授衛食字第00000000000 號裁處書為證(參審卷三第198 至223 頁),容有誤會,尚不足以作為對被告于學釗、何修榕等人有利的認定,併此敘明。 ⒒被告何修榕、于學釗、被告震達公司、環海公司及其等之辯護人,另又引用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 年度上易字第1144號判決(參審卷三第187 至197 頁),認為關於上開廣告內容究屬食品衛生管理法醫療效能之標示,抑或健康食品管理法中所稱保健功效之標示,高雄市衛生局及行政院衛生署尚且有不同之見解,顯然其間分際之界定不易,難期被告等人有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認識等語。查上述案件之證人黃玟皓雖為該案之被告(按該案尚有其他被告),惟該案之產品係「細胞燃旨素」、「喜都茵多多」、「黃金蟲草」、「七大補骨素」…等產品,並無本案之「等大人」、「起陽籽」產品。且該案被告係如何廣告行銷其產品,是否有逾越「健康食品管理法標示及廣告用詞管理原則」,或係用模稜兩可,介於灰色地帶之廣告用語,畢竟係該案之廣告用語,與本案並不相同。因此尚難以該判決提及:「行政院衛生署對於『傲慢男子漢』、『喜都菌多多』、『細胞燃脂素』、『黃金蟲草』認定其詞句涉及保健功效。但此項認定又與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台北市政府衛生局等地方主關機關之認定歧異,足見關於上開廣告內容究屬食品衛生管理法醫療效能之標示,抑或健康食品管理法中所稱保健功效之標示,高雄市衛生局及行政院衛生署尚且有不同之見解,顯然其間分際之界定不易,難期被告等人有違反上開被訴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認識」等情(參審卷三第187 至197 頁),作為本案有利被告于學釗、何修榕等人之認定。 ⒓至被告陳耀寬辯稱:伊賣原料予震達公司,每1 顆起陽籽錠,伊付出清洗、篩選等金錢,每顆成本3.3315至3.6165元,伊沒有什麼利潤(參審卷八第81至82頁)。代工費是環海公司支付給優生公司,是由震達下單給優生製作,成品不是由歐思佛公司製作(參審卷八第84至89頁)。伊不可能為了暴利而配合震達做廣告,伊亦未領取任何代言或車馬費。伊研發起陽籽,銷售原料予震達,都是合法的行為,實因震達公司非法廣告,才讓伊因此而受連累。根據證人范慧雯證稱:「向震達公司買過2 次起陽籽每次20盒,每盒賣我們500 元。我們公司只有提供原料,我們並沒有成品」等語(參審卷五第35頁),及證人范慧雯回復李同學等人的電子郵件中稱:「有關老師研發的起陽籽錠技術轉移交由震達科技生產行銷,有關購買方式及價格請打:00 -00000000轉江經理」等情(參審卷八第2 至4 頁),可見起陽籽是震達製造,不是歐思佛製造,否則若是歐思佛製造的產品,何須向震達公司購買呢(參審卷八第90頁)?伊從97年4 月18日起,即以電子郵件要求震達公司廣告要合法。震達被檢察官偵查後,方密集要求伊提供起陽籽的相關資料。伊在不知情當中簽下合作契約書,被利用當販售的工具。從歐思佛公司於100 年6 月21日委託律師寄予環海公司的存證信函,可知起陽籽是震達公司委託製造。又依99年1 月12日的電子郵件,可見係震達為了要申請健康食品字號,要做動物實驗,歐思佛公司確非商品製造人等語(參審卷八第240 至249 頁)等語(參審卷七第104 頁、第106 至107 頁、第120 頁背面至126 頁背面、第143 頁背面至第148 頁正面)。然查: ⑴被告何修榕證稱:係向歐思佛公司買斷起陽籽產品等語(參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一第108 頁);被告于學釗證稱:「我們只賣成品,什麼叫成品,你的原料裡面我不管你有大蒜、有韭菜籽、有什麼我不管,我只管你做好以後把整盒的成品給我。我不會單獨去買個自原料,去找一家工廠叫他幫我打,結在一起,我不會、、。我只管我們跟陳耀寬下訂單,陳耀寬必須要交成品給我,他是優生交過來,還是他找另外一家公司交過來,我要的就是成品,這樣我才能確保品質,我才能給消費者安全的東西。因為我不是研發者,我沒有辦法去控管比例。我再補充一點,研發者從來沒有給我過他的配方比例,因為他認為那是他們的機密,所以我不可能去買原料。」、「(問:就你的意思是陳耀寬是賣起陽籽的成品給你,那計價也是用起陽籽的成品來計價嗎?)是。」等語(參審卷六第20頁)。復衡諸卷附被告陳耀寬所提出,由被告歐思佛公司委託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專業機構,及被告陳耀寬個人,分別就「起陽籽錠」(散裝)、「韭菜籽錠」(非市售包裝)等產品所作的檢驗報告【參審卷四第96至100 頁、第101 至102 頁、第103 至105 頁(買主:被告震達公司)、第132 至136 頁(買主:被告震達公司)、第142 至143 頁、第154 至156 頁、第158 頁、第195 至198 頁、第224 頁、第22 6頁、第228 頁、第23 0至232 頁、第235 至236 頁、第244 頁、第246 頁、第258 至260 頁】,及新光產物保險公司產品責任保險單、投保證明書(被保險人為被告歐思佛公司、川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參審卷四第145 頁、第251 至252 頁)所示。足見被告歐思佛公司係基於起陽籽製造商的地位,委託上述專業機構或自行檢驗起陽籽產品的成分、是否有重金屬或農藥之存在,並投保產品責任險等事實。由此可徵,被告于學釗、何修榕上述證詞屬實。再衡酌被告歐思佛公司與寶康伯思公司簽訂之商品推廣合作契約書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商品名稱為天然韭菜籽產品。」、第二條之規定:「本約自訂約日起生效。訂約後第一年度甲方向乙方所下訂單之數量,未達成15000 組以上,本合約即自動解除,第二年起若每年達成10000 組則本約即自動延長之,未達成本合約即自動解除」、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甲(即寶康伯思公司)、乙(即毆思佛公司)雙方同意甲方於合約期間內推廣本約商品時,得使用『陳耀寬博士推薦』或其他同義文字,且本約商品相關之權利及申請名義均一併移轉由甲方取得,如因法令限制而無法移轉時,亦應專屬授權予甲方使用。」、第七條規定:「乙方應按甲方指定之倉庫交貨。」(參99年度他字第23 8號卷三第31至35頁)。又參酌證人楊明仁證稱:優生有受託在韭菜籽添加賦型劑、打錠及膜衣,費用是歐思佛公司負擔。伊們認為震達公司及歐思佛公司是一體的,一起行銷的等語(參審卷五第184 至187 頁背面)。繼觀察證人范慧雯於97年5 月29日以電子郵件寄予震達公司的文件(參審卷四第82至83頁),及衡酌被告歐思佛公司於98年10月30日所開立,買受人為被告寶康伯思公司,品名為起陽籽(530 ×60入),數量1102,單價為240 元,金額為264480 元的統一發票影本1 紙(參審卷七第52頁);被告歐思佛公司(要求優生公司開立發票:川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陽籽打錠之訂貨單8 張、中國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貨通知單4 份(參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一第81至82頁、第83至90頁)、優生公司製造的起陽籽產品97年99年間生產批量明細表3 份(參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五第112 至114 之1 頁)、川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予環海公司、寶康伯思公司(買受人)之統一發票影本2 張(品名為維康起陽籽350 ×60入、起陽籽530 × 60入,買受人為環海公司,參審卷八第86至87頁)所示。可知被告歐思佛公司與被告寶康伯思公司簽訂之契約標的起陽籽,其中有以每組240 元計價。而該組售價中之60元,屬於被告陳耀寬的研發費用權利金及肖像權利金。被告寶康伯思公司,確係向被告歐思佛公司起陽籽成品等事實。由此可知,被告歐思佛公司係下單向被告寶康伯思公司,購買天然韭菜籽成品,且以組計價,並非僅購買原料等事實。被告陳耀寬辯稱:係賣原料與被告震達公司,顯與事實不符。至買受人為川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品名為代工收入之發票影本(參審卷八第78至80頁),可知被告歐思佛公司曾支付優生公司代工起陽籽膜衣錠之費用乙節,核與被告陳耀寬陳稱:優生的加工費是伊給的等語(參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一第1 至2 頁),鄭證人楊明仁證稱:伊受們受歐思佛公司委託在韭菜籽添加賦型劑及打錠,伊們向歐思佛公司收取添加賦型劑、打錠、膜衣等代工費用,係純代工的計價,代工的費用不高等語(參審卷五第184 至18 5頁、第186 頁)均相符。由此益見,上述起陽籽產品確係被告歐思佛公司委由優生公司製造無誤。而前述震達起陽籽等產品的內外包裝等照片、文件及優生公司開立予被告震達公司、寶康伯思、環海公司之統一發票影本,雖可見起陽籽產品的內外包裝及封盒,確有被告震達公司的商標及條碼,起陽籽產品係屬被告震達公司所有等情。但依據前述商品推廣合作契約書的規定,及被告歐思佛公司於98年10月30日所開立,買受人為被告寶康伯思公司的統一發票影本(參審卷七第52頁)及上述檢驗報告、產品責任保險單、投保證明書所示,可知本件係被告于學釗所有的被告寶康伯思公司、震達公司等公司,向被告歐思佛公司訂購天然韭菜籽即「起陽籽」產品無訛。準此,上述起陽籽產品具有被告震達公司的商標及條碼,事屬當然,並無何異常之處。而該等產品在被告寶康伯思、震達公司等公司,向被告歐思佛公司下訂單,復由優生公司將韭菜籽等原料打錠製造完成後,將成品送至被告震達公司,自屬被告震達公司所有,尚不能以前述發票、照片及文件,遽認起陽籽等產品,係由被告震達公司製造,被告歐思佛公司僅係出售原料予被告震達公司等情。至證人范慧雯與其同學等的相關電子郵件(參審卷八第2 至4 頁),雖可知證人范慧雯曾向對方告知起陽籽研發情形及應向何人購買等情。但依據證人即共同被告于學釗、何修榕、證人楊明仁等人的上述證詞,及商品推廣合作契約書、統一發票影本、檢驗報告、產品責任保險單所示,可知本件震達起陽籽、維康起陽籽等產品,乃係被告于學釗所有的被告寶康伯思公司等公司,向被告歐思佛公司下訂單購買,委由優生公司製作打錠、包裝,並將成品交付予被告震達公司,再由被告震達公司對外以廣告等方式銷售等情,實可認定,均已如前述。又衡酌「起陽籽」產品,係被告陳耀寬研發,已如前述。而「起陽籽」係含有韭菜籽、蒜頭、當歸等成分的複方產品,該等產品的成分、比例及調配如何可臻較完美的境地,被告陳耀寬最為清楚,產品的品質如何控管,亦屬被告陳耀寬的專業,此由被告歐思佛公司主動將該等產品及原料,送請上述專業檢驗公司檢驗,及自行投保產物責任險等情可見一斑。由此益見,「起陽籽」產品確係由被告歐思佛公司,委由優生公司製造,復由優生公司將成品送至被告震達公司,被告震達公司復以行銷公司的專業對外銷售等情無誤。雖證人范慧雯於審理時證稱:歐思佛公司提供原料,沒有成品等語,及其以電子郵件回答上述同學等人有關起陽籽的研發及購買對象等情,其中關於「起陽籽係震達生產」、「歐思佛公司僅提供原料」等部分,核與被告于學釗、何修榕、楊明仁等人的證詞,及上述商品推廣合作契約書、統一發票、檢驗報告、訂貨單、產品責任保險單所顯示之「被告寶康伯思公司、震達公司等公司,向被告歐思佛公司訂購起陽籽產品,優生公司復將被告歐思佛公司交付的韭菜籽等複方原料打錠製造為成品後,由優生公司逕行將起陽籽等成品交付被告震達公司銷售」等事實不符。而證人范慧雯係被告歐思佛公司的會計、被告陳耀寬的助理,其所為的證詞,衡諸常情,自會較為偏向被告歐思佛公司、被告陳耀寬。且被告歐思佛公司將複方原料交優生公司打錠、包裝後之起陽籽等成品,優生公司逕行交貨予被告震達公司,斯時,起陽籽產品係被告震達公司所有,證人范慧雯的同學欲購買其起陽籽產品,自應向被告震達公司購買,並無疑義,自不能遽此而認本件起陽籽等產品,係由被告震達公司製造,被告歐思佛公司僅出售原料予被告震達公司。另證人范慧雯證稱:歐思佛公司僅提供原料等語,顯為迴護被告歐思佛公司及被告陳耀寬之詞,不足為採。又被告陳耀寬辯稱伊與優生公司的代工合約書,係優生於檢察官偵查後,要求伊定要簽當初的日期等語(參審卷七第 104 頁背面、審卷八第91頁)。但被告歐思佛公司係委託優生公司將天然韭菜籽複方原料打錠製造完成後,逕行交付被告震達公司等情,已如前述。則不論被告歐思佛公司與優生公司係何時簽訂代工契約,本件實際由優生公司為被告歐思佛公司就製造起陽籽成品等事實,已如前述。是優生公司於99年5 月2 日寄予被告歐思佛公司的電子郵件(參審卷八第91頁),自不得作為對被告陳耀寬有利的認定。 ⑵被告陳耀寬於偵查時陳稱:跟伊訂約的是于學釗。伊差不多在訂約的那個時候,去震達震達公司演講,伊依據研究報告數據及文獻資料去分析,認為有降高血壓、高血脂、高血糖三高的功效等語(參99年度偵字第2383號卷一第69頁,審卷七第84頁背面至第85頁、第97頁背面至98頁正面)。再衡諸證人范慧雯於97年4 月23日以電子郵件,將同年4 月25日教育訓練資料,內容為天然韭菜籽的商品最大賣點、含有的微量元素「鉻」成分(可幫助糖尿病患者胰導素正常分泌)、「硫化物」成分(幫助降低血脂肪,降血壓,預防心血管疾病突發)、真空微波萃取技術、只要每天食用2 錠天然起陽籽,2 個月後,保證醫院身體健康檢查報告一定會降下來(保證絕對有效的病症如下:糖尿病、高血壓、血脂肪、膽固醇、尿酸、脂肪肝。其餘的,如抗癌、增強體力精力、增強性功能、增強免疫力)等內容的文件,寄予震達公司等情(參審卷四第41至74的電子郵件及附件,審卷五第20至30頁之證人范慧雯的證詞)。再徵諸被告陳耀寬陳稱:就上述契約第2 條的規定,伊認知到寶康伯思公司賣得越多,伊的供貨越多等語(參審卷七第91頁背面至第92頁正面),復觀諸證人范慧雯受被告陳耀寬的指示於97年5 月29日以電子郵件寄予震達公司的信函(參審卷四第82至84頁)所示。可知起陽籽產品一組240 元的貨款,其中60元係給被告陳耀寬個人的研發費權利金及肖像權利金等事實。再衡酌被告于學釗、何修榕等人及被告震達等公司,在前述合約期間內,共銷售約11萬3518盒,則以60元乘以11萬3518,被告陳耀寬個人取得的研發費權利金及肖像權利金,則有6 百萬餘元,不可謂不高。再徵諸前述蘋果日報、自由時報的平面媒體廣告、長青主持之廣告節目內容所示,可知被告于學釗、何修榕及其等所屬的被告震達、環海、寶康伯思等公司,在前述合約期間,以巨額的廣告費用,透過平面、電視媒體,強力宣傳、廣告由英國牛津大學生化博士之被告陳耀寬所研發的起陽籽,具有前述特定保健功效。在吾國的社會大眾,經由上述平面、電視媒體的傳播,對被告陳耀寬本人必定有更進一步的認識,被告陳耀寬因此享有較未廣告前為高的知名度,其名氣因此扶搖直上等事實,應可認定。由此可知,被告陳耀寬確係於97年4 月25日,以履約輔助人的身份,與被告于學釗,簽訂上述天然韭菜籽的商品推廣合作契約書,出售起陽籽等產品予被告于學釗所屬的寶康伯思等公司,並配合及參與上述廣告等情無誤。被告陳耀寬辯稱:起陽籽出售與震達等公司利潤微薄,沒有必要配合震達公司做廣告。係在受騙之下,被利用為販賣的工具等語為虛,不足採信。 ⑶另被告陳耀寬於審理時提出自稱為震達公司研發團隊博士、老師之「陳建發」、震達公司「某女性職員」於100 年10月23日,與陳嬿竹之姪女的電話通聯譯文、光碟(參審卷八第240 至249 頁),表示其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利用,其沒有製造、販售、廣告起陽籽商品等情。又被告陳耀寬及其辯護人復辯稱:長青主持的前述節目,已早在98年4 月20日於中視播放,但並未有關於韭菜籽特定保健功效的字眼,亦無0800服務專線在螢幕上。但在國興衛視播放的節目,則有上述特定功效及0800服務專線於螢幕中顯現,可見此係後製所造成,陳耀寬在接受訪問時,不知有上述內容。陳耀寬係於接受訪問時,發表學術上的研究成果,沒有參與廣告的製作,亦未為震達做廣告等語。然查: ①被告陳耀寬陳稱:起陽籽產品未向衛生署申請查驗登記為合法之健康食品等語(參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三第196 頁),又陳稱:在訂約的那個時候,去震達震達公司演講,依據研究報告數據、文獻資料分析,認為有降高血壓、高血脂、高血糖功效等情【參理由欄貳、五、㈡、4 、⒓】,已如前述。 ②再衡酌證人即共同被告何修榕、于學釗的證詞、證人葉志忠、王明崴、范慧雯、證人即消費者劉昌盛等人的證詞【參理由欄貳、五、㈡、2 ⑶、3 ⑷、⒌⒍⒎⒏⒐⒑】。又觀諸上述蘋果日報、自由時報關於起陽籽產品的廣告內容、勘驗長青主持的「長青樂活大計劃」廣告節目光碟的影像及文字紀錄、天然韭菜籽商品推廣合作契約書、行政院衛生署就「調節血脂」、「調節血糖」、「輔助調節血壓」、「免疫調節功能」等保健功效、評估方法之公告、行政院衛生署審核通過之健康食品一覽表」網頁查詢結果、本院101 年3 月21日苗院國刑康100 重易1 字第06829 號函、行政院衛生署101 年4 月5 日署授食字第0000000000號函【參理由欄貳、五、㈡、⒒⒓⒔⒕⒖⒗⒘⒙,審卷三第77至79頁、第91至92頁)】所示。可知被告陳耀寬就起陽籽產品,在未向衛生署申請查驗登記為合法之健康食品的情形下,於97年4 月25日與被告于學釗,各自以被告歐思佛公司、被告寶康伯思公司之名義簽約,由被告陳耀寬擔任履約輔助人。雙方約定由被告寶康伯思公司向被告歐思佛生技公司購買「起陽籽」產品(訂約產品原名稱為「天然韭菜籽產品」),以每盒(組)180 元、240 元(其中60元為被告陳耀寬的研發權利金)之價格出售給被告寶康伯思公司。被告陳耀寬復將「起陽籽」產品即韭菜籽複方原料交由優生公司打錠後,由優生公司逕將「起陽籽」成品送交被告震達公司。被告陳耀寬並對震達公司,提供「起陽籽」產品之成分具有「調節血脂」、「輔助調節血壓」、「調節血糖」、「免疫調節」等特定保健功效資料,又對被告震達公司的銷售人員,就起陽籽的成分具有上述保健功效之教育訓練。被告于學釗、何修榕、陳耀寬等人,為提高起陽籽產品的銷售量獲取較大的利益,乃由被告陳耀寬提供「起陽籽」產品具有如附表二「違反衛生署公告之保健功效項目」欄所示之特定保健功效資料。復向被告震達公司企劃部葉志忠及媒體廣告企劃人員王明崴等人,說明「起陽籽」產品成分之保健功效。被告陳耀寬並提供本人相片供刊登在報紙上,自98年8 月11日起至99年2 月26日止,於附表二「廣告刊登日期」所示之時間,以被告環海生技公司、被告寶康伯思公司之名義在蘋果日報、自由時報,刊登如附表二所示廣告,宣稱具有「調節血脂」、「輔助調節血壓」、「調節血糖」、「免疫調節」功能之特定保健功效。被告陳耀寬復於上開廣告期間,親自參與介紹起陽籽成分、功效的廣告節目錄影,證人長青於主持「長青樂活大計劃」廣告節目時,以報導之方式廣告宣稱「起陽籽」產品之主要成分韭菜籽具有預防三高之高血壓、高血糖、高血脂之特定保健功效。被告陳耀寬則於長青出外景接受訪問時,以英國牛津大學博士之身分,親自以人造血加入搗碎的起陽籽錠實驗,復宣稱韭菜籽可分解三酸甘油脂、膽固醇、血脂肪、燃燒血糖、降低血糖、改善心血管疾病、預防糖尿病等「調節血脂」、「輔助調節血壓」、「調節血糖」、「調解免疫」之保健功效。前述訪問及實驗過程,復於上開電視廣告節目上播放。而上述電視廣告節目,則於國興、緯來等電視台上持續播出多次等事實,均如前述。 ③再衡諸證人范慧雯依據被告陳耀寬的指示,於97年5 月29日,以電子郵件將內容為:「昨日在電話中向您(指于學釗)報告之事陳老師(指陳耀寬)和歐思佛公司想表達的意思如下:、、⒊陳老師上節目和錄影這段期間,我們協助安排採訪人物,腳本製作及策劃場景等等的安排,還包括打點人情,拜託見證來賓出席錄影、資料撰寫編排、、。而且老師實驗的人造血價錢非常的貴,100cc 都是上萬元,目前實驗室也買不到原料了。種種的合作配合出錢出力,而貴公司花錢請的製作單位卻推來推去。4.現在各校都有不成文默契規範專任老師上節目次數、、因此建議貴公司聘請其他的醫生或專家上節目,暫時先別安排陳老師上節目。已經錄製完成的節目,如有重播能否將次數降為最低不要過於密集,以免有不良效應。」(參審卷四第82至84頁)之信函寄予震達公司的羅特助。由此可見被告陳耀寬對於被告震達公司係行銷公司,會以平面、電視媒體廣告宣稱起陽籽具有上述「調節血脂功能」「輔助調節血壓」、「調節血糖」、「調解免疫」等功效來銷售該等產品乙節知之甚稔。且其對被告震達公司的銷售人員就起陽籽產品的特色、功效為教育訓練,並親自參與起陽籽、韭菜籽產品的銷售廣告節目的錄影。復以昂貴的人造血加入搗碎後的起陽籽錠實驗,又在接受訪談及實驗過程中,以英國牛津大學生化博士的專家身份,宣稱上述特定保健功效,用以取信大眾等情,實可認定,均已如前述。 ④上述錄音譯文係於100 年10月23日,就自稱為震達「陳建發」博士、某女性職員,與陳嬿竹姪女間的電話通聯內容之錄音光碟所作成的譯文。其等通話之時間,係在本件於99年4 月22日查獲後的1 年6 個月以上,通話內容則係陳嬿竹之姪女詢問有關某種與腎臟有關藥品之談話內容,尚不得據此而認被告陳耀寬對於起陽籽產品之違法製造、廣告等情均不知情,自不得作為對被告陳耀寬有利的認定。至98年4 月20日在中視頻道所播放,由長青主持之「長青樂活大計劃」節目之部分照片(參審卷七第53至63頁、審卷八第38至47頁),雖未見起陽籽產品具有「調節血脂功能」等特定保健功效及服務專線的內容。但前述照片僅可知當日並無違法廣告韭菜籽產品為健康食品的行為,尚不能以此認定被告陳耀寬對於上述違法製造、廣告起陽籽偽健康食品等情事均不知情。被告陳耀寬及辯護人所提出的前述證據方法,均不足以作為對被告陳耀寬有利的認定。 ⑷另被告陳耀寬辯稱:伊自始至終均要求震達公司要合法,震達公司復自行接受違規廣告的罰鍰。由此可證明伊並無違法製造、違法廣告起陽籽之意,實係震達公司自行違法廣告,與伊無關,伊只是被利用而已等語。然查,依據卷附被告歐思佛公司於97年4 月18日、97年4 月25 日 、98年10月22日寄予被告震達公司的電子郵件(參審卷四第32頁、第75至80頁、第142 至143 頁)、前述商品推廣合作契約書及附件(參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第31至36頁)所示,雖可見被告歐思佛公司與被告寶康伯思公司簽訂前述契約時,係約定商品內容及功能敘述,若涉及行政罰鍰處罰時,由甲方即被告寶康伯思公司負責;證人范慧雯於該等電子郵件中,曾表明功能性的文字敘述需合法規等情。但前述契約的約定,係關於該等商品涉及行政罰鍰處罰時,係由被告寶康伯思公司負責繳付罰鍰。然被告陳耀寬個人就上述違法製造起陽籽偽健康食品、違法廣告起陽籽偽健康食品乙節是否知情或參與其中,仍須觀察其個人的客觀行為,並衡酌證人葉志忠、王明崴、楊明仁、范慧雯及共同被告于學釗、何修榕等人的證詞。復參酌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報告、新光產物保險公司產品責任保險單、投保證明書、證人范慧雯受被告陳耀寬的指示寄予被告震達公司的電子郵件及附件、被告歐思佛公司於98年10月30日開立予被告寶康伯思公司的統一發票影本、被告歐思佛公司(要求優生公司開立發票:井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陽籽打錠之訂貨單、中國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貨通知單、優生公司製造的起陽籽產品97年99年間生產批量明細表、蘋果日報、自由時報關於起陽籽產品的廣告內容、勘驗長青主持「長青樂活大計劃」廣告節目光碟之影像及文字紀錄、商品推廣合約書的全部條文等客觀的非供述證據,綜合研判、相互勾稽,方能獲悉被告陳耀寬主觀上是否具有違法製造起陽籽偽健康食品、違法廣告起陽籽偽健康食品的犯意,客觀上是否有該等違法犯行。而本院就上述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於綜合判斷後,認被告陳耀寬確有違法製造起陽籽偽健康食品、違法廣告起陽籽偽健康食品的犯意及犯行,均如前述。而上述電子郵件的內容,及被告震達公司、寶康伯思公司繳納行政罰鍰等情,僅可知被告陳耀寬曾要求被告震達公司銷售起陽籽等產品必須合法,若有行政罰鍰應由被告寶康伯思公司支付等情。但不能因此即認被告陳耀寬上述作為,並無違法製造起陽籽偽健康食品、違法廣告起陽籽偽健康食品的犯意,上述電子郵件均不足以作為對被告陳耀寬有利的認定。 ⑸至被告歐思佛公司於100 年6 月21日委託律師以存證信函告知被告環海公司,表示震達公司係向歐思佛公司訂購「天然韭菜籽原料」,歐思佛公司並無生產製造等情(參審卷八第5 至9 頁)。又卷附之震達公司職員許淑碧於99年1 月11日,寄予被告歐思佛公司的電子郵件,及被告歐思佛公司於同年1 月12日回復的電子郵件(參審卷八第22至第23頁),雖其內容提及震達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希望於中國醫藥大學進行動物試驗,欲請被告陳耀寬提供起陽籽的效果及指標成分等資料予中國醫藥大學的兩位博士,被告陳耀寬則回覆近日整理後再傳送資料等情。但查: ①上述存證信函,係於檢察官對被告歐思佛公司、陳耀寬等人提起公訴後所為,該等內容僅可見被告歐思佛公司單方面向被告環海公司表達係出售天然韭菜籽原料等意見,實屬被告陳耀寬、被告歐思佛公司的辯解之一。且該等存證信函記載的內容,與本院上述調查證據後認定的事實不同,自不得作為對被告陳耀寬有利的認定。 ②前述電子郵件的內容,係與被告于學釗證稱:伊於99年4 月22日前之99年間,曾請先前為「維力康」健康食品申請健康食品許可證的教授,作起陽籽的動物實驗,看是否可以請健康食品許可證等語(參審卷六第43頁背面)相符。由此可見被告于學釗確曾有意就「起陽籽」產品,申請衛生署核發健康食品許可證等事實。然本件被告于學釗、何修榕及被告陳耀寬等人,係在起陽籽產品未取得衛生署核發的健康食品許可證之前,即於98年8 月11日起在蘋果日報、自由時報,及於國興、緯來電視台上,以前述方式,違法廣告宣稱起陽籽產品具有「調節血脂功能」、「輔助調節血壓功能」、「調節血糖功能」、「免疫調節功能」等特定保健功效等情,均已如前述。是就證據法則而論,尚不能以上述電子郵件的內容,遽認被告陳耀寬並無義務向衛生署核發的健康許可證,且對於上述違法製造、廣告偽健康食品起陽籽部分,並未參與。是上述電子郵件,均不得作為對被告陳耀寬有利的認定,附此敘明。 六、綜上,被告何修榕、于學釗、陳耀寬等人的辯解,均為臨訟飾卸、避重就輕之詞,均不足採信。被告何修榕、于學釗、陳耀寬等人之辯護人,及被告震達公司、環海公司、維先公司、寶康伯思公司、歐思佛公司之辯護人的辯護要旨,容有誤會,均不足以作為對被告等人有利的認定。此外,復有蘋果日報「等大人」廣告(參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一第4 頁)、蘋果日報、自由時報「起陽籽」廣告(參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一第5 至6 頁)、「等大人轉骨精華湯」廣告影本(參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二第186 至195 頁)、「起陽籽」、維力康、北蟲草等報紙廣告影本(參99年度偵字第2383號卷二第196 至200 頁)、99年1 月21日翻拍國興衛視電視廣告照片43張(參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四第3 至24頁)、「起陽籽」照片28張(參99年度偵字第2383號卷一第51至64頁)、98年12月1 日原料保證切結書、發貨通知單、歐思佛公司打錠施工單、訂貨單影本(參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一第80至90頁,參99年度偵字第2383號卷一第38至48頁)、轉骨資料、荷華達康出貨予震達、環海公司明細影本(參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三第86至94頁、第95頁)、商品推廣合作契約書影本(歐思佛公司與寶康伯思公司簽訂,參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三第9 至14頁、第31至36頁)、發票影本(參99 年 度他字第238 號卷三第37至70頁)、97至99年「起陽籽」、「複方起陽籽」膜衣錠生產批量影本(參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五第112 至114 頁)、給付徐乃麟等人費用明細、發票、收據影本(參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一第149 至 156 頁)、委託製作蘋果日報廣告之受託人王明崴扣繳憑單影本(參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二第1 頁)、「等大人」、「起陽籽」之介紹資料、產品檢驗報告、「等大人」等產品銷售量統計表、刊登蘋果日報廣告統計表、報紙廣告影本(參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二第2 至27頁、第27至42頁、第76頁、第77至96頁)、「等大人」商品推廣合約書影本(參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三第206 至212 頁)、電子郵件、天然奈米鹼元素起陽籽(韭菜籽)研究報告、歐思佛公司委託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就「震達起陽籽」、「韭菜籽」所做的試驗報告書、英國牛津大學陳耀寬博士研究室震達起陽籽研究報告影本(參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三第102 至106 頁、第107 至116 頁、第117 至147 頁、第179 至182 頁)、健康食品申請許可作業流程- 個案審查資料(第一軌)、食品資訊網:衛生署審核通過之健康食品一覽表(參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一第10頁、第11至13頁,100 年度偵字第581 號卷第25至26頁)、健康食品安全評估方法公告、健康食品之輔助調整過敏體質功能評估方法公告、健康食品之免疫調節功能評估方法公告、健康食品之護肝功能評估方法(針對化學性肝損傷)公告、健康食品之胃腸功能改善評估方法公告、健康食品之調節血脂功能評估方法公告、健康食品之輔助調節血壓功能評估方法公告、附件、健康食品之調節血糖功能評估方法修正公告(參100 年度偵字第581 號卷第28至48頁、第49至53頁、第54至62頁、第63至68頁、第69至78頁、第79至84頁、第85至89頁、第90至97頁)、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99年3 月3 日099 蘋文字第0013號函、99年4 月15日09 9蘋文字第0027號函、99年7 月27日099 蘋文字第0074號函(參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一第15頁、第17至19頁,同上他卷三第213 至221 頁)、中華電信公司北區電信分公司苗栗營運處99年4 月13日服字第0000000000號函(參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一第22至25頁)、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震達公司、環海公司、優生公司、荷華達康公司、歐思佛公司、寶康伯思公司、維先公司部分(參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一第47至48頁、第49至51頁、第52至54頁、第55至56頁、第57至59頁、第60至62頁、第62至63頁,100 年度偵字第58 1號卷第5 至11頁、第25至26頁,審卷一第37頁、第42頁、第47頁、第50頁、第53頁、第60頁,審卷三第167 頁)、被告于學釗99年5 月6 日提出之震達等大人產品相關資料、轉骨資料、電子郵件、檢驗報告、起陽籽資料、電子郵件、檢驗報告、「等大人」、「起陽籽」產品銷售價量表、98、99年蘋果日報刊期、版面記錄、蘋果日報、自由時報廣告影本、98、99年平面媒體刊期、版面紀錄影本(參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二第1 至96頁)、商品推廣合作契約書影本、「等大人」產品統一發票、轉骨資料、出貨明細單、被告陳耀寬於99年6 月29日陳報之起陽籽資料、委託試驗報告書、剪報資料、韭菜改善性功能物質篩選及其功能鑑定的研究等文獻、本草綱目影本、微量礦物質表影本、電子郵件及附件影本(參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三第31至43頁、第48至70-1頁、第86至95頁、第10 1至105 頁、第106 至147 頁、第179 至181 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蒐證照片(參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四第3 至24頁)、經濟部99年3 月29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 0號函、震達公司登記案卷宗(參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五第3 至111 頁)、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參99年度偵字第2383號卷一第95至102 頁)、黃章彥關於轉骨、轉骨方的手稿、轉骨的目的、轉骨期中醫藥理、轉骨方應用原料資料、民生報體育戶外版、蘋果日報社會版、聯合報中縣新聞版影本(大雅國小排球隊相關訊息,參審卷一第120 至132 頁)、黃章彥於永豐棧酒店、區臣氏藥師、康是美第一次藥師轉骨教育訓練資料(轉骨產品、成長產品為何選震達)、教育訓練錄影照片影本(黃章彥提及人體試驗2 年,4 代中醫,祖父係清朝人等情,以上參審卷一第133 至136 頁)、等大人成分(藥典,參審卷一第137 至139 頁)、震達公司98年6 月19日會議紀錄影本(參審卷一第140 至14 1頁,于學釗稱不用「清朝國醫」的寫法)、黃惠宇教授實驗報告影本(參審卷一第142 至151 頁)、等大人使用者林碧純等人的使用心得、訪談紀錄影本(參審卷一第152 至16 8頁)、扣押物品清單(參審卷二第67至68頁)、韭菜提取物及藥用研究現狀、辯證論治糖尿病勃起功能障礙、韭菜籽提取物研究及應用等論文資料影本(參審卷三第31至47頁)、「等大人」、「韭菜籽」等產品販售數量統計表(參審卷三第48至55頁)、本院101 年3 月21日苗院國刑康100 重易1 字第06829 號函、行政院衛生署10 1年4 月5 日署授食字第0000000000號函(參審卷三第77至79頁、第91至92頁)、行政院衛生署101 年3 月27日署授食字第0000 000000 號函、同函所附之「不易形成體脂肪、輔助調整過敏體質、調節血糖、調節血脂、延緩衰老、抗疲勞、護肝、牙齒保健、改善骨質疏鬆、胃腸功能改善、免疫調節、促進鐵吸收、輔助調整血壓」等保健功效之公告(參審卷三第85至90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99年1 月22日通傳播字第0000000000號函、行政院衛生署98年7 月28日衛署食字第0000000000號函、台北市政府衛生局98年6 月18日北市衛藥字第00000000000 號函、臺中市政府衛生局99年4 月8 日府授衛食字第0000000000號裁處書、99年4 月23日府授衛食字第0000000000號、第0000 0000000號裁處書、99年10月13日府授衛食字第0000000000號裁處書、南投縣政府衛生局98年6 月24日府授衛食字第00 000000000號裁處書、98年10月12日府授衛食字第00000000 000號裁處書影本(參審卷三第198 至223 頁)、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01 年6 月20日101 蘋文字第0071號函、同函所附之廣告委刊單、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影本(參審卷三第232 至246 頁)、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6 月27日(101 )自由行字第 046 號函(參審卷三第248 頁)、歐思佛公司寄予震達公司的電子郵件、附件【起陽籽、韭菜籽的剪報資料、起陽籽功能、商品最大賣點資料、各種慢性病的改善、林新醫院生化檢驗報告單、天然韭菜籽中含有的微量元素的功能、相關Q &A 、函文、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委託試驗報告書、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GS 食品實驗室檢驗報告、天然鹼元素(起陽籽)萃取濃縮精華(陳耀寬)實驗部分資料、陳耀寬學經歷資料、韭菜籽勃起改善狀況比例表、韭菜籽重要營養素資料、酸性體質的高危險群資料、2007年國內十大死因資料、起陽籽產品成分、效果資料、微量元素缺乏與過量整理表、英國牛津大學陳耀寬博士研究室檢驗報告、國立成功大學產學合作計畫書、本草綱目資料、韭菜相關資料、朝陽科技大學檢驗報告、起陽籽(韭菜籽)產地證明暨品質保證書、英國牛津大學陳耀寬博士研究室震達起陽籽(韭菜籽)廣告宣傳暨教育訓練重點】影本(參審卷四第28至263 頁)、起陽籽產品照片(參審卷五第35至39頁)、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支票、匯款單、匯款申請書、匯款回條、98年5 月30日福華飯店黃惠宇錄影資料、龍鳳湯的實驗資料結果影本(參審卷五第54至83頁)、電子郵件及附件- 起陽籽長青版腳本、歐思佛公司於99年1 月14日寄予震達公司的電子郵件及附件- 正港起陽籽VS山寨版影本(參審卷五第84至93頁、第93至94頁)、等大人使用者江美慧、洪宜欣使用心得影本(參審卷五第102 至103 頁)、健康食品之抗疲勞、調節血糖、調節血脂、輔助調節血壓、免疫調節、輔助調整過敏體質等功能評估方法(參審卷五第298 至350 頁)、勘驗黃惠宇演講光碟之影像及文字紀錄(參審卷五第351 至361 頁)、經濟部中部辦公室101 年12月20日經中三字第00000000000 號書函、同函所附之震達公司設立及歷次變更登記資料(參審卷六第4 至99頁)、勘驗長青樂活大計劃廣告節目光碟之影像及文字紀錄(參審卷六第159 至219 頁)、歐思佛公司開立之發票影本、震達公司廣告影本、長青主持節目照片(參審卷七第52至63頁)、黃惠宇演講光碟、長青節目光碟各1 片在卷可憑。此外,復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的「等大人」、「維康韭菜籽」、「震達韭菜籽」等物品扣案可稽(如附表七所示)。是被告何修榕、于學釗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1條第1 項後段、第21條第2 項非法廣告、明知為違反第6 條第1 項之食品而販賣罪犯行;被告陳耀寬係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後段之未經核准擅自製造健康食品罪、未依規定廣告為健康食品罪等犯行;被告「震達公司」、「寶康伯思公司」、「維先公司」、「環海公司」及「歐思佛公司」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6條犯行,均堪認定。 七、論罪科刑部分: ㈠核被告何修榕、于學釗就違法廣告「等大人」、「起陽籽」偽健康食品犯行,均係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 條第1 項之規定,而觸犯同法第21條第1 項後段之未依規定廣告為健康食品罪;其等2 人就違法販賣「等大人」、「起陽籽」偽康食品犯行,均係犯同法第21條第2 項之明知為違反第6 條第1 項之食品而販賣罪。 ㈡核被告陳耀寬就違法製造「起陽籽」偽健康食品犯行,係犯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之未經核准擅自製造健康食品罪;又被告陳耀寬違法廣告「起陽籽」偽健康食品部分犯行,係違反同法第6 條第1 項之規定,而觸犯同法第21條第1 項後段之未依規定廣告為健康食品罪。 ㈢被告「震達公司」、「寶康伯思公司」、「維先公司」、「環海公司」及「歐思佛公司」,分別因其代表人或受雇人執行業務犯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1條第2 項之明知為違反第6 條第1 項之食品而販賣罪、未經核准擅自製造健康食品罪,均應分別依同法第26條之規定,科以同法第21條第2 項規定之罰金。 ㈣被告何修榕、于學釗2 人,與黃章彥、繆沂蓁(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1 年2 月15日,以100 年度上易字第 1548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5 月,緩刑3 年確定在案)等4 人,就上述「等大人」產品,未依規定廣告為健康食品犯行部分;被告何修榕、于學釗、陳耀寬3 人,就上述「起陽籽」產品,未依規定廣告為健康食品犯行部分;被告何修榕、于學釗2 人,就上述「等大人」產品、「起陽籽」產品,明知為違反第6 條第1 項之食品而販賣部分,分別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應分別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陳耀寬利用不知情的優生公司擅自製造偽健康食品「起陽籽」部分,及被告于學釗、何修榕、陳耀寬等人利用不知情的長青為違法廣告「起陽籽」偽健康食品部分,均為間接正犯。 ㈤「刑法於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基於一罪一罰,以實現刑罰公平原則之考量,將包含多數侵害法益行為,但科刑上僅論以一罪之連續犯及僅成立實質一罪之常業犯規定刪除。為避免流於嚴苛,原可單獨成罪之多數行為,苟依社會通念,認為刑罰上予以單純一罪評價,始符合刑罰公平原則者,自應僅總括論以一罪;然其範圍必須與修法意旨相契合。又集合犯係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依其本質、犯罪目的或社會常態觀之,通常具有反覆、繼續之特性,此等反覆、繼續實行之行為,於自然意義上雖係數行為,但依社會通念,法律上應僅為一總括之評價,法律乃將之規定為一獨立之犯罪類型,而為包括一罪。故犯罪是否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客觀上,應斟酌其法律規定之本來意涵、實現該犯罪目的之必要手段、社會生活經驗中該犯罪實行常態及社會通念;主觀上,則視其是否出於行為人之一次決意,並秉持刑罰公平原則等情形,加以判斷。又刑法上有關製造、販賣之罪(包括製造、販賣毒品、槍械、偽藥、禁藥等),在立法者預定之構成要件類型上,並非屬於必須反覆或延續實行始能成立之犯罪,且該等製造、販賣行為,常有單一或偶發性販賣之情形,亦非絕對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4062號判決參照)。是被告何修榕、于學釗、陳耀寬等人,於上述時間內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規定,在密集時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其等之行為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在行為概念上,均應評價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準此,被告何修榕、于學釗就違法廣告、販賣偽健康食品「等大人」、「起陽籽」部分,應分別各自論以一個未依規定廣告為健康食品罪、明知為違反第6 條第1 項之食品而販賣罪。被告陳耀寬就違法製造、廣告偽健康食品「起陽籽」部分,應分別論以一個未經核准擅自製造健康食品罪、未依規定廣告為健康食品罪。 ㈥又被告何修榕、于學釗所為前述「等大人」、「起陽籽」偽健康食品之違法廣告犯行,目的在販賣上述偽健康食品,是其等違法廣告之前階段行為,應為明知為違反第6 條第1 項之食品而販賣之健康食品之後階段行為吸收,均不另論違法廣告罪。被告陳耀寬製造「起陽籽」偽健康食品時,亦需同時負責對震達公司提供違法廣告之資料,其復親自拍攝前述電視廣告節目,參與違法廣告行為,故其違法製造「起陽籽」偽健康食品行為時,已同時在進行違法廣告之行為,故其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違法製造及非法廣告偽健康食品二罪,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情節較重之違法製造健康食品罪處斷。又被告何修榕、于學釗所為明知為違反第6 條第1 項之食品而販賣健康食品「等大人」、「起陽籽」部分,犯意個別,行為互殊,均應予以分論併罰。再被告震達公司、環海公司的代表人、受雇人;被告維先公司、寶康伯思公司之受雇人,分別就販賣「等大人」、「起陽籽」偽健康食品在執行業務時,犯明知為違反第6 條第1 項之食品而販賣罪;被告歐思佛公司的受雇人,就違法製造「起陽籽」偽健康食品在執行業務時,犯違法製造健康食品罪,應各自論以1 次(被告寶康伯思公司、被告歐思佛公司)、2 次(被告震達公司、環海公司、維先公司部分)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1條第2 項規定,故亦應各自予以分別論科罰金。㈦爰審酌被告何修榕、于學釗為圖牟利,未依規定廣告「等大人」、「起陽籽」為健康食品,復明知為違反第6 條第1 項之食品而販賣上述偽健康食品;被告陳耀寬為圖利益,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上開「起陽籽」相關產品,數量非少。並對震達公司提供違法廣告之資料,供震達等公司在上述蘋果日報、自由時報等平面媒體違法廣告之用,且親自參與前述電視廣告節目之錄製。復以上述作參與違法廣告,均不足為取。再斟酌其等違法廣告刊登次數非少,廣告所佔版面甚大(多為半版甚至全版),刊登廣告區域遍及全國。又透過長青主持的前述廣告節目,在國興、緯來等電視頻道,就「起陽籽」偽健康食品大肆宣傳廣告,所生影響,非可小覷,更可能造成社會對於健康食品欠缺管制之錯誤觀感。但衡酌其等3 人並犯罪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3 份在卷可佐,可見其等3 人素行良好。且被告于學釗、何修榕雖否認犯罪,但其等2 人對上述龐雜之客觀事實,大都不爭執,並多次主動提供相關資料予檢察官及本院查證;被告于學釗復主動提供「等大人」、「起陽籽」相關產品為警扣案,節省有限的司法資源,犯罪後態度尚可。被告陳耀寬於審理時雖為上述飾詞卸責之詞,難認態度良好,但斟酌其將起陽籽產品、原料,多次委託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專業機構檢驗,並投保產品責任險。復經檢驗的結果確認該等產品及原料確實具有鉻等有益人體健康的微量元素,亦具有蛋白質、脂肪、鈉等營養成分,復無農藥及重金屬殘留,此有前述檢驗報告、保險證在卷可考。由此足證,被告陳耀寬對於其所製造的起陽籽等產品,確實有盡其品質把關的責任,雖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的前述規定,為法所不容,但情有可原。又查,被告于學釗於犯罪時,係被告「環海公司」負責人,且為被告「震達公司」、「環海公司」、「維先公司」、「寶康伯思公司」的實際負責人兼總經理,復為本件「等大人」、「起陽籽」相關產品之主導、業務執行及最終決定者,犯罪情節最重;被告何修榕則係被告「震達公司」的登記負責人兼副總經理,亦為被告「震達公司」、「維先公司」的股東,負責公司的行政管理及財務重任,犯罪情節較被告于學釗為輕;被告陳耀寬係「起陽籽」相關產品的研發者,且為被告歐思佛公司的股東,亦係與被告于學釗之「寶康伯思公司」所簽訂的上述商品推廣合作契約書的履行輔助人,並對震達公司提供違法廣告之資料,且親自參與前述電視廣告節目的違法廣告行為,犯罪情節非輕。被告陳耀寬對於前揭犯罪事實大部分為如上所述之避重就輕的辯解,不足為取。再衡酌被告于學釗、何修榕等人,尚未與上述偽健康食品之購買者達成和解。再斟酌被告于學釗的學歷為大專畢業、被告何修榕亦為大專畢業、被告陳耀寬為英國牛津大學生化博士,被告于學釗於行為時係被告「震達公司」、「環海公司」、「維先公司」、「寶康伯思公司」的實際負責人兼總經理;被告何修榕於行為時為被告「震達公司」的登記負責人兼副總經理,且為被告「維先公司」之股東,其於檢察官起訴後,旋即於100 年9 月1 日分別捐款50萬元、50萬元、40萬元,予財團法人基督教救世軍、苗栗縣觀護協會、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苗栗分會,此有匯款單3 份在卷可佐(參審卷二第250 頁),可見其已知其行為之錯誤、犯後態度良好;被告陳耀寬為被告歐思佛公司的股東、上述契約的履約輔助人、科技大學的助理教授,及其等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生活狀況、知識程度、違反義務之程度、所生危險與損害,暨「等大人」、「起陽籽」產品販售總數量及金額均非低等一切情狀。另就被告于學釗、何修榕、陳耀寬等3 人犯罪的參與程度(被告于學釗、陳耀寬較重,被告何修榕較輕)、在上述公司的身份、地位、權力、學經歷背景、資力及犯後態度。復考量同案被告繆沂蓁、黃章彥均坦承犯行,各自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0 年度上易字第1548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5 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參審卷五第258 至266 頁)等情,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各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就被告于學釗、何修榕部分,定其等2 人應執行之刑,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衡酌被告荷華達康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1條第1 項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罰金40萬元確定在案(參審卷五第258 至266 頁)等情,分別就被告「震達公司」、「環海公司」、「維先公司」、「寶康伯思公司」及「歐思佛」部分,科以如主文所示之罰金,並就被告「震達公司」、「環海公司」及「維先公司」部分,各定其等之應執行之罰金,以資懲儆。 ㈧又查,被告于學釗、何修榕、陳耀寬等人,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3 份在卷可按,足見其等3 人素行尚佳。且被告何修榕於犯罪後,業於100 年9 月1 日,捐款140 萬元,已如前述,可見被告何修榕確有悔意,犯後態度良好。被告陳耀寬將「起陽籽」產品及原料送請上述專業機構檢驗並投保產品責任險,經檢驗結果確認具有鉻等有益人體健康的微量元素,且具有蛋白質、脂肪、鈉等營養成分,復無農藥及重金屬殘留,可見其對於上述產品的品質,實有盡相當把關之責任等情,亦如前述。其等3 人因一時失慮,致觸犯本案犯行,本院衡酌其等3 人素行良好,犯後態度或尚可、或良好、均非惡劣,認其等3 人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暫不執行其等之刑為當,爰均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3 年,以啟自新。又本院斟酌被告于學釗、何修榕、陳耀寬各自為本案犯行之情節,及參酌同案被告繆沂蓁、黃章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5 月,緩刑3 年,並應分別向公庫支付80萬元、70萬元確定(參審卷五第258 至266 頁)等情,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之規定,諭知其等3 人分別向公庫支付280 萬元、60萬元、160 萬元,以維法治並求刑事處罰之衡平,及激勵其等3 人自新。再依據刑法第74條第4 項規定,上開負擔均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若被告于學釗、何修榕、陳耀寬等3 人未履行前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復參酌刑法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均得撤銷其等3 人緩刑之宣告,併此指明。繼查,檢察官雖於起訴時對被告于學釗求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宣告緩刑5 年,命被告于學釗對公庫支付1 億元為緩刑宣告之條件;對被告何修榕求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宣告緩刑5 年,命被告何修榕對公庫支付5 千萬元為緩刑宣告之條件;對被告陳耀寬求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同時宣告緩刑5 年,命被告陳耀寬對公庫支付2 百萬元為緩刑宣告之條件(參起訴書第32至33頁)。但查,檢察官係認被告于學釗、陳耀寬另犯詐欺罪而為的具體求刑,因其等2 人涉犯詐欺罪部分,業經本院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詳後述),則檢察官此部分求刑的基礎已不存在。且被告被告于學釗、何修榕、被告「震達公司」、「寶康伯思公司」、「維先公司」、「環海公司」,就「等大人」、「起陽籽」產品,明知為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 條第1 項之食品而販賣後,其等銷售之金額、獲利,較諸檢察官起訴時均有減縮,已如前述。又被告于學釗、何修榕、陳耀寬、被告「震達公司」、「寶康伯思公司」、「維先公司」、「環海公司」、「歐思佛公司」,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9條第1 項、第2 項:「出賣人有違反本法第七條、第十條至第十四條之情事時,買受人得退貨,請求出賣人退還其價金;出賣人如係明知時,應加倍退還其價金;買受人如受有其他損害時,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命出賣人支付買受人零售價三倍以下或損害額三倍以下,由受害人擇一請求之懲罰性賠償金。但買受人為明知時,不在此限。」、「製造、輸入、販賣之業者為明知或與出賣人有共同過失時,應負連帶責任。」等規定,尚須對買受人即消費者負退還價金或損害賠償的責任,勢必將對眾多買受者支付一定的金錢數額。本件之買受人黃照宜、黃聰穎等人,業已對被告震達公司、被告于學釗、被告何修榕、被告陳耀寬,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有本院100 年度附民字第14號、第16號卷宗在卷可考。再衡酌被告陳耀寬出售「起陽籽」予被告于學釗之被告震達、寶康伯思等公司,所取得的利潤與被告于學釗、何修榕等人相較,尚非屬巨大。是本院綜合考量被告于學釗、何修榕、陳耀寬等人之犯行之輕重,侵害上述法益的程度,及消費者求償權之保障等一切情狀,因認檢察官的求刑、緩刑期間及命被告等3 人繳交公庫之金額,均稍嫌過重、及過高,均予以調減,附此敘明。 ㈨至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等大人」、「韭菜籽」等偽健康食品,係被告于學釗所有,供其與被告何修榕明犯知為違反第6 條第1 項之食品而販賣罪所使用之物,依共同正犯責任共同之法理,應於其等2 人主文項下,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沒收。至於被告震達公司、環海公司、維先公司及寶康伯思公司部分,關於沒收之刑罰對法人應無適用之餘地(刑事法律問題研究第12輯第44則決議意旨參照),自不得於其等主文項下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參、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 (一)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部分(即附表三編號1 至8 、附表四編號1至2部分): ⒈「等大人部分」(即附表三編號1 至8 部分):被告于學釗、何修榕、繆沂蓁、黃章彥希冀使「等大人」偽健康食品能以高價暢銷獲取鉅利,其4 人共同基於違法廣告偽健康食品之犯意聯絡,由繆沂蓁、黃章彥提供「等大人」產品具有如附表三「違反衛生署公告之保健功效項目」欄所示(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第3 欄、編號3 、編號5 第3 欄、編號6 第4 欄、編號7 、編號8 第2 、3 欄、編號9 、編號10)之特定保健功效資料,向震達公司、維先公司企劃部廣告人員及媒體廣告企劃人員,說明「等大人」偽健康食品之成分具有上述之特定保健功效。復由黃章彥提供本人及曾祖父黃海泉相片刊登在媒體報紙上,被告于學釗、何修榕則指示公司內部之廣告企劃人員或媒體廣告企畫人員,利用父母期待小孩長高、小孩能改善過敏體質等無助心理,使知名藝人徐乃麟代言增加公信力,自98年6 月9 日起至99年1 月20日止,於附表三「廣告刊登日期」(同上所述)所示之時間,以環海生技公司之名義在如附表三(同上所述)所示之蘋果日報包括苗栗縣地區發行之全國版刊登如附表三「廣告內容」欄(同上所述)所示之廣告,擅自宣稱具有「輔助調整過敏體質」、「護肝」、「胃腸功能改善」之保健功效。並以環海生技公司之免付費電話0000000000(你安心、我安心),為讀者之諮詢電話。因認被告于學釗、何修榕涉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 條第1 項之規定,而觸犯同法第21條第1 項後段之未依規定廣告為健康食品罪嫌、同法第21條第2 項之明知為違反第6 條第1 項之食品而販賣罪嫌等語。 ⒉「起陽籽部分」(附表四編號1 至2 部分):被告于學釗、何修榕、陳耀寬等人企使「起陽籽」產品以高價暢銷獲取鉅利,基於違法廣告之犯意聯絡,由被告陳耀寬提供「起陽籽」產品具有如附表四「違反衛生署公告之保健功效項目」欄所示【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 違反衛生署公告之保健功效(2 )、編號4 】之特定保健功效資料,向震達科技公司企劃部廣告人員及媒體廣告企劃人員說明「起陽籽」產品成分之保健功效。被告陳耀寬並提供本人相片供刊登在報紙上,由被告于學釗、何修榕指示震達公司、維先公司廣告企劃人員,或委請蘋果日報廣告企劃人員依被告陳耀寬提供及教導之保健功效資料製作廣告,自98年8 月11日起至99年2 月26日止,於附表四「廣告刊登日期」(同上所述)所示之時間,以環海生技公司、寶康伯思公司之名義在蘋果日報、自由時報包括苗栗縣地區發行之全國版刊登如附表四(同上所述)所示廣告,擅自宣稱具有「調節血脂」、「輔助調節血壓」、「調節血糖」、「免疫調節」功能之特定保健功效。並以環海生技公司之免付費電話0000000000、000000 0000 號為讀者之諮詢電話。因認被告于學釗、何修榕涉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 條第1 項之規定,而觸犯同法第21條第1 項後段之未依規定廣告為健康食品罪嫌、同法第21條第2 項之明知為違反第6 條第1 項之食品而販賣罪嫌;被告陳耀寬涉犯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之未經核准擅自製造健康食品罪嫌、同法第21條第1 項後段之未依規定廣告為健康食品罪嫌等語。 (二)詐欺部分(即附表五編號1 至7 、附表六編號1 至5 部分,及長青上述廣告節目部分): ⒈「等大人部分」(即附表五編號1 至7 部分):被告于學釗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明知:⑴、「等大人」產品未經人體實驗及未經臨床上診斷調整證實;⑵、黃章彥中醫師之曾祖父黃海泉並非清朝皇室國醫;⑶、經請實踐大學副教授黃惠宇實驗「等大人」產品初步結果:「等大人」產品對公鼠無效,對母鼠雖可增加骨質密度,然有增加荷爾蒙促進早熟之危害疑慮;⑷、48 萬 人相挺的科學實證轉骨良方;⑸、「等大人產品」(處方)並未經過黃章彥醫師三代中醫臨床上不斷調整,發展出完全符合土生土長的現代國人體質等事實,卻在如附表五所示(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2 、3 、4 、5 、6 、7 之廣告內容虛構事實詐騙消費欄)之蘋果日報版面虛構: ①、「等大人」產品係市場唯一經人體實驗證實;②、黃章彥中醫師之曾祖父黃海泉為清朝皇室國醫、經過三代中醫臨床上不斷調整以符合現代國人體質;③、經請實踐大學副教授黃惠宇實驗室史無前例對白鼠實驗結果證實有效;④48萬人相挺的科學實證轉骨良方等不實事實;⑤黃章彥醫師表示「等大人產品」(處方)經過三代中醫臨床上不斷調整,發展出完全符合土生土長的現代國人體質等事實。且無懼於衛生署之裁罰,持續長期在媒體公開利用知名藝人違法廣告,致民眾誤認「等大人」為合法之健康食品,而具有上開宣稱之保健功效,致民眾耗資購買「等大人」偽健康食品而無上述宣稱之「輔助調整過敏體質」、「護肝」、「胃腸功能改善」等保健功效。因認被告于學釗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罪嫌。 ⒉「起陽籽部分」(即附表六編號1 至5 部分,及長青上述廣告節目部分):被告陳耀寬明知「起陽籽」偽健康食品之成分韭菜籽並未經人體實驗證實有上述保健功效,為使其生產之韭菜籽能暢銷,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在電視廣告上不實宣稱:有某一研究團隊,使100 人食用韭菜籽後,其中85人之高血壓、高血脂、高血糖均降低,醫學證明韭菜籽有效改善85% 之三高患者等語,並刊播維先公司之免付費電話0000000000號為觀眾之諮詢電話。被告陳耀寬並將上述不實之研究資料,提供給不知情之于學釗及上開廣告企劃人員,致于學釗及廣告企劃人員誤認「起陽籽」成分經實驗證明具有上開降高血壓、高血脂、高血糖等保健功效,而在如附表六「廣告內容虛構事實詐騙消費」欄內(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 、5 、6 、7 、8 之廣告內容虛構事實詐騙消費欄)為不實之廣告。致觀眾因誤信有醫學證明而依廣告節目結束時所刊播之免付費電話,或報紙上記載的服務專線電話,向震達科技公司購買「起陽籽」偽健康食品,而受有支付貨款購買偽健康食品之損害。因認被告陳耀寬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罪嫌。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再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參考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816 號、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40年度台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另認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為刑事訴訟法所明定,故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之辯解,縱屬不能成立,仍非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著有30年度上字第1831號判例可參。又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參考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再按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最高法院46年度臺上字第260 號判例意旨參見)。又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52年度臺上字第1300號判例意旨參照)。三、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10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參考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于學釗、何修榕、陳耀寬等人,分別涉犯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1條第1 項後段之未依規定廣告為健康食品罪嫌、同法第21條第2 項之明知為違反第6 條第1 項之食品而販賣罪嫌、同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之未經核准擅自製造健康食品罪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罪嫌,係以下列證據為依據: ㈠被告何修榕、陳耀寬於偵查時的陳述、被告于學釗、繆沂蓁、黃章彥於警詢、偵查時的陳述。 ㈡證人葉志忠、王明崴、黃惠宇、蘇泓展、楊明仁的證詞。 ㈢證人即購買「等大人」產品之消費者余金蘭、吳玉蘭、陳春鳳、陳沛涵、賴麗緞、彭國榮、胡寶銀、黃秀梅、劉秋櫻、林淑惠、余美慧、雍懿湘、李月霞、余國正、蔡淑慧、陳世德、蔡文隆、吳周育妙、林界宏、張志名、郭秋萍、王淑貞、羅泳騰、徐素鈴、邱玉文、潘瑞卿、王裕民、吳桂芬、邱阿卻、吳琬琰、謝光霓、張靜霞、劉秋菊、彭秋萍、宋宗輝、蔡美苓、王綉滿等人的證詞。 ㈣證人即購買「起陽籽」產品之消費者羅泳騰、陳忠和、李清興、郭重佑、陳澤明、劉昌盛、廖真、鄭瑞枝、黃福彬、陳政元、楊儒權、蕭月貞、陳永民、鄧玉姬、吳惠然、趙文雄、黃聰穎、廖文錫、林麗璋、羅重熹、宋宗輝、陳志雄、林寶松、劉福煌、簡樹鐘、曾榮枝、劉兆祥、郭建華、王清水、羅春桂等人的證詞。 ㈤陳耀寬與震達公司(名義人為寶康伯思公司)於97年4 月25日簽訂之商品推廣合作契約書影本。 ㈥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北區電信分公司苗栗營運處99年4月 13日服字第0000000000號函、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99年3 月3 日099 蘋文字第0013號函、99年4 月15日099 蘋文字第0027號函、99年7 月27日099 蘋文字第0074號函、被告于學釗於99年5 月6 日提出之陳報狀(「等大人」、「起陽籽」之銷售量及銷售額表格等附件)、起訴書附表一、二所示的報紙廣告、衛生署審核通過之健康食品一覽表網頁查詢結果。 ㈦「起陽籽」偽健康食品國興衛視電視台廣告光碟1 片及翻拍照片43張。 ㈧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等大人」、「起陽籽」偽健康食品。五、訊據被告何修榕、于學釗及陳耀寬均否認有上述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詐欺等犯行,被告何修榕辯稱:「等大人」、「起陽籽」是食品,不是健康食品,產品廣告內容是總經理于學釗決定的,伊不負責產品銷售等語;被告于學釗辯稱:伊是學土木工程,對行銷有興趣,伊有請教衛生局的朋友,沒有健康食品的標章,就不要去貼那個標章,也不要說這個產品是健康食品。「等大人」、「起陽籽」是食品,不是健康食品。等大人是一個中藥方,也是轉骨方,但健康食品管理法13個類別中,並沒有轉骨的項目,如何經過認證。在報紙廣告上所刊登起陽籽的功效,是研發者陳耀寬提供的。等大人廣告上有黃章彥出現的照片,是因為黃章彥是研發者,這個產品的功能需要他自己出來講,不能叫伊出來講。廣告的內容不是伊自己編的,如果研發者沒有講,伊不可能會編這些東西。蘋果日報的廣告刊登「經大批人體實驗證實」,這句話是王明崴在做廣告時斷章取義。黃章彥的爺爺叫黃海泉,在台中縣沙鹿鎮做中醫,本身也是很矮,約150 公分,也常在看診,黃章彥的爺爺有傳一些方子下來,等大人是中藥的方子。伊有花錢找實踐大學的黃惠宇老師做實驗,老師確實有做動物實驗。黃惠宇老師在福華飯店發表的東西,企劃部的同仁聽到老師有喝,老師的同事及小孩有喝。實驗確實有這些東西,證明有了效果,企劃部的同仁才整合起來,將它放進報紙稿上面,伊不知道誇大在哪裡等語;被告陳耀寬辯稱:伊是研發者,不是經銷商,也不是販賣者。伊單純研究,歐思佛公司單賣原料,伊只提供研究心得及數據。伊沒有參與廣告及製作,當初的採訪僅是學術的訪談。伊在節目的陳述,係瀏覽過的「大蒜新素治療高血脂」50例的成效觀察資料。而「大蒜新素」的成分功效,與韭菜就降血壓、高血脂、高血糖的主要成分功效相近,伊在舉例說明時誤引,並非有意欺騙等語。 六、經查: (一)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部分: ⒈「等大人」產品: ⑴蘋果日報98年6 月9 日A3版、98年7 月8 日A3版、98年8 月4 日A3版、98年9 月9 日A3版、98年9 月16日A3版、99年9 月19日A3版、99年1 月13日A3版、99年1 月20日A3版(即附表三編號1 至8 )之廣告內容中,關於「疏肝解鬱」部分: ①證人黃章彥證稱:「疏肝解鬱中的肝,在中醫上不是一個肝,而是包含控制系統、血液循環系統及視覺有關。肝主要是疏洩,疏通宣洩的意思,肝可以舒緩我們的情緒,跟護肝功能一點關係都沒有。可以開脾健胃、補腎養氣、疏肝解鬱、養血活血,那是各個中草藥的單方有那個功效,但等大人是很多藥草的組合方。西醫講的肝心脾胃腎講的是單一器官,但是中醫不是講單一器官,而是整體性的狀態,這與西醫很不相同」等語(參審卷三第336 頁、第338 頁正面背面、第339頁背面)。 ②依據百度百科之記載:「疏肝解鬱,定義:用具有舒肝理氣、行滯解鬱作用的方藥治療肝鬱氣症的治法」、「即疏肝,因為中醫肝的概念和功能不只是西醫上所說的肝臟這個器官和功能,中醫的肝能是:藏血、疏泄發散、在情志主怒,在體主筋,其華在爪,開竅於目,在液為淚。它有的屬性是喜歡蒸發氧氣,發散疏泄的,所以發怒就會肝旺,如果憂慮就會肝鬱,體內的氣就不能發洩出會身體脹痛,反過來,如果用舒肝的藥物或方法使肝舒氣洩,那麼鬱悶就消除了,心情就舒暢了。」(參審卷二第37頁)。而中國中醫研究院、廣州中醫學院中醫名詞術語選釋記載:「疏肝(舒肝、疏肝理氣、泄肝)是疏散肝氣鬱結的方法」(參審卷二第42頁)。 ③根據「健康食品之護肝功能評估方法」(參審卷五第360 頁)壹、前言所示:「中醫學認為肝的主要功能藏血、主魂、主目、主筋膜和主疏洩,與脾胃的升降密切相關,與膽互為表裡。肝氣鬱結則出現脅肋脹滿、精神抑鬱、納食不化、腕痞腹脹,甚且黃疸等症候。」、「造成肝臟疾病之主要因素有病毒性、酒精性與化學性三大類,而在老鼠動物模式之病理切片中與人體有一致性之病理現象者為化學性肝損傷。由於造成病毒性、酒精性肝損傷之動物模式不易建立,因此本評估方法僅針對化學性肝損傷進行護肝功能之評估」。由此可見,證人黃章彥的上述證詞與前述評估方法的記載相同,其證詞屬實,堪以採信。 ④綜上所述,可知前述廣告內容中之「疏肝解鬱」,係指服用「等大人」可舒緩情緒,難認有保護肝臟的宣示,亦未見宣稱該產品對化學性肝損傷具有「護肝功能」的功效。且該等廣告文字,就如何可促進或保護肝臟機能部分,文字過於簡略,實難認定其宣示「等大人」產品有「護肝」之功能。是本件尚乏證據可資證明該等廣告內容,有宣稱具有上述「護肝功能」的特定保健功效等情,應可認定。而本院將前述廣告用語,送請行政院衛生署審酌之結果,行政院衛生署係認前述廣告用語文字簡略,尚難判定是否屬健康食品13 項 保健功效內涵,亦與本院認定相同,此有本院101 年3 月21日苗院國刑康100 重易1 字第06829 號函、行政院衛生署101 年4 月5 日署授食字第0000000000號函各1 份在卷可佐(參審卷三第77至79頁、第91至92頁)。 ⑵蘋果日報99年9 月19日A3版、99年1 月13日A3版、99年1 月20日A3版(即附表三編號6 至8 )之廣告內容中,關於「開脾健胃」部分: ①證人黃章彥證稱:「健脾胃是開胃健脾,促進食慾、幫助消化。像是我們平常吃飽飯會吃梅子幫助消化,吃了一段時間,腸胃功能就會改善,這是間接改善,而不是直接改腸胃功能」等語(參審卷三第336 頁背面)。 ②依據百度百科之記載:「健脾和胃:治法。用補益脾氣,和降胃氣的葯物治療脾胃虛弱;脾胃不和之症的治法」(參審卷二第37頁)。而中國中醫研究院、廣州中醫學院中醫名詞術語選釋記載:「健脾(補脾、益脾)是治療脾虛而運化功能減弱的方法。」(參審卷二第41頁)。 ③根據「健康食品之胃腸功能改善評估方法」(參審卷五第360 頁)壹、前言所示:「食品種類繁多,其中部分食品可改善食慾,促進消化酵素的分泌,增進胃腸蠕動,增加小腸吸收。食品亦可因含有利腸道易生菌生長的成分,或本身含有腸道中的有易細菌,因而改善腸內菌相的功能。因此,若食品具有⑴促進消化吸收,⑵改善腸內細菌菌相,⑶促進胃場蠕動,幫助維持腸道正常機能等三種功能中任何一種功能時,可認為具有改善胃腸道功能」。準此,可知證人黃章彥上述證詞屬實,堪以採信。復斟酌前述廣告內容,並未宣稱「等大人」產品,具有「促進消化吸收,或改善腸內細菌菌相」,或「促進胃場蠕動,幫助維持腸道正常機能」等語。 ④綜上所述,可知前述廣告內容雖載有「開脾健胃」等文字,但上述文字過於簡略,並未使閱讀者得悉其宣稱等大人具有「促進消化吸收,或改善腸內細菌菌相,或促進胃場蠕動,幫助維持腸道正常機能」,而有「胃腸功能改善」特定保健功效。是本件尚乏證據可資證明該等廣告內容,有宣稱具有上述胃腸功能改善的特定保健功效等情,應可認定。而本院將前述廣告用語,送請行政院衛生署審酌之結果,行政院衛生署係認前述廣告用語文字簡略,尚難判定是否屬健康食品13項保健功效內涵,與本院的認定相同,此有本院101 年3 月21日苗院國刑康100 重易1 字第06829 號函、行政院衛生署101 年4 月5 日署授食字第0000000000號函各1 份在卷可佐(參審卷三第77至79頁、第91至92頁)。 ⒉「起陽籽」產品: ⑴觀諸蘋果日報98年8 月11日A3版(即附表四編號1 )之廣告內容:「在研究成果發表的記者會中,陳博士在高濃稠的血液試管裡,加入韭菜籽濃縮萃取物後,原本濃稠、凝結的暗紅色血液立刻溶解,轉為清澈、健康的鮮紅色,原本阻塞的管道也立刻變得暢通,證實了韭菜籽確實可溶解血脂肪、三酸甘油脂。」,並無與血壓有關的文字敘述,亦未有降血壓或調節血壓等文字記載,尚難認上述廣告內容,宣稱「起陽籽」產品,具有「輔助調節血壓功能」之特定保健功效。再查,本院將前述廣告用語,送請行政院衛生署審酌之結果,行政院衛生署係認前述廣告用語,涉嫌宣稱具有「調節血脂功能」之特定保健功效,亦未認其宣稱具有「輔助調節血壓功能」之特定保健功效,係與本院上述認定相同,此有本院101 年3 月21日苗院國刑康100 重易1 字第06829 號函、行政院衛生署101 年4 月5 日署授食字第0000000000號函各1 份在卷可佐(參審卷三第77至79頁、第91頁)。 ⑵衡諸蘋果日報98年12月12日A3版(即附表四編號2 )之廣告內容:「改善『四高』危機,請至全台指定經銷點指名購買維康起陽籽」,雖有「四高」的字眼,但該廣告內容中,並未進一步敘述何謂四高及其功能,亦無可以調節或降血脂、血糖、血壓等文字敘述,尚難認上述廣告內容,有宣稱「起陽籽」產品,具有「調節血脂」、「輔助調節血壓」、「調節血糖功能」之特定保健功效。再查,本院將前述廣告用語,送請行政院衛生署審酌之結果,行政院衛生署係認前述廣告用語,如僅稱「四高」且並未敘明係何功能,尚難判定是否屬健康食品13項保健功效內涵,係與本院上述認定相同,此有本院10 1年3 月21日苗院國刑康100 重易1 字第06829 號函、行政院衛生署101 年4 月5 日署授食字第0000000000號函各1 份在卷可佐(參審卷三第77至79頁、第91至92頁)。 (二)詐欺部分: ⒈「等大人」產品部分(即附表五編號1 至7部分): ⑴證人黃章彥證稱及陳稱:等大人產品本來是包括伊在內的多位醫師所製造的,但經營不善,將公司所有權及專利賣給荷華達康公司,這東西是伊祖傳的。伊講的人體實驗絕對不是現在所認為經過實驗組、對照組,有經過動物實驗的程序。伊們的中草藥,自從神農嚐百草以來,是經過人體試吃之後紀錄它的各種反應及功效而傳來的。這個祖傳方是伊祖父傳統的轉骨方,他用傳統的轉骨方,給成長期的小孩子經過多年不斷的研究、修改處方,才變成現在的等大人方。所以等大人也是經過很多人的人體實驗,在神農嚐百草時期也是經由人體實驗。在90幾年時,在大雅國小排球隊,從小學5 年級到6 年級也服用等大人轉骨方,確實對小孩子的成長有幫助。所以伊講這個人體實驗是這個意思,並不是所謂的大家認知經過科學的人體實驗,是不一樣的。蘋果日報98年6 月9 日廣告中的黃湘芸及廖聞地,是大雅國小的排球隊員,從國小服用到高中的成果,荷華達康把這東西給震達後,有提供這個成效給震達,黃湘芸媽媽所講的話是實在的。伊在臨床上的經驗,等大人不是直接改善過敏性鼻炎,等大人是成長方,在成長期給小孩服用,大概要3 至5 年時間,還要搭配運動、睡眠、飲食營養均衡,體質改善,過敏性鼻炎自然也會有改善,是屬於間接性的。伊有提供伊及祖父黃海泉的照片給荷華達康,伊祖父是民國前15年生,在梧棲開中藥房,是中醫,祖父應該不是清朝的國醫,伊們本身是老闆在經營中醫。伊是中醫特考及格(以上參審卷三第33頁背面、第335 頁正背面、第336 頁正面、第338 至339 頁正背面)。伊們4 代中醫,伊是黃海泉第3 代,只有伊有中醫師執照,以前都沒有中醫師執照。提供伊及祖父的照片,人家才知道祖父比伊矮(參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三第150 頁、99年度偵字第2383號卷一第74頁)等語。 ⑵證人葉志忠證稱:蘋果日報98年6 月9 日A3版廣告(即99年度他字238 號卷二第78頁廣告),有敘及「市場唯一經人體實驗」,是荷華達康公司提報給伊公司幫它做銷售,強調這東西有交給國小排球隊長期飲用,長達一、兩年時間。小朋友有長高,也有分組實驗,分成對照組及實驗組,測試效果確實有效,這部分就是伊們認知的人體實驗。當時資料裡有DVD 錄影,印象中黃章彥醫師提到有分成實驗組及對照組實驗的方式。最下方處宅配專線上方之「轉骨專家說選對好的方子」等文句,其中有引述轉骨專家黃章彥的說法,是因荷華達康交給伊公司的資料,有提到此內容,報社才會這樣寫。印象中當初報社要刊登時,希望見證人提供自己本身的見證內容,報紙那邊是依照荷華達康過去提供的身高或身材資料,或荷華達康轉達黃湘芸、廖聞地媽媽,有關孩子長大的感覺所寫。蘋果日報98年6 月23日A3版(即99年度他字238 號卷二第79頁廣告),中間偏左處有1 張照片,記載「黃海泉懸壺濟世代代相傳,歷經150 年歲月」,照片是荷華達康提供,原始資料也是荷華達康提供,有提到黃海泉的中醫是幾年,整個資料是報社按資料寫出來的。98年7 月8 日A3版廣告(即99年度他字238 號卷二第80頁廣告)右下方有黃海泉的照片,記載「黃章彥為黃海泉老中醫第四代傳人,造福48萬人次」等文字,是根據公司內部有銷售48萬的數量推估,黃章彥是黃海泉中醫的第4 代傳人。報紙刊登的內容確實是荷華達康公司提供的,見過小朋友,伊們會好奇是否確實有喝,伊問過黃湘芸及另一位翁姓小朋友。印象中黃章彥或荷華達康提供的資料中,說黃章彥的祖父是清朝人,有提到他家世代是中醫師,清朝皇室應該是報社他們編寫廣告時寫出來。後來報紙刊登出來後,有開會請報社更正等語(參審卷三第326 頁背面至第327 頁背面、第328 頁正面、背面、第332 頁背面)。 ⑶證人黃章彥於98年9 月1 日在屈臣氏藥師課程中,提及「我們在還沒有推出以前,其實我們有做兩年的人體實驗,在哪裡?在大雅國小的排球隊,我們經過兩年的人體實驗,經過這兩年,我們對於實驗組跟對照組,其實平均每一年都會,再跟實驗組比照對照組大概平均多長5-7 公分。我們等大人轉骨方這個用品除了要讓他長高以外,其實我們要,最重要的就是要讓他們調整體質,尤其什麼體質?過敏性鼻炎體質」、「這個轉骨方,其實,我家有四代中醫,我祖父是清朝的人,民國前15年生的,他中醫師,但是他身材不高啦,他是大概不到150 公分」、「我們等大人真的是在兩年人體實驗裡面,等一下廖聞地那張圖,廖聞地我們在算他身高的時候,大概一八一公分,現在已經長到一九二,所以其實這個都是有真正的人體的真正的實驗出來的」等情,此有等大人錄影資料附卷可考(參審卷一第134至136 頁)。 ⑷是由證人黃章彥證稱:伊係中醫特考及格的中醫師,等大人產品,係伊祖傳的方子,伊祖父黃海泉係清朝人,該產品確有經過包括伊在內的四代中藥房經營者,提供消費者使用,且有提供大雅國小排球隊的成員使用。廖聞地、黃湘芸等人,確係於服用等大人後有長高的情形。伊在臨床經驗上,等大人確有間接改善過敏性鼻炎的效用等語。再衡諸前述屈臣氏藥師課程中,證人黃章彥確將上情,在該教育訓練課程中陳述及解說等情。由此可見,證人葉志忠證稱:上述蘋果日報廣告中,關於「等大人」產品經過人體實驗、黃章彥家係四代中醫等文字敘述,係荷華達康公司或黃章彥所提供有關等大人的資料給伊公司,伊公司再轉交報社編寫廣告內容而刊登等情屬實,堪以採信。準此,可知等大人產品,確係由具有中醫師的證人黃章彥及其家族研發而成的轉骨方,並經多人服用,且有人因此而長高,臨床上有間接改善過敏性鼻炎等事實。是前述廣告內容中有等大人產品係由黃章彥中醫師家族四代傳承的方子,經人體實驗,疏肝解鬱、健脾胃、養血活血等情,並非無中生有,被告于學釗的上述辯解,尚非全屬虛妄乙節,應可認定。 ⑸至檢察官認黃海泉僅係臺灣地區的中醫學徒,並非清朝皇室國醫,係虛構事實而有詐欺之故意(參起訴書第4 頁、第10頁、第34頁)。惟查,證人黃章彥證稱:伊們四代經營中醫,伊們就是老闆等語,已如前述(參審卷三第33 9頁正面)。再查,一般人因身體不舒服、轉骨、欲改善男、女性第二性徵在青春期不明顯的狀況或冬令進補等需要,至中藥鋪尋求老闆協助,大多數人會尊稱該老闆為中醫或中醫師。而中藥鋪老闆在自行開店營業之前,或在他人經營的中藥鋪,或在家中開設的中藥鋪學習,亦即從學徒開始至獨當一面自行開張營業,此為吾人熟知的常情。是證人黃章彥的前述證詞屬實,堪以採信。復查,上述廣告用語,實為商業性的言論,目的在促銷「等大人」產品,本即會使用較引人注意但稍嫌誇大的字眼。而證人黃章彥本身確為中醫師,其家族四代經營中藥房,等大人方子亦由其及家族研發、修正而成,亦如前述。且上述「等大人」產品廣告內容中,關於「等大人」的來源、內涵、引述的具體實例如廖聞地、黃湘芸之使用狀況等產品核心內容均屬實在,亦如前述。而前述「等大人」產品全版或半版廣告,在數量眾多屬實的文字敘述間,僅含有「清朝皇室國醫」等6 字誇大的敘述,實不能因此而遽認被告于學釗全然係以述廣告內容對消費者施用詐術。復參酌震達公司98年6 月19日會議紀錄所示(參審卷一第140 頁),可知被告于學釗在蘋果日報廣告會議中表示:黃海泉不用「清朝國醫」的寫法等情。再觀諸蘋果日報98年9 月9 日A3 版、99年9 月16日A3 版、99年9 月19日A3 版廣告(參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二第86至88頁)中,均無清朝皇室國醫黃海泉之文字敘述,由此足見被告于學釗辯稱並無詐欺之意等語,尚非全然不可採信。 ⑹又證人即購買等大人產品之余金蘭(參99年度偵字第2383號卷二第18頁、20頁)、吳玉蘭(參同上偵卷27頁、30頁)、陳春鳳(參同上偵卷第36頁、39頁)、陳沛涵(參同上偵卷第45頁、48頁)、賴麗緞(參同上偵卷第52頁、56頁)、彭國榮(參同上偵卷第62頁、65頁)、胡寶銀(參同上偵卷第69頁、73頁,審卷五第206 頁背面)、黃秀梅(參同上偵卷第79頁、82頁)、劉秋櫻(參同上偵卷第87頁、91頁,審卷五第209 頁背面)、林淑惠(參同上偵卷第95頁、99頁)、余美慧(參同上偵卷105 頁、108 頁)、雍懿湘(參同上偵卷第114 頁、第117 頁,審卷五第290 頁正面)、李月霞(參同上偵卷第123 頁、第12 7頁)、余國正(參同上偵卷第131 頁、第134 頁)、蔡淑慧(參同上偵卷第141 頁、第145 頁)、陳世德(參同上偵卷第152 頁、第155 頁)、蔡文隆(參同上偵卷第161 頁,審卷五第277 頁正面)、吳周育妙(參同上偵卷第170 頁、第173 頁)、林界宏(參同上偵卷第179 頁)、張志名、郭秋萍(參同上偵卷第204 頁、第209 頁)、王淑貞、羅泳騰、徐素鈴、邱玉文、潘瑞卿(參99年度偵字第2383號卷三第7 頁、第12頁、第19頁、第23頁、第28頁)、王裕民、吳桂芬(參同上偵卷第33頁、第39頁,審卷五第284 頁背面)、邱阿卻(參同上偵卷第44頁審卷五第283 頁正面)、吳琬琰、謝光霓、張靜霞、劉秋菊、彭秋萍、宋宗輝、陳志雄(參同上偵卷第78頁、第83頁、第107 頁、第147 頁、第151 頁、第162 頁、第16 6頁)、蔡美苓、王綉滿(參同上偵卷第212 頁、第21 6頁)等人,分別證稱有受騙的感覺、有一點受騙的感覺、多少有受騙的感覺、因為小朋友沒有明顯增高、因為它沒有效等語。然查: ①證人陳世德證稱:「(問:你給小朋友吃過之後,效用怎樣?)因為畢竟是發育期,他當時說會輔助,效果會更好,小朋友在發育期本來就是一直在成長,對過敏體質會比較好一點。」、「(問:但身高長高的部分你認為本來就是在成長期?)小孩子本來就一直在成長期,不能說吃了什麼東西然後就說一定要長多高,這個不準。」、「(問:你剛才回答過敏體質比較好一點的意思,他平常起床氣溫低的時候會打噴嚏的情況,是否有改善?)例如一個禮拜會有兩天,但吃了等大人以後會變成兩個禮拜有兩天,時間會拉長。」等語(參審卷五第286 頁正面),可見其係證稱小孩服用等大人後,過敏體質稍有改善等情。 ②證人即購買等大人產品之林碧純、林木貴、甘品洋、廖春梅、涂淑貞、廖淑芬、彭春蘭、郭淑慎、李秀菊、邱敬凱、范雅琴、林淑玲、江美慧、張英敏、洪宜欣、劉芯卉等人,於使用等大人產品後,其等之小孩身高有明顯成長等情,此有其等之使用心得及感謝函附卷可佐(參審卷一第153 至168 頁)。復徵諸證人余美慧於審理時另證稱:「(問:吃之前的身高?)女生快140 ,男生130 幾。」、「(問:吃了以後,有沒有什麼成效?)一些吧,快要150 吧。」、「(問:兩位嗎?)沒有,男生沒有那麼快。因為想說先給女生吃,男生還沒有那麼高。」、「(問:你覺得用了有無效果?)我覺得有一些,只吃了七八個月而已,長高將近10公分吧。」、「(問:既然是這樣,為什麼你在檢察官那邊說,當時會覺得有受騙的感覺?)因為被找來問啊。」、「(問:你不會覺得被找來問,跟覺得受騙是兩回事嗎?)當時沒有想這麼多。」、「(問:你當時覺得受騙主要的原因是?)就是被找來問。」等語(參審卷五212 頁背面至第213 頁正面)。再斟酌證人黃惠宇證稱:伊兒子亦曾服用「等大人」產品而有長高的情形等語(詳如後述)。由此足見,購買「等大人」產品之消費者,於使用之後,其中有身高明顯長高者,亦有未明顯長高之情形,但並非絕大多數的消費者均認為無效而有受騙上當的感覺。 ③又觀察證人黃章彥證稱:伊在臨床上的經驗,等大人不是直接改善過敏性鼻炎,等大人是成長方,在成長期給小孩服用,大概要3 至5 年時間,還要搭配運動、睡眠、飲食營養均衡,體質改善,過敏性鼻炎自然也會有改善,是屬於間接性的等語,已如前述。準此,證人余金蘭等人購買「等大人」產品於使用後,發覺無效用或效用很小,極可能與使用者之運動、睡眠、飲食營養是否均衡有關。尚不能以此遽認被告于學釗以上述廣告銷售「等大人」產品即係施用詐術,前述消費者亦因上述廣告內容而陷於錯誤後,方購買「等大人」產品。 ⑺證人黃惠宇雖證於檢察官偵查時證稱:「我當公司顧問時,他有叫我們做實驗,有龍湯、鳳湯【等大人】,有以公老鼠與母老鼠,公老鼠沒有任何反應,對母老鼠的骨質密度是增加的,但賀爾蒙也是增加的。于學釗也有以電子郵件詢問過相關問題,我也有將我自已初步的實驗結果以電子郵件回答。我有告訴于學釗需要透過學校的育成中心申請為研究經費,于學釗、何修榕雖然有跟我說會考慮看看,但最終他們還是沒有找我做進一步的實驗。為何他怎麼可以未經我們的允許,以我們學校及我的名義刊登廣告,而且與實驗結果不一樣。」、「人類身體在一個階段本身會分泌賀爾蒙,但記憶中從這個實驗中無法得知是因為食用鳳湯才導致賀爾蒙增加,還是這個賀爾蒙是因為青春期本身增加的。賀爾蒙在青春期增加會促進早熟,但這是對母鼠的實驗,對公鼠是無效的。但這樣實驗結果是不足以來告訴大眾這個產品是確定有效。」等語(參99年度偵字第2383號卷一第84至85頁)。但其於審理時證稱:「我們發現,服用鳳湯產品對於母鼠可能有增強其抗氧化力助於骨骼發育,且能增加女性賀爾蒙之表現。龍湯對於公鼠的效果相較於鳳湯比較不明顯。此外服用龍鳳湯時也建議能同時攝取均衡飲食以達到更加效果。」、「對於骨質檢測的部分,我們做了體重分析、骨質檢測,骨質檢測的部分,分為四個部分,其實是三個部分,只有母鼠做了Estradiol 女性賀爾蒙檢測,骨密度的部分做了骨分解指標跟骨密度分析。我們以正負記號為標準,三個正號表示效果是好的,兩個是中間的,一個是有些微改善,沒有達到很好的效果。它的結果是一個正而已。對於公鼠是沒有改善,沒有影響,沒有統計上的顯著差異發現。」、「(問:在這報告書提出之前,你是否曾經在2009年5 月30日,到福華飯店做一次演講,內容是關於震達等大人產品的效果?)我記憶中有,因為我在沒有接這個實驗之前我是震達的顧問,我記得他們有邀請我做演講,但是我忘記主題,我也去吃過尾牙。」、「(問:當時你在福華飯店公開演講的會場中,是否有說你的兒子也喝過等大人產品,而且是有效的?)對,我兒子的確喝過龍鳳湯。有效是配合早睡及飲食的調整。」、「(問:在當時的演講中,你說還有剩下30瓶的龍湯鳳飲,分送給學校老師的小孩嗎?)他們有跟我要,我兒子從160 長到190 。學校老師知道我有做這個研究,就來問說能不能把剩下的樣品送給他們,我就送給他們了,因為這個東西在外面買很貴。」、「(問:你在演講中是否有提到,你的實驗要向國際期刊投稿?)對,我們本來要投的。但是去年有被偵訊,我覺得不高興,以學術來講,每一篇paper 都要花時間去撰寫。檢察官拿1 份報紙給我看,沒有經過我的允許,放在報紙上,有誇大的現象,這讓我覺得不舒服,所以這篇我就不寫也不投了。」、「因為母鼠只有一個正號,不是三個。以一個青春期的老鼠或是人,在青春期都有賀爾蒙增加的情形,女生會因為賀爾蒙增加而導致骨骼發育,但是否因為這個產品導致賀爾蒙增加,我不確定。」、「在wistar母鼠的骨分解指標發現有增加的趨勢,其可能原因有三,一、可能是青春期的老鼠剛好它的estradiol 分泌增加,導致骨分解指標值的增加。原因二,可能是因為鳳湯添加之後導致母鼠的骨分解密度有增加的趨勢。原因三是也有可能的推測是,震達的鳳湯產品吃了可能會增加誘發母鼠estradiol 分泌。」、「因為我看到報紙,我很生氣,我有做實驗,但是沒有經過我的允許就刊載。」、「(問:但在你的實驗報告中,公老鼠的部分,有關抗氧化能力TBARS 跟MDA ,還有血液生化值,其中兩項都有正號,是不是顯示公老鼠在這兩項測試還是有增加的趨勢?)血液生化值跟抗氧化能力有增加的趨勢。」、「(問:抗氧化能力、血液生化值這兩樣檢測,對於成長有無幫助?)對成長及每一個人的健康都有幫助。」、「(問:【提示審卷㈠第142 頁,100 年4 月19日黃律師提出之刑事準備狀證7 】你剛才所說的實驗報告,是不是現在提示的證7 內容?)是。」、「(問:跟長高有關係嗎?)跟長高有關的我們只做了骨質分析、骨質密度及骨質分解指標及體重,及女性賀爾蒙這四項,有正向關係,而不是間接的。」、「(問:你剛剛說與長高有正向關係的是骨質密度及女性賀爾蒙,是怎樣的正向關係?)骨密度增加及骨分解指標,在我們發表上是說,應該可以幫助長高,對於長高可以有正向的影響。」、「(問:有直接的影響還是有正向的影響?)正向影響。長高還有配合的因子很多,這個實驗只有做這一點。」、「成長的因子有很多,如果針對老鼠骨骼發展來看的話,骨骼的發展是成長的因子。如果針對骨骼是成長的其中一個因子,也就是說吃鳳湯對母鼠骨頭的成長是有正向的結果,所以我們給它一個正向的結果。因為成長的因子有很多,肌肉的增加、體重的增加,所以我們增加一個體重的增加當指標,我不知道這個data是不是能夠足以證明長高。但是我看到data的結果,就如我之前講的,應該是有正向的影響。」、「我們是初步先對老鼠做實驗,然後我們的實驗還需要經過進一步的試驗,再進一步做人體的臨床實驗。但我們初步實驗的結果是對於母鼠有關骨質密度有增加、抗氧化值也有增加,所以這個鳳湯應該對母鼠的生長有正向的影響的。」等語(參審卷四第274 至282 頁)。由此可知,證人黃惠宇係證稱:于學釗有委託伊就「等大人」產品做實驗,伊實驗的結果發現「鳳湯」對於母鼠有關骨質密度有增加、抗氧化值也有增加,應該對母鼠的生長有正向的影響。公鼠部分的血液生化值跟抗氧化能力有增加的趨勢,與生長雖有關係,但就骨質檢測的部分,是沒有改善,在統計上沒有顯著的差異。伊曾告訴于學釗需要做進一步的實驗,並透過學校的育成中心申請研究經費,于學釗跟伊說會考慮看看,但伊最終還是沒有做進一步的實驗。檢察官傳訊伊時給伊看報紙廣告,伊很生氣,因為伊上述初步的實驗結果,不能說是證實,且未經伊及學校的同意,刊登該等誇大的廣告。伊曾受震達公司的邀請,在98年5 月30日至福華飯店演講,有提到伊兒子有喝過等大人產品龍鳳湯,配合早睡及飲食習慣,是有效的。伊兒子原先為160 公分,現為190 公分。伊也有拿給同事給他們的小孩喝等情。再衡諸卷附之勘驗黃惠宇演講光碟影像及文字紀錄(參審卷五第351 至361 頁)所示,可知當日之演講題目為「評估龍湯、鳳飲對於成長期男性及女性骨骼發育之研究計畫(參同上審卷第351 頁),其於演說時稱:「我兒子現在11年級在美國學校,現在身高是190 公分。我們從美國回來,他就很愛吃西式的東西,那我小時候就想說:怎麼辦?明明我先生很高,我也不矮,可是我兒子只有一百六。到七年級喔,很胖很胖,我那時候一直等一直等一直等,我說等到他開始要進入青春期,他就要趕快來吃什麼,等大人。所以七年級的暑假他開始吃什麼,轉骨方,吃了之後,他從161 公分長到190 公分」等語(參同上審卷第352 至353 頁),並敘及實驗的過程及結果(參同上審卷第353 至361 頁)。復衡酌卷附黃惠宇的實驗報告(參審卷一第142 至151 頁)所示,可知係與證人黃惠宇所證述「等大人」龍湯、鳳飲實驗之過程與結果相符。復衡酌卷附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影本2 份、支票影本1 份、匯款單據影本16份(參審卷五第46至52頁)所示,可證被告于學釗,確曾付費請證人黃惠宇針對「等大人」之龍湯、鳳飲,以老鼠作實驗。且實驗的初步結果對於母鼠有關骨質密度有增加、抗氧化值也有增加,對母鼠的生長有正向的影響。公鼠部分的血液生化值跟抗氧化能力有增加的趨勢,亦與生長、健康有關,證人黃惠宇並將實驗報告交付震達公司等事實。準此,被告于學釗取得證人黃惠宇所做的實驗報告,並參考證人黃惠宇在福華飯店演講中提到其兒子因服用等大人產品後有長高的訊息,乃在上述報紙廣告中記載「震達等大人... 也特別請實踐大學黃惠宇教授實驗室史無前例進行等大人轉骨配方的小白鼠養殖實驗證實效果」等語,並非無中生有或全屬虛構。是被告于學釗辦稱:伊係學工程,黃惠宇老師實驗結果為有效,黃老師的兒子吃了也有效,乃在報紙上刊登廣告等語顯非虛妄,自不能因此而認被告于學釗刊登上述廣告用語,具有詐欺的不法意圖而施用詐術。 ⑻至檢察官認被告于學釗委請黃惠宇以【「等大人」產品之「龍湯」(男性食用)、「鳳湯」(女性食用)對公鼠及母鼠作初步之實驗。初步實驗結果為「龍湯」對公鼠無反應,對公鼠無效;「鳳湯」雖能增加母鼠之骨質密度,然同時亦有增加女性荷爾蒙之虞,有促進早熟之疑慮】(參附表五編號3 )。然查,證人黃惠宇證稱:公鼠部分的血液生化值跟抗氧化能力有增加的趨勢,亦與生長、健康有關等語,已如前述,尚非對公鼠的成長及健康均毫無幫助。且證人黃惠宇復證稱:「以一個青春期的老鼠或是人,在青春期都有賀爾蒙增加的情形,女生會因為賀爾蒙增加而導致骨骼發育,但是否因為這個產品導致賀爾蒙增加,我不確定」等語,亦如前述。由此可見,等大人「鳳湯」的初步實驗結果,既不能確定會導致女性賀爾蒙增加而早熟,實不能因被告于學釗在廣告時,並未將此不確定的情事以相關用語敘明,即認被告于學釗有詐術之施用。 ⑼復依據卷附的SGS 檢驗報告、台美檢驗科技有限公司檢驗報告所示(參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二第13至15頁、第19至26頁),可知「等大人」龍湯、鳳飲,經檢驗的結果,並無重金屬及農藥殘留等事實。由此可見,該等產品並無有害於人體的成分。復徵諸證人黃章彥前述屈臣氏藥師課程中演講所述之內容,可見其確曾稱祖傳的等大人轉骨方,對於青春期的男女有幫助長高,且有調整過敏性鼻炎體質等功效,已如前述。是被告于學釗辯稱:「等大人」產品,係具有幫助青春期男女性長高的轉骨方等語,尚非虛妄,自難認其以上述文字敘述方式廣告「等大人」產品,其主觀上具有詐欺之犯意,客觀上有施用詐術等情。 ⒉「起陽籽」產品部分(即附表六編號1 至5 部分,及長青主持之「長青樂活大計劃」廣告節目所示部分): ⑴依據卷附勘驗長青所主持的上述「長青樂活大計劃」廣告節目光碟的影像及文字紀錄所示,可見被告陳耀寬在實驗室中,接受長青訪問時說:「醫學證明,韭菜籽,有效改善85%的三高患者,有一個研究團隊,他們做100 個人的實驗,把100 個人,他也高血壓或高血脂的、高血壓的、高血糖的,他們做一個實驗,吃了韭菜籽吃了一個半月之後他們再做實驗,結果發現有85個人,把高血壓的或者高血糖的,或高血脂肪的都有降下來,所以證明這個韭菜籽它有85%的功效」等語(參審卷六第202 頁)。被告陳耀寬亦陳稱:伊確實於97年7 月22日在優生公司的實驗室中,接受長青採訪時,有做上述的表示等語,已如前述。但其辯稱:當時係把伊以前閱讀過的相關文獻,關於對大蒜新素的實驗結果,於採訪當時未再查閱資料確認,即憑印象所及而說出。誤將大蒜新素的實驗結果,說成韭菜籽的實驗結果。實因大蒜新素與韭菜籽的成分雷同,並非有意欺騙大眾等語。 ⑵本件「震達起陽籽」、「維康起陽籽」、「天然韭菜籽」等產品,全部成分為韭菜籽、淮山、蒜頭、人蔘、當歸、穿芎、山梨醇賦型劑(參起陽籽產品照片、包裝、說明書、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之委託試驗報告書、蘋果日報、自由時報廣告- 見審卷五第36至38頁、審卷四第34至37頁、第76至79頁、第86至87頁、第120 頁、第100 頁、第102 頁、第143 頁,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二第83至85頁、第88-1頁、第90頁、第92頁、第94至96頁)。而依據本草綱目等文獻的記載,可知韭菜別名起陽草,主治歸心、安五臟、除胃中熱、補虛益陽。韭菜除了含較多纖維素,能增強腸胃蠕動,也含有揮發性精油及含硫化合物,更具降低血脂的作用,食用韭菜對高血脂及冠心病患者頗有好處。韭菜中含有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及鈣、磷、鐵等礦物質。微量礦物質鐵部分之缺乏,有貧血症狀;銅缺乏,則有貧血、心臟病變、血管損傷等症狀;鉻缺乏,則有血糖偏高、血液中游離脂肪酸增加,醣類使用偏低,可能導致第Ⅱ型糖尿病。鎂缺乏,則罹患高血壓的機率增加。適量補充微量元素,可提升免疫等情,亦有本草綱目、台大醫院孫安迪醫師於89年3 月6 日在中國時報發表的文章、健康生活家網站摘錄「蔬果養生宜忌」著作中關於「韭菜的價值、養生用法、服用韭菜的禁忌」之文獻、聯合報91年4 月27日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林昭庚的文章、健康圖書館- 傳統與另類醫學中陳俊哲中醫師提供的資料、「正常及糖尿病受試者服用高劑量鉻及血脂之影響」論文、「營養學概論之微量礦物質摘要」、張振崗等人於92年合著「實用營養學(二)」之「微量元素主要生理功能功效」、陳昭明之「中藥治療男性性功能障礙陽痿初探」論文、大陸浙江工商大學周蓉之「韭菜改善性功能物質篩選及其功效鑑定的研究」論文影本在卷可考(參99年度他字第238 號卷三第124 至147 頁,審卷八第131 至222 頁)。而前述產品成分中的「韭菜籽」,經送請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檢驗的結果,驗出具有鉀、鈣、鎂、鐵、鋅、銅、錳、鉻等成分,此有同所97年12月17日委託試驗報告書影本1 份在卷可佐(參同上他卷第116 頁)。復衡酌大陸之學術期刊- 中國全科醫學91年6 期,由廣東新興中藥學校臨床科朱曼薇等人之「大蒜新素治療高血脂血癥59例療效觀察」論文影本、中國實驗方濟學雜誌96年第2 期安徽師範大學生命科學學院張庭廷等人之「大蒜降血脂作用及其機理之研究」論文影本、中國中西醫結合雜誌97年第4 期李格等人之「大蒜素對不同中醫症型不穩定心絞痛的作用及與血脂和GMP-140 的關係」論文影本、西華大學周黎黎碩士之「大蒜素的提取工藝及其降血脂產品的研發」論文影本、泰山醫學院學報93年第3 期余晟等人之「大蒜素的研製及其藥用價值」論文影本、吉林省吉林市北華大學醫學院段大航等人之「韭菜提取物及藥用研究現狀」論文影本、上海師範大學工程食品研究所胡國華等人在中國食品添加劑期刊97年第5 期、第6 期之「韭菜籽提取物研究及效用(一)、(二)」論文影本(以上參審卷三第22至34頁、第46至47頁)、湖南中醫學報97年第4 期譚桂山等人之「韭菜籽不同提取物對小白鼠SOD 、MDA 的影響」論文影本、中國民間療法- 「韭菜籽治牙痛65例)(參審卷八第131 至222 頁)所示。可知上述作者研究大蒜素的結果係「大蒜素具有顯著的降血脂功效,其機理一方面可能是促進了蛋白質的代謝與轉化,另外可能是因為抑制了腸道膽固醇的吸收,減少了肝臟膽固醇的合成,促進了血清和肝臟甘油三酯的分解」(參審卷三第24頁)、「大蒜素對不穩定性心絞痛有較好的療效,、、,其機理與改善血脂和促進血小板活化有關」、「大蒜素、、,其機制可能與對抗脂質過氧化反應和降低血漿內毒素水平有關」、「大蒜素、、對小老鼠高血脂症有顯著的預防作用」、「大蒜的主要成分是大蒜素,它具有殺菌、消毒、降血脂、防癌等功效」(參審卷三第25頁、26頁、第27頁、第30頁);另韭菜部分係「韭菜主要成分有二:二甲二硫醚、、等硫化物」、「韭菜籽含有相當豐富的不飽和脂肪酸、、鋅、鈣、鐵等礦物質」等情(參同審卷三第31 頁、第46至47頁)。又廣東省新興中藥學校臨床科之朱曼薇等人,曾對大蒜新素治療高血脂血癥的59例做觀察及探討,並發表上述論文(參審卷三第22頁)等事實。⑶再觀諸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對「韭菜籽」檢驗的結果,確係驗出具有鉀、鈣、鎂、鐵、鋅、銅、錳、鉻等微量元素之成分,已如前述。由此可見,「震達起陽籽」、「維康起陽籽」等產品,具有蒜頭的成分,大蒜素與韭菜籽復具有相似的成分功效。而被告陳耀寬在接受長青訪問時誤將前述文獻中就大蒜新素人體實驗的案例,未經查證即陳述成韭菜籽的具體實驗案例,非顯無可能,其前述辯解並非全然虛偽而不可採信。 ⑷被告陳耀寬基於閱覽上述文獻資料及自己的研究結果,並以人造血加入粉碎後的起陽籽錠予以實驗,使原先濃稠狀的人造血轉為清澈、鮮紅。其復陳稱有一個實驗團隊降高血壓、高血脂、高血糖的過程及結論等語,復衡諸上述學術論文及文獻所示,尚難認其具有詐欺的不法所有的意圖及施用詐術。 ⑸被告陳耀寬復陳稱:有將起陽籽的成分、特色及功效等相關文獻交付予震達公司的人員等語。證人王明崴證稱:係依據專家即被告陳耀寬的解說,及根據震達公司提供的資料、伊自身做的筆記,將該等資料理順成報紙要求的格式及用語後,把起陽籽的廣告在報紙上刊登等情。證人即共同被告于學釗證稱:報紙的廣告內容,百分之90是陳耀寬提供的資料等語,均已如前述。而衡諸證人范慧雯依照被告陳耀寬的指示,將起陽籽的相關資料以電子郵件寄予震達公司的文件(參審卷四第28至263 頁)所示,並未見有如蘋果日報99年1 月16日E3版(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 )、自由時報98年12月10日B3版(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 )所示「國際證實、媒體大幅報導韭菜籽大爆紅,國際證實能夠改善現代人四高一低(高血脂、高血壓、高血糖、高膽固醇及低體力)」、「陳耀寬的研究報告於國際期刊發布」等內容。是依據證人于學釗的上述證詞,尚不能排除證人葉志忠等企劃人員,或證人王明崴將被告陳耀寬於長青的上述廣告節目中陳稱:「(醫學證明韭菜籽有效改善85%的三高患者)有一個研究團隊,他們做100 個人的實驗,把100 個人,他也高血壓的或高血脂的、高血糖的,他們做一個實驗,吃了韭菜籽吃了一個半月之後他們再做檢驗,結果發現有85個人,把高血壓的或者高血糖的,或的高血脂肪的都有降下來,所以證明這個韭菜籽它有85%的功效。」等語(以上參審卷六第208 至209 頁),及被告陳耀寬在前述廣告節目中,將起陽籽錠擣碎後加入人造血實驗的結果與其陳述的內容,暨被告陳耀寬所提供關於起陽籽特色及功效的資料,綜合之後,將上述廣告文稿記載為「經陳博士於朝陽科技大學大規模人體實驗證實,能對抗三高、改善酸性體質」等文句的可能性。基此,自不能因被告陳耀寬並未以起陽籽產品在朝陽科技大學做人體實驗,遽認被告陳耀寬有提供前述部分不實的資料予被告震達公司,作為起陽籽產品廣告之用,並進而認定其有施用詐術。 ⑹復徵諸被告陳耀寬分別就「起陽籽錠」(散裝)、「韭菜籽錠」(非市售包裝)等產品,送請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專業機構檢驗,確認產品及原料確實具有鉻等有益人體健康的微量元素,亦具有蛋白質、脂肪、鈉等營養成分,復無農藥及重金屬殘留等情,此有該等檢驗報告在卷可憑(參審卷四第96至100 頁、第101 至102 頁、第103 至105 頁、第132 至136 頁、第142 至143 頁、第154 至156 頁、第158 頁、第195 至198 頁、第224 頁、第22 6頁、第228 頁、第230 至232 頁、第23 5至236 頁、第244 頁、第246 頁、第258 至250 頁)。又參酌被告歐思佛公司,就前述產品,向保險公司投保產品責任險,亦有新光產物保險公司產品責任保險單、投保證明書(被保險人為被告歐思佛公司、川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參審卷四第145 頁、第251 至252 頁、第258 至260 頁)存卷可考。由此可見,被告陳耀寬對上述「起陽籽」等產品,顯有盡一定的把關責任。且該產品既具有上述微量元素及養分,自難認被告陳耀寬具有詐欺的不法所有意圖而施用詐術。 (三)綜上,檢察官認被告于學釗、陳耀寬涉有上揭公訴意旨所示之詐欺取財罪嫌,及被告于學釗、何修榕有上述公訴意旨所指之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1條第1 項後段之未依規定廣告為健康食品罪嫌、同法第21條第2 項之明知為違反第6 條第1 項之食品而販賣罪嫌;被告陳耀寬有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之未經核准擅自製造健康食品罪嫌、同法第21條第1 項後段之未依規定廣告為健康食品罪嫌,固非無據;惟檢察官所舉之前述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並未達到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于學釗、何修榕、陳耀寬有上開公訴意旨所指犯行之真實程度。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于學釗、何修榕、陳耀寬,確有上開公訴意旨所指之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詐欺犯行,則揆諸前揭說明,復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法理,應不得遽為不利於被告于學釗、何修榕、陳耀寬之認定。本院原應為被告于學釗、何修榕、陳耀寬涉犯前述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詐欺取財部分為無罪之諭知,然檢察官認其等3 人此部分反健康食品管理法、詐欺取財犯行,分別與上述經本院認定有罪之未依規定廣告為健康食品罪、明知為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 條第1 項之食品而販賣罪、未經核准擅自製造健康食品罪等部分,各自具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及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肆、退併部分(100年度偵字第4224號): 一、移送併案意旨略以:被告于學釗為震達公司之總經理,被告何修榕為震達科技公司之負責人(本案發生後,已變更登記負責人為于學釗)。其2 人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明知「等大人」系列產品,未經行政院衛生署檢驗合格確認具有保健功效及對人體健康未生危害而未取得健康食品許可證。嗣於97年12月30日,李淑貞因看見「等大人」廣告宣稱具有具有「健脾胃」(胃腸功能改善)、「疏肝解鬱」(護肝功能)、改善過敏性鼻炎(輔助調整過敏體質)等特定保健功效,而撥打電話向震達科技公司購買「等大人」系列產品時。該公司之職員仍誇稱「等大人」為合法之產品,且多人食用有效等語,而販賣「等大人」系列產品之「健康19」5 瓶、「Ngri l等大人」1 盒、「I smart 智勝王」2 盒予李淑貞。嗣經李淑貞發現食用無效後,於向震達科技公司申訴時,該公司仍對李淑貞誇稱「等大人」絕對合法,係警察亂講話,要告記者等語。因認被告于學釗、何修榕涉犯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1條第2 項之販賣非法健康食品罪嫌。且被告于學釗、何修榕、被告震達公司,前因違法販賣「等大人」產品,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審理中之販賣非法健康食品「等大人」案件部分,屬同一案件,請求本院併案審理等語。二、經查: ㈠檢察官認被告于學釗、何修榕等人,就銷售告訴人李淑貞「等大人」產品部分,認其等2 人涉犯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1條第2項 罪嫌,無非係以:告訴人李淑貞的證述、被告震達公司97 年12 月30日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1 紙為論據。 ㈡被告于學釗、何修榕2 人否認有違法健康食品管理法的犯行,已如前述。而被告于學釗、何修榕2 人,與同案被告繆沂蓁、黃章彥等4 人,共同於98年6 月9 日起至99年9 月19日止,在蘋果日報以附表一編號1 至4 所示的廣告內容,並使知名藝人徐乃麟代言增加公信力,違法廣告「等大人」產品為具有「輔助調整過敏體質」的健康食品。被告于學釗、何修榕並以環海公司免付費電話0000000000號為諮詢專線,共同違法販賣非法廣告為健康食品的「等大人」產品等情,亦如前述。復查,告訴人李淑貞係因看報紙及住家附近的中藥店的廣告,為讓小孩子長高才購買60800 元共1 年份的「等大人」產品等情(參100 年度他字第525 號卷第45至46頁,審卷六第135 至138 頁)。但被告于學釗、何修榕2 人,係於98年6 月9 日起方在蘋果日報,就「等大人」產品為上述違法廣告、違法販賣行為,實於告訴人李淑貞購買「等大人」產品之後。此外,檢察官亦未舉證被告于學釗、何修榕2 人,在97年12月30日前以何種非法廣告「等大人」產品為健康食品的方式,違法銷售「等大人」偽健康食品。且衡酌上述卷證資料,亦無其他證據可資佐證被告于學釗、何修榕於在97年12月30日前,已有違法廣告、販賣「等大人」偽健康食品之犯行,尚難認與前述本院認定有罪部分,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或集合犯之包括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不及,本院無從併予審理,爰退回相關送併辦卷證,請檢察官賡續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後段、第2 項、第26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7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智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呂曾達 法 官 周靜妮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書記官 劉乙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1條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健康食品或違反第 6 條第 1 項規定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食品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標示、廣告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6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或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第 21 條至第 22 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之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附表一:「等大人」偽健康食品違法廣告部分 ┌─┬──┬──┬──┬────────────────────────┐ │編│原起│刊登│廣告│ 廣告內容違法宣稱保健功效 │ │號│訴書│廣告│刊登├────────────┬───────────┤ │ │編號│之媒│日期│ 廣告內容 │違反衛生署公告之保健功│ │ │ │體 │ │ │效項目 │ ├─┼──┼──┼──┼────────────┼───────────┤ │1 │附表│蘋果│98. │同時還能「調整」與「改善│綜合「調整」、「改善」│ │ │一編│日報│06. │」體質,讓全身脫胎換骨,│與「過敏性疾病」及整篇│ │ │號1 │A3版│09 │有些「過敏性疾病」還會因│廣告內容,應認其宣稱之│ │ │ │ │ │體質改善而不藥而癒。 │保健功效為「輔助調整過│ │ │ │ │ ├────────────┤敏體質」。 │ │ │ │ │ │有些「過敏性疾病」還可以│ │ │ │ │ │ │因體質「改善」不藥而癒。│ │ ├─┼──┼──┼──┼────────────┼───────────┤ │2 │附表│蘋果│98. │聞地從小就有過敏性鼻炎的│綜合「過敏性鼻炎」、「│ │ │一編│日報│08. │困擾,每天一早總是在一連│調整體質」、「擺脫難過│ │ │號5 │A3版│04 │串打噴嚏、擤鼻涕的聲音中│的過敏症」等廣告文字及│ │ │ │ │ │起床,讓聞地媽媽心疼不已│整篇廣告內容意旨,應認│ │ │ │ │ │,只是帶他看過許多醫生,│其宣稱之保健功效為「輔│ │ │ │ │ │得到的答案都是:「過敏無│助調整過敏體質」。 │ │ │ │ │ │法根治」國小五年級那一年│ │ │ │ │ │ │,聞地參加國小排球隊的長│ │ │ │ │ │ │高計畫,開始喝震達「等大│ │ │ │ │ │ │人」效果讓聞地媽媽很驚喜│ │ │ │ │ │ │,:「其實聞地剛開始喝的│ │ │ │ │ │ │時候沒有什麼感覺,但沒想│ │ │ │ │ │ │到半年、一年左右,很明顯│ │ │ │ │ │ │看到改變,現在他的過敏症│ │ │ │ │ │ │狀已經很久沒出現了!聞地│ │ │ │ │ │ │的媽媽才知道,原來震達等│ │ │ │ │ │ │大人還可以調整體質..... │ │ │ │ │ │ │聞地非常感謝震達等大人:│ │ │ │ │ │ │「都是因為震達等大人,我│ │ │ │ │ │ │才能擺脫難過的過敏症狀,│ │ │ │ │ │ │變得高人一等。」 │ │ │ │ │ │ ├────────────┤ │ │ │ │ │ │有些「過敏性疾病」還可以│ │ │ │ │ │ │因體質「改善」不藥而癒。│ │ ├─┼──┼──┼──┼────────────┼───────────┤ │3 │附表│蘋果│98. │臺灣的孩童有半數以上屬於│綜合「過敏體質」、「過│ │ │一編│日報│09. │過敏體質,在換季時容易有│敏現象」、「遠離換季時│ │ │號6 │A3版│09 │過敏現象,造成免疫力降低│的過敏」、「打噴嚏、流│ │ │ │ │ │,好的方子不但能幫助轉骨│鼻水、過敏的問題」、「│ │ │ │ │ │增高,還能改善孩子體質、│現在幾乎沒有這個症狀了│ │ │ │ │ │增強抵抗力,遠離換季時的│」等廣告文字及整篇廣告│ │ │ │ │ │過敏、流感的威脅。 │內容意旨,應認其宣稱之│ │ │ │ │ ├────────────┤保健功效為「輔助調整過│ │ │ │ │ │「連過敏問題也一起解決了│敏體質」。 │ │ │ │ │ │」廖聞地從小早起床就會打│ │ │ │ │ │ │噴嚏、流鼻水,過敏的問題│ │ │ │ │ │ │一直醫不好,小五起服用震│ │ │ │ │ │ │達等大人,剛開始喝其實沒│ │ │ │ │ │ │有什麼感覺,直到半年、一│ │ │ │ │ │ │年左右,就真的很明顯的在│ │ │ │ │ │ │改變,現在幾乎沒有這個症│ │ │ │ │ │ │狀了。 │ │ │ │ │ │ ├────────────┤ │ │ │ │ │ │有些「過敏性疾病」還可以│ │ │ │ │ │ │因體質「改善」不藥而癒。│ │ ├─┼──┼──┼──┼────────────┼───────────┤ │4 │附表│蘋果│99. │臺灣的孩童有半數以上屬於│綜合「過敏體質」、「過│ │ │一編│日報│09. │過敏體質,在換季時容易有│敏現象」、「遠離換季時│ │ │號8 │A3版│19 │過敏現象,造成免疫力降低│的過敏」等廣告文字及整│ │ │ │ │ │,好的方子不但能幫助轉骨│篇廣告內容意旨,應認其│ │ │ │ │ │增高,還能改善孩子體質、│宣稱之保健功效為「輔助│ │ │ │ │ │增強抵抗力,遠離換季時的│調整過敏體質」。 │ │ │ │ │ │過敏、流感的威脅。 │ │ └─┴──┴──┴──┴────────────┴───────────┘ 附表二:「起陽籽」偽健康食品違法廣告部分 ┌─┬──┬──┬──┬────────────────────────┐ │編│原起│刊登│廣告│ 廣告內容違法宣稱保健功效 │ │號│訴書│廣告│刊登├────────────┬───────────┤ │ │編號│之媒│日期│ 廣告內容 │違反衛生署公告之保健功│ │ │ │體 │ │ │效項目 │ ├─┼──┼──┼──┼────────────┼───────────┤ │1 │附表│蘋果│98. │「在研究成果發表的記者會│調節血脂功能 │ │ │二編│日報│08. │中,陳博士在高濃稠的血液│ │ │ │號1 │A3版│11 │試管裡,加入韭菜籽濃縮萃│ │ │ │ │ │ │取物後,原本濃稠、凝結的│ │ │ │ │ │ │暗紅色血液立刻溶解,轉為│ │ │ │ │ │ │清澈、健康的鮮紅色,原本│ │ │ │ │ │ │阻塞的管道也立刻變得暢通│ │ │ │ │ │ │,證實了韭菜籽確實可溶解│ │ │ │ │ │ │血脂肪、三酸甘油脂。」 │ │ ├─┼──┼──┼──┼────────────┼───────────┤ │2 │附表│蘋果│98. │⑴由英國牛津大學陳耀寬博│⑴調節血脂功能 │ │ │二編│日報│08. │ 士和台灣生技業者共同發│⑵輔助調節血壓功能 │ │ │號2 │A3版│20 │ 表的醫學研究,證實了天│⑶調節血糖功能 │ │ │ │ │ │ 然韭菜籽透過「高倍率真│ │ │ │ │ │ │ 空微波破壁萃取技術」取│ │ │ │ │ │ │ 得的鹼元素精華,能夠改│ │ │ │ │ │ │ 善酸性體質、拯救四高問│ │ │ │ │ │ │ 題。 │ │ │ │ │ │ │⑵「這份研究報告中發現,│ │ │ │ │ │ │ 韭菜籽透過『高倍率真空│ │ │ │ │ │ │ 微波破壁萃取技術』所取│ │ │ │ │ │ │ 得的精華成分,不但能夠│ │ │ │ │ │ │ 拯救威脅現代人的四高問│ │ │ │ │ │ │ 題:高血壓、高血脂、高│ │ │ │ │ │ │ 血糖、高膽固醇。」。 │ │ ├─┼──┼──┼──┼────────────┼───────────┤ │3 │附表│蘋果│98. │⑴「21世紀醫學新希望搶救│⑴調節血脂功能 │ │ │二編│日報│09. │ 三高」「陳博士經過多年│⑵免疫調節功能 │ │ │號3 │A3版│08 │ 的研究,證實天然韭菜籽│⑶輔助調節血壓功能 │ │ │ │ │ │ 透過『高倍率真空微波破│⑷調節血糖功能 │ │ │ │ │ │ 壁萃取技術』取得的鹼元│ │ │ │ │ │ │ 素精華,能夠改善體質、│ │ │ │ │ │ │ 拯救四高問題」。 │ │ │ │ │ │ │⑵「救四高!找性福指名購│ │ │ │ │ │ │ 買維康起陽籽」「『韭菜│ │ │ │ │ │ │ 籽』與『傳統抗三高藥物│ │ │ │ │ │ │ 』比較」:韭菜籽(起 │ │ │ │ │ │ │ 陽籽)就高血壓方面:「│ │ │ │ │ │ │ 含愛力茵,增加好的膽固│ │ │ │ │ │ │ 醇、降低壞的膽固醇」;│ │ │ │ │ │ │ 糖尿病方面:「含有機鉻│ │ │ │ │ │ │ ,能刺激胰島素分泌、預│ │ │ │ │ │ │ 防糖尿病發生、調節血液│ │ │ │ │ │ │ 中的血糖」;高血脂方面│ │ │ │ │ │ │ ,「含韭菜酵素,能分解│ │ │ │ │ │ │ 血脂肪、降低三酸甘油脂│ │ │ │ │ │ │ 」。 │ │ │ │ │ │ │⑶「經牛津大學陳耀寬博士│ │ │ │ │ │ │ 實驗證實,能溶解血脂肪│ │ │ │ │ │ │ 、三酸肝油脂」。 │ │ │ │ │ │ │⑷「經陳耀寬博士於朝陽科│ │ │ │ │ │ │ 技大學大規模人體實驗證│ │ │ │ │ │ │ 實,能對抗三高、改善酸│ │ │ │ │ │ │ 性體質」。 │ │ │ │ │ │ │⑸維康起陽籽能「增加免疫│ │ │ │ │ │ │ 功能」、「調整酸體質、│ │ │ │ │ │ │ 有效預防高血壓、高血脂│ │ │ │ │ │ │ 、高血糖、高膽固醇」。│ │ ├─┼──┼──┼──┼────────────┼───────────┤ │4 │附表│蘋果│99. │⑴標題:國際證實+媒體報│⑴調節血脂功能 │ │ │二編│日報│01. │ 導韭菜籽大爆紅。 │⑵輔助調節血壓功能 │ │ │號5 │E3版│16 │⑵經過媒體大幅報導,韭菜│⑶調節血糖功能 │ │ │、7 │、自│、 │ 籽被證實能改善現代人四│ │ │ │ │由時│99. │ 高一低(高血脂、高血壓│ │ │ │ │報B3│01. │ 、高血糖、高膽固醇和低│ │ │ │ │半版│21 │ 體力)的危機。 │ │ │ │ │ │ │⑶專家提醒消費者:「雖然│ │ │ │ │ │ │ 韭菜籽中的精華能夠改善│ │ │ │ │ │ │ 酸性體質、遠離心血管疾│ │ │ │ │ │ │ 病,但還是得透過高科技│ │ │ │ │ │ │ 的萃取技術,才能取得有│ │ │ │ │ │ │ 效成分,不好的技術,只│ │ │ │ │ │ │ 能萃取韭菜纖維、酵素,│ │ │ │ │ │ │ 對健康幫助其實很有限。│ │ │ │ │ │ │ 」。 │ │ │ │ │ │ │⑷截至目前,唯一經過大規│ │ │ │ │ │ │ 模實驗確認有效果的,僅│ │ │ │ │ │ │ 由英國牛津大學生化博士│ │ │ │ │ │ │ 所開發的「高倍率真空微│ │ │ │ │ │ │ 波破壁萃取」技術,能從│ │ │ │ │ │ │ 九公斤的韭菜花中,萃取│ │ │ │ │ │ │ 約莫1 公克高濃度的韭菜│ │ │ │ │ │ │ 籽,也是其他產品遠遠不│ │ │ │ │ │ │ 及的。 │ │ ├─┼──┼──┼──┼────────────┼───────────┤ │5 │附表│自由│99. │⑴標題:「維力康、勝透力│⑴調節血脂功能 │ │ │二編│時報│02. │ 、起陽籽」台灣人的健康│⑵輔助調節血壓功能 │ │ │號8 │B3版│26 │ 三寶!強肝、顧腎、抗四│⑶調節血糖功能 │ │ │ │ │ │ 高一次到位。第3 寶陳耀│ │ │ │ │ │ │ 寬博士研發天然鹼元素起│ │ │ │ │ │ │ 陽籽。韭菜籽救四高、強│ │ │ │ │ │ │ 力抗酸化。 │ │ │ │ │ │ │⑵根據許多研究顯示,如果│ │ │ │ │ │ │ 體質偏酸,細胞的作用因│ │ │ │ │ │ │ 此變弱,新陳代謝也跟著│ │ │ │ │ │ │ 減慢,除了容易有高血壓│ │ │ │ │ │ │ 、高血脂、高血糖、高膽│ │ │ │ │ │ │ 固醇等四高問題,還可能│ │ │ │ │ │ │ 引發骨質疏鬆症、動脈硬│ │ │ │ │ │ │ 化、腎結石、關節炎、痛│ │ │ │ │ │ │ 風、糖尿病及各種癌症。│ │ │ │ │ │ │⑶英國牛津大學陳耀寬博士│ │ │ │ │ │ │ │ 發現以「真空微波破壁萃│ │ │ │ │ │ │ 取技術」所萃取的「韭菜│ │ │ │ │ │ │ 籽」精華中有十多種天然│ │ │ │ │ │ │ 鹼元素,能快速有效對抗│ │ │ │ │ │ │ 酸性體質對人體的危害,│ │ │ │ │ │ │ 並經陳博士於朝陽科技大│ │ │ │ │ │ │ 學實驗證實,確實有效改│ │ │ │ │ │ │ 善四高問題。 │ │ └─┴──┴──┴──┴────────────┴───────────┘ 附表三:「等大人」偽健康食品廣告部分 ┌─┬──┬──┬──┬────────────────────────┐ │編│原起│刊登│廣告│ 廣告內容違法宣稱保健功效 │ │號│訴書│廣告│刊登├────────────┬───────────┤ │ │編號│之媒│日期│ 廣告內容 │違反衛生署公告之保健功│ │ │ │體 │ │ │效項目 │ ├─┼──┼──┼──┼────────────┼───────────┤ │1 │附表│蘋果│98. │疏肝解鬱(中醫用詞)。 │護肝。 │ │ │一編│日報│06. │ │ │ │ │號1 │A3版│09 │ │ │ │ │(第│ │ │ │ │ │ │3 欄│ │ │ │ │ │ │) │ │ │ │ │ ├─┼──┼──┼──┼────────────┼───────────┤ │2 │附表│蘋果│98. │疏肝解鬱(中醫用詞) │護肝 │ │ │一編│日報│07. │ │ │ │ │號3 │ │08 │ │ │ ├─┼──┼──┼──┼────────────┼───────────┤ │3 │附表│蘋果│98. │疏肝解鬱(中醫用詞) │護肝 │ │ │一編│日報│08. │ │ │ │ │號5 │A3版│04 │ │ │ │ │(第│ │ │ │ │ │ │3 欄│ │ │ │ │ │ │) │ │ │ │ │ ├─┼──┼──┼──┼────────────┼───────────┤ │4 │附表│蘋果│98. │疏肝解鬱(中醫用詞) │護肝 │ │ │一編│日報│09. │ │ │ │ │號6 │A3版│09 │ │ │ │ │(第│ │ │ │ │ │ │4 欄│ │ │ │ │ │ │) │ │ │ │ │ ├─┼──┼──┼──┼────────────┼───────────┤ │5 │附表│蘋果│98. │疏肝解鬱(中醫用詞) │護肝 │ │ │一編│日報│09. │ │ │ │ │號7 │A3版│16 │ │ │ ├─┼──┼──┼──┼────────────┼───────────┤ │6 │附表│蘋果│99. │開脾健胃(中醫用詞) │胃腸功能改善 │ │ │一編│日報│09. ├────────────┼───────────┤ │ │號8 │A3版│19 │疏肝解鬱(中醫用詞) │護肝 │ │ │(第│ │ │ │ │ │ │2 、│ │ │ │ │ │ │3 欄│ │ │ │ │ │ │) │ │ │ │ │ ├─┼──┼──┼──┼────────────┼───────────┤ │7 │附表│蘋果│99. │開脾健胃(中醫用詞) │胃腸功能改善 │ │ │一編│日報│01. ├────────────┼───────────┤ │ │號9 │A3版│13 │疏肝解鬱(中醫用詞) │護肝 │ ├─┼──┼──┼──┼────────────┼───────────┤ │8 │附表│蘋果│99. │開脾健胃、健脾胃(中醫用│胃腸功能改善 │ │ │一編│日報│01. │詞) │ │ │ │號10│A3版│20 ├────────────┼───────────┤ │ │ │ │ │疏肝解鬱(中醫用詞) │護肝 │ └─┴──┴──┴──┴────────────┴───────────┘ 附表四:「起陽籽」偽健康食品廣告部分 ┌─┬──┬──┬──┬────────────────────────┐ │編│原起│刊登│廣告│ 廣告內容違法宣稱保健功效 │ │號│訴書│廣告│刊登├────────────┬───────────┤ │ │編號│之媒│日期│ 廣告內容 │違反衛生署公告之保健功│ │ │ │體 │ │ │效項目 │ ├─┼──┼──┼──┼────────────┼───────────┤ │1 │附表│蘋果│98. │「在研究成果發表的記者會│輔助調節血壓功能 │ │ │二編│日報│08. │中,陳博士在高濃稠的血液│ │ │ │號1 │A3版│11 │試管裡,加入韭菜籽濃縮萃│ │ │ │ │ │ │取物後,原本濃稠、凝結的│ │ │ │ │ │ │暗紅色血液立刻溶解,轉為│ │ │ │ │ │ │清澈、健康的鮮紅色,原本│ │ │ │ │ │ │阻塞的管道也立刻變得暢通│ │ │ │ │ │ │,證實了韭菜籽確實可溶解│ │ │ │ │ │ │血脂肪、三酸甘油脂。」 │ │ ├─┼──┼──┼──┼────────────┼───────────┤ │2 │附表│蘋果│98. │「改善『四高』危機,請至│⑴調節血脂功能 │ │ │二編│日報│12. │全台指定經銷點指名購買維│⑵輔助調節血壓功能 │ │ │號4 │A3版│22 │康起陽籽」 │⑶調節血糖功能 │ └─┴──┴──┴──┴────────────┴───────────┘ 附表五:「等大人」偽健康食品廣告用語涉嫌詐騙消費者部分:┌─┬──┬──┬──┬────────────────────────┐ │編│原起│刊登│廣告│ 廣告內容虛構事實詐騙消費 │ │號│訴書│廣告│刊登├────────────┬───────────┤ │ │編號│之媒│日期│ 虛構事實之廣告內容 │ 說明 │ │ │ │體 │ │ │ │ ├─┼──┼──┼──┼────────────┼───────────┤ │1 │附表│蘋果│98. │徐乃麟深入瞭解過震達等大│⑴實際上黃海泉僅為台灣│ │ │一編│日報│06. │人後,發現原來它是清朝皇│ 地區之中醫學徒,並非│ │ │號1 │A3 │09 │室國醫黃海泉流傳至今的百│ 清朝皇室國醫。 │ │ │ │版 │ │年藥方,首創了男女有別的│⑶「等大人」產品並未經│ │ │ │ │ │調理方法,男重健脾補腎、│ 人體實驗證實。(徐 │ │ │ │ │ │疏肝解鬱,女重活血養血 │ 乃麟違法宣稱食品具 │ │ │ │ │ │..... 也是市面上唯一經過│ 有中藥療效部分,另 │ │ │ │ │ │人體證實的確有效的方子。│ 函請主管機關裁處) │ │ │ │ │ ├────────────┤ │ │ │ │ │ │轉骨專家黃章彥-清朝皇室 │ │ │ │ │ │ │國醫黃海泉第4代傳人。 │ │ ├─┼──┼──┼──┼────────────┼───────────┤ │2 │附表│蘋果│98. │最重要的是經大批人體試驗│「等大人」產品並未經人│ │ │一編│日報│06. │證實有效的轉骨方湯劑,才│體實驗或臨床診斷證實。│ │ │號2 │A3 │23 │能真正幫助自己的小孩成長│ │ │ │ │ │ │「等」大人。 │ │ │ │ │ │ ├────────────┤ │ │ │ │ │ │市場唯一經人體實證。 │ │ │ │ │ │ ├────────────┤ │ │ │ │ │ │孩子一生一次的成長階段,│ │ │ │ │ │ │像澆花一樣需要天天灌注,│ │ │ │ │ │ │因此黃章彥中醫建議可以選│ │ │ │ │ │ │擇經人體試驗證明有效的「│ │ │ │ │ │ │等大人」。 │ │ │ │ │ │ ├────────────┤ │ │ │ │ │ │黃章彥中醫師表示:「(「│ │ │ │ │ │ │等大人」產品處方)經過三│ │ │ │ │ │ │代中醫臨床上的不斷調整,│ │ │ │ │ │ │發展出完全符合土生土長的│ │ │ │ │ │ │現代國人體質...... 」 │ │ ├─┼──┼──┼──┼────────────┼───────────┤ │ 3│附表│蘋果│98. │徐乃麟表示,會推薦震達等│于學釗、何修榕委請黃惠│ │ │一編│日報│07. │大人是因為它的品質和效果│宇以「等大人」產品之「│ │ │號3 │ │08 │都非常優異,不僅經過實踐│龍湯」(男性食用)、「│ │ │ │ │ │大學黃惠宇教授實驗室進行│鳳湯」(女性食用)對公│ │ │ │ │ │等大人的小白鼠養殖實驗證│鼠及母鼠作初步之實驗。│ │ │ │ │ │實,.....。 │初步實驗結果為「龍湯」│ │ │ │ │ │ │對公鼠無反應,對公鼠無│ │ │ │ │ │ │效;「鳳湯」雖能增加母│ │ │ │ │ │ │鼠之骨質密度,然同時亦│ │ │ │ │ │ │有增加女性荷爾蒙之虞,│ │ │ │ │ │ │有促進早熟之疑慮。 │ │ │ │ │ ├────────────┼───────────┤ │ │ │ │ │徐乃麟說,... 震達等大人│「等大人」產品並未經人│ │ │ │ │ │是..... 市面上唯一經過人│體實驗證實。 │ │ │ │ │ │體證實的確有效的方子,..│ │ │ │ │ │ │..。 │ │ │ │ │ │ ├────────────┤ │ │ │ │ │ │標題:48萬人相挺的科學實│ │ │ │ │ │ │證轉骨良方。 │ │ │ │ │ │ ├────────────┤ │ │ │ │ │ │市場唯一經人體實證。 │ │ ├─┼──┼──┼──┼────────────┼───────────┤ │4 │附表│蘋果│98. │震達等大人... 也特別請實│於學釗、何修榕委請黃惠│ │ │一編│日報│07. │踐大學黃惠宇教授實驗室史│宇以「等大人」產品分為│ │ │號4 │A3 │17 │無前例進行等大人轉骨配方│「龍湯」(男性食用)、│ │ │ │版 │ │的小白鼠養殖實驗證實效果│「鳳湯」(女性食用)僅│ │ │ │ │ │,.....。 │對公鼠及母鼠作初步之實│ │ │ │ │ │ │驗。初步實驗結果為「龍│ │ │ │ │ │ │湯」對公鼠無反應,對公│ │ │ │ │ │ │鼠無效。「鳳湯」雖能增│ │ │ │ │ │ │加母鼠之骨質密度,然同│ │ │ │ │ │ │時亦有增加女性荷爾蒙之│ │ │ │ │ │ │虞,有促進早熟之疑慮。│ │ │ │ │ ├────────────┼───────────┤ │ │ │ │ │市場唯一經人體實證。 │「等大人」產品並未經人│ │ │ │ │ │ │體實驗證實。 │ ├─┼──┼──┼──┼────────────┼───────────┤ │5 │附表│蘋果│98. │徐乃麟深入瞭解過震達等大│實際上黃海泉僅為台灣地│ │ │一編│日報│08. │人後,發現原來它是清朝皇│區之中醫學徒,並非清朝│ │ │號5 │A3 │04 │室國醫黃海泉流傳至今的百│皇室國醫。 │ │ │ │版 │ │年藥方,首創了男女有別的│ │ │ │ │ │ │調理方法,男重健脾補腎、│ │ │ │ │ │ │疏肝解鬱,女重活血養血..│ │ │ │ │ │ │.... 也是市面上唯一經過 │ │ │ │ │ │ │人體證實的確有效的方子。│ │ │ │ │ │ ├────────────┼───────────┤ │ │ │ │ │市場唯一經人體實證。 │「等大人」產品並未經人│ │ │ │ │ │ │體實驗證實。 │ ├─┼──┼──┼──┼────────────┼───────────┤ │6 │附表│蘋果│98. │黃章彥中醫師表示:「....│ 並無臨床診斷之事實。 │ │ │一編│日報│09. │這帖方子經過三代中醫臨床│ │ │ │號6 │A3 │09 │上的不斷調整,發展出完全│ │ │ │ │版 │ │符合土生土長的現代國人體│ │ │ │ │ │ │質... 」 │ │ │ │ │ │ ├────────────┼───────────┤ │ │ │ │ │市場唯一經人體實證。 │「等大人」產品並未經人│ │ │ │ │ │ │體實驗證實。 │ ├─┼──┼──┼──┼────────────┼───────────┤ │7 │附表│蘋果│98. │市場唯一經人體實證。 │「等大人」產品並未經人│ │ │一編│日報│09. │ │體實驗證實。 │ │ │號7 │A3 │16 │ │ │ │ │ │版 │ │ │ │ └─┴──┴──┴──┴────────────┴───────────┘ 附表六:「起陽籽」偽健康食品廣告用語涉嫌詐騙消費者部分 ┌─┬──┬──┬──┬────────────────────────┐ │編│原起│刊登│廣告│ 廣告內容虛構之事實 │ │號│訴書│廣告│刊登├────────────┬───────────┤ │ │編號│之媒│日期│ 廣告內容 │ 說明 │ │ │ │體 │ │ │ │ ├─┼──┼──┼──┼────────────┼───────────┤ │1 │附表│蘋果│98. │⑴「經牛津大學陳耀寬博士│未經陳耀寬為人體或動物│ │ │二編│日報│09. │ 實驗證實,能溶解血脂肪│實驗證實能降三高或四高│ │ │號3 │A3 │08 │ 、三酸甘油脂」。 │。 │ │ │ │版 │ │⑵「經陳耀寬博士於朝陽科│ │ │ │ │ │ │ 技大學大規模人體實驗證│ │ │ │ │ │ │ 實,能對抗三高、改善酸│ │ │ │ │ │ │ 性體質」。 │ │ ├─┼──┼──┼──┼────────────┼───────────┤ │2 │附表│蘋果│99. │標題「國際證實+媒體報導│實際上未經國際證實能改│ │ │二編│日報│01. │韭菜籽大爆紅」(依標題下│善「四高」(高血脂、高│ │ │號5 │E3 │16 │方廣告文,係指經國際「證│血壓、高血糖、高膽固醇│ │ │ │版 │ │實能夠改善現代人『四高一│)。 │ │ │ │ │ │低』(高血脂、高血壓、高│ │ │ │ │ │ │血糖、高膽固醇和低體力)│ │ │ │ │ │ │的危機」 │ │ ├─┼──┼──┼──┼────────────┼───────────┤ │3 │附表│自由│98. │有關韭菜籽之「研究報告於│實際上未發佈於國際期刊│ │ │二編│時報│12. │國際期刊發佈後,立刻引起│。 │ │ │號6 │B3 │10 │國際間矚目」 │ │ │ │ │版 │ │ │ │ ├─┼──┼──┼──┼────────────┼───────────┤ │4 │附表│自由│99. │標題「國際證實+媒體報導│實際上未經國際證實能改│ │ │二編│時報│01. │韭菜籽大爆紅」(依標題下│善「四高」(高血脂、高│ │ │號7 │B3 │21 │方廣告文,係指經國際「證│血壓、高血糖、高膽固醇│ │ │ │版 │ │實能夠改善現代人『四高一│)。 │ │ │ │ │ │低』(高血脂、高血壓、高│ │ │ │ │ │ │血糖、高膽固醇和低體力)│ │ │ │ │ │ │的危機」 │ │ ├─┼──┼──┼──┼────────────┼───────────┤ │5 │附表│自由│99. │「經陳博士於朝陽科技大學│未經實驗證實確實能有效│ │ │二編│時報│02. │實驗證實,確實有效改善四│改善四高。 │ │ │號8 │B3 │26 │高問題」 │ │ │ │ │版 │ │ │ │ └─┴──┴──┴──┴────────────┴───────────┘ 附表七: ┌─┬─────────────────────────────────┐ │編│ │ │號│品名及數量 │ ├─┼─────────────────────────────────┤ │1 │「等大人男方」461 盒(每盒有4 瓶湯品及60顆膠囊),計有湯品1,844 瓶│ │ │及膠囊27,660顆。 │ ├─┼─────────────────────────────────┤ │2 │「等大人女方」1,050 盒(每盒有4 瓶湯品及60顆膠囊),計有湯品4,200 │ │ │瓶及膠囊63,000顆。 │ ├─┼─────────────────────────────────┤ │3 │「等大人男方」1,103 盒(每盒1 瓶湯品及90顆膠囊),計有湯品1, 103瓶│ │ │及膠囊99,270顆。 │ ├─┼─────────────────────────────────┤ │4 │「等大人女方」1,426 盒(每盒1 瓶湯品及90顆膠囊),計有湯品1,426 瓶│ │ │及膠囊128,340顆。 │ ├─┼─────────────────────────────────┤ │5 │「等大人男方」550 盒(每盒1 瓶湯品及60顆膠囊),計有湯品550 瓶及膠│ │ │囊33,000顆。 │ ├─┼─────────────────────────────────┤ │6 │「等大人女方」600 盒(每盒1 瓶湯品及60顆膠囊),計有湯品600 瓶及膠│ │ │囊36,000顆。 │ ├─┼─────────────────────────────────┤ │7 │「維康韭菜籽」5,519 盒(每盒60顆),計有331,140 顆。 │ ├─┼─────────────────────────────────┤ │8 │「震達韭菜籽」49盒(每盒60顆),計有2,940 顆。 │ ├─┼─────────────────────────────────┤ │ │備註:上開8 種扣案物,總計「等大人」偽健康食品湯品9,723 瓶、「等大│ │ │人」膠囊387,270 顆及「韭菜籽」偽健康食品334,080 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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