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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2 日
  • 法官
    柳章峰林大為伍偉華
  • 法定代理人
    黃雅麗

  • 原告
    鴻維濾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吳信樂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58號原   告 鴻維濾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雅麗 訴訟代理人 鄭佑祥律師 被   告 吳信樂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核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以合議裁定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林大為 法 官 伍偉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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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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