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58號原 告 鴻維濾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雅麗 訴訟代理人 鄭佑祥律師 被 告 吳信樂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核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以合議裁定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林大為 法 官 伍偉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