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703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703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棋琳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2378號),本院受理後(原簡易庭案號:101 年度苗簡字第1020號)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之情形,適用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棋琳因與王清松間有工程款糾紛,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0 年9 月24日下午1 時許,至苗栗縣頭屋鄉獅潭村111 號王清松所任職之「康誠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在該處鐵捲門上,以噴漆書寫「王清松欠債還錢」、「王清松不良包商」等語,足以貶損王清松人格評價。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王清松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101 年10月18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其自撰之書狀1 件在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