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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苗簡字第29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蔡志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苗簡字第295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德彰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12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德彰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2 項。

(二)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

(三)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蔡志宏

書記官 廖仲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1206號
    被      告  張德彰  男  42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苗栗縣頭屋鄉明德村1鄰29號
                        (另案於苗栗分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德彰前於民國97年間因公共危險、侵占、竊盜等案件,經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3月,合定應執行刑10月確定
    ,於100年2月12日因執行完畢出監(尚未構成累犯要件)。
    猶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因見同樣租屋而居住
    在苗栗縣苗栗市清華里田心26號之江健平,於99年10月30日
    因案入監執行後,江健平所有、車籍編號06KDC0323號之紅
    色電動車即無人使用,而鑰匙仍插在上開電動車電門上,竟
    於99年11月3日或4日之某時,於前揭租屋處,未經江健平之
    同意或授權,且不顧同樣租屋於該處之張應生制止下,仍徒
    手以鑰匙啟動前開電動車後而竊取之,並將前揭電動車轉交
    不知情之友人劉宏宗使用。嗣因前揭電動車停放於苗栗縣苗
    栗市○○路與勝利路口許久未曾移動,遭民眾舉報後,始為
    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江健平訴由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德彰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江健平、證人張應生於警詢中之陳稱情節相符,
    且有員警邱耀瑋101年1月17日職務報告、個人及產品基本資
    料、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在卷可資佐證,是本件事證明確
    ,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張德彰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檢察官 馬 鴻 驊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顏 淑 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苗簡字第295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