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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2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魏宏安江振源王瀅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25號

                   101年度易字第828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玉錠
選任辯護人
劉正穆律師
選任辯護人
蔡浩適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永喜律師
被告
徐郁明
選任辯護人
王世勳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1月1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日期欄之「中華民國101 年」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2 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日期欄之年部分應載為「中華民國102 年」,而誤載為「中華民國101 年」,惟因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本院自得依前述大法官會議解釋之要旨予以裁定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江振源

法 官 王瀅婷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25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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