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2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25號
101年度易字第828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玉錠
- 選任辯護人
- 劉正穆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蔡浩適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陳永喜律師
- 被告
- 徐郁明
- 選任辯護人
- 王世勳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1月1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日期欄之「中華民國101 年」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2 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日期欄之年部分應載為「中華民國102 年」,而誤載為「中華民國101 年」,惟因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本院自得依前述大法官會議解釋之要旨予以裁定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