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17 日
- 法官柳章峰、羅貞元、陳文貴
- 當事人林久棋、黃德正即德正企業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36號原 告 林久棋 被 告 黃德正即德正企業社 上列被告因民國101 年度易字第344 號毀損債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仲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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