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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5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柳章峰陳文貴羅貞元

原告
羅開源
被告
洪景雲
被告
嘉盛汽車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添福
被告
王新侑

上列被告因民國101 年度苗交簡字第1062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羅貞元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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