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5號原 告 羅開源 被 告 洪景雲 嘉盛汽車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添福 被 告 王新侑 上列被告因民國101 年度苗交簡字第1062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