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7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撤緩字第27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蔡志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撤緩字第27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羅科家(原名:羅時.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制條例案件(本院97年度訴字第375 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1 年度執聲字第3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羅科家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第220 條、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宏

書記官 廖仲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撤緩字第27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