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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48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魏宏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480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正元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3198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劉正元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劉正元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確定,因侵占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 月(減刑後)確定,上開2 案復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3 月,嗣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 月(共3 罪)確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接續執行後於民國100 年1 月25日假釋出監,於100 年10月18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而執行完畢(構成累犯)。猶不知警惕,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1 年4 月21日上午9 時3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DR-6750 號自用小貨車(不知情之劉正元配偶羅伊婷所有),至苗栗縣卓蘭鎮上新里57之2 號前方農路,徒手竊取該處苗栗縣卓蘭鎮公所所有之鍍鋅水溝蓋3 塊(價值共計約新臺幣〈下同〉1 萬3,500 元),得手後持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回收業者變賣,賣得1,600 元。嗣經警據報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報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劉正元於警詢時及審理中之自白。

(二)證人詹智樺、張瑞艷、詹黃秀菊於警詢時之證述(101 年度偵字第3198號卷〈下稱偵卷〉第16至24頁)。

(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卷第25頁)。

(四)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5 張、現場及車輛照片6 張(偵卷第27至32頁)。

(五)員警職務報告書(本院卷)。

(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 件。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另被告有前揭事實欄所示犯罪科刑及執行完畢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 件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二)爰審酌被告有如前揭事實欄所述之前科紀錄,素行非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 件在卷可佐,仍不知約束自身行為,明知竊取水溝蓋將造成公眾往來之危險,甚而本案已造成用路人騎車經過時倒地受傷,仍為圖小利,罔顧上述人身及公共安全而犯本案,實不宜寬貸,惟念其犯罪手段平和,及犯後自警詢迄審理時均坦承犯行,節省有限之調查資源,之前並無竊盜罪前科紀錄,及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為高中肄業、並未將所竊財物歸還被害人、亦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並參考檢察官之求刑、被害人之意見,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警惕,並符罪刑相當原則。

四、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

(二)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

(三)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

附記論罪之法條全文: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六、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製作,依法僅記載當事人欄、主文、犯罪事實、證據名稱以及應適用之法條,其中犯罪事實部分,依同法第308 條之修正立法理由,亦僅記載犯罪構成要件事實,關於刑罰加重事由(含累犯在內)免予記載(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44 點參照),但仍於主文予以表明,並於應適用之法條欄予以引用。本案經檢察官黃俊鳴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檢察官偵查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宏安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480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